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思考

2017-03-29 20:00
池州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教育法文明生态

徐 洁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关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思考

徐 洁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需要重视和发挥法律的引领与规范作用。通过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立法,规范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为解决生态危机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了有效建设生态文明教育的法律规范,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在执行、实施、效果评价等方面要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协同参与的合作理念以及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基于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必要性与基本理念的分析,我国应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文明教育法》。

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教育;立法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自然的和谐共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为了有效贯彻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我们亟需通过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来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即“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1]。因为,“无论是生态文明理念的树立,经济结构的调整,还是生活方式的变革,或是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都离不开教育的参与和贡献”[2]。那么,如何有效提升全民生态文明素养,并使生态文明教育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即是将生态文明教育规范化、程序化与法制化。鉴于此,我国亟需建立生态文明立法体系,进而保障生态文明教育逐步从抽象化的理论概念走向实际行动。

1 我国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3]。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同样需要重视和发挥立法的引领与规范作用。只有通过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才能规范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继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1.1 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是落实生态文明教育的必要保障

要想让生态文明教育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就需要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使生态文明教育有法可依,并且能够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执行与实施。一方面,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有助于保障生态文明教育作为基础性教育与全民性教育的法律地位。生态文明教育是解决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途径,它理应作为一种基础性教育被纳入到我国正规教育体系之中,同时也应以一种全民性教育的身份与角色在全社会各个阶层中广泛开展。但是,由于我国当前应试教育体制所存在一些问题,生态文明教育的基础性教育作用与全民性教育地位很容易在教育实践中遭到忽视与放逐,这便会影响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是保障生态文明教育执行效果的重要途径。诚然,很多受教育者对于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是十分认可的,同时也认为有必要通过接受生态文明教育来提升自身的生态文明素养。但是,受应试教育所支配,受教育者往往会选择去学习与升学考试密切相关的课程,至于生态文明教育这类与其直接利益相关性不高的课程却得不到受教育者的真正关注,即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可见,如果有一部较为完整、科学的生态文明教育法律,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就不会遭遇到诸多挫折,甚至是流于形式。因此,只有通过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才能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对此现象加以干涉与修正。

1.2 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是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

建设生态文明是针对工业文明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而提出来的。生态危机的产生原因多样复杂,但其根源在于人,在于人精神世界的贫乏与生命意义的迷失[4]。人类只有在心态失去平衡之后,才会导致生态失去平衡。工业文明背景下的占有式人格将个体的生命意义追求寄托于盲目的物质消费与感官欲望的“表皮性”满足,强调科技理性与工具理性的专断性价值,切断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联系,并最终引发生态危机。因此,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危机在本质上是人生命意义迷失的结果,也可以说是人与自身本性相疏离的结果。在此意义上,人的认知取向、思维方式、审美态度、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发展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甚至是异化的。通过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就是借助保障生态文明教育各项目标的实现,来克服占有式人格在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上所存在的认知偏离、审美异化、道德观念迷失与行为方式不合理等弊病,继而在全社会确立生态性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换句话说,生态文明教育立法能够通过规范生态文明教育,帮助受教育者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培育其关爱万物生命的责任意识与伦理视野,进而回归人的生命本性,澄明人的生命意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1.3 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需要

面对生态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专题,在系统论述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将其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报告指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之中。可以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在重新反思与审视自身文明发展历程与生存方式之后所寻求到的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也是实现我国经济、生态、社会与文化等要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国家重大战略。须知,实施这一战略的核心与关键在于人,在于人的价值理念与生态行为方式的培育。而要想培育人的生态价值理念与生态行为方式,同样需要重视立法的作用。因为只有通过国家立法行为的积极引导,对生态文明教育采取一种整体的保障措施,对全社会进行全方位的认知、情感与行为教育,才会将人们的意识行为规范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5]。换句话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生态人”的培育,实施生态文明教育是培育“生态人”的根本途径,故而,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需要。

