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的性别分配正义
——从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理论出发

2017-01-28 04:50潘萍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分工正义生育

潘萍

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的性别分配正义
——从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理论出发

潘萍

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将增加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内由女性主要承担的各种劳动付出,并强化物质资料生产领域内的性别偏好色彩与性别排挤力度。针对两种生产领域内现实存在的性别分配不正义,国家和政府应当积极发挥调节分配的权力与职能,针对女性设计更为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选择更具性别意识的公共政策,同时修订更有性别视角的法律法规。

生产理论;性别分配正义;二孩生育政策

正如对于“母亲”的各种道德称颂从未被轻易吝啬一样,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功能价值也在当代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然而,承认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价值与意义,承认“母亲”的高尚与伟大,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已经赋予作为“母亲”的女性以“生产者”的真实地位,并全面保障了女性作为两种生产的“生产者”所应当享有的分配权利。在“男女平等”成为价值观的当下,人类对于社会正义的追求必须涵盖实现性别分配正义的各种努力,即应当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理论的基础上,从“生产”的高度凸显女性对于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独特贡献,并基于其作为“生产者”的自然权利而赋予“母亲”们以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

一、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生产理论与生产劳动的性别化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写道:“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1]34从而提出了既包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表现为社会关系),又包括人的生产(表现为自然关系)的“生活的生产”新概念。晚年,恩格斯对此概念在予以继承的同时,又进行了理论的发挥。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直截了当地称其为“两种生产”:“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2]2

由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社会生产”是一个既包括物质资料生产、又包括人类自身生产的双义概念。作为社会必然存在的“两种生产”,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具体存在状况以及彼此间的交互作用,制约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因而都是历史演变的决定性因素。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既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开端,又是人类社会历史一切发展的契机和轴心。因为“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3]5与此同时,基于社会总要由一定数量的人口组成、物质资料生产总要以人为主体、人始终是构成社会生产力的首要因素,人类自身的生产也必然合理地成为社会生产的另一形式,成为社会有序发展的又一历史前提。

这就是说,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延续和发展的历史,应该是物质资料生产发展和人类自身生产发展的统一,亦是交互作用的两种生产共同制约和影响的具体结果。而从生产者的主体层面看,兼以性别的特殊视角观照,两种生产作为普遍统一的社会生产,均是可以、也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不分他/她而共同承担的生产,本身并不要求生产者特定性别化。但是,正如社会生产总是有分工的生产,社会的劳动者在特定的生产中总会被固定地分解成不同的具体劳动承担者一样,人类社会的两种生产在各种历史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呈现出生产主体层面上的性别分化与集中,即两种生产的生产主体依据性别而形成了具有顽固倾向色彩的历史集合:男子是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物质资料生产是“男子的生产”;妇女是人类自身生产的主体,人类自身生产是“妇女的生产”。

而在推动两种生产主体特定性别化的诸多历史条件中,劳动的性别分工是最为关键的基础要素。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在一个家庭内……由于性别和年龄的不同,自然而然地产生出劳动分工,它纯粹是在物质基础上产生的。”[4]5最初的劳动性别分工在本质上是一个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人类基于自身的生物二性态,特别是两性在生育过程中彼此不可或缺的不同功能而自发形成的天然产物。这种成于天然的性别分工,一方面反映着原始人类朴素和谐的两性关系,另一方面是其寻找到的最有效的组织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方法,因而也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但是,劳动性别分工并不是一个抽象静止的哲学范畴,而是一个具体运动着的历史过程。如果说人类最初的天然性别分工纯粹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分工,那么随着私有制、阶级与国家的起源,它又在不断地生成自己的社会属性,并最终使自身的社会属性覆盖了自然属性而演变为社会关系性质的分工,即社会性别分工。性别分工所发生的这种变化意味着两性间已经建构起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对立的社会关系,意味着两种生产领域内原本具有统一性质的两性劳动出现了分离的可能与现实,意味着不断累积起来的社会资源与权力开始在性别之间被不平等地分配和占有。这样,随着社会性别分工的确立与发展,天然性别分工内部基于两性不同的劳动分派而包含着的性别分裂,以及性别冲突与对抗的一切萌芽形式便逐渐发展、扩大起来。

