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40年进路探讨

2017-03-09 00:35陈晓晴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学司法

陈晓晴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40年进路探讨

陈晓晴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历经注释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三个发展阶段。为了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现阶段应当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综合运用其他多种研究方法,在保障刑事诉讼法学个性的基础上,借鉴其他部门法以及其他学科在研究方法上的优势之处,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

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注释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作为程序法,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体制下,发展何其艰难;作为小宪法,在人权意识刚刚觉醒的中国,发展何其艰难。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逐渐崭露头角,其研究方法也随之不断改进和创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发展的变革既见证着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艰难历程,又推动着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进步。在司法改革的契机下,如何将刑事诉讼法学推向新高度,恰当的研究方式是必不可少的[1]。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40年的发展进行梳理,以寻求一条合适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之路。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发展

建国后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主要是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大规模移植。创立伊始,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历经30年的风雨动荡,立法先行,最终形成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就从那时候起,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之路才开始起步[2]。由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与清末以来的几部刑事诉讼法典均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是一种全新的制度重构”“是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建制行为”“改革前后的制度结构与价值取向有很深的断裂性,内涵上具有强烈的对比性”[3]。因此,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演变的分析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起点具有合理性。40年发展,主要历经注释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三个阶段。

(一)起步:注释研究方法

注释研究方法指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文理解释和价值分析,对照立法背景和当前司法环境,结合法律规范的性质、层级以及与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分析法律规范显在或潜在含义以及相应法律效果的法学研究方法[4]。

1.注释研究方法之发展

注释研究方法的发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基础。彼时,中国的法制建设百废待兴。1977年恢复高考,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恢复开办法律系,将刑事诉讼法学作为必修课或者指定的选修课开设[5]。一方面,基于高等法学教育对相应教材的迫切需求,樊崇义主要从学理上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及各项制度进行解释,编写各类教材、专著及相关读物,为注释研究方法的发展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广大空间[6]。另一方面,相比刑法、民法等传统学科,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基础薄弱,研究人员较少,而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文理解释和价值分析的方式较之于其他研究方法而言,属于基础性研究方法,研究难度较小。因此,从现实层面考虑,注释研究方法的易操作性也是其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起步阶段得以充分发展的理由。

2.注释研究方法之优势

在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初期,注释研究方法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解读,以思辨的方式探寻法律条文背后的内涵,充分激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的创造力,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基础。如此,一方面能够通过对规则的合理解释,尽可能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和缺失,保障规则的合理制定和运行,至少从形式上实现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能够对司法工作者起到规范和限制作用,帮助其树立规则意识,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合理运行,避免司法工作者滥用权利,任意解释规则甚至超出规则行事。

3.注释研究方法之不足

由于注释研究方法主要是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因而容易模糊学科和法律的界限,将现有的理论与法律规定混为一谈[7]。如此,缩小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围,限制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此外,注释研究方法因缺乏司法实践的根基,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所得出的结论容易与司法实践在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较大出入,从而成为理论上的巨人,实务中的侏儒,使得研究更多停留于空想阶段,缺乏现实可行性。

(二)发展: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主要通过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和具体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分析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的广泛运用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推向新高度。

1.比较研究方法之发展

为拓宽思路,走出注释法学的局限性,学者们开始将目光从国内的刑事诉讼法条转向域外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法制建设相对健全的西方刑事诉讼制度。在该阶段,以陈光中为代表的刑事诉讼法学学者将西方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翻译成中文,与此同时,翻译或介绍外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著作和论文也日益增多[8]。大量的译著以及与域外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文献,将西方国家的一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原则、制度引入我国,从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此外,留学热潮的出现也为认识域外刑事诉讼发展状况提供可能,为比较研究方法的盛行提供契机[9]。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法情况来看,部分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产生较大的影响,此为比较研究方法在这一时期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主要表现。

2.比较研究方法之优势

域外刑事诉讼研究成果较之于我国短暂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程而言,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发展更为纯熟,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考与新研究角度,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在当下,各国法学理论、实践的相互学习和借鉴已然成为一种趋势,比较研究方法在我国的使用,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顺应该趋势的表现。此外,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我国在外国犯罪以及跨国犯罪等现象的日益增多,除了通过签订相关国际条约对该类问题进行解决之外,相关的国内法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比较研究方法在对该类问题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也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比较研究方法之不足

比较研究方法之不足主要体现于法律移植问题上。法律移植的检验与论证思路通常为简单的三段论推导:大前提是介绍域外具体制度的适用条件,小前提是我国国情,最后得出域外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具有合理性的结论。如此简单的分析,导致学术界出现一种神奇的现象:从英美法系国家留学回来的研究者极力鼓吹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优越性,而从大陆法系国家留学回来的研究者极力鼓吹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并且两类研究者均坚定地认为,各自所倡导的理念和想要引进的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必要性且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法律移植不是简单的三段论分析,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

