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法律救济研究

2017-03-07 17:45李安居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农民工儿童农村

李安居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453003〕

政法与社会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法律救济研究

李安居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453003〕

农村留守儿童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也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必然结果。由于家庭教育缺失,许多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心理问题突出、性格和行为偏差、情感交流欠缺、道德品行偏离、学业成就感不强、失学现象严重等问题,这些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所以,应当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给予法律救济、制定农民工返乡就业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学校教育补偿制度等方式,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法律救济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作为二元社会结构松动的“制度性孤儿”,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家庭亲情缺失、父母教育角色弱化、生活无人照顾、行为无人管教、学习无人辅导等问题,影响了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个性成长。此外,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将持续不断地流入城市,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还将持续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也将持续存在。所以,应当深入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探索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时代背景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与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体制、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经济现状、民生建设发展滞后的社会现状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应当从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出发,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形成的时代背景,探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深层原因。

1.社会转型期农民阶层进一步分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发展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进入了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快速发展转型时期,社会结构不断变化,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改革开放后社会转型产物的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所谓农民工主要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或进入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后者户籍留在农村,根在农村,只是为了生活暂时停留在城镇,但却无法享受医疗、就业、教育、娱乐等各种社会保障性改革红利的农民。[1]农民工作为我国二元体制的产物,是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相伴而生的特殊社会群体。根据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理论,比较利益差异的存在是促使劳动者不断流动的主要原因。农业比较经济收益的下降诱使农村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流向收益较高的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随着社会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向大中城市转移,但中国农村人口流动并未切断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职业和地域的变化并未改变农民的身份,受家庭流动成本、子女教育费用等条件限制,外出务工农民只能将孩子留在农村托付给其他人代为照看,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群体就这样诞生了。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共有外出农民工16934万人,不满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902万。可见,农村依然存在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2]

2.二元社会结构发生新变化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农村反哺城市,农业反哺工业”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结构。在城乡二元分割社会体制下,城市和农村的户籍、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形成了市民阶层和农民阶层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阶层。

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城乡差异表现显著化和城乡分隔表现弹性化。随着城乡收入差距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趋于强化。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贫富悬殊逐步明显,而消费水平是生活水平的直观体现,为追求更好的生活,许多农村居民纷纷涌向城市。改革开放后,城乡分隔弹性化突出表现在户籍制度的变革上。户籍制度使公民权利的实现体现出“属地化”的特征。改革开放前,城乡居民的身份被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实现的只是“农民”到“农民工”的身份改变,国家层面的“公民权”被地方层面的“市民权”所取代。因而,Solinger将进入城市的农民称作“失根的非市民”。[3]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开始改革,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被打破,这不仅为农民进城提供了客观条件,而且还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可能。“两为主”政策的提出以及城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但借读生的大量流入不仅挤占了本地在籍学生的教育资源,而且还引发了诸多教育问题,“两为主”政策遭到部分地方政府的消极对待。由此可见,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会大规模存在。

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表现形式

在人的生命周期中,教育人为人处世方法的社会教育、培养人生存之道的学校教育以及教会人做人道理的家庭教育是大多数人都必须经历的三种教育。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是人生的第一步,对子女的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但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这种家庭教育却是奢侈的渴求,由于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缺位”,基于家庭关系的法定教育权利受到限制,留守儿童在身心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诸多问题。

1.心理问题突出,性格出现偏差

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是由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照顾和教育,由于老人年岁已高,与孩子交流的多是单调的生活内容,彼此之间存在明显的代沟,加之,老人对孩子的心理和性格形成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关注,正处于情感和性格转折期的孩子失去了分享和倾诉的家庭对象。长期受消极情绪困扰的孩子极易产生强烈的自卑心理和自我封闭保护意识。由于父母教育缺位,厌恶、逆反、悲观、沉默、暴躁、任性等极端心理和情绪在留守儿童群体中很普遍。此外,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长期与父母两地分离不仅使他们失去了最值得依赖的心理依恋,生理与心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且还使他们极易在选择诉说对象上倾向异性,这也是早恋苗头在留守儿童中出现较多的重要原因。

2.情感交流欠缺,道德品行偏离

由于父母常年不在身边,留守儿童家庭亲子之间的交流表现出间断性和距离性,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孩子社会化的发展,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交流,增加了孩子心理问题的发生几率,极易导致孩子道德品行发展的偏离。亲子家庭教育是任何教育都无法取代的,亲子依恋理论认为,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密度直接决定着孩子对父母的态度。父母榜样行为的缺失致使留守儿童无法从父母那里获得关爱和情感支持,父母成为一个“文字符号”,影响孩子正常情感的形成。而其他监护人采取的“物质加放任”的爱的“补偿”教育方式,只能使孩子得到溺爱和娇惯,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一部分孩子不懂回报感恩,感情冷漠,自私任性,有的孩子甚至会出现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漠视社会行为规范的不良行为,农村留守儿童的道德观念和情感行为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

