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

2017-02-27 21:15项继权
关键词:行为主体正义权利

项继权 胡 雪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

项继权 胡 雪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政治宽容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对此一直存在道德取向和法律取向的不同解读。事实上,作为一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规范,政治宽容不仅有法律的底线,本身也具备道德价值,内含自由、平等、尊重、正义和协商等一系列价值追求和道德责任。其中,正义是最根本的道德责任和目标,它要求对个人自由、平等及人格的尊重和保护。政治宽容在本质上也是多元异质的利益主体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实现多元共存的方式和途径,要求行动者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必须从行动者内部自律和外部强制两个维度强化和实现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

政治宽容; 价值追求; 道德责任; 正义

政治宽容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也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难题。对于政治宽容的历史、理论和实践人们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不过,长久以来,对于宽容及政治宽容一直存在道德取向和法律取向的不同解读,政治宽容究竟是一种自律性的道德规范还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颇有分歧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古代宽容常常被视为美德,对他人的宽容也是道德自律的表现。①随着现代政治宽容的兴起,人们已经不再将宽容仅仅视为道德包容和道德自律,而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既是启蒙思想家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追求,也体现为现代社会个人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过,自由主义的宽容及法律保障仍存在实践和理论难题,正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自由主义尊重和保护个人思想自由和独立,那么,是否也尊重和保护他人不宽容的自由?或者说,是否需要对不宽容保持宽容?波普尔就不无忧虑地指出:如果我们把无限制宽容甚至扩大到那些不宽容者身上,如果我们不准备保卫宽容的社会,使之免遭不宽容者的侵犯,那么容忍者就会被消灭,容忍亦随之不复存在。②为此,人们强调“法律是宽容的底线”,③并确立现代政治宽容的法制原则和法律边界。然而,如果宽容仅仅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是行动者应有的权利,对其合法行为的允许就无所谓“宽容”。不仅如此,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本身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现代国家法律制订也遵循多数票决的原则,如何保障法律体现宽容的精神及价值追求和道德高度?如何规避多数人的独断及对少数的不宽容?而对少数异己尤其是不宽容者的法律保护是否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加之任何社会中法律本身非完美无缺,释法和执法也会存在诸多的争议,也存在宽容过度与不及的风险。

从实践来看,在当前社会政治生活,如何对待移民、同性恋以及对某些少数族群及宗教问题常常是引发严重社会关切和冲突的问题。在一些国家,移民和伊斯兰教给社会价值观念、宗教道德及政治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但是,对这些有损现实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处罚常常受到道德上的责难。“对移民问题和伊斯兰教提出批评却非常困难,这种批评往往被指责为‘伊斯兰恐惧症’、不宽容、狭隘、种族主义等等。”④其实,这不仅是自由主义政治宽容的实践难题,也是当代政治宽容的理论难题和道德难题。这些都要求人们进一步思考政治宽容的内在本质、法律标准及道德和价值追求。如果说将政治宽容仅仅视为一种个人美德和道德自律是不全面的,将政治宽容仅仅视为一种自由权利及法制规范,甚至否定其道德品质和道德追求同样是不完全的。毕竟,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追求,道德在逻辑上是优于法律的⑤,法律不过是“道德的底线”。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政治宽容既是一种法律规范,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对个人、组织、群体以及公共权力都具有双重要求,需要在道德追求中遵守法律规范,在遵守法律规范时追求道德的高度,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的责任和义务。宽容的法律规范本身也应体现和维护宽容的道德追求和实践的高度。基于此,本文对政治宽容的道德追求、道德责任及其实践途径进行讨论。

一、政治宽容的道德基础与责任

在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法律和道德是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在不少人看来,宽容及政治宽容是属于道德的范畴,强调政治宽容的道德自律。“在人际关系中,宽容常常被视为一种能容忍别人的‘修养’或‘雅量’,是一个人凭借自由意志作出的选择,并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一种美德。”⑥有的强调,“宽容既是一种个人美德,也是一种社会美德。”⑦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宽容不仅是个人美德,也是公共伦理。如果说个人美德用来表示处理人际关系的态度,那么公共伦理则是处理公共事务的原则。⑧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宽容是一种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伦理规范”;⑨“宽容是允许别人有判断和行动的自由,不带任何偏见地容忍那些有别于自己或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行为,⑩或者说是“一个人虽然有必要的知识或政治权力,但他面对与自己不同的思想或行为,审慎地选择不阻止、妨碍或干涉。”政治宽容表现为对自由价值、多元权利的尊重和容忍,是政治权力的自我节制。