2 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应体现的基本理念

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法律规范,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发展需求,更要时刻注重自身的教育立场与教育属性。鉴于此,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在执行、实施及其效果评价上也要体现一些与社会发展和教育进步相关联的基本理念。

2.1 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从法律的制定过程到法律条文都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把人的本质、人的需要与人的素质发展摆在立法目的与立法过程的首要位置。即是说,一切都要围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促进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两个最为根本的目标来展开。因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6]。作为一项有价值的人类实践活动,生态文明教育亦是如此。具体点说,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之所以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因为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是为保障和调整生态文明教育服务的,其根本使命在于实现生态文明教育的最终目的,即以人为中心的“人——社会——自然”三位一体的和谐共生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的价值不仅在于教育本身,而且具有重要的人学价值;生态文明教育的任务,不仅仅是生态知识的传授、生态道德的培育与生态审美的陶冶,其更为根本的任务则是澄明人的生命本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概而言之,生态文明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在此意义上,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十分有必要以“以人为本”作为其立法理念,并以此理念贯穿于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始终。需要指出的是,强调以人为本,并不等同于把人的利益凌驾于生态环境之上,即“人类中心主义”,而是指在尊重生态运行规律基础上谋求人的利益发展。

2.2 协同参与的合作理念

协同参与的合作理念主要是针对生态文明教育立法过程来探讨的,它意味着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不应是一个部门或者是一些个体采取孤立封闭的方式制定生态文明教育法律,而是多个相关部门和多元社会公众联合参与生态文明法律的制定过程,即实现教育法律决策的民主化。从本质上讲,生态文明教育是一项需要全体社会公民参与的系统工程。一方面,它需要动员全社会的所有成员积极树立生态文明价值理念,提升自身的生态素养。即是说,生态文明教育的对象既包括大、中、小、幼在内的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包括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还包括社会各阶层的社会成人等等,他们都应主动承担起生态文明教育主体的角色与责任。为此,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不应对参与群体作出任何狭隘性限制,而应该认真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鼓励与倡导广大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立法过程,从而使生态文明教育法律的制定过程由“思想专制”走向“交叠共识”。另一方面,生态文明教育立法需要包括财政部、教育部、环保部在内的多个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需要动员多个政府主体的积极参与。离开了任何一方的积极配合,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实践就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钳制与掣肘。只有综合协调好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才能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科学性,才能为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2.3 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

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所应坚守的另一个基本理念,从性质上来说,它是结果指向的。一方面,它要求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正确协调好人、社会与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具体地讲,就是通过生态文明教育立法,规范和引导生态文明教育实践,使“人—社会—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融入广大受教育者的思想观念之中,进而提高其生态认知素养与行为品性。另一方面,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是一个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广泛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一活动在执行与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到这些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不同利益主体都对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的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通过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企业单位希望推进生态化实现绿色高效生产;学校希望能够获得与之相关的专项资金投入与师资队伍,以改善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效果;社会公众希望生态文明教育能够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以“还我青山绿水”,等等。因此,如何有效促进、协调与保障各方合理利益是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所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基本理念的又一体现。

3 关于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构想

基于对生态文明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与对生态文明教育立法基本理念的理解,我们认为,我国亟需尽快制定符合当前实际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文明教育法》,以此保障生态文明教育的有效开展,进而提升社会公民的生态文明认知水平与行为素养。具体而言,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文明教育法》应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文明教育法》的总则

总则是对《生态文明教育法》概括性、纲领性的总体规定,它主要阐释了生态文明教育的性质、内涵、基本内容以及立法目的等。从性质上看,生态文明教育是一项需要全体社会公民协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帮助全体社会成员积极树立生态文明价值理念,提升其生态行为素养。从内涵上看,生态文明教育是环境教育的深入发展阶段,它所谋求的不仅仅是生态危机问题的解决,更是要求将教育提升到改变整个文明发展方式的高度,其实质是一项致力于培育受教育者生态文明价值观念的教育实践活动。从内容上看,生态文明教育应包括生态文明观教育、生态伦理教育、生态审美教育以及生态法制教育等四个方面的教育内容。从立法目的上看,生态文明教育立法旨在促使人们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制约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梦的实现,制约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只有切实提高社会公民的生态文明认知水平与生态文明行为素养,才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和谐共生。

