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2017-01-28 01:16罗秋红陈梓曦梁真玮洪文林陈丽旭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证人审判

罗秋红 陈梓曦 梁真玮 洪文林 陈丽旭

(510000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浅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罗秋红 陈梓曦 梁真玮 洪文林 陈丽旭

(510000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针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的这个现况,本文立足于研究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在基层司法工作中的适用性问题,从而从根本上更好的解决警察出庭作证取证不规范,出庭程序不到位,群众不理解,不信任的现实状况,分析归纳警察执法的程序问题,归纳总结警察出庭作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证人;调查分析

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实践困难,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大部分侦查人员仍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了解,对出庭作证的程序不熟练,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效用不信仰以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辩护人和当事人不知如何行使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力等问题。

此外,不够完善的立法以及程序,使警察在出庭作证时缺乏可靠的法律指导和程序保障。新刑诉法对这项制度虽有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过于简单的内容,没有细化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和具体的程序的行进问题。

再者,警察在出庭作证时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和应对措施。在基层公安工作中,民警对出庭作证的观念意识较弱,缺乏系统的了解和学习,以致在警察出庭作证的个案中常表现出许多临场的不良状况,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审判工作的开展。

同时,在公民的普法意识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司法程序,理应受到关注和给予重视,使得公民更加信任法律。所以在新刑诉法颁布以后,更应着力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从调查警察出庭作证在现实中的适用情况入手,寻求多种的立法建议,同时深入公安队伍,了解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将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加以总结,并利用好大学广阔的学习平台,开展案例研讨和模拟法庭活动,模拟司法行政现场,从而提出很好的有利于公安队伍以及司法实践的建议。

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

在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了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尽管新刑诉法已经对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因为警察出庭作证还属于一种较新的制度,在具体的执行中还缺乏经验。

从警察出庭作证的适用性来看,此制度在实施中仍存在问题,警察在以往承担着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角色,然而现在所扮演的角色有较大的改变,在改变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训练,以及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关的程序意识,导致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一直不能发挥其重大的影响力。

笔者认为警察出庭作证的好处在于: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提升警察形象;有利于弄清楚案件事实;有利于增加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改善警民关系;有利于保证法庭审判的公正;有助于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但也有反对意见认为:证据应是无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而警察是案件承办者,出庭会影响公正处理;警察是参加侦查后才了解有关情况的,并非现场第一人;警察出庭只是形式化,浪费警力等。

针对此情况,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改革的大势中应运而生。这是一项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次巨大进步,是为实现控辩双方平等、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

2014年,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法官在《略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一文中指出此项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形式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沈副院长在文中也重点强调要“夯实侦查基础工作”、“实现庭审实质化”、“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不难理解,侦查活动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基础,是审判的第一关,如果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就出现错误或缺漏,对案件最终的结局的影响将是极其严重的。那么,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这一证人制度与侦查活动有什么关系呢?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使得警察从幕后走到台前,这也就意味着警察将会接受更多的审视,也将会面对和辩方在庭审过程中的辩论,从而刺激警察在侦查活动中遵守程序法,自觉避免非法取证行为。

因此,“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对侦查机关提出的新的要求,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却也是对审判机关的挑战。它并非意味着法院会有更大的权力去决定案件的走向。伴随着“案件审判终身制”,给审判机关更大的压力,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一起,迫使法官们改变以往过于依赖书面证据的状况,优化其在审判过程中对各项诉讼原则的落实。这也是对公检法机关的相互制约,其目标应是是对司法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解决警察出庭作证现状的措施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已有几年时间,在基层的情况却略有尴尬。是否需要找出一定的措施来协助该制度的落实。第一,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那么是否也应像证人一样被保护?更甚至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保护应该更加全面到位。法律对警察权力限制和规范的同时,也应将警察作为普通人来加以保护。第二,健全对警察证人的保护之后,也应健全对不尽到出庭作证义务的警察的监督制裁机制?第三,扩大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让警察出庭作证的身影出现在更多的刑事案件中。

今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见》(法发【2016】18号),该《意见》第十二条:“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这再一次反映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虽然目前的落实情况不如人意,但是我们相信每一项制度从出台到落实需要一个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项制度得到充分完整的解读之后会被接受和落实。

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就在于:直接言词原则也及排除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所以针对警察出庭作证在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以及对在职一线民警、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进行采访后,笔者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1)完善相关立法,为警察出庭作证提供法律基础。确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细化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范围。并增加法律在这一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具有出庭接受询问的职业义务,并表示一旦拒绝作证或者做伪证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便有利于整个制度机制的畅通运行,从而保证司法效率的同时,维护公平正义。

(2)提高对警察法律素养的要求,使其提高侦查技能,确保侦查工作成效。警察出庭就自己的工作进行陈述,那么警察本身的法律素养就极为重要,不仅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也会影响公众对公权力机关的看法和信任度。

(3)普及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并在实践中真真切切的努力去改善警民关系。只有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真正的放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加以作用,才会发挥它的生命力。想让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焕发生机与活力,必不可少的是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生活中努力做到服务人民,改善警民关系。

(4)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设计。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整个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程序问题,包括:申请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通知警察出庭作证程序;查明到庭警察证人身份程序;法庭向警察证人交代权利义务程序;警察证人宣誓程序;警察证人作证程序;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质证程序;法庭补充询问程序;警察退庭程序。

[1]王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4(10).

[2]何家弘.迟到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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