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与改造

2017-03-14 01:39吕东锋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吕东锋, 闫 敏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与改造

吕东锋, 闫 敏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鲜明的自身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理念、发展模式等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并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走向。通过自身的改造及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融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了革新。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塑造新时期中国法律文化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制现代化

吕东锋,闫敏.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与改造[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6(1):48-52.

Lv Dong-feng, Yan Min.On the impact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legal theory of Marxism to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J].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36(1):48-52.

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传统法律文化,它不仅是中国长期以来法律思想和法律智慧的结晶,也是周边国家(如日本、越南等)学习和参照的典范。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1]。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社会特别是思想领域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如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拨开了长期笼罩在中国上空的阴翳,使得中国革命面貌焕然一新,掀开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新的篇章”[2]。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非常明显。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毫无疑问也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强烈冲击,并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影响下进行了自身的改造,最终实现了和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融合。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教授将其归纳为“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3]。从时间跨度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经数千年而形成;从基本构成类型上来看,包括了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和形成为文字的法律作品。具体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如下“鲜明”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性主要基于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较之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而言,有着非常鲜明的个性。表现。

第一,民刑不分。现代社会中,依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刑法和民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制定各自的法典或有着各自独立的法律组成,区分非常明显。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刑法和民法则是混为一谈,即对刑法和民法不加区分,最常见的表现即将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集中于同一部法律之中,最终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②现今,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参阅:杨一凡:《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质疑》,《中国社会科学》2002第6期,第78-94页。 虽然对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有认识上的不同观点,但主流观点仍然认为,“民刑不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征。的状况。

第二,礼法相融。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阶层就利用血缘关系确立了族群中家长的至尊地位,同时将宗法和国家法相结合。到了封建社会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礼治在封建社会中的秩序维护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三纲五常”、“亲亲相隐”“德主刑辅”等礼治规则更是成为封建社会法律的指导思想。在封建社会中,礼教和法律实现了有机融合,成为维护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封建统治秩序最为有效的手段。

第三,义务本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义务的划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当属被统治阶层对统治阶层的义务。“礼法”结合的社会特征,更多强调的是被统治阶层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干什么,不应当干什么,民众的日常更多的是为满足统治阶层的特权而行为。被统治阶层的个人权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被压缩至最小,从某种程度上讲,被统治阶级个人权利的实现也仅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统治阶层的权利。

第四,人治传统。人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又一典型特征。皇帝“金口玉言”可以随意对法律实施立、改、废,可以随意剥夺民众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传统的生动写照。除此以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传统还表现为缺乏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皇权或统治阶层的特权至高无上,皇帝、当权阶层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是社会运转的主要方式。

综上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而成,有着典型的“乡土中国”特点。

2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具体体现。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

第一,唯物主义法律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君权神授”的冲击。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关于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的基本理论为核心和指导”[4]的科学理论体系。如,在对法的概念和本质进行科学阐释时,马克思就指出,“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5]。在此就表明了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而能够成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又如,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变成了法律”[6]。在此基础上便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即法律是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然后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相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法的科学认识,中国传统社会中历来强调“君权神授”,作为上天在人间的代言人,皇帝“金口玉言”,可以随意地设立、更改和废除法律。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就算皇帝以己言论来立、改、废法律,但从本质上来说,法律的内容仍然是由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而并非如表面反映的法律仅仅只是皇帝的意思表示。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对法律特权的冲击。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从内涵上讲,马克思法律理论中的人人平等强调: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著名言论流传后世,但这仅仅只是统治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高姿态,“刑不上大夫”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统治阶级法律特权的真实写照。

第三,与时俱进的理论发展模式对固步自封因循守旧的法律传统的冲击。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并不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造的一个自始完善的理论体系,而是由众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一套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如,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除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理论之外,还包括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遵循着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理论发展模式。反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路径,自从确立了“儒家”的统治地位后,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只是不断地为维护封建统治而修修补补,本质上并无改观。面对这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法律传统维系下的社会状况,晚清重臣李鸿章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也只能发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哀叹。

第四,依法治国对人治的冲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律的种种表述中,透出了强烈的法治主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又一伟大实践和创举。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是治国理政的依据,不会因个人意志或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使社会陷入混乱;通过法治治国最终要实现人民民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思想和实践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虽然,早期的法家也提出了“法治”主张,但此“法治”非彼法治。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法律不过就是统治阶级用来奴役和压制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而已,而并非作为一种信仰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统治阶层超越法律享有特权才是社会的真实现状。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改造及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融合

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自身进行了积极的改造,并实现了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有机融合。

