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2017-02-25 22:21沈费伟
关键词:乡规民约制度传统

沈费伟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沈费伟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传统国家对于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政府合法统治的重要基础。传统国家乡村治理以乡里制度为载体,历经夏商周到魏晋南北朝的乡官制时期、隋唐的轮差制转折时期以及两宋到清朝的职役制时期。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士绅精英和普通村民作为乡村治理的四大主体,并非静态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上下互动博弈与合作配合的关系,其中,士绅精英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科举制度、宗族制度和乡规民约共同编织成制度网络,贯穿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过程始终。

传统国家; 乡村治理; 乡里制度; 历史脉络; 运作逻辑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历史的国家,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将其视为维持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传统乡村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维护统治秩序、生产与输送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功能,政府通过建构乡里制度、政治儒学和科举制度,达至乡村秩序、民间资源、道德信仰和人才教育等的动员与治理[1]。尽管有学者强调: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管理的主要性质是愚民、束民、害民和异化人民,即通过奴化百姓来实现安定乡村社会,稳固封建统治的目的[2]。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时代的乡村社会管理实现了维持基层社会总体稳定的目的,自秦汉至明清,纵有上千次的农民起义,国家依然是君主集权专制,乡村社会依然是乡土性的[3]。

纵观学界已有的关于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探讨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4]、乡村社会治理与国家政权建设[5]、乡村社会管理的制度变迁[6]等主题,而较少宏观层面连续性还原整个历史时期乡村社会治理图景的研究成果。并且,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所积淀下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在当代我国乡村治理中仍然发挥着功用,如何将传统乡村治理中的优秀经验结合当代乡村社会具体情境加以运用,亦是值得学术界研究深思的问题,但当前对此研究也少之甚少。基于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考察和探究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脉络及其运作逻辑,总结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成功经验,以此启发对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的改进和优化。

一、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以乡里制度为载体。乡里制度为政府对乡村社会进行控制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根据不同时期乡里制度的内涵和特点,大致可以将传统国家的乡村社会管理划分为夏商周时代到魏晋南北朝的乡官制时期、隋唐的轮差制转折时期以及两宋到清朝的职役制时期。

(一)夏商周到魏晋南北朝的乡官制时期

早在黄帝时期,乡里制度就可能已经萌生。据载:“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夫始分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7]1134到了夏商时期,大量的奴隶从事农业劳动,以“八家为井”的基层组织开始形成,邑、里、丘制度的明确划分表明“里”作为一级组织的存在。西周时期实行乡遂制度,乡里制度中除“里”之外,还出现了“乡”级组织。国、野有别,“国”是指国都地区;“野”则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国”中设有六乡,“野”中设六遂,即“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六乡谓之郊,六遂谓之野”,自此,六乡六遂制正式确立。但此时“乡”的概念与后世有所不同,这时的“乡”所辖范围比“县”级范围更大,属于地方组织层次,不同于后世“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概念。

春秋时期,对乡里基层更为重视,什伍组织在此期间更加完善,乡里制度初步定型。这一时期群雄争霸,各诸侯国为使国家强盛,都纷纷开展各类变法,在诸多国家的变法中,属齐国管仲推行的改革对乡里制度的影响最显著。“夫善牧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里,什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是以制国,郊内则以五家为轨,轨十为里,里四为连,连十为乡,乡五为帅。国内十五乡,自家至帅。郊外则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乡三为县,县十为属,属有五。自家至属,各有官长,以司其事,以寓军政焉,而齐遂霸。”[7]1136由此可见,战国时已出现“乡、连、里、轨”的组织形式,乡里制度成为乡村基层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秦朝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还设“乡、亭、里”三级建制,“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8]742至此,乡里制度正式得以确立。在乡里制度中,乡老、里长一般是由本地乡民推选,并由州县政府任命,负责掌理教化、督课农桑、劝导民俗、理断诉讼等,汉高祖刘邦就曾担任秦朝泗水亭长(约为里长)。乡老主要由乡村社会有名望的长者担任,是乡村社会中的核心人物,享有崇高的地位和声望,具有权威性。另外,置身于乡村社会管理者的还有乡绅、地主以及还乡的官僚等,他们共同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

