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著名商标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新方向

2017-01-28 06:50杨得草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著名商标法律硕士商标权

杨得草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探索著名商标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新方向

杨得草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驰名商标”字样被禁用于宣传,这条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有效遏制权利滥用,有利于现有商标管理资源增强相关措施的可行性。作为类似“驰名商标”的“著名商标”能从该条规定中学到什么,对于探索著名商标制度发展与改革能有什么价值,本文将对此进行阐述。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宣传

一、引言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条有关中国驰名商标被禁用宣传的法律条文一出,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商标产业发展的一个倒退,但是我并不这样认为,我觉得现如今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间接指出我国目前驰名商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商标产业的发展远没有看上去那么一帆风顺,而是在有些地方走了歪路。我国商标权大概分为普通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介于普通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而且从我国目前法律对著名商标相关规定可知,著名商标无论在地域性、公众的认知度、商品的知晓性、受法律保护的力度上都略逊于驰名商标。而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禁用驰名商标,同样给著名商标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可以参照驰名商标制度发展,从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为著名商标的发展提供正确的指导,为著名商标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商标法》第十四条制定的背景及原因

要发展好著名商标,首先就要弄清楚驰名商标为什么被禁用宣传的原因。很多人认为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是直接导火索,因为其是中国驰名商标导致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受到极大的损害,同时也给整个中国的奶制品产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我认为一个法律条文的制定都有其所存在多重意义,首先这条规定可以使我们做到在规制驰名商标宣传时有法可依,这将有利于遏制权利滥用,切实发挥驰名商标应有的价值,实现商标权人利益与其他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与此同时之所以禁用驰名商标宣传,这是因为驰名商标本身所蕴藏的巨大利益,如果不对其商标宣传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很多类似于三鹿毒奶粉的事件,这样将会彻底摧毁几十年来建立的驰名商标制度,给商标的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三、著名商标制度的发展改革方向与思路

著名商标,其本身就有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地方,并且各个地方政府的著名商标发展不可能一直只存在于本区域内,终有一天它走进全国各地消费者的视野里,成长为驰名商标。所以在著名商标的发展过程中,我建议其在作为普通注册商标的一员的同时,可以参照驰名商标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这样能给著名商标的发展起到积极健康向上作用,使之成为商标法领域内的中国特色。关于如何做好著名商标制度的改革,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去努力:

第一,由于现行的著名商标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是由各个地方单独制定,这导致在全国范围内没能有一部专门规定著名商标的法律文件,在制度层面限制著名商标的统一性发展。因此,当务之急就应该尽快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有关著名商标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各个地域的差异性,经过国家制定机关的批准,可以允许地方按照上级的法律规定进行适应性改变。

第二,著名商标宣传不应完全适应于驰名商标字样之禁用条款,但也不能滥用其著名商标的权利,重蹈驰名商标的老路。随着商标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其背后的巨大利益可能驱使着任意一方借此获得的利益造成的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如何运用好著名商标的宣传,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合理又严谨的监管机制。采取商标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就可以既有事前的审查机制,又有消费者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以及事后的相关法律制裁措施,形成了一个环状的监查机制。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底子较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虽然在不断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来正确引导知识产权的健康成长,但是我们仍要从过去的不足吸取教训,为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而努力。而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与驰名商标类似的著名商标的发展与改革带来了挑战和机遇,现实实践中也能证明这一点,越来越多著名商标字样依附在成千上万的商品标识或者服务标识,并且愈演愈烈。作为知识产权研究中的一份子,不论自己的观点是否可行、有意义,都应该与广大的学者们集思广益、献计献策,为我国著名商标制度的发展作出贡献,为实现商标权领域的中国特色而探索。

[1]汪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特别保护[J].法制前沿,2003(2).

[2]谢晶.对我国著名商标制度的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报,2006(1).

D

A

2095-4379-(2017)24-0210-01

杨得草(1990-),男,河南上蔡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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