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以租养房”是门学问

2017-02-08 07:09陶短房
环球时报 2017-02-08
关键词:公寓楼租客房东

本报驻加拿大特约记者 陶短房

不久前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发生了一件事,一对90后年轻夫妇想通过中介租下一套高层公寓,结果业主以“太年轻”为由拒绝租给他们,为此这对夫妇向该省人权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近些年,随着华人在加拿大买房越来越多,很多人选择“以租养房”,也因此产生很多租房纠纷。在加拿大出租房屋和中国不同,作为房东,必须事先了解房客,一旦房客进门,想随意赶走房客“难比登天”。

加拿大地广人稀,普遍的情况是“有房没人租”,但在诸如大多伦多、大温哥华一些特定社区,“有房不愁租”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因此想要靠出租或分拆出租“以房养房”,就必须选择合适的地段。笔者总结容易出租的房屋必须满足以下几点:社区最好公共交通方便,离超市等商业设施比较近,人口较稠密,附近有大学校区、商务办公区或大型工厂。如果有“以房养房”的念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房产中介挑选有出租“前科”、或干脆设计改造前就专门考虑到出租、拆租需要的物业。有许多“宜租房”甚至是“带租客转让”的,因此要挑这样的房其实不难。

在加拿大,不是什么房屋都能出租的。加拿大大多数城市规定,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完善水、电、暖气供应,必须具备独立使用的厨卫,必须有独立出入的门户。为满足这些要求,许多房主不得不特意改建自己的房屋,以满足出租的“门槛”。一些公寓楼还被规定了“出租比率”,一旦达到这个比率,该公寓楼将宣布,其余房主暂时不允许对外出租,直到现有租客有人退租为止。

而在挑选房客上,房东对租户的要求是以“招租广告”作为要约发布的。只要没有涉嫌种族歧视或“政治不正确”(如“谢绝华裔/印度裔”),各种各样的条件都可提出。比如笔者刚移民加拿大在报纸广告版找房租住时,看到的招租广告要求五花八门,有不得带5岁以下小孩的,不得养“会发出声响宠物”的,甚至“只要女孩不要男孩”的都见过好几例。但这些要求都必须用“正当”理由提出,否则可能会遭到投诉并受到处罚。如“只要女孩不要男孩”,可解释为“房东是单身老太太、认为这样的房客符合安全需要和自己个性”。再比如,可以说“谢绝中式、印度式烹饪,因为油烟和异味令房东和邻居不适”,但不能说“华裔、印度裔谢绝租赁”,否则就有“族裔歧视”之嫌。

作为房东怎样挑选合适的房客?首先,招租广告中的要约要含义清晰,尽可能避免歧义,“禁止条款”越明确详细,以后的事越好办;其次,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刊登招租广告,出租后向政府及时备案,这样虽然麻烦些,但出了纠纷有地方说理。

总而言之,房客未进门前,房东是“大爷”,即便招租广告条款苛刻甚至匪夷所思,但只要是租客拿着广告上门求租,就等于默认接受这些条款。

但一旦房客进门,他们就是“大爷”,想赶走他们难比登天。加拿大对房东的要求、限制很多,而对房客则宽松得多。加拿大各地政府在房东和房客二者间,通常采取“向房客倾斜”的监管策略。许多城市都专门拟定了统一的租房合同格式,租房条款详细、规范,规定房东不得无过错驱赶房客、如不愿续租须提前通知、不得附加歧视性条款,房客如果觉得房东“违规”,可凭合同到市政当局讨说法等等。

尽管大多数“租房附例”中也规定了一些房客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房租、爱护房屋及屋内设备等等。但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因为合同中“爱护房屋及设备”的条款是“软条款”,很难照章办理。如果冰箱、暖气之类坏了,即便明明是房客用坏的,房东也只能忍气吞声换新的,以免违反“必须具备完善生活设施”的“硬条款”,而房东要想证实责任归属也很难。至于碰上“钉子户”租客,赖着不搬也不交租,房东去市政当局“讨说法”或打官司,一般周期都很长,有时还会打输。相反,房客拿着合同向市政当局“讨说法”的成功率却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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