作为一种行为道德,宽容和政治宽容体现着人们的道德崇高、道德自律以及权力的自我节制,具有非强制性及自主选择的自由,由此在实践中也表现为不同的行为选择。为此,人们对于这种宽容的道德选择划分为“消极宽容”和“积极宽容”的不同类型。“消极宽容”表现为对异己思想和行为的被动认可,“积极宽容”不仅容忍差异,而且提倡和鼓励差异。美国著名学者沃尔泽就曾描述了五种对待异己的态度:无可奈何、满不在乎、逆来顺受、好奇热情和积极拥护,依次展现出了人们从“消极宽容”到“积极宽容”的不同心态及与行为选择。

然而,如果宽容及政治宽容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并依靠自律来实施,那么,如何保障宽容的道德能得到普遍的遵从,尤其是强势的权力、组织和个人选择宽容而非不宽容?社会政治的实践经验恰恰是宽容的道德对强势的权力、组织和个人失去约束力导致大量的不宽容。正因如此,在不少人看来,仅仅依靠宽容的美德以及道德的自律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宽容,也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托马斯·潘恩就强调,“现代政治宽容只有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人的自由才能真正落实。”只有将道义或恩赐的宽容转变为法律规范的制度性宽容,才能避免兑现政治宽容权利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因此,与宽容的道德取向不同,有不少学者则认为,宽容及政治宽容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也不仅仅依靠个人自主选择及道德自律,而是涉及个人权利,依靠政治权力和法律规范强制保障的原则和规范。有的甚至强调“政治的真正基础是权力而非道德”,政治宽容的实现和保障本身具有非道德的强制性。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政治宽容不仅个人行为,也是政府行为;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政治法则。归根到底,政治宽容是人们自由的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保障,是公共权力的法律规范,也是公共权力的政治和法律责任。

正因如此,人们强调宽容和政治宽容是现代社会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重要规范,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和调节多元利益的制度机制。人们还尝试确立了宽容的限度及法律边界,强调宽容及政治宽容应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其一,合法原则,对于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可宽容;其二,伤害原则,若某一行为被证明对第三者造成了不良后果,也不能宽容。密尔关于政治宽容著名的“伤害原则”说到“任何人的行为,如果涉及到他人,那这部分就须对社会负责了”。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政治行为只要满足既没有违法也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我们就应当宽容,不要轻易去谴责或压制。同时,“宽容的理由,同时也是对宽容的限制,宽容不能惠及那些拒绝尊重他人的人。”

从实践来看,“宽容,作为一种政治和法律的学说,应归功于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法国的培尔(Pierre Bayle,1647-1706)等学者在17世纪的推崇和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领袖们所倡导的自由和理性主义学说,在这些学说的启蒙下,欧洲国家中曾产生了零星的宗教宽容的法规。”1689年5月,英格兰国会通过了给予不从国教者以信仰自由的《宽容法》(Toleration Act);1781年10月,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约瑟夫二世颁布了《宽容敕令》(Toleration, Edict of),给予不信奉天主教的基督教徒一定的信仰自由。然而,这些法律只是有针对性地赋予部分教派的宗教宽容,并没有使之普遍化。直到“法国革命中,个人的权利最终得到了保证。……自由的概念——民族自由、个人自由、思想自由,终于被文明思想作为不可剥夺的准则所接受了。”从此,宽容从宗教宽容拓展为政治宽容,从个人美德上升为个人权利,从对掌权者审慎运用权力的呼吁和请求转变为对无权者的权利保障。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政治和法律的宽容制度,已逐渐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规范。

