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辅导员的学生信息保密责任制度研究

2017-03-29 02:31婷,
成都工业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保密个人信息辅导员

兰 婷, 陈 英

(1.成都工业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成都 611730;2.四川殷诚律师事务所,成都 610073)

美国高校辅导员的学生信息保密责任制度研究

兰 婷1, 陈 英2

(1.成都工业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成都 611730;2.四川殷诚律师事务所,成都 610073)

美国学生信息保密制度完备,高校辅导员是大学生信息直接的、主要的管理人,研究美国高校辅导员的学生信息保密责任制度对完善我国高校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美国通过立法划定学生信息保密的范围,以赋予学生、家长七项信息权的形式,要求高校辅导员承担准确记录并保密学生信息的义务,同时建立高校辅导员在法定情形披露学生信息的豁免制度,赋予高校辅导员一定信息公开权,而高校辅导员违反保密义务则可能导致学校失去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后果。

美国;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制度

美国的辅导员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矫正和治疗有心理问题的学生,但是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辅导工作的目标逐渐“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转变, 辅导内容从纯心理领域向学生学习生活和生涯发展拓展, 辅导工作的本质也就从心理工作转变为一项学校育人工作了。”[1]美国高校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心理、就业、生活等辅导的同时,接触到大量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心理状况、职业倾向、个人偏好等,这些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原则上应该予以保密,但是在某一些情况下,一些学生的信息包含危害学校正常管理或社会公共秩序的因素时,高校辅导员可以向学校或相关部门人员披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对此美国无论从国家立法、司法判例,还是高校辅导员的行业规范及学校层级的学生信息管理规定中,皆有体现。本文将对美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信息方面的保密责任及其豁免制度进行介绍,以期能对我国高校学生信息的保密制度建设有所启示。

1 美国现行高校辅导员在学生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学生信息管理立法成熟,早在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家庭教育和隐私法案”(Family Education Rights and Privacy Act,FERPA)赋予家长和学生对学生信息享有七项权利[2],并从道德、法律的角度考虑,对家长的知情权、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的隐私权进行平衡,2009年还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美国的辅导员联盟还制定了《辅导员道德标准》(Ethical Standards for School Counselors),特别设专章规定辅导员的保密责任(Confidentiality)。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判例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上,美国法院与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相关的案例,就辅导员是否可以将大学生的在校的学业、表现等信息告知其家长,违纪记录是否是应该保密的学生记录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学术上关于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研究,则主要以研究FERPA之下学生信息保护的形式展开,学者们对现有的学生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检视、对比、批判。

2 美国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制度中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部分。[3]

2.1美国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制度的主体包括信息保密主体和信息被保密主体两部分。

该制度中辅导员是信息的保密主体。根据美国《辅导员道德标准》的规定,高校辅导员对其接触到的学生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同时因为辅导员向学生提供的心理、就业咨询等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高校辅导员之间可能就个案进行专业问题的交流。因此,凡是接触到学生信息的其他辅导员,也对该学生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又因为学校作为一个组织化的管理机构,辅导员了解、制作的学生信息资料,同时也是学校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于是接触到、知晓学生信息的人都是信息保密的责任人,包括由学校聘用在行政、监察、学术、研究或者后勤岗位上的人员,与学校有着合同关系的人(例如,审计员,律师、采购代理),服务于董事会的人,服务于学校官方机构或者辅助其他学校官员履行职责的学生。

学生是该制度中的信息被保密主体。虽然在FERPA和《辅导员道德标准》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定义,但是在一些学校执行FERPA的文件中,对于“学生”的界定相当广泛,譬如MORNINGSIDE学院的《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案信息指南》中,将正在或曾经就读的学生,包括参加联合培养、通信教学或者远程教学项目的学生都包含在受FERPA保护的范围之内。