首先,主动疏离专制主义的束缚,寻求民主转型。作为中国新文化运动时期的两面旗帜,民主和科学成为社会有识之士的追求目标。从专制主义转向对民主的追求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次大的转型,在这一社会理念的转变中,一些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名流硕儒发出了时代最强音。如陈独秀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的方法认为,没有所谓全民的民主,民主具有阶级属性[7]。虽然,这一转型在当时并没有彻底完成,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却获得了巨大的理论创新空间[8]。

其次,积极吸纳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实现自我改造升级。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主动迎合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进行自我升级改造并实现了和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有机融合。如,用阶级分析法来认识和分析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来改造由传统法律文化所塑造的封建等级制度;用法治模式来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模式;用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改造自身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等。正是通过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积极吸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步实现了自身的改造,与正在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逐渐契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再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上的绊脚石,而成为促进中国法律发展和进步的巨大推动力,为中国社会的整体性进步提供了内在的发生动力。

再次,将自身内在的合理成分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相互结合并成其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尽管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了其落后的成份,但客观来讲,其本身仍有许多适合中国社会的合理性成份。“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传统是不可以也不必要中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大量的可供现代法治发展借鉴的资源”[9]。最典型的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治”思想。“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大特点,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人们逐渐对德治这一观念有了正确的判断和认识。毛泽东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始终贯穿着德治的理念[10],而邓小平则在继承毛泽东德治思想的基础上面对新形势形成了新的德治思想[11],江泽民则在新形势下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胡锦涛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也有着内在固有的道德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也非常重视道德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因素的与时俱进及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有机融合,并在推动法律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后,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为指导,与时俱进地发展和完善自身理论体系和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科学理论体系,有着与时俱进的理论属性。受这一属性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的理论体系,不断丰富自身的内容。早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李达先生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为指导,形成了最早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集大成作品——《法理学大纲》;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影响下,及时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实践相结合,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成功地实现了创新;在其之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利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改造升级。这一过程,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指导下,紧密结合中国建设的实际需求,与时俱进地丰富自身,并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过程。

4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塑造新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作用

第一,有助于形成立足于中国社会实际的新型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12]。作为中华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塑造我国现代法律文化不可割裂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其发展和形成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但也存在诸多合理成份。文化的传承性决定了我国现代法律文化传统的发生和形成也必然建立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因此,在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应当思考的是如何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庆幸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为我们的这一思考提供了方法论。“两种异质性的文化不能相互取代,但能够在相互借鉴的过程中相互融合,并通过融合实现双重再生、转化和升级。”[13]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指引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对自身的改造并积极融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内涵,可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科学内涵的新型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第二,有助于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步伐。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或观念、意识)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14]。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治的创造性转换过程,因而中国传统法制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15]。在此转型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通过提供科学的指引,避免因为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先天存在的影响而使中国法制现代化踯躅不前或发展缓慢。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为指导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不仅能克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而且能够丰富和完善中国法律的理论、体系和内容,迎合法制现代化的内在和外部要求,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步伐。

第三,对我国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建设目标。只有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为指导,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才能不断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因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引,不断发展完善法治理论、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实践,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 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0-1471.

[2] 吴艳东,李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与大众化[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20.

[3]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词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

[4] 孙国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再认识[J].朝阳法律评论,2010(1):1.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6-17.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1.

[7] 郑丽平.陈独秀民主思想的嬗变及其当代启示[J].江淮论坛,2015(4):113.

[8] 金民卿.五四运动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奠定了初步基础[N].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9-05-07(03).

[9] 马小红.珍惜中国传统法——中国法律史教学和研究的反思[J].北方法学,2007(1):153.

[10] 禹芳琴.毛泽东的德治思想初探[J].黑河学刊,2005(3):5.

[11] 刘洪志.邓小平德治思想初探[J].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02(2):22.

[12]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EB/OL].(2016-8-25).http://www.gov.cn/ldhd/2014-02/25/content_2621669.htm,2016-8-25.

[13] 金民卿.两种异质文化的独特融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缘起、发展与实践[J].人民论坛,2012(14):22.

[14] 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C]//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7.

[15] 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16.

On the Impact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Legal Theory of Marxism to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LV Dong-feng, Yan Min

(East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Nanchang330013,China)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has its own unique characters. During its transmission, the legal theory of Marxism has greatly impacted on the legal ideas, the development model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hrough its own transformation and its fusion with the legal theory of Marxism,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has realized its own renovation. The legal theory of Marxis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haping the Chinese legal culture in the new period.

the legal theory of Marxism;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Chinalization of Marxism; legal system modernization

2016-11-15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良法观研究”(16BFX011);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2FX15)。

吕东锋(1980—),男,陕西洋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D92

A

1674-3512(2017)01-0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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