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视阈下的防控腐败机制建构

2017-03-25 03:38
南都学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腐败权力官员

徐 如 飞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多元视阈下的防控腐败机制建构

徐 如 飞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的大背景下,反腐倡廉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斗争呈现出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征。腐败问题通常不是来自于腐败现象本身,而在于我们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是否合乎实际。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论上认真思考,我们的反腐败措施是否合乎当前中国国情,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是否找到了源点,破除反腐困境不是某一个学科能够独担重任,而是需要众多学科“协同作战”,多管齐下,发挥合力。反腐败理论研究既是一个历史性课题,也是一个现实性的难题,需要进行多层次探索、多方面思考,多角度提出对策,从而推动防控腐败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促进反腐败工作理论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用科学的思路引导民众,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工作,用科学的制度构建体制,进而调动全民力量参与反腐败斗争,不断筑牢制度防线、法律防线以及思想道德防线,形成强大合力,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反腐倡廉;严峻;合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①(以下简称“决定”)也指出要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也表明,“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1]。这些足以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坚定立场和强烈信心,也释放出“零容忍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前提”这一信号。本文旨在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角度,结合中国当下的反腐实际和具体国情,为加快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建言献策。

一、关于腐败的相关概述

(一)腐败的定义

对腐败的概念界定是开展腐败与反腐败理论研究,构建预防腐败机制的基础。如果概念不清,对象模糊,反腐败工作就有可能产生歧义,导致不良的后果。何为腐败?从词义上来理解,“腐败”原是指事物处于腐烂、变质、病变的状态。后来人们通过形象化比喻,才将腐败这个词语与人的堕落联系起来,并逐步引申到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之中。即把“腐败”一词用来特指一个人思想陈腐,生活糜烂、行为堕落,或者一个社会混乱、政治黑暗以及制度、组织、机构、措施无序等[2]。《牛津英语词典》中列举了腐败的不同含义,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指物质的腐烂与瓦解;二是指道德的堕落;三是指在公共事务中滥用职权。其中用于政治生活的含义是指由贿赂或恩惠而放弃公共义务,使正直变质或被破坏[3]。海登海默认为,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4];亨廷顿将腐败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共规范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即权钱交易”[5]。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腐败是权力欲望无限扩大的结果[6]21。也有一些加拿大学者认为,腐败是指权力的滥用,包括公职人员或商业管理者利用自身优势和法律、政策、制度的疏漏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上述国内外学者对于腐败定义的表述,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在不同层次上触及了“滥用权力”“谋求私利”等腐败的根本性特征,为我们进一步深入考察腐败的属性、内涵、表现即预防腐败机制的建构打下了良好的思维基础,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前提。由于研究的出发点、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各国学者对于腐败概念的界定不完全一致。但腐败是不正当运用公共权力以谋求私利的行为,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

(二)我国的反腐现状

目前,腐败已是世界性通病,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面临着汹涌而来的腐败浪潮。腐败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和政治问题,它严重威胁着一个国家的发展与稳定,是一种对社会产生广泛腐蚀作用的“恶性肿瘤”。腐败行为危害巨大,它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扭曲市场和社会风气、破坏民主与法制,甚至危害人们正常的价值观念。

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清廉指数*或译作腐败感知指数、清廉指数、清廉印象指数等,是透明国际自1995年起每年发布的评估,就世界各国民众对于当地腐败状况的主观感知程度予以评估及排名。清廉指数按降序排列,得分越低越腐败。清廉指数是根据各国商人、学者与国情分析师,对各国公务人员与政治人物贪腐程度的评价,资料来源包含自由之家、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等10个国际组织。(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缩写:CPI)(见表1)来看,在2015年评估的168个国家或地区中,中国大陆排名评比第83名,与中国的台湾、香港(台湾排名第30名,香港排名第18名)相距甚远,在参评的168个国家和地区中也只处于中等水平。无论是从纵向还是横向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官员腐败势情严峻且积弊已深,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肃清腐败毒瘤。在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今天,腐败无疑是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绊脚石。因此,必须将反腐进行到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