(三)腾飞: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研究方法[10]。实证研究方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实证研究方法指经验实证主义,即通常认为的“社会分析方法”,包括问卷、访谈、实验等多种形式。广义的实证研究方法还包括逻辑 实证分析,即,“通过对法律规则本身做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考察,建立一定的理论体系。”[11]基于逻辑实证分析与注释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重合性,笔者对实证研究方法采用狭义解释。

1.实证研究方法之发展

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的运用中具有特殊的背景,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发展之必然产物。其一,注释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的发展为实证研究方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实证研究方法需要建立在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之上。先有注释研究方法的奠基,后有比较研究方法的开拓,使得我国构建起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并拥有较为丰富的刑事诉讼资源,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重要前提。其二,注释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的不足需要实证研究方法加以弥补。无论是注重于规范本身的注释研究方法还是注重于域外制度研究的比较研究方法,最大的不足均在于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脱节。前者无法实现抽象的法规与具体实践的有机统一,后者则存在法律移植上的障碍,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有必要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自身之发展,回归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之需。

2.实证研究方法之优势

“实证”顾名思义以实为证,即通过实践的方式证实理论的合理性。就其自身发展而言,相较于注释研究方法和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一大突破。在较为完备的理论支持下,实证研究方法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供了桥梁。相比起注释研究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的数据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因此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更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3.实证研究方法之不足

由于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起步较晚,且实证研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不可避免存在问题,尤其在真实性和证明力两个方面[12]。

就实证研究的真实性而言,因其具有较强的实验性、结果具有可预期性,导致实证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存疑。就证明力而言,当前,实证研究方法的作用往往局限在司法实践数据的获得方面,且根据问卷、访谈等方式获得的数据是否能够真实的反映司法实践现状,仍存有疑问。与此同时,对于实证研究结果缺乏相应的考评机制,无法保证实证研究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实证研究对理论的证明作用。在错误的实验基础上产生错误的研究成果,而在错误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继续产生新的研究成果,无异于毒树之果在实证研究方面的体现。尤其是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试点中屡试点屡成功的现象面前,不得不使人对考评机制和实验成果的证明能力持怀疑态度。

尽管笔者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分为注释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三个阶段,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此划分是指每一阶段的主流研究方法为某一种或某一类的研究方法,并不能机械的认为在该阶段有且仅有一种研究方法,也不能否认在该阶段仍然存在其他研究方法,更不能因此否认其他研究方法的作用。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变革之原因

(一)内在需求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是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选择,也是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需要。注释研究方法是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基础,对注释研究方法的使用有利于对现有法规的充分理解,树立基本的刑事诉讼理念。因此,注释研究方法是刑事诉讼法学起步时的最佳研究方法。在对现有制度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为了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拓宽研究视角,丰富研究内容,比较研究方法也因此成为研究之主流方法,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大量的理论与实务素材。然而,理论最终要适用于实践,域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顺利移植,还需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土壤加以考虑。面对理论与实务的矛盾,实证研究方法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现状与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也有其独立的价值,并非完全依附于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其可能优先于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而存在,也可能在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应实务之需而产生,其既可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的进步,但不适当的研究方法也可能使得刑事诉讼法学陷入困境。

(二)外在推动

法学发展不仅依靠于自身的内在需求,还受到外部多方力量的影响。相比起民事法律体系,刑事诉讼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适用程序的严格性,因此,其主要的影响因素来自于国家政策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学观念的变化。

1.国家政策对研究方法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作为强行法规范,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与运行的效力来源之一。而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的程序,具有强烈的公权性,因此,国家政策是影响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因而成为影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在与前苏联友好时期,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学习前苏联的阶级分析法,“把法的阶级性摆在压倒一切的地位上;把法单纯视为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13]而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研究学者有出国交流、访问和学习的机会,域外法学权威著作以及相关理念、学说、司法实践经验得以传入中国,为比较研究方法的发展提供契机,这些都是国家政策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所带来的影响。

2.刑事诉讼法学观念对研究方法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还受到刑事诉讼法学观念的影响,且该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看,从早期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到后期逐渐重视实践的作用,是从注释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向实证研究方法转变的重要因素。从封闭与开放的角度来看,从早期专注于国内现行法律规范研究,到放眼域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是从注释研究方法向比较研究方法转变的重要因素。此外,从关注法到重视人,从惩罚犯罪到保障人权,从注重实体到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学观念的进步推动着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而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

