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参与农业保险的现状及思考

2017-02-03 00:45陈文瑞
新农业 2017年23期
关键词:保险条例商业保险县区

陈文瑞

(绥中县网户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辽宁 绥中 125200)

商业保险参与农业保险的现状及思考

陈文瑞

(绥中县网户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辽宁 绥中 125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2年10月通过《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以自主自愿方式确定统分结合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以政策扶持形式提供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发展支持。国外农业保险有4种模式:国有化商业化混合模式,私有保险公司可享受优惠政策(美国、巴西);国有化模式,由国有保险公司独营(加拿大、菲律宾);政府提供补贴的商业模式(印度、意大利);互助合作化模式(日本、法国)。

目前,我国农民作为农业保险中的主体,其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主要受4个因素影响:第一,农民收入不稳定。农民自发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脆弱,自然灾害的高损失率必然导致高费率,农民缺乏足够的参保资金。第二,缺乏风险意识。部分农民对保险作用认识不足,且对自然灾害有侥幸心理;农业保险的宣传普及率低,导致农民保险意识淡漠,阻碍了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第三,政府补贴。灾害发生后,政府常常给予补贴,补贴越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就越低,依靠政府补贴抵御风险。第四,随波逐流。尤其是受周边德高望重的农民影响大。

《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 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涉及国家战略安全,需通过公共部门提供低保费条件下的保险供给,政策性保险属性明显。农业保险具有政策属性,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分散化的特点明显,经营主体的亏损风险大,运营不适宜完全依靠商业化。通过实践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后骗保或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不善,农业保险需要政府参与行业监管,可对保险制度加强规范,还可采取政府特有的手段,如实行强制保险、严格监管等,减轻农业保险中难度大、成本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江苏省扬州市从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创办以来,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代办模式向与政府联办共保模式的转变,政府与保险公司的承担比例由6∶4转变为5∶5。扬州市的水稻、油菜、小麦、棉花等种植业的承保率达到95%以上,平均亩保险费用600元。另外,保险公司还开发了蛋鸭、肉鸭、仔鹅、水生蔬菜等特色保险品种。以2013年为例,扬州市政策农业保险承担50多亿元的风险金额、支付赔款4300多万元,25万农户受益。

2007~2011年,内蒙古喀喇沁旗人保财险公司与政府联办共保农业保险,农户根据需求在政府协助下选择农业保险,投保能繁母猪、奶牛、大豆、小麦和玉米等农业险种;喀喇沁旗2010年种植险保费,分别由中央、自治区、赤峰市、旗县区、农户承担40%、45%、2%、3%、10%;能繁母猪保费,分别由中央、自治区、赤峰市、旗县区、农户承担50%、20%、10%、10%、10%;奶牛保费,分别由中央、自治区、赤峰市、旗县区、农户承担30%、50%、2%、3%、15%。

农业保险发挥着社会经济“稳定器”“推进器”的功能,保障农民经济利益、解决农业风险问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目前,城市保险市场竞争白热化、趋于饱和,开拓农业保险市场,既利于商业保险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利于商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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