汉承秦制,但汉代乡里制度较秦朝有所不同,这期间尤为重视“三老”。《汉书》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8]33-34“三老”一般由民间举荐选拨,虽然没有像正式官员一样拥有薪俸,但是其权威堪比县令[8]4。“东汉乡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正女义妇,逊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闾,以兴善行。”[9]1034由此可见,汉代帝王对“三老”十分器重,可谓“秩卑权重”。汉代乡村行政组织兼具自上而下的行政授权和自下而上的父老权威,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政府的权力延伸至基层农村,便于统治乡村社会;另一方面父老的权威能够协助基层官员管理民众,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剧烈动荡,贫富差距扩大,传统乡村秩序遭到破坏,不少地方乡里组织被废置,豪族成为乡村共同体内秩序的支配者。《魏书》载:“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10]魏晋南北朝时期广泛实行邻、里、族党三级制,北魏孝文帝将三级制在全国层面正式确立。这期间,乡里制度尽管受到破坏,但邻、里、族党三级制的创新也对乡里制度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隋唐的轮差制转折时期

隋朝初期,为了重新建立乡村社会秩序,在京畿以内实行族、闾、保三级制,京畿之外实行党(乡)、里二级制。据《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载:“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11]671后来,不再区分京畿内外,而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乡、里二级制。《隋书》卷二《高祖纪下》载:“(开皇九年)二月丙申,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11]29及至唐代,“里”“村”逐渐取代“乡”的地位功能,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构成部分。《旧唐书》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12]唐代乡里组织虽然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但是“乡”级组织地位大大降低,唐太宗“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13],此时“乡”作为基层组织的功能大不如从前。

唐朝中期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量失地农民逃亡,以税丁和实物税为主的租庸调制难以为继。唐德宗时推行两税法,由“税丁”向“税产”转变,加重了税收管理人员的负担。“(两税)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褒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圃囤仓,值虽轻而众以为富。”[14]由于税产征收更为困难,给基层赋税征收人员加大了压力,进一步促使里正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恃强凌弱,加之宦官专权和“藩镇割据”,农民的负担更为沉重。到了唐宣宗大中九年,实行轮差制度,使得乡职的地位更为低下,不能与之前的闾、族、党之官相提并论[7]1142。“轮差”制度的出现,标志着乡里制度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

(三)两宋至清朝的职役制时期

北宋初期实行乡里制,但由于五代十国以来长期战乱对乡里制度的破坏,乡村数量减少,使得北宋的乡里制度与前代又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乡里合一,乡的影响更加淡化。北宋中后期,实行保甲制,在乡村建立保、大保、都保的组织体系。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以寄兵政。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者,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15]同保之内互相监督,实行连坐法。南宋仍延续保甲制度,但都保成为乡之下的机构。保甲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对基层农村社会的控制,由此职役制正式取代乡里制度。

元朝建立后,在北方农村推行村社制,村社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结成的民间乡村组织,以五十户为一社,立社长。村社主要负责维护治安、征办科差、乡里教化。由于里正、主首保留下来,因此元朝实际上形成了以里正、主首、社长为首的乡村组织。明代乡村治理的形式比较复杂,在北方乡村呈现乡里制度色彩,在南方则受保甲制度影响较大。但总体而言,明朝初期实行的是里甲制或图甲制,到了中后期,社会治安较差,里甲之外设保甲组织以专职治安,最终里甲制衰落并被保甲制所取代。明朝乡约制度与保甲制度相结合,对村民进行了严格控制,基层社会的自治性大为降低。