由上可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是刑事诉讼法学内在需求与外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演变原因进行分析,一方面有利于深入分析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学研究方法,明确不同研究方法的不同作用,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有利于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发展,面对不同的研究目的,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对同一问题,多角度展开研究,以更好地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

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走向

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梳理,目的不仅仅在于总结过去,更在于为当前的研究寻找合适的方向,探寻合适的研究路径。立足于司法改革的当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应当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在保障刑事诉讼法学个性的基础上,借鉴其他部门法以及其他学科在研究方法上的优势之处,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进步。

(一)立足于司法实践之需求

研究方法多元化应当立足于当前的理论发展现状和司法实践需求,笔者认为现阶段的研究方法应当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综合运用注释、比较以及其他多种研究方式,以促进刑事诉讼法学在司法改革浪潮中的进一步发展。

1.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

之所以将实证研究方法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是因为实证研究方法在明确刑事诉讼研究方法、检验现行理论研究成果以及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创新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

第一,明确研究的方向。实证研究的开展首先需要了解司法实践的紧迫需求。实证研究方法的亲历性和直接性相对于注释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而言,能为刑事诉讼研究提供相对真实的数据,了解刑事诉讼发展之真实需求,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方向性的指引。

第二,检验研究的成果。实证研究方法能够检验理论适用的合理性。在理论适用于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能够获得相应的数据,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检验理论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以及科学性,明确该理论是否能够进一步的推广,并最终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第三,促进理论的发展。在刑事诉讼理论体系较为完备的当下,要想实现理论上的突破,从司法实践中寻求灵感是重要的方式之一,而实证研究为灵感的获得提供了路径。尤其是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当下,如何确保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运行,如何保障庭审实质化,如何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都是研究的热点,而具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等新制度的试点,也为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素材、新思路。

2.综合运用注释、比较以及其他多种研究方法

由于现阶段实证研究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甚至出现肆意编造研究数据等现象,因此,需要依靠注释研究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从逻辑推理和与域外实践情况的对比,检验实证研究成果的科学性。需要明确,将注释研究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置于辅助地位,并不代表否认注释研究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将实证研究方法作为基础研究方法也不意味着对于所有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都要以实证研究作为研究方法,只是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满足实践之需,将实证研究方式作为主流研究方式有其时代必要性。

(二)借鉴其他学科研究方法

出于自身研究需求的考虑,刑事诉讼法学还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维护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个性的基础上,适当吸收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优势之处,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与灵感。

1.维护刑事诉讼法学的个性

迪尔凯姆提到:“一门科学只有在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学科时,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14]其认为,一门科学之所以能够与其他科学相独立,关键在于研究对象之不同。基于研究对象的不同,迪尔凯姆进一步阐释社会学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一种适合科学研究的特殊方法”。根据迪尔凯姆的观点,刑事诉讼法学之所以能够与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相互区别,其根本原因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学主要围绕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运行展开研究,而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有其相应的研究对象。在确保刑事诉讼法学个性的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是迪尔凯姆所认为的社会学研究的主要任务。由于刑事诉讼法学的个性,导致其研究方法具有个性。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应当以维护刑事诉讼法学个性为前提,发展具有刑事诉讼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

2.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具有独立性,但与其他社会科学不是完全隔离的。在理论研究方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可以“从法理学、法哲学等多个视角进行重新审视”[15],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由于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母法,与刑事实体法相配套使用,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同属于程序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内容上的交叉性,因此,在研究方法选择上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的研究方法。此外,因为刑事诉讼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因而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可以借鉴其他社会学研究方法,甚至可以跨学科运用经济学、统计学等研究方法[16],为传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路径。

结 语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发展,从无到有,是现实的选择,也是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选择,是众多法学研究者摸索前行所形成的道路,也是刑事诉讼法学未来发展所不得不继续探寻的路。前人摸索的道路,为未来研究道路的探索提供了基础的方法,后人通过分析前人选择道路的方法,以及道路选择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选择现在的与未来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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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 芳)

FortyYears’ApproachtotheResearchMethodofCriminalProcedureLaw

Chen Xiaoqing

(Law School,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1979,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ve gone through three stages of development, such as annotation research method,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 and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promot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judicial reform, this stage should be based on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s, the comprehensive use of a variety of other research methods, in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n the basis of personality, learn from other departments and their advantag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research metho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notation research method;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

D915.3

A

1672-7991(2017)03-0064-06

10.3969/j.issn.1672-7991.2017.03.012

2017-07-11;

2017-09-15

陈晓晴(1993-),女,福建省福州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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