2.2美国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3]117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制度的客体是大学生信息,FERPA将教育机构所保存或人们为这些教育机构所作的、直接与学生相关的信息都纳入学生信息管理的范畴[4],并列举了受保护的教育信息目录,包括学生的名字、住址、电话、出生日期和地点、学习的专业、正式参加的活动或体育运动、运动会成员的体重和身高、出勤日期、获得学位及奖项、学生之前就读过的教育代理及机构等。如高校辅导员需要对目录信息进行公布,那么必须取得大学生的同意。如果没获得同意而披露此类学生教育记录,一般认为是对学生不利或者侵犯隐私。

但是FERPA也将一些种类的文件排除在了教育信息之外,主要包括:1)教工人员的工作记录。教学的、监督的、行政的人员和教育人员的助理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仅仅保存在制作者的手中,除了工作的替代者外并不向任何其他披露,比如老师的学生等级记录;2)执法记录。学校的执法部门出于实施法律的目的采取行动制作的记录;3)学校聘用人员的业务记录。被学校聘用但又不在学校负责的人,在正常业务中制作或保存的、仅仅与这个人相关的,与其作为被雇佣者的能力证明,并不会用于其他目的的记录。4)医疗记录。内科医生、精神病医生、心理学者或其他专业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在其专业或辅助专业能力范围内对年满十八岁、或正在就读高等教育的学生做出或保存,仅仅使用于该学生治疗相关事宜的记录,该记录除了记录者亲自查看外,不得向提供治疗服务以外的其他人透露。[4]

同时,在一些学校执行FERPA的信息指南中,学生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保障号码,种族或民族,性别,公民身份,国籍和宗教没有被认为是目录信息。对于违纪记录是否是应该保密的学生信息,这一讨论最后在美国诉迈阿密大学(United States v. Miami University)一案[5]中,由美国上诉法院第六巡回法院将违纪记录确定为教育记录,受到FERPA的保护而告终,但是国会明确了披露的范围及例外。

2.3美国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美国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及大学生、家长及辅导员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2.3.1 大学生享有信息公开决定权、公开知情权、检查权、异议权、听证权和修正权

美国高校辅导员对学生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学生信息的公布与否取决于学生的同意与否。美国辅导员不得在没有获得学生对个人、代理人员或相关机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披露教育记录或者除了目录信息之外的包含在其中的个人可识别信息,如关于学生信息的政策或实践。

知晓权利是行使权力的前提,FERPA要求高校有效通知学生家长、已经18周岁正在参加高等教育的学生FERPA法案所赋予的权利。《学校辅导员道德标准》也要求高校辅导员应告知每个个体学生其接受咨询服务的目的、目标、技术和程序规则,并以发展的、合适的方式,披露保密的限制;以合适的方式,比如教师指导课程、学生守则、学校咨询手册、学校网页、口头通知或者除口头通知之外的学生、学校和社区通讯向学生个体解释保密的限制。

FERPA赋予大学生对自己学生信息的检查权、异议权和修正权。大学生可以检阅或复审教育记录。每个学校都应该建立合适的程序回应大学生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学生教育记录的要求,并且回应期限不得超过提出要求后45天。但是如果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任何材料或者文件涉及多名大学生,大学生仅仅能检阅或复审与自己相关的材料或文件部分,或者被告知这些材料中的特定消息。[4]同时,FERPA规定学校应该举行听证会,允许大学生质疑、纠正和删除在学生教育记录中引人误解、错误或者不合适的信息。[4]

2.3.2 家长享有对子女信息的代理权与知情权

FERPA肯定家长对未成年子女信息的代理权,赋予家长在子女18周岁以前,对学生信息享有公开决定权、公开知情权、信息检查权、异议权、听证权和修正权。学生在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以上权利让渡于学生自己行使,这时学生成为以上权利的权利人,被称为有权利的学生(eligible students)。

至于“家长是否对成年子女信息享有知情权”的问题,美国社会最初坚持“替代父母主义”,认为高校可以完全替代父母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后又奉行“无父母主义”,认为子女成年即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无需高校与家长干涉子女的学习生活,但介于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在经济、心理上的不成熟及家长对子女的天然的影响力,美国高校又肯定家长参与学生管理有利于学生发展,承认家长对学生信息享有知情权。FERPA认可在不与各州相关信息披露法案向冲突的情况下,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获得未年满21周岁学生违反联邦、州或地方法律、违反校纪校规、使用或者拥有酒精或买卖受控制的药物的信息,无论这项信息是否包含在学生教育信息中。[4]