清初沿用里甲制,至雍正元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因此,摊丁入亩后,人丁编审的工作被忽视,以里甲方式控制户口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要求,保甲制适时产生。“保甲之任务,大概有三:一警卫之事,二收税之事,三户籍之事。”[16]担任保甲职务的一般是地方上有经济实力且拥有一定文化的地主阶层。《清朝文献通考》:“地方一役最重,凡一州县分地若干,一地方管村若干。其管内税粮完欠、田宅争辩、词讼曲直、盗贼生发、命案审理,一切皆与有责。遇有差役所需器物,责令催办;所有人夫,责令摄管;稍有违误,扑责立加;终岁奔走,稍有暇时。乡约、里长、甲长、保长各省责成轻重不同,凡在民之役大略如此。”[17]清朝的保甲制度与宗族组织、乡绅制度相结合,共同构成乡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传统国家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分析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士绅精英和普通村民。虽然宗教组织在乡村社会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隶属于传统国家乡村管理的正式范畴,因此,本文暂不对其进行讨论。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这四大主体并非静态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上下互动博弈与合作配合的关系,其中,士绅精英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一)中央政府

传统中国的历代统治者都对如何统治广袤的疆域进行过思考,最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听从丞相李斯的建议将分封制改为郡县制,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加强了中央集权。《诗经》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8],表明传统国家对基层农村社会的控制严厉。中央政府通过建构起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的制度网络,使传统乡村在自我运行的同时,推动并维护着国家的新陈代谢。中央政府还通过扶持地方乡绅来达到管理乡村社会的目的,地方乡绅尽管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但实则其威望依旧是政府给予的,来源于传统国家的政治权威。因此,中央政府是传统时代乡村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和实践者,维系着乡村的稳定与发展。

中央政府主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供给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借助于乡里制度,中央政府能够将民间分散的资源有效地汇聚起来, 使乡村社会成为一个统一体。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中央政府就采取郡县制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控,由此形成中央—郡—县—乡—亭—里—什—伍—户九级金字塔结构,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权威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中央政府正是利用乡里制度实现了对农村的资源汲取与行政控制,借用儒家哲学塑造村民的道德意识形态和伦理纲常,应用地方士绅阶层来维护基层秩序稳定,通过科举考试引导优秀人才为国家效力,最终促成了整个社会的整体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通过地方政府渗透至基层组织并控制整个乡村社会,尤其自秦以来实行的郡县制更加强化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在秦汉时期的乡里系统中,“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8]742秩、啬夫和游徼等乡官都由地方官府委派,兼具官民双重身份,负责管理农村基层公共事务[19]。“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乡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悌、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也。”[9]27由此可见,地方乡官分工协助、各司其职,主管着地方教化、治安维稳、赋役、农桑等事务。至晋朝,“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20]地方政府正是通过设立基层官职来执行统治者意志,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从夏商周时代到魏晋南北朝的乡官制时期,乡里组织首领的地位高,属于官府委派,也即乡官,到隋唐轮差制转折时期和两宋到清朝的职役制时期,乡里组织的首领地位已大不如前。尽管在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之后,地方政府对乡里组织控制有所松动,但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却一直存在于乡村社会管理的过程之中,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这一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影响之大。地方政府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听从中央政府的号令来管理乡村社会,但有时由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利益的矛盾,地方政府也会联合士绅,甚至村民群众一起“反抗”中央政府,主要表现为政令不举,即通过行政不作为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地方官员作为乡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利用乡官人员、宗族组织、士绅精英等势力,依靠暴力机构、强制手段为其后盾,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三)士绅精英