表1 透明国际腐败感知指数(CPI)摘录*资料来源:透明国际组织网站www.transparency.org。

长期以来,我国也十分重视并致力于反腐败斗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长期坚持反腐败的领导体制、总体工作格局和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也不断创新。最根本的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依靠法治、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机结合为工作的出发点;强调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效果;长远目标与阶段性成果相结合,稳步推进;牢牢抓住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等。这些传统和积累,既是我们一直以来反腐败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也是当下反腐败工作能够成功地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将一批批省部级高官如苏荣、令计划等人绳之以法(见表2)。惩贪力度可谓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之最,重塑和增强了全国人民对党中央反腐惩贪的信心。除了“打虎”“拍蝇”之外,还有“猎狐”——“天网行动”抓捕外逃人员,“抓违纪”——公款吃喝、违规用车等,“抓巡视”——实现对行政机关、央企、金融单位等全方位覆盖,多管齐下,成绩斐然。从表3中我们不难发现,2013年是一个重要节点,与2012年相比,全国检察院查办贪腐案翻了将近5倍,腐败分子在反腐高压之下无处藏身。之后,反腐工作逐渐常态化,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指出:“反腐斗争永远在路上”,“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面对这些反腐成就,我们也应当理性地看到,纪委在这场反腐败斗争中充当着“主力军”的角色,发挥着事后惩治、补救的功能。我们不禁要反思:腐败造成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流失又该如何补救呢?除了纪委,难道就没有别的反腐出路了吗?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尤为重要。当前腐败问题呈现出一些个性的方法和手段,尤其是随着大案、团伙腐败案的增多,对我们在研究对策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众多的研究聚焦于对腐败的惩处上偏重严密刑事法网和加大打击力度,对腐败滋生和蔓延的深层原因剖析不够。笔者认为,以权力为核心、惩防并举、长期有效的预防腐败系统工程的构建亟待加强,切实让官员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必须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如何紧密联系国情,针对当前我国反腐问题提出建设性、可行性的预防腐败方案,是本文深入研究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

表2 十八大后落马高官数据统计*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www.ccdi.gov.cn统计的对象为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军)及以上官员,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

表3 全国检察院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情况*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6年工作报告。

二、多元视角的预防腐败观

美国著名的公共行政学家罗森布罗姆,真正提出应当从管理、政治和法律等多元视角来认识和探究公共行政,以全面、系统地把握公共行政之本质[7]。受其启发,本文试图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行政伦理学等多元角度深入剖析腐败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政治学视角——权力的制约机制

北京大学政治学教授俞可平曾指出:“如果只是很少一部分官员腐败,原因更多在于官员本身,如信仰缺失、自我约束不严等等,但是如果有大批的官员腐败,那肯定是制度出了问题。正如一个鱼塘,有几条鱼死,可能是鱼本身的问题;如果有大片的鱼死亡,那一定是鱼塘的水有问题。”*参见北京大学政治学教授俞可平于2015年12月3日在北京大学的讲座《政治学的公理》。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在体制转轨时期,体制之间的磨合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这个阶段中,旧的体制下建立的有关规章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被废止,而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从而形成在政策、规章制度上的“真空地带”,而这就是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产生的弊端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8]。

在现代社会中,腐败通常指权力腐败,即权力职能的蜕变或异化变质。因此,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监督,防止权力越界和失控,成为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是预防腐败的核心问题。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启蒙时期的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现代的汉密尔顿到当代的哈耶克等思想家,对权力都持怀疑态度,认为人类自身的理性不足以防止其对权力的滥用,对由此而带来的危险,只能用制度消除。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9]。目前,我国的腐败案件呈现出拉帮结派、腐败群体化;以权谋私、腐败家族化;权色交易、生活腐朽化;钱权交易、腐败金钱化;负隅顽抗、关系涉黑化;蓄谋外逃、呈现国家化等多重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当中的某些基本制度出了问题,如官员任用制度、晋升制度、权力制约机制。因此,建立高效的预防腐败机制,必须以权力制约为中心,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深化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在干部的任用、晋升等方面如果不是靠公平竞争,而是靠关系、走后门,致使一些能力差、素质低的人也进入政府机关或走上领导岗位,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干部任用制度。(1)在干部的选拔、任用标准方面,要确保干部德才兼备,有较强的无私奉献和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扩大民主,提高群众的选官参与程度,强化干部任用过程中的监督。未得到民众表决通过的,不得提拔和任用,从根本上扭转干部完全由上级任命的现象。(2)明确干部的罢免制度,对那些能力低、品行差、有腐败行为的干部要予以降级、罢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3)改革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过去的责任追究是只要被提拔人存在腐败行为就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即实行对干部推荐、考核、提拔等多环节的追究机制。本文认为,在追究提拔人时应区别对待。被提拔人在提拔之初就其身不正,对此领导要负失察之责;如果被提拔人在上任之初清正廉洁并且此前也没有任何腐败行为,而是在以后的过程中改变操守,这就无须追究提拔人的责任。

2.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层层审批大大增加了经济主体的经营成本,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极易导致寻租设租等行为。因此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制度。首先,要减少审批项目,政府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其次,要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办法,尽量减少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权力清单”*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行政职权,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布权力清单,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办事;最后,行政审批项目不应该由相关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专家审查、咨询制度,着力解决审批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减少权钱交易和寻租设租的可能性。