但是《学校辅导员道德标准》无疑是承认家长对成年子女信息的知情权的。《标准》要求高校辅导员认识到所有的、无论是否具有监护权的父母或监护人,基于角色的道德与法律的规定都对子女具有特定的权利或责任,尊重父母或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并且视具体情况,致力于与父母或监护人建立合作关系以促进学生的最大发展。《标准》在肯定保密义务是高校辅导员对大学生的主要义务的同时,提出保密义务需要与父母或监护人的合法的、固有的、指引学生生活的权利相平衡,并需要在学生自行决定的固有权利、做出同意或赞成的能力与父母或家长保护学生并代表他们决定事项的合法权利与责任之间保持平衡。但是《标准》也要求高校辅导员在协助父母或监护人干预学生的效力与福利面临困难时,必须遵守法律、当地指导方针和实践中的道德标准。

2.3.3 高校辅导员享有一定学生信息公开的决定权

大学生信息保密工作具有复杂性,FERPA和《标准》皆承认如果保守秘密可能会有损正常的社会秩序或学生自身利益时,高校辅导员可以向相关部门、人员披露大学生信息。FERPA中规定了学生信息披露的例外,而《标准》则规定高校辅导员在某些场合可以结合个案的特性决定信息保密还是披露,特别是在披露学生信息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严重的、可预见的伤害时尤其需要三思而行。因为严重的、可预见的伤害的判定在不同的学校是不同的,其定义会受到学生发展、实足年龄、环境、家长权利和伤害的性质的影响,所以当难以确定一个例外的有效性的时候,高校辅导员还可以共同商量其专业问题。[6]

3 美国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责任的豁免制度

美国虽然强调高校辅导员应对大学生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但是如果保守秘密可能会有损正常的社会秩序或学生自身利益时,高校辅导员可以向相关部门、人员披露学生信息,因此,在美国高校辅导员可以为社会、学校正常秩序、学生自身利益而披露学生信息。

3.1 违法违纪信息可披露

FERPA虽然强调对大学生隐私的保护,但是并没有禁止对大学生违反法律、校规校纪的处理信息的披露:1)如果高校认为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高校可以披露大学生的名字、违规行为,和给予学生的任何处理,也可以包括其他学生的名字,比如受害者或证人,但是需要取得其他学生的书面同意。2)如果大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学生本人、其他学生或者学校社区的其他人员产生重大风险,可以将涉及违纪行为处分的学生信息披露给老师和学校官员,包括对该学生的行为有着合法利益其他学校的老师和官员。

3.2 为学生利益而披露

高校辅导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为学生利益而披露相关的学生信息:1)避免学生的危险行为。高校辅导员在发现一个学生行为危及自身或他人时,在经过深思熟虑并与其他辅导员探讨之后,可以通知父母或监护人或其他权威机构。当父母强调需要对处于危险中的孩子采取有利行动时,因为学生有时候会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审查或(和)父母的关注而进行欺骗,所以高校辅导员可以向父母披露风险评估,决不能否定伤害的风险。2)保护学生健康、安全。根据部长的条例,与紧急情况相关联,如果这些信息的披露对于保护学生或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是必须的,那么高校辅导员可以向合适的人披露信息。3)支持学生获得学习机会。在学生寻求进入其他高校时,辅导员可以向其他学校官员,包括具有合法教育利益的老师披露学生信息。4)与学生申请或获得财政资助相关。5)提高少年司法的服务效率。如果被允许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关于少年司法体系,并且在判决之前,披露学生的信息更有利于该系统有效服务于学生,那么高校辅导员可以进行信息的披露,但是获得信息的官员或当局以书面的形式向高校保证:信息不会向其他任何人透露,除非按照联邦法律可以不取得学生父母事前的书面同意。

虽然美国认可高校辅导员在以上情况可以披露学生信息,但是美国同时要求高校辅导员在对学生信息进行披露时,要尽可能促进学生在处理自我信息的自治、独立能力,使用最合适和最少干扰的方式违背保密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发育年龄和违背保密的具体情况,还可以酌情让学生参与讨论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时间。[6]