然而,在此我们也不难发现,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制化并不否定宽容及其法律自身内在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追求。从宽容的法律规范来看,“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是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也是道德的外化及制度化的表现,是“道德的底线”。宽容的法律本身内含人们基本的道德追求,维护社会对待宽容的起码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追求。从宽容的道德规范来看,道德本身是衡量人们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宽容的道德也内含人们对善意、美德以及正义的理解和追求。由此言之,宽容的道德和宽容的法律本身都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道德基础以及价值追求。正如日本刑法学家泷川幸辰所说:“在社会价值标准的考量中,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那部分就是法律;依靠个人的内心期待实现的那部分就是道德。”事实上,从古代宽容到现代宽容、从宗教宽容到政治宽容的发展过程也是人们追求自由、民主、独立和平等的过程。现代政治宽容也是“在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内,有着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利益的主客体,依据尊重、平等、正义的制度原则,通过公开协商、平等对话以及和平竞争等主要活动方式来缓解政治冲突和矛盾的一种调节机制”。正因如此,有的学者就指出:“现代的宽容是制度的宽容,是制度规范之中所具有的伦理取向与伦理品质。现代宽容是以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为前提的宽容,宽容内在于规范与制约,制度规范本身就承载、蕴涵与体现着宽容精神。”政治宽容及其法律制度本身内含人们的道德追求和道德责任,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不仅体现和保障宽容的精神及道德追求,也必须引领和提升宽容的道德,强化和落实宽容的道德责任。

二、政治宽容道德责任的内在要求

现代社会不仅要求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支持和保障宽容精神及其价值追求,也要求行为主体承担并履行相应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应该选择的道德行为和对社会和他人所承担的道德义务。”道德责任本质上是对外在的道德义务的内心认同,并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是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选择并承担对他人和社会宽容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品质,是行动者对政治宽容及自身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认知和实践,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能力,包括对政治宽容的价值追求及其认知、判断、选择和实践能力。同时,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也要求对于违背宽容精神及不宽容政治行为和后果进行一种责任追究。

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宽容的理念与实践存在着从消极宽容到积极宽容的行为选择。消极政治宽容秉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不干涉主义理念,要求国家中立、宗教自由、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消极性防范和自制原则。积极政治宽容则强调多元主义文化背景下的尊重、平等、协商、对话和自治的政治原则,是一种更加崇高的价值理念。与之相对应的,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和要求也存在消极和积极的差别。从消极道德层面来讲,行动主体的宽容行为至少是不能伤害到第三者,否则追究不宽容责任的干涉就尤为必要了。消极意义上的道德责任是政治宽容的基础和保障,它有助于抑制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基本权利,为政治和社会朝着更好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它是一种被动的道德行为及责任和义务,也是政治宽容道德责任的最低底线。从积极道德层面来讲,政治宽容责任对行为主体有更高的道德品质要求和道德义务,强调追求公平正义、扩大自由权利,也是行为主体自觉自律的表现和结果。

显然,政治宽容的消极责任和积极责任体现了道德追求和道德责任的底线和高度。从人类政治文明及政治宽容的实践来看,政治宽容的道德追求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出发点都是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和扩大自由,并在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公开协商的基础上处理不同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冲突,化解矛盾、形成共识,实现社会和谐,共存共荣。

(一)正义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是合乎社会共同体成员共同利益的道德、原则和准则,也是公共权力及其行为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政治宽容的立足点和价值追求。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包含两个重要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也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和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平等自由的原则处理政治权利部分的问题,第二个差别和平等的原则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的问题。

正义价值作为一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最高范畴,它不仅是一种客观行动的要求,更应该是一种法理精神导向,不仅可以评价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还可以用于评价制度安排设计与落实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正义作为一种政治伦理的道德基础,不仅要求社会个体也要求公共权力追求正义的宽容,在政治宽容中维护和实现正义。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实质正义又被称为社会正义,要求社会政治行为及其结果符合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则是一种形式原则,要求社会政治行为在程序上符合正义的要求。从政治宽容来看,不仅要求个体、组织及公共权力努力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也要求在宽容的行动上遵守程序正义。不仅如此,作为一种规范性的价值和道德原则,宽容的正义也要求法律、制度和规则本身具有宽容的精神和正义的价值,公共权力及法律规范承载维护和引导社会正义价值追求的道德责任。