在传统中国,政府试图直接控制整个社会,但这样成本高昂,尤其是对广袤的乡村社会进行直接治理的代价更是巨大。为了节省统治成本和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有效管理,政府就不得不依靠士绅精英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士绅阶层一般由没有考上科举或考上了科举没有官职的士人、家产殷实的地主或富豪、退休官员或长期赋闲在家的官员、宗族元老等组成。一方面,地方乡绅内生于乡土社会,对本地事务相当了解,具有文化知识、经济实力,并且拥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又多为外地人员,不得不依靠当地乡绅来顺利实现管理乡村的目的。因此,士绅精英为了获得认可和荣誉,并可享受经济政治方面的特殊待遇,在与政府交流中日益达成默契,逐渐扮演起乡村社会的管理角色。

士绅阶层是在地方政府与乡村民众之间发挥中介作用的地方精英,介于官与民之间,既帮助地方政府管理当地事务,又代表民间群众向当地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中,士绅阶层主要代表国家执行相应政策,承担日常生活管理的职责,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在代表民间社会表达利益诉求中,士绅精英适当站在本地立场,有选择的抵制一些对本地民众不利的政策或要求。与此同时,士绅精英也在乡村的公共生活中扮演着组织与领导的角色,帮助村民筹建公共设施、开展公益事业,从而提高村民们的生活质量。总体而言,士绅精英作为乡村社会管理的核心主体,在行政权与自治权之间起到平衡作用,使得自上而下的皇权与自下而上的民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传统国家政治秩序的超稳定结构,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连续。

(四)普通村民

传统国家中的村民既是乡村社会管理的对象,亦是乡村社会管理的主体。普通村民一般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民。与地方政府、士绅精英相比较,村民群众掌握的资源极少,其最为依赖的资源就是土地,“安土重迁”是农民与生俱来的特征。再加上户籍制度的限制,村民们迁出和迁入都受到政府的严密控制,流动性更小。一般情况下,村民世世代代都固定在一片土地上,通过劳动过着安稳的生活,政治似乎与他们关系不大。但是统治者的存在,强迫作为被统治者的农民阶层提供资源以维持其存在,因而地方政府与普通村民始终处在一个相互影响与彼此博弈的状态。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是通过户籍制度、赋役制度等法律的施行来实现。如果政策法令是基于合理的考量,农民乐于接受,并按法令制度要求行事,那么地方政府和村民群众彼此相安无事;但如果法令过于严苛并极大地损害农民利益,就会造成矛盾激化,引发农民暴动和起义。

传统中国各种各样的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的措施和制度都是围绕着稳定农业、稳定农民、保证税收这个中心问题而展开的,农民因其重要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在乡村社会中绝非被动,任由行政权干预,其人数众多,统治者也必须认真对待。自古统治者就注意到官舟民水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面对沉重徭役,在大多数时候,村民们通过隐忍的方式加以克服,通常他们选择逃亡异地,史书记载唐初“江淮之间,爰及岭外,涂路悬阻,土旷人稀,流寓者多”[21]。在被逼无奈下,村民们选择自残肢体以躲避徭役,从当时政令中“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仍从赋役”[22]267,可略窥一二。政府施加于农民的负担过于沉重以致难以承受时,就极有可能引发农民暴动,陈胜、吴广起义就是农民反抗的实例。农民流失对国家而言,不仅意味着税源流失,也意味着不稳定因素与政府财政负担的增加,这使得统治者不得不谨慎小心,而不能为所欲为。在社会发展中,乡村社会本身承载着政府无力承担的许多功能,普通村民通过私塾求学考取功名,通过参军入伍夺立军功,抑或经商富甲一方等,这些渠道使得普通村民并不固守在社会底层。更重要的是科举制度使得普通村民进入仕途的机会增多,源源不断地向上输送学绅,进而培育出的士绅阶层,也为普通村民在乡村治理中带来更多的表达机会与行动空间。

三、传统国家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网络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网络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作为国家沟通民间社会、汲取乡村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的载体与工具。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网络分为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科举制度、宗族制度和乡规民约五个部分。

