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017-01-28 01:16朱克佳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债权人

朱克佳

(430030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武汉)

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朱克佳

(430030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武汉)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对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自实行公司制度以来,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也迅速蔓延,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针对公司法在实践上一些不足,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公司法的构想。

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完善立法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人依法成立后,在特定事件中(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由滥用法人人格之情事时,若在该事件中仍完全承认该公司具有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将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或侵害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则暂时性否认在该特定事件中公司与其背后股东的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意义

1.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作用

有限责任制,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义务。股东的有限责任可以保障股东在投资后,不会因为公司的经营决策的失败而就公司的债务影响其个体的利益,使股东取得预期利润成为可能,减少了其投资经营风险,提高了股东作为投资人的积极性,使得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得以扩大,实现法人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目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立基于公司人格独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建立为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发展市场经济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2.股东有限责任导致的弊端

法律之所以要赋予法人以独立的人格,无非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并充分利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追求最大化的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是,被赋予权力或是权利的地方就有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情形,正如孟德斯鸠在其巨著《论法的精神》中精辟地之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前所述,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于人类,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这一利器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下,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实际上是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屏障,将股东与公司之债权人隔开。虽然公司对外独立偿还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财产是由股东投入的,但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并不对公司之债权人直接负责。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股东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等,甚至是实施欺诈行为。而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群体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被侵害的威胁。造成了不容忽视且日益严重的“公司问题”

三、对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计的构想

1.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常应适用以下范围:①法人设立条件丧失。即合法成立的法人在其存续期间资本额或者社员人数低于法律要求。在有限责任制度下,社员的义务主要为即时完整的提供出资并保证资本额在法人存续期间不发生减少。法人的资本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最低限度的担保额,法人的信用完全来源于法人之资本,法人债权人所恃于安心而与之交易者,也完全在于相信法人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至于社员有无信用,公司债权人通常并不关心。法人资本若是显著不足则表明社员主观上欠缺诚意甚至于是蓄意欺诈,是置债权人利益于不顾的行为,此种情况下自然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②虚设法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它指的是股东设立的法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强行法的规定,但在实质上违背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沦为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主要是虚设出资或者虚构股东设立法人的行为。有些人虽不具备法定条件却又想享有法人的优势,便采取以上方式,即在所有股东中,只有一人为真正股东,其余的都是为了达到法定持股人数而设立的有名无实的“稻草人”。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即作为特定法律所规范的对象的人,利用现存的法人或新设立的法人,实施法律所禁止其本身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法律的规定使得特定主体在为某一行为时受到限制,使其无法完成该行为,或者即使能够完成,但将承担更多义务或无法获得更多利益,而利用法人或新设法人则可回避这些限制或可得到利益,利用法人形式规避法律对特定人的限制,换言之,就是特定人利用法人的行为使法律规定的时效性丧失,被利用的法人由特定人自己所设立或虽非其设立但被其控制,并且在主观上有利用法人规避法律的意图。

2.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实体要件上:必须有操纵人的存在。只有存在操纵人才可能构成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追究的正是实际操纵人的责任;必须存在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即支配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人必须存在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主观故意。

在程序要件上: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可以由公司的债权人提出诉求而适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都是由公司债权人诉请而适用的,但在一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案件中,债权人因自身利益未受损害而不提出,此时就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主动适用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

3.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禁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该法理被滥用的情形也随之出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禁止也自当提上议事日程。首先,应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修订到相应的成文法中,以确定的成文法形式来规范公司法人制度,减少该法理适用的任意性和矛盾性。

[1]樊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3):33-34.

[2]宋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浅论[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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