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DNA亲子鉴定法律程序的探索分析

2017-01-28 01:16刘弘科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层面当事人

王 军 刘弘科

(516211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 惠州)

有关DNA亲子鉴定法律程序的探索分析

王 军 刘弘科

(516211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 惠州)

近年来亲子鉴定技术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与应用。它的应用能够让血缘关系更加明晰,并能让亲子法律关系更加明晰。同时,其带来的不利后果也会对相关当事人造成诸多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亲子鉴定应用中法律层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探讨解决对策,以尽量规避其引起的负面影响,让亲子鉴定技术发挥出更积极正面的作用。

亲子鉴定;法律程序;对策

亲子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生物学、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与技术来鉴定存在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大多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因此,通常是鉴定父亲与孩子之间是否有亲缘关系。亲子鉴定又称为父权鉴定,亲权鉴定[1]。近年来随着DNA亲子鉴定技术的广泛应用,其适用频率与适用情况均明显上升。对于这项鉴定技术,应仔细思考其存在的利与弊,并改进法律层面的不足,对进一步规范该鉴定行为。

1 国内亲子鉴定存在的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在亲子鉴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主要以若干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或回复为参考依据。这些批复内容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中对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肯定,并提出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实行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这被胆汁亲子鉴定适用的破冰之举。但是这条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①适用条件模糊,未规定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拒绝亲子鉴定,也未明确指出法院是否能在职权范围内强制进行亲子鉴定;②适用主体范围过窄:没有考虑到子女与案外第三人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况;③缺少对当事人程序保障调控,没有考虑对受事实推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保护;④拒绝鉴定所生法律效果不明晰[2]。上述种种问题给法律在审理关于亲子鉴定纠纷方面的案件时增加了不少难度。

2 亲子鉴定适用原则

2.1 当事人自愿原则

参照国内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批工作中能否要求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子女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那么,什么是“必须”鉴定的情况?国内尚无相关法规对此作出一个解释。结合我国审判实践来看,通常是指当真正事实与现象事实不一致的盖然性比二者一致的感染性高时,就需要必须鉴定[3]。比如,在离婚案件中,若丈夫能证明自己无生育能力,或有证据证明妻子和他人通奸等事实。不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层面来看,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均是平等的。由于亲子鉴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采集当事人的DNA样本,需注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另有一些学者认为,若原告已有足够证据能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而被控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时,应对此进行一定的约束,从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负担。

2.2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亲子鉴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更牵涉到子女的利益。纵观各国亲子关系诉讼制度的发展,很多国家已从过去注重保护夫妻利益转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子女最佳利益”成为很多国家处理亲子法律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而国内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明显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婚姻法总则部分可明确规定“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处理亲子关系争议案件时必须从发考虑当事人子女的意见。

2.3 适度干预原则

在尊重信息自决的前提下,对个别例外情况进行适度干预。在工作实践中不少亲子鉴定均是一方无端猜疑提出的。因此,亲子鉴定如同一把双刃剑,会加大夫妻间的不信任感。因此,为更好的保护子女利益,笔者认为可考虑公权力的适度介入,采用调解前置原则,以防当事人双方在开庭时互揭隐私[4]。

2.4 合法合理原则

因为亲子鉴定的不确定性,当前的国际标准要求感染性应达到99.76%。我国可以此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国家标准。有DNA亲子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和案件中的其它证据一样被法律认可。在亲子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法庭仍应在合法的前提下,权衡当事人各方利益,做出恰当的判决。

3 规范诉讼中亲子鉴定的建议

3.1 重视“法律推定”,少用“事实认定”

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维持亲属关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若亲属关系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便会影响整个亲属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现状。除了要在法律上付出重新安排权利义务的成本,更会给当事人心理、家庭伦理道德等层面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这不利于当事人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家庭的和睦发展。因此,笔者建议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比如美国的“以法律推定为原则,以事实认定为例外”的立法理念。此外,但亲子鉴定结论被法庭采信后应注意处理好涉及抚养、赡养、侵权、继承等纠纷问题[5]。

3.2 对亲子鉴定进行严格限制

首先,对亲子鉴定申请人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在赋予申请权这一环时应对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进行严格的限定。同时,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亲子鉴定,禁止接受个人委托。其次,法律中应规定亲子鉴定的时效。为维护现有家庭的和睦,笔者认为可参考外国的做法,指定身份占有与时效方面的制度。对于超过时限的,请求权随之消灭。此外,还应从立法层面明确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范围,只能用于亲子关系确认或亲子关系否认等方面的诉讼案件中。

3.3 从立法层面明确鉴定失误责任归属问题

亲子鉴定直接与个人的身份权、隐私权、相关利益保障有关。因此,笔者建议应从法律层面明确在亲子鉴定过程中出现失误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这能明显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并且也能为鉴定失误提供法律依据。

[1]陈益凤.论我国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适用[J].延边党校学报,2012,27(4):77-79.

[2]马卉,朱月林.亲子鉴定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79,(10):100-101.

[3]鲍红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亲子鉴定程序启动的限制[J].怀化学院学报,2009,28(12):42-44.

[4]卫洁,李生斌.亲权鉴定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6):27-28.

[5]倪弦.论亲子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J].知识经济,2011,15(1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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