(一)土地制度

传统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围绕土地问题而产生的公私话题一直是国家重要的政策议题。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大体历经了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土地国有与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对峙、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这三个阶段。土地制度的变迁不仅是统治者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方式的调整,也是社会不断发展在现实制度层面上的反映。一般而言,那些反映社会需求和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土地制度能有效地促进乡村社会的管理,反之,只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加剧社会矛盾。

我国古代土地制度发展就是兼并与反兼并的循环过程,土地兼并严重,农民失去土地,从而引发乡村社会危机。譬如,西汉末年王莽推行“王田制”强行将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由于这次土改牺牲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王田制”改革不到三年就以失败而告终,并且加速了社会危机。反之,“耕者有其田”,百姓安居乐业,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就形成了乡村稳定的思想基础。譬如,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将农田分为“公田”与“私田”,并规定农民先从事“公田”劳动之后可以从事“私田”劳动,不仅解决了在社会生产力不高的情形下统治资源的汲取问题,而且也达到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社会效果。土地是农民最为重视的财富,农民是否拥有土地,不仅关系着国家政权的稳定,而且也影响着农民的生存状况和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因而土地制度在乡村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二)户籍制度

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农业社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密集的劳动力来开展,因此,政府对人口数量的掌握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强盛兴衰。《资治通鉴》记载“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府图籍藏之,以此沛公得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22]46,由此可见,户籍制度对于统治者的政权而言休戚相关。统治者建立户籍制度以统计和控制人口,便于征收赋税和控制兵力来源。我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主要经历了商朝的“登人”制度,汉朝的编户和乡亭制,宋朝的保甲制,明朝的“黄册”登记人口制度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制的演变。从户籍制度的演进过程可以发现,传统国家的户籍制度注重加强对村民的人身控制,禁止村民随意搬迁和流动,以此确保政府能够准确地掌握乡村基层的人口数量,达到为国家提供充足兵源赋税的目的。因此,各个朝代都十分重视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户籍制度的功能体现在组建军队、分配土地、征收赋税、推行礼教、维持治安等方面,并且户籍制度不是单独发挥功用,而是常常与土地制度、赋税徭役制度相结合,构成三位一体的乡村管理制度体系,并随着朝代更迭和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和完善,共同推动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是专制王权对农民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能够攫取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限制人口流动,《明史》记载“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23]。统治者对于户籍的管理也需要不断加以更新,以便了解疆域内人口变化的最新情况。户籍更新的频率主要根据国家实力和统治需要而定,在西汉时期户籍每三年更新一次,隋唐和宋元时期也都是每三年一造户籍。在一个以农业为主且重农抑商的社会,政府应用户籍制度来控制人口流动是维护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人口的稳定对于赋税征收和维持治安都是必要的,有利于实现统治者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和控制。

(三)科举制度

在科举制度产生之前,传统社会历经了世卿世禄制、举孝廉、九品中正制等选官制度。科举制的产生打破了以往的世袭传统和门第陋习,通过科举考试的方式,政府能够从全国范围内吸收人才,让平民百姓有机会进入仕途,将地方精英源源不断地向体制内输送,形成了封建社会的一条特殊的精英循环渠道。科举制度的特征,不仅体现在从民间选拔政府官员,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将知识分子的命运与国家命运捆绑起来,由此国家权力进一步向乡村渗透。这些通过科举制度形成的知识分子造就了一个“士绅—地主”阶层,他们既是朝廷代理人,亦是乡村精英,在朝廷与基层乡村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地带,凭借着政治特权和个人魅力在维持乡土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给乡村的自治带来更大的空间。

