浅析DNA证据的理性对待及鉴定规则创建新思路

2017-01-28 01:16王素清刘弘科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数据库

王素清 刘弘科

(516211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 惠州)

浅析DNA证据的理性对待及鉴定规则创建新思路

王素清 刘弘科

(516211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 惠州)

目前,在多数人的心目中DNA证据占有“证据之忘”的重要位置。但是实质研究发现,DNA的鉴定理论具有例外性,所得结论以概率判断并具有确定性,同时鉴定的结论还存有错误及误差。所以,DNA证据绝非“铁证”,很多时候DNA证据会失真。因此理性对待DNA作为证据的效力,需要DNA证据观点的正确树立,需要完善、规范的DNA证据质证及鉴定规则的创建。本文就DNA证据的重要意义及正对待方式进行分析,指出DNA鉴定规则的创建措施,为提高DNA证据应用的实效性,在司法鉴定中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保障。

DNA证据;理性对待;鉴定规则;措施

在司法应用中,DNA证据和陈述指证之间存在主观性差异,DNA有史以来就被认定为最具权威性的“铁证”。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获取DNA的过程需要人为操作与完成,其中不能排除故意与非故意错误的出现。所以,DNA证据的评价不能以“铁证”而论,应当走出认识误区。为了提高司法实践活动中,确保DNA证据价值的最大化,建立标准的DNA鉴定技术的程序规则及控制鉴定质量的体系,是目前我国相关职能部门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DNA证据的应用价值分析

DNA证据技术派生于现代化生物技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生物化学技术实现生物检材的DNA分析鉴定。近年来,在医学鉴定领域开始运用DNA分析手段对事件真相实施鉴定。随着DNA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供DNA鉴定的多态位点逐渐增多,分析技术也日趋精巧、快速、便捷、实用、经济。在世界多个国家与地区刑事办案、民事活动中、尸体身源查找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DAN具有非凡的多态分析各人识别的能力,具有趋近于100%的同一认定率及100%的否定率。所以在各中类型的刑事案件中,DNA鉴定的价值性较高。

不管是在刑事还是民事以及其他方面,DNA技术的应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法庭的终极判决及其关联性鉴定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鉴于DNA鉴定自身的局限性,对于DNA鉴定结果也不能轻而信之。就国际范围来看,DNA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在具体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开发与应用。由于技术市场具有强烈的竞争性,再加上媒体的大肆宣传,很多地方在DNA的应用上比较盲目、仓促。没有形成重要的技术标准,缺乏可供律师、法庭以及DNA实验室作为行为指南的严格标准,造成随意操作,主观判读结果,以及内外环境所产生的影响、DNA鉴定技术的错误判断等等,造成人们对DNA的鉴定结果存在认知上的差异,致使呈交法庭的证据无效。就目前情况来看,DNA鉴定标准化质量控制系统及技术等程序规则的建立,是我国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DNA鉴定规则创建的新思路

由国外司法机构的工作实践可知,DNA证据作用的充分发挥,首先需要在立法基础上构建促使DNA鉴定结果分析具有合法化的检验标准;需要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以及质量较高的实验场所;对于DNA鉴定的技术程序及其局限性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并对证据价值正确认识及对生物物证受环境因素影响的事实给予明确。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创建先进数据库管理体系,扩大数据资源的共享范围。目前我国在DNA鉴定程序的构建方面,还未制定DNA鉴定实施于司法层面的法律规程。DNA鉴定有效规则的创建,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其具体方法如下:

1.组建专门机构,制定统一标准

立即成立专门的DNA检测技术机构,借鉴国外与中国国情相符合的检测标准制定具有标准化性质的检验方案、管理以及质量检测控制体系以及用以DNA分型而必须的基因座等系列,达到统一标准下分析检测DNA的目的。专门机构不仅要制定标准,而且还具有评估、验收国内DNA实验场所,对DNA软件系统研究与推荐,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与咨询,促进DNA实验场所全面性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2.出台技术检测标准,强化检测质量控制

长期以来,DNA检测技术在我国刑事案件侦破当中提供诉讼证据,检测上万份生物检材,然而并未出台统一的技术检测标准。对既有的DNA检测的相关标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进行研究、实施并给予推广。强化检测质量的控制,与DNA证据相接触的检察系统与警察系统应当建立相关的质量控制体系,并有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更好地促进DNA数据信息交流使用。

3.建立完善的采样规程,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对被检查人员实施DNA采样前,应当告知其原因以及有关的义务与权利。DNA采样应由侦察机关所指派的或者聘请的技术人员以及具有侦察权利的相关人员实施。针对妇女进行身体检查时,应有女性工作者或者医师进行。制定具有禁止性的采样规定,确保采样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使人体健康及人格尊严不被侵犯。采样完成后应当及时做好笔录,并有检查参与者及见证人员签名盖章。笔录内容应当具有客观性与全面性。笔录记录情况应和检查对象一致,杜绝漏记、错记等现象。

4.严格审查鉴定结论,提高证据可信度

由于法医实施的DNA鉴定结论,在案件侦破和诉讼中作用重大,因此应严格审查DNA法医鉴定的充分性、合法性、真实性。在审查鉴定结论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合法性、鉴定人资格及业务能力、检测程序、回避规定的执行情况、证据主体形式、证据提前手段及程序的合法性等等进行审核。在确保DNA鉴定结果与采信标准相符合,印证于其他证据才可采信与定案证据。

5.遵守标准化原则,强化数据库建设

应当在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下建设DNA数据库,具有经专家评估的标准化DNA实验室以及检验方法、足够的资金等;组织专家考察研究数据库的软件,丰富数据库犯罪及现场样品等信息内容,使案件侦查需要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确保数据机构的可修改性,提供有效性、动态化经济保障,促进DNA数据库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性。

三、结束语

在我国,处于科学认识,一般民众对于DNA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同时受新闻媒体的宣传影响,对DAN的鉴定结果深信不疑。然而,DNA鉴定证据的得出需要借助人为力量给予采集、实验、分析、对比以及解释数据。其中的每个环节的操作程序都有可能会对DNA证据的可信度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主观因素造成的故意行径及客观因素造成的非故意行径。但是无论是何种行径所产生的行为结果对DNA鉴定产生影响,都将会使DNA鉴定的可信度及证据价值大打折扣。因此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对DNA鉴定技术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其局限性,在应用实践中理性对待,着眼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创建科学、规范的DNA鉴定规则,为DNA鉴定技术的优势发挥提供保障。

[1]储慧玲,周炜.建立DNA证据规则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4(2):101-103.

[2]朱科军.论刑事诉讼中DNA证据的审查与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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