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

2017-02-09 23:14钟建
魅力中国 2016年16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

钟建

摘 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表现,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的基础,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既有权力机关监督问责乏力,又有行政机构制度弊端;既有宏观体制问题,又有微观时间问题。 如何完善和广泛地实施行政问责制度,对建立一套高效率的权力运行程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与完善; 法治理念;制度建设;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正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不断得到推进与深化。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运作模式适时做出调整,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制度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功能;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有赖于这一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得以不断巩固与完善,从而使行政问责制能够不断地获取制度资源的供给与保障而不断取得突破。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建立诚信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行政问责制的全面推行,有助于促进政府公共行为民主化、透明化、高效化,有助于明确公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减少公务人员不作为、不当作为的现象。其次,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与完善,能更好的规范政府的公务行为,通过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产生失职行为的个人追究责任,让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更加严谨和负责,减少过失、疏忽大意等原因给人民权益造成的不必要损害。再次,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规范。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行政问责制具体化、体系化、规范化、法律化。构建和完善现有行政问责制,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的权益,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问责主体、范围以及对象不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一种体制内问责,即上级对下级的一种追惩。异体问责是行政系统之外的机构或个人,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问责,主要包括人大、政协、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关于行政问责范围方面,我国行政问责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把问责制看成是为责任追究制。这样的问责制并非实际意义上的问责。责任追究制是一种过错追究,非过错的追惩相对来说也同样重要。因此,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无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这些方面,而并非只是追究已经出现的过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每个行政主体在被赋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问责的程序不规范。政府问责制中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问责的程序。行政问责的过程包括问责启动、问责和问责救济等一系列程序。当事故出现时领导总是最先发动,问责总是取决于上级的意愿。往往是行政领导决定是否有必要问责、问责的对象是谁、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并没考虑到其他人的想法。二是问责的过程不公开。虽然行政问责在程序操作时会出现困难,例如具体步骤缺乏法律规范性,没有具体的规则来衡量,公众缺少知情权,媒体报道真实性不足,甚至出现同一事件众说纷纭的现象。

第三,问责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现行行政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宪法的公务员法规的细则、政府组织法的规范,这些法规内容比较庞杂,使问责主体在量责时没有标准尺度来衡量,不能保证问责的公正性,如果没有具体详实的法律法规作支撑难免有些勉强,从公众的角度来说,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持续性和公正性。目前对于行政问责的相关法律体系还缺乏统一的规定。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异体问责,规范问责程序。异体问责是比同体问责更民主、更具备公信力的问责方式。异体问责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要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必须完善异体问责。首先,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政治监督责任,如质询、辞职、罢免等。其次,加强民主党派对政府问责的权力。让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设立专门组织和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监督和问责。再次,加强媒体问责。新闻如果不够畅通的话,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也根本谈不上问责制。 规范问责程序,如设立问责受理机构,规定问责受理期限,建立问责回避、申辩制度,规定问责启动程序等,以保证各问责主体的权力。

(二)明晰问责的主客体,构建严格的权责体系。要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就必需对公共利益负有完全的责任。行政问责的责任主体可通过“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来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通过立法明确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党政领导的职责要进一步明晰。其次规范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宪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一律推行首长负责制,即行政首长通过个人决策来处理行政事务,并对决策全权负责。最后明确行政机关层级之间的责任归属。在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省级和地方等多个层级,对各层级进行行政问责时,需通过立法手段来明确责任归属,以确保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三)全面拓宽行政问责范围。行政问责不仅要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法治国家对失职官员的追“问”,更多的是作为它律机制中的法律责任,而不仅是作为自律机制中的行政责任。行政问责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延伸。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

(四)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推行行政信息公开制,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政务公开”的具体体现。一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机制,准确把握政务公开的尺度;二要充分发挥“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拓宽政务公开渠道,确保信息公开畅通高效、规范一致。还需完善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开展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公开成效由群众说了算。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103.04

[2]孟雷.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3]徐元善,楚德江.绩效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新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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