(二)尊重

世界本体的特殊性、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人性的多样性都决定人类社会的差异性特征。个人利益的多样化和价值的多元化既是现代民主社会的特征,也是现代民主社会发展的动力。政治宽容要求道德责任主体在政治活动中尊重差异、承认多元,在基本法律和道德基础上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维持社会政治的稳定与和谐。这些要求:其一,尊重不同民族、国家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其二,尊重不同政治主体间的偏好、哲学和宗教信仰间的差异,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和发展;其三,尊重个人的个性差异,发挥个体的禀赋优势、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有助于承认差异和认同差异。作为道德责任的尊重应包含尊重人格尊严、尊重自由和尊重差异这三方面的内容。关于人格尊严的概念,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人格尊严是每个人都具有的自尊心与自爱感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到贬损的权利。”也有学者从评价层面将其总结为“人的自我评价和自我的社会评价”,或“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威望和家庭关系等各种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与尊重。”由此可见,人格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作为人类与生俱来就具备的尊贵庄严、不容他人诋毁和侵犯的地位、身份和权利资格。人格尊严应该是在政治生活和活动中作为公民的个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资格。个人虽然存在着财富、名望和禀赋等方面难以消弭的差异,但同样都作为人类这一点来讲,他们与生俱来享有的生存的资格、不容侵犯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的权利却具有平等的道德意义,并且这些平等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对于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来讲,个人所具有的成员身份、资格和平等地位应被视为一种应得的正义权利,而社会共同体和他人都有尊重和保障这种道德和规范的义务和责任。

(三)自由

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是人们永恒追求的理想价值,也是现代社会个人的基本权利。尊重、维护和保障自由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个人和组织的责任。自由的权利包括个人人身自由的权利、价值自主选择的权利和政治自由的权利。政治自由包含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两方面。个人人身自由权利主要指生命自由权、私人领域自由安排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等。价值自主选择的权利则指人们在生活中可根据自身的偏好、哲学精神、信仰等自主选择价值追求并依此行动的权利。政治自由的权利主要指作为国家公民的个人应享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其中主要内容有选举和被选举自由、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等等。社会和国家应该尊重和承认人们在法律下的自主的选择,他人或其他的组织不应该以强制力进行干涉。个人作为平等的公民应该平等的享有自由的权利,谁也不能享有某种特权,因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他人的自由。当然,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这种自由的权利也是有界限的。“自由也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妨害活动的权利。”正义观念所要求尊重自由的道德责任也要以不损害他人或共同体的正当利益为前提。法律规范的要求应是其自由活动的最低底线。政治活动主体不仅享有自主选择的自由,也必须为自己行为承当相应义务的道德责任。价值选择本是自由和责任的有机结合,道德责任的限度与道德价值选择的自由度成正比。有多大的选择自由,就得承担多大的道德责任。

(四)平等

平等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政治宽容既要反映人性的平等需求,又要体现人性的理性能力和正义感。平等作为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它是指人们相对于某一个共同对象而言所具有的相等的权利、机会和义务。权利平等是政治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政治宽容的基本前提。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从本质上来讲是要寻求一种程序正义和适度的结果正义的统一。权利的平等是实现这种分配正义的基础。平等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对一种“正当性”的诉求,希望融入社会进行生产和分配的起点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使所有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人在规则和程序面前一律平等,不得有谁享有特权而践踏他人权利而牺牲他人的利益。因此,权利平等是其他平等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础。没有权利平等就不会有机会平等和分配结果的适度平等。机会平等是政治正义的主要内容,也是政治宽容的基本条件。机会平等在实践方面最容易得到凸显,它是正义的首要标志。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将机会向所有人平等开放作为正义第二原则的优先原则。“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要求所有道德责任主体都要有平等的政治参与和政治竞争机会,国家在政治生活中持中立的态度,对待各个体或团体的价值、宗教和信仰绝不厚此薄彼。

(五)协商

协商是化解不同利益和观念冲突的重要方式,是现代社会一种民主的决策形式,也是一种理念。“协商就是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这些观点涉及实践推理并总是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协商要求尊重不同的利益、需求和观念,赋予相关主体自由表达、平等讨论的权利,并在矛盾和冲突中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协商可以证明是实现权利平等、保障利益均衡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良性运作机制,是“民主法治政体运行的核心机制,也是人类经验长期积累和理性探索的制度财富”。而宽容则被认为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化解或缓和冲突的最有效的方法,它能够实现人际之间的良好共处与理性交流。宽容精神可以说是民主法治政体的内在指导精神。民主法治背景下协商与政治宽容的制度性机制的积极运作,是实现政治正义、自由平等与社会良好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