3.学业成就感不强,失学现象严重

大部分农村家长对孩子学习抱有过高的期望,但由于缺乏正确及时的引导和有效的监督管理,许多农村留守儿童没有形成正确的学习观,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的自觉性和进取心较弱,学业成就感不强,失学现象严重。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老年人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家庭教育重任,但这些监护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孩子教育过程中感情大于理智。他们多关心孩子能否吃饱穿暖,而对孩子的学业仅仅是督促他们完成家庭作业。在留守儿童正确的学习习惯养成方面不能给予应有的引导和监督。加之,留守儿童尚处于行为习惯养成的他律期,父母缺位造成他律“规训”缺失,助长了留守儿童失学现象的发生。

三、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法律救济

当前多数农村留守儿童都有性格偏差较大、情感交流欠缺、道德品行偏离、学业成就感不强等心理问题,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固然与家长教育能力差、教育意识淡薄等有关,但是根本上还在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制度不健全。为此,应当从法律视角审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探究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法律救济路径。

1.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给予法律救济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过渡期,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已成为他们摆脱贫困、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但这些进城务工农民的归属感依然在农村:经济上,他们无力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开支;文化上,城市的不完全接纳以及未完全淡漠的乡土情怀使得他们很难融入城市生活。而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未来30年,我国将有3亿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而随着工作的稳定和经济地位的提升,这些务工农村劳动力将转变为城市人口,这也意味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融入城市。[4]但目前与父母进城共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只是极少部分,大部分农民工子女仍留在农村老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跟随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父母生活时,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子女跟随进城务工父母生活和接受义务教育。因此,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的法律保护制度,为农民工子女入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比如,应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消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城乡差异,从制度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使多数农村留守儿童都能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为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家庭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2.制定农民工返乡就业的法律保障制度

在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体制下,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少、赚钱途径有限,所以,广大农民只能背井离乡到城市打工,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乡镇企业等方式发展县域经济,为农民工在本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农民工在外务工不仅开阔眼界,接受了城市中先进的创业观念,而且还通过实践掌握了相关的技术和本领;所以,应当制定农民工返乡就业帮扶制度,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这样农民在家乡就近务工,就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家庭亲子教育,同时也有一定的经济收益。最后,地方政府还应在加大招商力度、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建设,设立教育专项资金,实现农村教育软硬件的大幅提升,为农村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3.完善留守儿童学校和家庭教育制度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个体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三种主要教育形式,其中学校教育发挥着主导作用。留守儿童与教师接触的时间要远远超过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这不仅要求学校承担起更多的教育责任,同时还要求学校承担起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重要责任。首先,应当完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制度。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思想上和情感上表现出一定的独特性;所以,学校应当制定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制度,针对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其次,应当建立留守儿童亲情关爱制度。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关爱,缺乏交流和沟通,所以,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儿童亲情关爱制度,承担起育人的责任,加强与留守儿童的交流沟通,弥补留守儿童亲情的缺失,同时还应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思想和情感方面的动向,促使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此外,应严格落实小班制教学,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心留守儿童。[5]

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法律救济中,还应当完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比如,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监护委托制度,明确监护人的具体监护责任,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力的监护人,应当给予法律惩罚。再如,针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制定和出台《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实施规范》,推进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制度化建设。还应当建立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机制,成立专门的留守儿童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6]

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特殊社会问题,涉及人群多,影响面广,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必将会影响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影响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持续推进。所以,在留守儿童法律保护中,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可以进城与父母共同生活,或促使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同时还要完善学校教育补偿制度,弥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1] 何彪,牛星丽.关于贵州民族地区留守儿童问题的几点思考[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3).

[2] 柳翔浩.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法律救济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13(3).

[3] 范先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7).

[4] 张艳国,胡盛仪,周小霞.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3).

[5] 王坤.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及干预对策——基于湖北省11市调研报告[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3(2).

[6] 冯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探究与解决对策[J].求知导刊,2015(3).

(责任编辑:樊 霞)

2017-02-06

李安居(1972-),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10.3969/j.issn.2096-2452.2017.02.006

D432.7;G

A

2096-2452(2017)02-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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