科举制为基层百姓创造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机会,“百屋出公卿”成了社会的真实写照。作为平民百姓,生活的价值追求无外乎“土、财、禄、寿、福”五种,“禄”的追求反映了农民这种努力提高社会地位的要求,“学而优则仕”也是这种思想的反映。科举制这一制度发明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很好的利用了这一点,为底层社会提供了向上流动的机会,在社会等级间实现阶层升降、甚至贵贱间的对流,相对缓和了社会矛盾。同时,科举制促进了乡村社会的文化繁荣,让普通村民有读书识字的强劲动力,科举文化的相对普及,让国家的“大传统”有条件实现对乡村“小传统”的控制和改造,这就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有效对接,使得政令可以下达至普通村民,也让普通村民有更多机会得以表达民情。这种上下间的互动在方言林立和官话不便的古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科举制度正是为国家与民间的互动提供了桥梁。

(四)宗族制度

传统的乡里制度根源于宗族组织,宗族制度的发展为乡里制度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宗族和家族有所不同,宗族组织是在原始氏族社会中就逐渐发展起来的,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为最小单位的家族群聚组织[24]。根据长幼亲疏关系排序而形成的宗族制度,有着严格等级秩序,在这个秩序范围内,成员按照一套严格的礼法行事,这种经由宗族组织长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制度与规范,有效地实现了对宗族成员的控制。族有族法,家有家规,各个宗族就是通过正式或非正式规则对族人进行约束,使得宗族成为一个紧密结合的完整制度化的亲族群体,且具有封闭性质。但是,宗族对外的封闭性使得其有足够的权威约束本族成员,从而有利于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稳定。宗族的发展始终是置于国家权威之下的,它是作为国家统治基石而存在的,宗族制度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有效控制广大乡村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宗族制度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意义体现在多方面,从经济上而言,宗族有族田,能够支撑宗族组织运转,同时对贫苦族人施以援助,具有生产、赈济、催征赋税、济贫恤孤的作用;从政治上而言,宗族依据其特有的亲缘关系,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功能。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难以延伸至基层农村的每一个村庄,并且政府的法律制度自身在乡村中也存在着适应性、实用性的问题,因而乡土社会中的许多矛盾纠纷需要依靠宗族的权威来加以解决,这种族权的运用对于化解族内矛盾也起到了独特作用。在教育功能上,宗族具有特殊的教化功能。在传统社会里,通过世代相传的礼法习俗,耳濡目染地塑造着家族成员性格与气质,族谱家规无外乎是讲孝道,尊卑有序、礼义廉耻等,这些条文规范和长辈的行为示范给后代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为人处事之道。另外,宗族一般设有义塾,供本族子弟学习,为国家培养人才,尤其是在科举制发明以后,宗族教育可谓是科举制度向乡村社会的延伸。

(五)乡规民约

在国家王法朝廷律令之外,基层社会有一套自己的行为规范,这就是乡规民约。乡规民约作为一种内生于乡土社会,调解村民们日常行为的道德准则,常被看作是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民间规范。从历史角度审视,北宋的《吕氏乡约》是历代乡规民约的典型代表,其内容涉及乡村社会的邻里调解、道德教化、伦理评判等各个方面,以独特的秩序意义,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乡规民约能够在基层社会长期存在,与国家对其默许是分不开的。中国自古以来幅员辽阔,统治区域内各地区风俗各异、民情不同,往往不能依据普遍性的国家法律要求实现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因而需要借助于适合地方风俗习惯的乡规民约来实现对农村社会中各个村庄的有效管理。

作为乡村社会的民间调解规范,乡规民约对乡村社会管理的意义甚大。按照乡规民约的功能划分,可分为劝诫性乡规民约和惩戒性乡规民约,其中惩戒性乡规民约对违反规则者进行各种处罚,比如游街、罚没钱财、鞭笞、关押等,这些措施对维护乡村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违规村民通常也会因为害怕受到村庄舆论谴责而不敢轻易触犯乡规民约,这主要得益于古代乡村社会文化传统和熟人社会性质。乡规民约的制定者大多是乡村精英,是乡村社会中有文化的群体,他们对国家正式法律有着一定了解,并且有的还是隐退的官员,熟悉朝廷律令。在乡规民约的制定中,乡村精英自然地借鉴了国家正式法律的精神,在规则条文拟定中也难免参考国家正式法律文本。由此,乡规民约就是对国家正式法律的延续和补充,乡村精英充当着这样一个连接的作用,使乡规民约成为介于国家正式法律和乡村习俗之间的一套行为规范。

