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铁路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1-28 01:16韦鹏飞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特殊性

韦鹏飞

(73000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浅析铁路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韦鹏飞

(73000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刑事强制措施。但铁路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由于铁路交通系统的人员流动性以及铁路公安机关辖区设置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造成铁路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诸多不便,本文从铁路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存在的弊端着手,分析弊端成因,同时提出相应对策。

铁路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弊端;对策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但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铁路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的主要来源一是铁路公安机关自身侦办且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二是铁路人民检察院与铁路人民法院决定并交于铁路公安机关执行的取保候审案件。虽然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铁路法检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强制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资料送交被取保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执行。而在多数司法实践当中,铁路司法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一般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执行。

一、存在的弊端

由于铁路交通系统的人员流动性很大涉导致案犯罪嫌疑人来源地分布较广,而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无论是铁路公安机关自身侦办的取保候审案件还是铁路法检机关交办的取保候审案件,都只能由铁路公安机关对非铁路公安辖区(有时可能是往返数千公里以外)的犯罪嫌疑人来执行,由此造成的弊端主要有:

一是由于铁路案件的涉案人员跨域较广以及铁路公安机关辖区设置的特殊性,取保人与被取保人在空间上往往跨度很大,办理取保候审相对成本较高,也容易造成监管脱节,即使程序上勉强执行,也因缺乏实体方面的有效监督,使取保候审措丧失实际意义。

二是由于部分案件的侦办需要为避免嫌疑人被取保后脱控,不得不“牺牲”嫌疑人权益而采取的逮捕措施,如此势必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也不符合国际社会轻刑化、人性化的大环境大背景,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现行法律有关取保候审执行主体的规定与铁路司法实践脱节,主要体现在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执法不一,如犯罪嫌疑人在铁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羁押,而案件报捕铁路检察机关后认为不需要逮捕而被取保候审,但移送到铁路法院后,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铁路法院往往会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强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执行的强制性和刚性约束力。

二、弊端成因

一是铁路公安机关案件管辖的特殊性。实践中由于铁路公安机关辖区沿铁路线路进行设置的特殊性,一个县级铁路公安机关的辖区可能穿越多个省市,所以铁路公安机关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居住地可能地处沿线的某地,而长途旅客列车上或候车室等地发生刑事案件嫌疑人员居住地可能更在千里之外,这种状况决定了涉路案件取保候审必然存在空间跨度大、执行难度大的显著特点。

二是铁路公安机关自身的特殊性。铁路公安机关多年以来设置在铁路运输行业内,专门负责对铁路站、车、线以及各内部单位内发生各类案事件依法行使管辖权。长期以来与铁路检法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了相对独立封闭的工作格局。由于与各地方公安机关无隶属关系,也缺少相应有效的路地公安机关协调机制,在涉路案件常见跨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执行中,铁路公安机关必须自行协调被取保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才能确保执行有效,这无疑对涉路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工作效率造成很大影响。

三是现行法律法规未考虑到行业公安的特殊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现行立法只对取保候审决定、执行等程序问题做出一般原则性的规定,而未对作为相对特殊的铁路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关于主体、方式、程序等问题做出专门规定。

三、采取的对策

一是从立法层面寻求法律支持。在目前现行的关于刑事强制措施规定基础上,建议增加关于铁路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程序以及监管信息反馈的具体规定,充分考虑铁路公安机关机关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铁路公安机关系统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地位及地方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二是完善路地公安机关协作机制。确保铁路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切实发挥其实际意义的关键在于设法克服控件跨度大对执行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案件管辖涉及的行政省、区,建立铁路与地方协作工作机制,应当逐步探索建立全国地方铁路公检机关工作协作机制,细化措施,确保跨域执行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三是发挥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优势。加快建设全国性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覆盖全国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网络与司法信息资源的互通互享,提高司法工作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依托此平台,我们可以探索建立全国联网的取保候审人信息查询档案,实现各成员单位网上案件移送。监督管理和预警提示等主要功能。这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办理跨域取保候审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无疑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四是依托社会帮教提升监管实效。对于涉路案件中对被取保人因控件跨度大导致的监管不到位问题,建立由被取保人所在企业、户籍所在地学校、社区、村委会及被取保人亲友参与的多位一体的社会帮教组织同时,配合当地派出所共同完成监管活动不失为一种可以探索尝试的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韦鹏飞(1988~),男,汉族,甘肃兰州人,研究生,法学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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