而从主体和客体二重划分的角度对社会性别分工进行一般意义上的考察,各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任何一种现实的社会性别分工都是由客体向度上的“性别劳动分工”和主体向度上的“性别劳动者分工”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其中,“性别劳动分工”是指社会总劳动被分解为代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公共劳动”和代表人类自身生产的“家庭私人劳动”,具体表现为社会“公”、“私”二重领域的分化与等级化;“性别劳动者分工”则是指作为总体的劳动者以性别为基础分解为两大部分,并各自长期地、固定地固着在不同生产领域的不同劳动活动中,具体表现为“社会公共劳动”和“家庭私人劳动”在妇女与男子之间的人格化分配。这样,通过社会性别分工的发展乃至最终的定型与僵化,人类社会的两种生产便出现了极为显著的生产劳动性别化——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男子的生产,物质资料生产领域内的劳动主要应由男子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是妇女的生产,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的劳动属于妇女的天然职责。

二、两种生产中的性别分配正义考察

作为人类的基础性美德,“正义”体现了人类对于个人存在的本质、目的与价值,以及对于未来美好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的理想追求。正如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7人类社会朝向历史文明的渐进发展便是通往“社会正义”的不断跨越。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正义”首要通过“分配正义”得以体现,最为纯粹而直接的存在状态便是:对于个体对社会的付出,社会给予其相应的回报。具体到现代生产领域,“分配正义”的原则要求便是分配应当“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3]11,并确保,“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们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们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10这就是说,现代社会“分配正义”的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在于必须确保劳动者对于生产的所有劳动贡献都可以通过社会分配而获得相应的对价补偿,即必须确保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劳有所得”,并“得其应得”。

然而,在人类社会的两种生产体系中,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虽然都被冠以“生产”的标签,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却从未被真正视为如同物质资料生产一般的生产性生产,承担着该领域各种具体劳动的劳动者也从未被赋予过“生产者”的真实地位,并被承认与物质资料生产者一般同样也享有“劳有所得,得其应得”的分配权利。由于在劳动时间、空间以及劳动的社会化组织形式等方面与物质资料生产领域的剩余价值劳动存在着显著差异,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中所发生的各种劳动,其中既包括诸如洗衣、做饭、打扫房间等以劳动力维持性再生产为内容的一般家务劳动,又包括围绕着“繁衍后代”行为而发生的以劳动力替代性再生产为内容的生育劳动,都被普遍地视为非生产性劳动,而被排除在社会正义的分配体系之外。

但是,正如《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论述有关“生产劳动一般”问题时所指出的,“如果整个(劳动)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6]20发生于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的各种劳动显然属于人类“生产劳动”的一般形式。这一一般形式的“生产劳动”构成了物质生产领域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与基础,并不断地创造着巨大的使用价值。它虽然没有通过市场交换而直接增值资本、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它仍然是必需的、有用的,并为资本的积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功能。事实上,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剩余价值生产从来都必然包含着两个部分的生产,即有交换价值的生产与仅有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说,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中的各种劳动是一种直接贡献于经济生产的劳动,是一种应当被包纳进社会经济性资本生产过程的生产性劳动。而同样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追求“正义”的人类社会就必须进一步追问——仅仅因为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没有出卖他们的劳动力,仅仅因为他/她们的劳动产品没有通过市场交换而成为可以直接榨取剩余价值的商品,由此他/她们便不能以“生产者”的真实地位与自然权利主张社会基于“正义”的分配——这样一种普遍而长期存在的不合理事实,是否违背了现代社会有关“分配正义”的基本理念?

如前所述,在社会性别分工等综合性历史条件的作用下,人类社会的两种生产及其劳动存在着显著的性别化特征。由此,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的分配正义问题实质上也就进一步转化、集结为一个性别间的分配正义问题。这一性别间的分配正义问题同样存在于妇女全面“越界”染指男子的传统专项活动,即妇女走出家庭,大规模参与社会化生产已经成为普遍事实的现代物质资料生产领域。在当代,传统“严格集中”的“性别劳动者分工”虽然已经被生产力的发展结果与继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所打破,但并不意味着现代生产已经放弃了将性别作为劳动条件的打算,也不意味着社会性别分工已经不再是劳动者与不同生产劳动组织匹配的结构性手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分配是生产的产物,生产的结构可以直接决定分配的结构,这一观点在形式说和对象说理论里都得到认可。从形式说角度来看,参与生产的某种形式决定分配的固定形式。从对象说角度来看,可供分配的局限于生产的成果。”[7]98由于现代社会的生产结构始终奠定在包括社会性别分工在内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因而于性别而言,他/她参与分配的固定形式也始终受到社会性别分工所决定的其参与生产的具体形式的深刻影响。