4 美国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制度的监管体系

美国为了确保各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学生信息管理制度,专门在FERPA中赋权教育部长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的违法纠正机制。[4]教育部中专门设立家庭政策执行办公室(the 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负责调查、处理、检验或裁定违反FERPA的行为和关于对声称违规行为的投诉。该办公室除了听证行为以外,其项下的职权不能交由任何地方办公室或部门行使。如果学校有违反FERPA的行为,教育部长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时,可以终止政府对该校的资金支持。[4]

5 美国高校辅导员违反学生信息保密制度的法律后果

在美国,如果高校辅导员违反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学生信息进行不当披露,通常难以追究其责任。比如高校辅导员在违反保密责任擅自披露学生信息给没有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时,学生及其父母是否有权根据民权法案第1 983项的规定对学校提起诉讼,美国最高法院以FERPA赋予学生的是集体权利,而非个人权利为由拒接学生或其父母因学校违反FERPA的规定而起诉学校的权利。但是学校一旦教育部门判定违反FERPA,学校将不能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

6 美国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分立①,并将“依法取得”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依法”取得信息决定了应该由法律、法规对哪些机关在没有取得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去收集、获取相关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送等问题作出规定。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仅仅在《护照法》和《身份证法》中对护照与身份证的制作者不得泄露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做了规定。高校辅导员作为教育领域学生个人信息的直接接触者、收集者,其在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中起着关键作用,而建立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从制度上规范高校辅导员的保密责任尤为重要。从美国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看,我国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借鉴:1)尽可能将一切辅导员可能接触到的学生都纳入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2)制定学生信息目录,明确学生信息保护的范围;3)确保学生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公开决定权;4)明确家长对学生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公开决定权;5)明确辅导员可以披露学生信息的具体情形。

注释:①《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张铤.论美国高校辅导员制度[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 (1):92-94.

[2]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from education records to parents of students attending postsecondary institutions (June 7,2007)[EB/OL].[2017-06-08].http://www.ed.gov/policy/gen/guid/fpco/hottopics/ht-parents-postsecstudents.html.

[3]张文显.法理学[M].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4]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1232g.Family educational and privacy rights[EB/OL].[2017-06-08].https://1.next.westlaw.com/Document/NA00A5F006CB911E2B54299305CE1E81B/View/FullText. html? transitionType=UniqueDocItem&contextData=(sc.Default)&userEnteredCitation=20+USC+1232.

[5]294 F.3d 797(6th Cir.2002).[EB/OL].[2017-06-08].https://1.next.westlaw.com/Document/Ib6bbfe8079dc11d98c82a53fc8ac8757/View/FullText.html?transitionType=UniqueDocItem&contextData=(sc.Default)&userEnteredCitation=294+F.3d+797.

[6]Ethical Standards for School Counselors.[EB/OL].[2017-06-08].http://www.doc88.com/p-9703197081836.html.

ResearchontheConfidentialSystemaboutStudentInformationforCounselorsinAmericanCollegesandUniversities

LAN Ting1, CHEN Yi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engdu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Chengdu 611730,China;2.Yin Cheng Law Firm,Chengdu 610073,China)

The confidential system about student information in American is complete. School Counselors are the direct and main managers to the student information. It has great referential value to study the confidential system about student Information for counselors in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or perfecting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college students in China.The United States defined the scope of confidentiality about student information by means of legislation. This legislation requires the school counselors must take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meanwhile, gives them certa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ights. That is to say, the school counselors can disclosure the students information in the legal situation. the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of the school counselors,the rights of the school counselors to disclosure the information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If the school counselors violate these obligations, the colleges or universities may lose the government financial support.

American; school counselors; student information; confidentiality; system

10.13542/j.cnki.51-1747/tn.2017.03.007

2017-06-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16JDSZ2060)

兰婷(1981—),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电子邮箱:45417827@qq.com。 陈英(1974—),女,律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DF36

:A

:2095-5383(2017)03-0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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