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探索
——以沅陵县妇女运用反家暴法维权情况为例

2017-01-28 01:16李功员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沅陵县登记制家暴

李功员

(419600 沅陵县委党校 湖南 怀化)

《反家暴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探索
——以沅陵县妇女运用反家暴法维权情况为例

李功员

(419600 沅陵县委党校 湖南 怀化)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半年,那么它的实施情况到底怎样,有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笔者以沅陵县妇女运用反家暴法维权情况为例对沅陵县妇联、沅陵县人民法院作了一个走访,对《反家暴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作了一个总结,并对如何找到解决办法作了一个粗浅的探索。

反家暴;沅陵;实施困难;解决办法

一、现状

在我国婚姻家庭中,大概0.3%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事件,其中在婚姻家庭类问题中所占比例较重,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在婚姻生活中曾遭配偶家暴的女性占24.7%。也就是说,每4名女性中就有1人曾遭家暴,所以本文以妇女维权为例。在中国传统观念里,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家暴行为不是朝夕形成的。而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人们情绪浮躁,一旦被触发情绪,也更容易引发家暴行为。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后果越来越严重,导致死亡、伤残的案件比比皆是。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那么,在过去的半年里,这部法的实施情况怎样呢?根据家暴中妇女维权会走的两种途径为去妇联上访和去法院上诉这个现实,笔者作了一个走访调查。

2016年9月,笔者从沅陵县妇联了解到一组数据。2014年1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县妇联接访了11例家暴案。其中,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9月5日占7例。从数据来看,懂得运用这部法律来维权的人数较往年大幅增长,这一定程度说明《反家暴法》实施后,通过宣传引导,妇女的反家暴意识加强了,敢于对家暴说不的勇气增加了,但在更深层次的对沅陵县法院,甚至是同怀化地区的新晃县法院的了解中,发现以家暴为主诉理由的民事案件很少。沅陵、新晃登记在册的没有,由此看出,《反家暴法》虽然亮点多多,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困难重重、问题连连、效果平平。

二、问题

通过走访妇联和县法院,笔者将存在的问题从两块作一个归纳。

(一)妇联方面

(1)部分妇女维权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维权。因为女方文化水平较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对家庭暴力一味的隐忍,或者受到家暴后也不知道采取怎样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忍气吞声,最后酿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很多家暴行为到最后就会变成刑事案件,对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对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

(2)部分妇女受经济水平的影响,无力进行维权。在妇联的走访中了解到,受家暴的大多是经济无法独立的妇女,在家里处于弱势地位。受到家暴,很多人迫于压力选择忍受,忍受不了最多也就是找村委会、居委会、妇联上访。而且对于因家暴要求离婚的妇女很少。然后,经以上组织调解后少数能有所好转,有些还会因为丢了面子变本加厉,所以并不能解决问题。

(3)县妇联在帮助妇女在家暴案中维权能力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无执法权和惩戒权,影响了为受害妇女维权的力度和效果。妇联只能做调解工作或者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没有更有力的方式制止家暴行为。二是经费人员短缺。沅陵县妇联只有工作人员三人,没有专门的负责人员。每年的维权经费只有一万,这笔钱用于所有的宣传、救助是杯水车薪,即使加上6000元每人的办公经费也很少,这很不利于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三是宣传面窄。目前,县妇联对反家暴法的宣传活动只局限于将全县各乡镇妇联主席、各单位妇委会负责人召集起来举行讲座,而之后的向下一层的宣传工作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除此之外,就是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在县城人员密集区举行宣传活动。

(二)法院方面

通过对几个法院的了解,发现《反家暴法》实施以来,以家暴为主诉理由的离婚案很少。而以婚外情为主诉理由的离婚案占了大多数。通过和几个法院法官的探讨,得出以下结论。

这是因为,一方面普遍妇女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加上很多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选择了默默忍受。这就造成了虽然有相关法,但是没有人运用。

另一方面,从《反家暴法》本身的可实施程度来看也不是很完善。新法颁布后,很多人认为新法有个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然而,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首先举证是一大障碍。反家暴法要求,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因此当事人是否在报案时就有充足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沅陵县法院一法官同时提到,如何确定已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到何种程度和次数,如何确认是否存在现实危险等,都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遇到的难点。