3.完善民主制度。过分集权是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重大弊端,许多事情都由党政“一把手”说了算,权力太过集中,其他成员在民主表决中成为“陪衬”的对象,挫伤了成员参与决策的积极性,更为官员腐败特别是“一把手”滥用职权提供了条件。因此,我们的制度设计必须要尊重民主参与权、民主表决权,坚决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且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表现为: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议事,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传阅会签代替;重大事项的敲定,必须实行会议表决,以此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4.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是预防腐败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核心就是让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财产数额公开化,接受公众监督。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来源、数量、变动等,由主管机关予以审核。隐瞒、谎报、转移财产或者不能说明财产的正当来源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最近二三十年,国家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已做出种种努力,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但是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遭到各方的抵制。另外,所实施的政策规定本身也存在缺陷,如财产申报主体不清晰、适用范围较窄等。因此,我们应该群策群力加快财产申报法的出台,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保驾护航。

5.改革举报制度。举报是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的重要环节,对腐败分子起到重要的震慑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实名举报制度,这往往会打消人们举报的积极性,使一些了解干部腐败行为并且想检举揭发的人因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望而却步。如果国家不能解决保护举报人的问题,那么人民群众势必就会长期屈服于腐败分子的淫威之下,敢怒而不敢言。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我们也应当鼓励匿名举报。不可否认的是,匿名举报很可能会因个人恩怨而产生不负责任的随意举报,给国家机关的工作带来混乱。这就需要受理举报机关进一步增强鉴别举报线索真伪的能力。

(二)经济学视角——官员也是“经济人”

一个人在成为公职人员之前首先是一个“经济人”。根据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观点,“经济人”[10]是指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人的行为动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我的利益或效用,工作只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因此,管理制度的设计要么能确保个体自由地追逐私利,要么以权力强制或其他激励措施使成员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经济学认为,政府官员同样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寻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腐败行为是具有成本和收益的,政府官员在无形之中会进行着成本—收益计算。只有当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时,官员才会从事腐败活动。如果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小于其成本,官员会感到得不偿失,自然也就不会腐败了。因此,构建预防腐败机制必须要立足于经济学进行官员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抓纲治本,将官员的腐败思想扼杀在摇篮之中。

从官员的个人角度来看,腐败的收益就是利用职权从他人或国家那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等。一次成功的腐败行为获得的收益可以用公式表示为:g=f(m、s),m为物质因素、s为精神因素。同时,官员在从事腐败活动时也要承担风险,因此腐败收益的计算必须将风险考虑在内,这时候的私人净收益表示为:G=g×(1-p),p为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官员腐败成本用公式可以表示为:C=c1+c2+c3×p,c1表示预备成本,即官员为了获得谋取私利的工具——权力,而做出的种种努力;c2表示实施成本,即官员发现制度漏洞、创造腐败机会而投入的精力和费用;c3表示风险成本,即官员因腐败行为而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物质损失,包括现有的职位、权力、薪水与社会地位、个人的自由、声誉等等。一般来说,预备成本和实施成本是比较确定的,而风险成本是潜在的,只有那些被查处的腐败官员才会完全承受腐败的风险成本。腐败败露的可能性不会是100%,它和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p有关[6]62-63。

综上来看,官员腐败的净收益可以表示为:W=G-C=g×(1-p)-(c1+c2+c3×p)=f(m、s)×(1-p)-(c1+c2+c3×p),当W>0时,官员才可能选择腐败行为。从公式中我们不难发现,查处概率、腐败收益、腐败成本直接决定着官员是否选择腐败行为。收益越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越高;成本越大,腐败的可能性越小。在收益、成本固定的情况下,查出腐败行为的概率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预防腐败机制。

1.正视官员的“经济人”自利动机,对官员的利益给予合理补偿。古人云: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结构不合理、体系不清晰、权益失均、激励功能不足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迫使一些官员“另谋出路”,特别是一些掌握重大事权财权的官员将国家的财政资金中饱私囊。由于多种原因,西方的“高薪养廉”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实施的条件,但是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如改革工资结构、津贴补贴使用规范化、采用薪酬级差制,增强激励功能,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工资水平,同时完善福利制度,消除国家公职人员的后顾之忧。

2.创新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运转体系,一方面彻底改革财政资金的收缴方式,对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单位开票、财政统管”的思路,具体可采取“两个分离”的管理办法,即“票款分离”“罚缴分离”[11]。另一方面要禁止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行为。多年来,“小金库”一直以各种方式藏匿于各个单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可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解决本单位急需的开支,同时由于其隐秘性较强,知情度不高,往往也会成为某些官员个人的“钱袋子”。