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正义不仅是决定人们宽容行为及法律正当性的基础,也是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和道德责任。尊重是对人的人格、差异、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对差异、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也是政治宽容的逻辑起点。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也体现了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伦理关怀。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然权利是道义上的根本权利和普遍权利,它们在逻辑上先于社会和国家,也先于社会契约,是不可以讨价还价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这些权利,对人的尊重源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自然权利承认并尊重人的自尊和尊严,认为自然权利是一种根本性的道德产物,它使人作为自尊的人而存在,自己和他人应当是权利的目的,而不只是手段。自然权利不只是一种法律范畴,也应该是一种道德范畴。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必然引出尊重人的尊严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平等建立在尊重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因为每个人的尊严都应得到尊重,所以每个人的尊严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拒绝人为的歧视。人格尊严道德上的平等在法律方面就表现为权利的平等。这种基于自然法思想的平等观前提是规范性的,其立场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人格尊严基础上,它不是对现实生活的经验性描述。“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句写于美国《独立宣言》开头的名言本质上不是描述一个事实,而是代表了一种理想和规范理论。

政治的宽容和正义离不开协商。协商的开放性过程,体现了基于程序正义要求的尊重、平等的价值。民主协商强调基于理性的参与,强调政策决策过程应该充分考虑普通公民的意见、建议,而这种决策也应该在公共利益的诉求下,在参与者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主协商重新恢复了传统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公民美德、理性思考和合法决策的重视。公开、开放的协商是政治正义的条件,它力图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以回应道德分歧的资源稀缺性根源。面对相对稀缺的资源,协商过程有助于使那些没有从制度中满足预期的人接受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对于个人而言,参与公共协商应是优良生活的一个基本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自由、平等的民主协商,这种协商不仅有助于消除分歧、达成共识,也体现了行动者的宽容精神、道德责任及其行动要求。

三、政治宽容道德责任的实现路径

在任何社会中,道德追求的实现及道德责任的履行都是不容易的。从现实来看,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实现可以从内部自律和外部他律两条路径来考虑。这两种实现方式各有侧重,前者强调宽容主体的道德自律,要求其主动承担宽容的责任;后者强调的是以强制手段对主体不宽容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是一种被动的责任担当。

首先,提高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认知,使其在政治实践中明确并主动承担作为宽容主体的道德责任。行动主体只有增强道德责任意识,明确自身的责任,才可能在行动上主动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对道德责任的明确认知和自觉意识本身就表现行动者道德水准。在政治生活中,宽容主体的道德水准和品质是主动实现道德责任的内在动力和保证。具备了这种道德品质,主体在政治活动中就会增强自身的道德责任感,追求宽容的道德价值,自觉而坚定地践行自己的道德契约,即使面临各种道德责任的冲突,也能够守住宽容的底线,捍卫道德的尊严。这要求个人、组织以及公共权力树立追求正义、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取向,并承担政治行为的法律及道德责任。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认知能力是一种道德实践的能力,可以使宽容主体理性地认识到承担宽容的道德责任是自己的应尽义务。对道德责任的认知能力包含两个层次的理解:一方面,它指的是道德主体对于在特定社会活动中自己所应担负的责任内容的自觉认识;另一方面,它指的是道德责任主体对于特定行为活动承担道德责任的客观必然性的自觉认识。相比而言,后者更为重要,它是促进政治行为主体履行其必然的宽容的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保证。道德品质和道德责任认知能力这两者对政治行为主体主动承担宽容的道德责任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其次,激发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情感,使其在政治心理层面内化并自觉承认作为宽容主体的道德责任。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情感是政治行为主体道德责任认知基础上发生的更深层次的主观性活动。“道德情感是主体理解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在一定利益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主体对世界(人、关系、活动)的体验和自身情绪的认识、控制而形成的一种高级情感。”道德情感是一种建立在对需求、利益和理想进行判断基础上的主观意识活动,对主体的道德行为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情感是道德情感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反映着政治行为主体对正义、自由、平等等道德责任理性认知基础上的情感认同,这种道德情感具体表现为政治行为主体承担宽容道德责任的善和正义的心理体验,反映了政治行为主体从内心里对宽容的自然欲望和追求,是促进行为主体自觉承担道德责任的重要保证之一。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情感源于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认知,但它在此基础上又向道德实践迈进了一大步。