当然,在现代生产中,传统性别分工中主体向度的“性别劳动者分工”的确出现了令人瞩目的松动。但在客体向度的“性别劳动分工”依然强势,即在社会继续严格维持“公”、“私”二重领域的分化与等级化的条件下,这一“性别劳动者分工”的松动始终是片面而有限的——妇女确实可以成为社会劳动者,但首先必须履行家务劳动者的天然职责;男子依然只是社会劳动者,分担家务劳动对他们来说还是一种不言而喻的“侮辱”。并且,借助各种形式,松动了的传统“性别劳动者分工”在更为发达的生产力系统中得到了深度的泛化:在“性别隔离”色彩浓厚的劳动力市场中,妇女普遍遭受着各种苛刻的就业性别排挤;她们往往被指派到各种与传统劳动密切关联的低待遇、低技术含量或者低发展前途的劳动部门;在任何生产的具体工序与劳动流程中,她们的劳动通常发挥着辅助性功能;在剩余价值生产的循环体系中,她们往往充当着次要劳动力以及劳动后备军的角色。而妇女在社会生产中所面临的这一切源自性别的现实不利处境,也就决定了她们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始终处于较男子而言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剖析“按劳分配”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时所指出的那样,“(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3]11因为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是默认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3]12对于妇女而言,现代物质生产领域内的“按劳分配”制度体系由于默认了劳动者的性别天赋,也就是默认了性别间所存在的不平等的劳动特权,因而其所能保障的分配正义终归不过是一种事实上的性别分配不正义。而这些存在于两种生产领域内的性别分配不正义,也就必然导致社会分配的最终结果将出现巨大的性别差距。①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18—64岁女性在业者的劳动收入多集中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组。在城乡低收入组中,女性分别占59.8%和65.7%,比男性高19.6和31.4百分点;在城乡高收入组中,女性仅占30.9%和24.4%,均明显低于男性。数据同时揭示,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0%,且不同发展水平的京津沪、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均低于男性。

三、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的性别分配正义补偿

2015年,综合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内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接续形势严峻,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等诸多因素,兼以反映社会大众的普遍生育意愿,十八届五中全会决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根据各方专家的分析预测,这一政策的实施在短期内将直接刺激相关领域投资的增加并拉动内需的增长,在长期则有利于经济增长动力结构中各项积极因素的培育,并由于深度契合了民意的普遍需求且有助于家庭保障功能的提高和家庭结构的合理化,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繁荣。

而基于两种生产的现实状况,从性别的视角加以审视,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显然将对当代女性的生存实践产生更为全面而具体的影响。毕竟,无论是在思维观念上,还是在感性生活中,人类自身再生产一直都被视为应当属于、也确实属于“妇女的生产”。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内,无论是基于生理性别基础而与女性更多相连的生育劳动,还是基于社会性别安排而多由女性承担的一般家务劳动,都会因为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而出现劳动量的显著增加。这些增加了的劳动为二孩生育政策预期功能价值的实现奠定了现实基础。或者说,二孩生育政策功能价值的实现恰恰建立于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妇女劳动增加的基础之上。按照“劳有所得,得其应得”的正义原则,对于这些由妇女主要承担,并直接贡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增加劳动,社会理所当然地应该给予基于“性别分配正义”的合理分配与补偿。

与此同时,在物质资料生产领域,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显然将扩大市场固有的性别排挤力量,使得进入劳动市场的女性面临着更为广泛且强大的性别歧视。这是因为从根本而言,劳动市场中性别排挤力量的形成与性别歧视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不过是在“公”、“私”双重领域严格划分的基础上,经社会性别分工所导致的女性家务劳动与其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所致。而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加深这一矛盾,并使追求效率且善于成本计算的市场益发有理由确信,社会生产原本就是更适于男性承担的生产;按照性别使用劳动力的做法是极为合理甚或至关重要的;作为劳动力的后备,女性在社会生产体系中不过起着拾遗补阙的功能。这就是说,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偏好,并将女性置于更为不利的就业性别歧视之中。在此基础上,未来的社会生产结构也就将继续维持乃至加重现有生产结构中原本有利于男性的“父权”特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分配是生产的产物,生产的结构可以直接决定分配的结构,……从形式说角度来看,参与生产的某种形式决定分配的固定形式。”[7]98“父权制”的社会生产结构必将导致女性群体在性别不平等的市场分配结构中成为最大规模的“最少受惠者”。