3.强化处罚机制,提高腐败成本。上述表明,提高反腐机关的工作效率,依法从重给腐败分子以严厉制裁,能够大大提高腐败成本,使之成为得不偿失的事情。破案率高、判刑率高是增加腐败成本最直接的体现,因此必须建立专业的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队伍。同时,加大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也是增加腐败成本的重要手段,可以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从重量刑,提高罚金数额,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三)法学视角——立法、司法

为了更好地防止官员腐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最佳手段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权力,从权力的授予环节,到决策环节、执行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制度以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行使。控制和预防腐败法律机制能够通过一系列的反腐法律规定和执法司法环境,使之成为按照既定的反腐目标和控制要求实现维护导向、支撑运动,并保持自我调节和良性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及行动方式。很显然,其核心是利用法律机制和手段优势预防和控制腐败。法律机制具有惩罚作用、教育和改造作用、威慑作用、激励作用和补偿作用等特点[12],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立法机制。立法机制是治理腐败问题的根本,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预防腐败法律体系,才能在具体工作中有法可依,在反腐斗争中占得先机。目前,我国在控制腐败的法律规范体系方面还是初具规模的,有利于今后深入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廉政制度。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最重要的还是在我国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制定反腐败法是当今世界的重要发展趋势,而我国的刑罚和其他单行法规关于反腐败的条款,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是当务之急。这也有利于预防、发现、侦破、查处和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制定的反腐败法应体现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特殊犯罪特殊处理原则,增强可操作性。

2.改革司法机制。首先,要确保司法独立,在我国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法院不仅要在机构设置上与行政、立法部门独立,更要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方面,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党政领导的干涉。法院独立的必要性就在于它不仅为司法权的行使提供了组织和场所的保障,也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干扰。其次,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腐败。司法机关被看作为社会排难解纷、对公民行使生杀大权的“操刀手”,司法部门一旦发生腐败,必将直接破坏国家的法制,纵容犯罪,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要充分加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通过法律对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权限、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以及监督的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实现监督的法制化。最后,还要建立制衡机制。法院、法官的权力大、责任重,只有建立权力的制约机制,才能防止大权独揽、肆意妄为,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

3.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新发展。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进一步加强了控制腐败的国际法律合作,形成了控制腐败尤其是腐败犯罪的较完整、全面的国际法律合作的原则、措施和制度。《公约》中规定了定罪机制、引渡、专职机构、诉讼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及资产追回等多项内容,我国作为其中一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国内有关控制腐败的程序和试题立法,使之尽可能与《公约》相契合,确保《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司法协助体系在我国顺畅运转。针对我国目前贪官外逃严重的现象,我们可以利用《公约》提供的契机广泛建立控制贪官外逃的国际司法协作机制,在尚未建立国际司法协助的国家也可以建立相互间的案情通报机制,使外逃官员无处藏身。

三、结语

反腐败理论研究既是一个历史性课题,也是一个现实性的难题,需要多层次探索、多方面思考、多角度提出对策,从而推动防控腐败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促进反腐败工作理论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用科学的思路引导民众,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工作,用科学的制度构建体制,进而调动全民力量参与反腐败斗争,不断筑牢制度防线、法律防线以及思想道德防线,形成强大合力,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02-18(7).

[2]蒋周明.腐败探源与反腐败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3.

[3]王沪宁,主编.腐败与反腐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16.

[4]海登海默.腐败的面貌:以比较眼光进行的探索[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7(3):37-48.

[5]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张岱云,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6]倪星.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7]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415.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27.

[9]廖斌,廖天虎.腐败防控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21.

[10]竺乾威.公共行政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44.

[11]罗中敏.腐败成因与防治对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1.

[12]李晓明.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74-276.

[责任编辑:张天景]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echanism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rruption under Multiple Perspectives

XU Ru-fei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Law and Politics,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China)

At present, the situation of anti-corruption is still severe and the struggle against corruption appears long-term, complex and arduous.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usually comes not from the corruption itself, but whether the idea and method to solve the problem conform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o get rid of the plight of corruption, not a subject can bear the heavy responsibility, but a large number of disciplines are needed to work on it. Besides, some measures can be taken, such as using the scientific regulations to construct system, making all people combat corruption,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law and ideology and morality.

comba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severity; joint efforts

2016-11-02

徐如飞(1992— ),男,江苏省扬州市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行政理论、政策人类学。

D630.9

A

1002-6320(2017)01-0102-06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而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的研究决定,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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