四、总结

传统国家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中展现出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士绅精英和普通村民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四个重要主体,在乡村管理过程中良性互动并取得共识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关键。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科举制度、宗族制度和乡规民约这五大制度体系相互配合和支持,为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规范,共同促进和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可以说,传统国家对于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实现政府良善治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脉络和运作逻辑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有着许多优点,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脉络上来看,历史上尽管乡里制度名称繁多,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譬如乡遂制、乡里制、乡亭制、里甲制、保甲制等,但乡里制度是一脉相承、有所遵循的,它始终是作为乡村社会管理的组织制度而存在。第二,从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上来看,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是一种整体性治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士绅精英与村民群体共同致力于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克服政府单一主体“碎片化”治理带来的各种缺陷,提高了乡村社会的管理绩效。第三,从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网络上来看,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是国家层面形成的制度体系,而宗族制度和乡规民约则是乡村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其共同贯穿于乡村社会管理过程始终,对乡村社会的运行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尽管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展现出上述许多优点,但是也存在一系列的缺陷与不足,譬如,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管理归根到底是人治,正所谓“礼治有余而法治不足”;户籍、宗族制度带有专制与等级的色彩;乡村治理更多的依靠经验与传统;村庄的善治寄希望于开明贤达之士,取决于个人品质的高低,具有随意性和反复性,因而常出现治与乱的循环,等等。如何正确吸收和合理扬弃传统乡村管理的优缺点,将传统国家乡村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应用到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治理情境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绩效,成为未来我国乡村治理的重大研究课题。

[1] 刘娅.传统乡村治理形态与功能的方法论意义[J].调研世界,2007(7):21-23.

[2]陈洪生.传统乡村治理的历史视阈:政府主导与乡村社会力量的对垒[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20-25.

[3]张健.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38.

[4]汪荣.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路径浅探[J].理论月刊,2013(7):172-175.

[5]陈焱,张红杰.乡村治理与国家政权建设[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9-53.

[6]王晓林,吴吉远.清代保甲制度探论[J].社会科学辑刊,2000(3):94-100.

[7]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6.

[8]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9]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10] 魏收.魏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1663.

[11]魏征.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671.

[12]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2089.

[13]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4:191.

[14]陆贽.陆宣公翰苑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75.

[15]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3179.

[16]萧一山.清代通史:上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4:635.

[17]张廷玉.清朝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2195.

[18]王秀梅.诗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6:298.

[19]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93.

[20]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723.

[21]宋敏求.唐大诏令集[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530.

[22]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

[23]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1327.

[24]刘娅.解体与重构: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乡村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

The History and Logic of Traditional Country Rural Governance

SHEN Fei-wei

(CollegeofPublicManagement,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jing210095,China)

The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the rural society i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to maintain stable social order and promote the government legal rule. Traditional country rural governance chose village system as its carrier. It transferred three periods, including the period of ancient Chinese official system in town from the Xia Shang Zhou period to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governance in rotation in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and the process of duty service system from the Song Dynasty to the Qing Dynast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 country gentlemen and elites and ordinary villagers as the four main counterparts are not in a static command obedience relationship, bu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game and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among them, the country elites plays a central role in the rural governance. Land system, together with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and village rules tied the network of institution, and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cess of traditional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traditional country; rural governance; village system; historical context; operation logic

2016-09-29

10.7671/j.issn.1672-0202.2017.01.014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ZZ16_0369)

沈费伟(1988—),男,浙江湖州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治理与政府管理。E-mail:zjsfw.hi@163.com

D691.2

A

1672-0202(2017)01-01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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