第三,强化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意志,使行动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保持政治宽容的坚定性和韧性。道德责任意志是在政治行为主体宽容道德责任认知和道德责任情感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起来的,比道德责任认知和道德责任情感更加强烈和持久,更加具有稳定性和内化性,也是一种更高级的主体精神活动。“意志就是自觉确定目的,根据这一目的来支配、选择、调节自己行动的心理过程,是知识和情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活动能力……是要把主观的东西见之于客观,把内部的倾向变为外部的活动。”而“道德意志总是指向高尚的目标,并动员自己的全部品德力量来实现这一目标。”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在道德意志的强烈驱动下,道德责任认知、道德责任情感才能从行为主体的内在意识转变为外在的实践,实现宽容的道德责任由主观向客观的质性飞跃。离开了道德意志的作用,政治行为主体的宽容道德责任往往会因为各种内在欲望的妨碍和外在环境的局限而难以履行,尤其在面临多种道德冲突时,主体很容易会表现出难以抉择而摇摆不定,甚至会产生主动回避或放弃宽容道德责任的行为选择。

第四,增强政治宽容行为主体的实践能力,为(行动)主体履行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创造更好的条件。马克思曾经明确地强调:“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政治行为主体“只有成为一定的权利主体,才能成为道德责任的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具有道德认知和意志自由并不就必然性地会主动承担起道德责任。这是因为,道德认知和意志自由只是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道德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主体具有道德认识、情感和意志,而且需要主体具有履行道德责任的实践能力。正是道德能力促进着道德责任从抽象的主体意识活动转变为客观性行为实践。”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宽容本身是个人、组织已经具有必要的行动能力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其前提也是行动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行动能力和社会条件。因此,政治宽容的本身也要求不断强化个人自由的权利保障以及对权力的约束,在维护行动者个人独立和自由的同时提升履行宽容道德责任的实践能力。政治道德责任的实践能力直接影响人们承担道德责任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完善政治宽容道德责任的问责机制,使行动者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中,宽容及政治宽容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和保障。人们要求宽容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与政治宽容的道德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的义务与权利的两方面。若有行为主体享有了权利,但没有履行义务并因此而对他人造成了不良的后果,破坏了契约关系的行为主体就应当受到道义的谴责甚至惩罚。一般而言,公平正义的制度有助于政治宽容的道德责任履行和道德权利落实。正义的制度产生的社会政治生态环境,会促使主体在自己违背道德规范和身份角色要求时进行及时地自我反思和纠正。制度赋予追究道德责任以确定性依据,并以强制的刚性形式保障主体的道德权利。而且,建立良好的制度,有助于根据明确的制度规范对道德责任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比较、选择和确定承担宽容道德责任,更有效地追究主体不宽容行为的道德责任,减少对不宽容惩罚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正因如此,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道德行为和道德责任的监督制度、评价制度、追究制度,以制度的刚性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保障道德责任的实践,并不断提升道德水准。在此,我们不难明白,政治宽容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并不矛盾,它们都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和价值追求,也是维护和实现政治宽容、落实政治道德责任的基本方式。

注释

②卡尔·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杜汝辑等译,太原: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第326页。

④崇明:《宽容与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论丛》2015年第12辑。

⑤米尔恩AJM:《人权哲学》,王先恒、施青林、孔德元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年,第51页。

⑦马得勇:《对东亚地区民众宽容度的比较分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⑧Andrew, R. Murphy.Tolerance, Toleration, and the Liberal Tradition Polity.PoliticsStudies29,no.4(summer,1997).

⑨瞿磊:《作为政治伦理的宽容——个人、社会和规则的维度》,《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⑩房龙:《宽容》,秦立彦、冯士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页。

责任编辑王敬尧

On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Political Tolerance

Xiang Jiquan Hu Xue

(Schoo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Political tolerance is the key concept in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and has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moral orientation and legal orientation. In fact, as a kind of moral or legal norms, political tolerance not only has the legal bottom line, but also has the moral values, including a series of value pursuit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such as freedom, equality, respect, justice, deliberation and so on. Among them, justice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goal, which requires respect and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liberty, equality and personality. The essence of political tolerance is an approach aiming to judicial consensus through deliberation, providing the foundation of heterogeneity people’s mutual respect and equality. It requires actors to take the corresponding moral responsibility while defending their rights. In the real social and political lif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and realize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political tolerance from the two dimensions of internal self-discipline and external compulsion.

political tolerance; value pursuit; moral responsibility; justice

2017-06-16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资助项目(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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