其次就是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落实则很难。不少法官认为,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场所、时间的特殊性,使得法院无法24小时对被申请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禁止骚扰跟踪,真正让法院去执行很难。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200米内活动,但是这个具体的范围怎么去测量?如果在200米内,有被申请人正常生活需要出现的地方,比如工作单位、银行、办事场所等,那怎么办?同时,在迁出申请人住所这一问题中,如果夫妻双方仅有一套住房,则没有办法执行。

所以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施行后,“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认为是女性遭遇家暴时的“保护伞”,通过立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确实也为推动解决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但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家庭暴力因为常常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使得受害一方无法立即获得保护。

三、解决方法初探

(一)妇联方面,首先要加强宣传

加大对“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积极支持受害者运用各种合法的维权手段同施暴者作斗争,使施暴者受到必要的惩罚。提高妇女的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其次要强化责任,加强妇联维权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对维权干部的培训,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增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处理信访问题的方法和能力。深刻认识到做好“反家暴”工作的重要性,带着对妇女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负责地做工作。

最后要加大投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争取财政在经费上给予适当的支持,以便于开展维权工作和救助权益受侵害的困难女性。

(二)执法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

我国的执法人员缺乏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有的还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念和认识。这就为家庭暴力提供了生存空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在有些方面还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为是新法,更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反家暴法》法条培训,让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法,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在执法过程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而不能一味拘泥于法条。比如说,人身保护令的问题在于法院对于证据审查过严。一些受害人面临现实存在的危险,这时候证据搜集非常不易,比如面对一个要拿刀威胁自己的人,受害人在当时的状态下很难搜集证据,一旦报警,证据又没有了。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面临现实存在的危险,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发放保护令。对人身保护令发放与其说是审查,更多应该是评估,应该有利于受害人。过于严格的审查,很可能错过了时机,造成更严重而无法挽回的伤害。

(三)多个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维权机制,让反家暴工作走上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比如说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四)国家层面,要完善立法

从总的发展进程来看,反家庭暴力行动取得的成绩是非常大的。但是从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有一些困难。比如说,人身保护令的实施、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的认定,还有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对受害者的救助机制、对施暴者的惩戒机制制度等都还不健全,这就需要在国家层面,不断的完善立法。

总之,反家暴法的施行可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家暴的发生,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是要积极推进反家暴的社会化治理进程,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形成社会合力进行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最通俗的宣传方式,做到家喻户晓,树立全民反家暴的责任意识和风气,震慑施暴者,保护受害人。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广大妇女都能有维权之门、有维权之力!的立案受理制度,就民事诉讼而言就是要通过修正起诉条件将原本属于实体判决要件的内容从起诉条件中剥离出去⑬,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对立案登记制直接作出规定,提升其法律位阶,从而使其能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

注释:

①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04期.

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版,第379页.

③刘慧.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J].法制博览,2015.

④[美]理查德·D·弗里尔.美国民事诉讼法(上)[M],张利民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156.

⑤徐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2.

⑥[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M],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684.

⑦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1.

⑧段文波.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J].中外法学,2015(02).

⑨潘剑锋.立案登记制与理性诉讼观的培养[J].人民法院报,2015.第002版.

⑩孙邦清.立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司法权的边界[J].人民法院报,2015.第002版.

⑪林剑锋.以立案监督推动“登记制”更好落地[J].人民法院报,2015.第002版.

⑫林剑锋.以立案监督推动“登记制”更好落地[J].人民法院报.2015.第002版

⑬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M].法商研究.2015(03)

[1]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

[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79.

[3] [美]理查德·D·弗里尔.美国民事诉讼法(上)[M].张利民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156.

[4]徐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34.

[5][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M],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684.

[6]刘慧.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J].法制博览,2015.

[7]潘剑锋.立案登记制与理性诉讼观的培养[J].人民法院报,2015.第002版.

[8]许兴文.揭开立案登记制度的面纱——正确理解和适用立案登记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19).

[9]刘娜、吴重洋、冯倩.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条件研究[J].商界论坛,2016(02).

[10]蔡虹、李棠洁.民事立案登记制度之反思——写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之后[J].湖南社会科学,2016(01).

[11]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M].法商研究,2015(03).

[12]钮杨、冀宗儒.立案登记制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再探讨[J].法律适用,2016(04).

[13]段文波.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J].中外法学,2015(02).

张旻(1993.6~),男,云南省昆明市,汉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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