“最少受惠者”——这是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巨著《正义论》中阐述著名的“正义二原则”时所使用的概念。在他看来,所有的社会基本善——其中,既包括自由与机会,又包括收入与财富——都应当被社会平均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在此,罗尔斯实际上指明了正义社会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便是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自由平等、优先的基础上,形成对最少受惠者更为有利的差别对待: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应当在竞争和分配中保护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社会公平分配的基准应当向最少受惠者倾斜。由此,针对历史存在的性别分配不正义,针对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女性现实所处的最少受惠者地位,国家和政府必须积极发挥调节分配的权力与职能,对两种生产领域内的性别分配不正义进行合理的补偿,即在政策倾斜的基础上针对女性群体建立起更为全面而坚实的社会保障体系。

具体而言,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针对女性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至少应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设计更加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2016年,为贯彻“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彰显了未来生育保险的顶层设计思路将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凸显社会公平与性别正义的理念,生育保险范围有望实现基本覆盖全民。同时,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扩充生育保险的基金来源,增强基金的给付能力,节约管理经费,降低运营成本,便利待遇给付。需要关注的是,虽然顶层设计的思路已经方向明晰,但由于具体操作模式尚未明确,仍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并面临着各种现实的障碍或难题。诸如对于并无生育保险需求者而言,强制性全民生育保险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违背现代保险“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理论困境;合并实施后二孩政策背景下的生育保险支出增加可能会占用医疗保险资源,并可能对无生育保险需求者的权益形成挤压的未来风险;在保障内容、目的、水平以及基金收支原则方面与医疗保险存在差异的生育保险,在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如何妥善设置生育津贴管理形式,如何结合多种所有制就业现实并兼顾失业、无业群体合理实现各方的生育津贴需求,如何在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切实确保既往生育保险对象的待遇水平不会降低,如何确定未来合并管理模式下企业、个人与政府的责任,并真正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等问题,都是政府在未来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模式设计时需要审慎对待并予以妥善处理的。

在此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始终坚持的设计原则包括:一是坚持两种生产理论,凸显生育的社会生产价值,逐步扩大政府的补充责任;二是保持生育保险价值的相对独立,“合并实施”不能简单操作成“二险合一”,应在保险的规则框架下,融入生育福利的思维来具体设计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制度;三是着力避免合并实施后的生育医疗保险增加企业成本与个人负担,削减劳动力市场基于生育成本而形成的性别歧视与排挤力量;四是坚持生育保险朝向公平、普惠方向发展的同时,防止因为覆盖面的扩大与支出压力的增强而降低既有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并结合经济发展的新动态,推动既往立足“基本”的生育保障水平随着二孩生育所带来的生育劳动增加与生育风险上升而得到相应的扩展与提高;五是制度设计应当同时体现生育行为中男性的责任与权利,明确规范生育保险应当涵盖的三方面内容,即生育医疗费用、女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男性的生育陪护假和津贴。

