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2017-03-10 01:42侯春娟
关键词:公司法法人债权人

侯春娟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侯春娟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不仅鼓励了民间投资,更加突出了市场自身的调节性,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不到位,以及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从债权人知情权制度、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构建授权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法;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债权人利益保护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公司法》的修正对公司资本制度从根本上进行了变革,一是原则上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二是取消法定的验资程序,三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分期实缴制变为了认缴制,且认缴的期限由公司章程决定,法律不再进行详细地规定。《公司法》此次根本性的资本制度改革无疑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了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的干涉,强化了市场自治的能力。但不可忽视的是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1.1 债权人选择交易公司的风险增大

《公司法》将折中授权资本制完全改为了授权资本制,这使得设立公司不再有法定资金要求,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成立时的资金需求来决定设立公司时资本的投入,理论上可以说“一元也可以成立公司”。授权资本制突破了法定资本制对公司设立的限制,赋予了公司极大的灵活性。但是,在降低公司成立门槛的同时,强大的经济诱惑加之缺乏对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制度,极易滋生不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债权人选择交易公司的风险系数。由于股东出资采用认缴制,实际缴纳的资本与名义上约定缴纳的资本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造成债权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难以根据公司的实收资本估计公司的规模及其偿债能力,增加了债权人交易的风险。同时,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很难了解到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是处于一种盲人的状态下选择交易公司的。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选择的风险。

1.2 债权人受偿风险增大

在授权资本制度的影响下,债权人不仅在投资方面增加了风险,而且在受偿方面也增加了风险。在折中授权资本制度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以及出资完成的时间。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设立,但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却可以成为债权人判断公司是否有偿债能力的依据。而在新修正的《公司法》中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且不需进行复杂的验资过程。这虽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但是对于不能及时获取公司内部信息的债权人来说大大增加了其受偿的风险,因为在股东出资很少的情形下公司破产,公司的偿债能力受限,同时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极易造成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等非法公司的出现。

2 新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不足

2.1 对债权人知情权保护不足

随着授权资本制的确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取消,公司的自治性越来越凸显,但债权人的知情范围却没有及时进行变动。首先,在公司正式进入运营阶段后,它的资金、资产负债比例等都处于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状态,且这种变化对于公司是否能够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这种变化公司债权人很难知晓。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应具有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财务报表与营业状况的义务,以便让公司债权人或潜在性的公司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相关信息,从而促进市场贸易发展。但是,我国的《公司法》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最后,目前的《公司法》在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虽进行了一些制度性的规定或相关程序规定,但在实际交易中却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在每次交易时,都要去了解交易公司的真实状况的话,不仅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而且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快捷性,增加债权人的交易成本。

2.2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不健全

所谓的法人独立人格的否认理论,是指如果法人独立人格的认可会导致某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诸如欺诈债权人、规避制度法所规定的义务或损害公共利益,则法人的独立人格就会被否认,公司股东就会被责令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性质的法律责任。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再次成为热点问题。首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重要根据之一,在授权资本制下,由于《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资本无需再进行登记公示,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确定“公司资本”?债权人如何利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来作为申请法人人格否认的依据?其次,我国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只是在《公司法》第二十条进行了简单规定,并且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相应诉讼程序的支撑。同时在实务中,法人人格否认的原被告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分担,这些法律均未进行细致地规定,使得否认法人人格制度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3 弱化资本三原则的债权保障功能

根据法定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的内在需要,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了资本三原则理论,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内涵会贯彻到公司成立到解散整个过程,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具有深远的影响。但随着授权资本制的确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使得资本三原则理论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首先,资本维持原则是三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担负着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任。在授权资本制下,其作用的发挥却遇到了阻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至少需要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之资本。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抽象的名义资本,那么资本维持的对象究竟是什么?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理论界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次,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资本在发生变化时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资本增加其实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并没有不利影响,但是公司减资确实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因此公司减资程序应严格规定。然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进行规定。

3 资本制度变革下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完善

针对传统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制度在授权资本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1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3.1.1 债权人的知情权法定化

交易前查询对方相关信息,对于不同规模的公司来说,所承担的成本是不同的。对小型公司而言,查询信息的花费会远远高于他们此次交易的收益。科斯定理认为,在一个信息稀缺、交易成本高昂的世界里,法律应当假设当信息充分、磋商没有成本时当事人将自愿达成怎样的协议并依此形成法律规则,进而促进当事人的协商效率。遵循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可以将债权人的知情权法定化。由法律规定债权人具有获得公司相关重要交易信息的权利,例如随时获得公司交易项目资金运行状况的权利等。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查询信息费用昂贵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对称性,促进交易的快捷安全进行,避免因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造成的欺诈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3.1.2 建立公司信息公布平台,完善信息公开

债权人与哪些公司交易,是一种商业判断,但是该判断应基于掌握充分的信息。因此,公司公示信息,是债权人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公司应向公众披露哪些内容,应如何披露,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司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信息和非商业秘密信息两大类,公司需要公示的信息应属于非商业秘密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规模状况,以及公司负债情况等,让潜在的公司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促进交易的进行。笔者认为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司外部网站,将公司近期的运营状况、基本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信用情况等公布在网站中,方便交易相对人了解情况。

3.2 健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保护债权人的最后途径,其作用毋庸置疑。但此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一,明确“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中的“资本”概念。张民安认为:“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根据的资本不足,并不是指公司未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是指同公司正在从事的商事事业的性质、规模相比,公司的资本显然是不足的、不充分的。”这一观点适用在授权资本制中,笔者认为较为妥当。因为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强制要求已经逐渐弱化,倘若继续将“资本”认为是公司刚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已不符合实际要求。并且,真正能够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因素之一是公司实际运营中的资金状况,而非注册资金。第二,扩大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法》对公司的束缚进一步放开,如果继续适用之前的规定,势必会造成法律与现实的脱节,造成经济市场交易的混乱,影响经济发展。第三,完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诉讼程序。我国虽规定了法人人格的否定制度,但是没有进行细化。笔者认为,首先明确阐明债权人的权利,明确诉讼中原被告范围。其次,明确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能仅仅规定为“逃避债务”,这样缩小了其适用的范围。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将股东主观存在欺诈作为主观要件。最后,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公司与债权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些信息资料债权人是无法获取的。

3.3 引入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即在公司破产的时候,由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对股东的债权次于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现在的市场交易中,有些公司股东除了是公司的出资人,还是公司的债权人,即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向股东进行借贷,从而形成的债权关系。可是随着政府对公司管理的放开,加之股东一般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比较了解,大大增加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将衡平居次原则在授权资本制下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控股的股东必须从事了一些不正当的行为。第二,这些不当行为必须对公司造成了损害,或使自己获得了不公平的利益。第三,适用此原则时不能与破产规定相冲突。

4 结语

任何制度的变迁都需要考虑均衡性与联动性。我们是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而并非是将原有制度完全推翻后再建立新制度。目前,在授权资本制下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这需要我们从原有司法体系、相关理论的完善等方面入手,健全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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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宏业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under the Reform of Company′s Capital System

HOU Chun-juan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04, China)

The reform in the company′s capital system not only encouraged the private investment, but also highlighted the market′s own mediation.There also exist some problems. The problem of protecting of the right to know of the creditors, and the legal persons denial of personality is not perfect . we need to proceed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start from a practical standpoint, and construct the creditor′s right to know system with the legal persons denial of personality and other aspects.

The Companies Act; Capital system;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3.017

2017-03-28

侯春娟(1990—),女,河北高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D922.291.91

A

1674-6341(2017)03-00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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