其二,选择更具性别意识的公共政策。二孩生育政策并非单纯的生育计划政策,它同时也是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政策。在出台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如文化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市场行业监管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过程中,政府需要大力强化性别意识,即着眼于性别分配的正义,在充分承认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价值意义以及女性对于这一生产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基础上,针对作为母亲的女性基于生育而形成的各种家务劳动负累与职业发展困境,选择更加符合社会性别意识的公共政策,避免女性因为承担母亲职责而丧失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和机会,避免性别分配不正义的社会生产结构与分配体系进一步拉大两性的收入差距并扩大随之衍生的各种社会性别不平等。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针对二孩生育与公共产品及服务提供之间存在的各类现实矛盾,采取各种手段(如规划建设手段、财政激励手段、税收优惠手段等)推动相关公共设施的建设,并不断提高社会的公共生育服务水平。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提供领域正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中央及地方政府不仅建立了PPP项目的入库示范制度,而且设立了大规模的PPP引导基金。结合二孩生育的政策背景,应对民众之于公共生育服务快速增长的迫切需求,政府应当在增强性别意识的基础上,在项目识别阶段着手借助特定项目入库、优选项目示范等手段,支持与二孩生育密切相关,并能有效减轻职业女性生育负担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各类托幼机构以及教育、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加速落地,并有意识地利用规模化的PPP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朝向此类公共服务领域流入。①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2016年第二季度报告显示:全国PPP入库项目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市政工程、政府基础设施等19个行业,总投资额达10.6万亿元,但直接涉及公共服务生育领域的PPP项目却极为少见。对于已经建立的各类公共生育服务设施,政府应尽可能融合PPP的模式理念,逐渐增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与力度,同时辅之以能让大众满意的绩效考核付费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激励、奖惩手段提升公共生育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促使各类生育服务机构无论是在数量空间布局方面,还是在具体服务供给的多样化、弹性化等方面,均能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女性劳动者的需要。

其三,修订更有性别视角的法律法规。应当肯定,在“男女平等”已经成为宪法原则的法治背景下,当代中国的绝大多数法律至少在形式上确保了对于性别的平等对待。然而,正如“形式平等”绝非“事实平等”一般,在具体情境下,一些拘泥于形式平等而缺乏性别视角的法律条文恰恰会形成法律在事实上长期产生对于某一性别(通常是女性)的不利影响,从而形成对女性特殊权益的长期“合法”侵害。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着法律所认可的劳动关系。这一去性别化的形式平等规定恰恰因为忽略了性别的特征,尤其是忽略了女职工怀孕的特殊情况,而剥夺了母亲遭遇工伤导致胎儿出生缺陷的情形下,胎儿及胎儿的母亲就其所遭受到的全部物质、精神损失通过工伤保险的公力救济渠道得到相应补偿的权利。当然,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借助“代理人”的身份,母亲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以单位为被告主张胎儿权益的赔偿。但相比于举证责任较轻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工伤赔偿,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的民事诉讼不仅加大了母亲的举证责任与诉累,而且使其面临着极大的败诉风险。况且,在以胎儿为原告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母亲的身份仅限于“代理人”,即这一诉讼的赔偿额度将以胎儿权益的损失量作为计算基准,并不关注母亲自身基于孩子出生缺陷的事实而遭受到的所有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失的大小。因此,在现行工伤法这样一种缺乏性别视角、僵化强调伤者须与单位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的规定下,很难说,女职工作为母亲的权益已经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或者作为母亲的风险已经得到法律的合理分担。再如,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之一,由此排除了一切以“主动”形式辞职的劳动者获得失业保险救济的权利。而对于承担了生育负累的女性劳动者而言,因为怀孕、生育而引发的各种现实就业困境往往成为其“主动”辞职的重要根源。因此,在形式上将“被动”失职作为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的刚性前提,并不关注怀孕女职工“主动”辞职行为背后的实质诱因,不充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所必然加重的女性总体劳动负担,这对她们而言,显然是一种缺乏性别视角的不公正规定。因此,在二孩生育政策实施的背景下,这些以假想的去性别化的法律人模型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定都应当通过性别视角的深度观照而得到合理的修订。唯其如此,代表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才能真正为生存于性别不平等中的女性构建起符合性别分配正义的保护屏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美)佩吉·柯拉肯.女权主义理论读本[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责任编辑:张艳玲

Justice of Gender Distribution and Its Compensation under Background of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Based on TwoProduction Theories ofMarxism

PANP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will augment the labor which mostly afforded by the female in reproduction,and sharpen both the gender preference and gender exclusion in substantial production sector.To focus on the injustice existing in two kinds of sectors,government should constructively take advantage of their power and function in adjustment and design a series of more equitable childbirth insurance systems for women,and chose the public policywith stronger gender consciousness and revise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gender perspective.

production theories;justice ofgender distribution;two-child policy

10.13277/j.cnki.jcwu.2017.02.009

2016-12-15

C913.68

A

1007-3698(2017)02-0066-07

潘 萍,女,湖南省委党校妇女理论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与妇女理论。4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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