3.2 生态文明教育计划及培训工作

生态文明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能局限于某一群体而忽视另一群体,相反,它需要将包括政府公职人员、社会民众、学校学生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作为施教对象。

第一,政府公职人员的生态文明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通过教育途径培育政府公职人员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强烈的现实性与必要性。这是由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行政主导机制所决定的。政府公职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带头人”,他们生态文明意识的强弱程度直接影响着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价,并且对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重视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生态文明教育,培育其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理念。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生态消费观、生态经济观、生态责任观、生态政绩观、生态技术观和生态安全观等多个维度对其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教育与培训[8]。

第二,全民生态文明教育。全民生态文明教育即是指通过广播、网络、电视等等各种新闻媒体,或者是运用会议、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与多种渠道对广大工人、农民、城市居民以及其他人士进行的生态文明教育[9]。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宏观与基础领域,《生态文明教育法》需要明确对社会公众进行生态文明知识普及、生态文明道德培育以及生态文明行为塑造的重要性。须知,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理应由全体人民共同参与。一个国家、一个地域,乃至一个社区,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认知存在偏差,抑或是缺乏参与积极性,那么搞好生态文明建设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生态文明教育法》需要给予全民生态文明教育充分重视,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全民生态文明教育走向制度化与常态化。

第三,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教育体系内部的教育是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重点与关键。因为,学校能够依托于基本完备的教育教学体系,通过固定的场地与时间、专业的师资队伍、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优质的教学环境等多种有利条件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生态文明教育。这种系统全面性是指,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既可以实施于基础教育,也可以实施于高等教育;既可以实施于普通教育,也可以实施于职业教育。即是说,学校可以形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生态文明教育体系。为此,《生态文明教育法》需要为建构这一教育体系作出具体贡献。一方面,《生态文明教育法》需要对各级各类学校生态文明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清晰界定,要求其将生态文明教育列入年度教育规划并作出具体部署;另一方面,《生态文明教育法》还要阐释清楚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态文明教育的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以及评价方式等内容,从而使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更加具体、可操作。

3.3 生态文明教育机构的权利与责任

《生态文明教育法》需要确定生态文明教育的主管机构、辅助机构、监督机构以及指导机构,并且对这些机构的职责与权力作出合理划分。根据我国历史与社会发展实际,生态文明教育的主管机构应该设立在环境保护部之下,由其专门负责全国生态文明教育方针、教育规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考核评估体系以及奖惩机制的制定,负责协调与正规教育管理部门、社会教育单位等相关机构的联系,以及指导各地依据实情制定具体的生态文明教育细则等。生态文明教育的辅助机构有很多,如教育部门、经济部门、财政部门、文化部门等,生态文明教育政策的顺利出台与有效开展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此外,《生态文明教育法》应要求成立由社会各个阶层人士代表组合而成的生态文明教育监督团,负责对生态文明教育的政策规划与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最后,《生态文明教育法》还要根据一定的标准,选拔出由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生态文明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的生态文明教育规划进行审议,对各地、各部门的生态文明教育实况进行检查、评估与指导。

3.4 生态文明教育的保障规定

第一,资金保障。作为一项系统的教育工程,生态文明教育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作为其运行保障。为此,生态文明教育立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教育经费,以满足生态文明教育理论研究、生态文明教育技术改进等方面的要求。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大财政拨款,设置专项教育资金,采用契约、合同与拨款的形式对生态文明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资助,并对为生态文明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其次,《生态文明教育法》还需设立生态文明教育公益基金,用来吸收社会、个人等慈善捐赠,并以此来充实生态文明教育经费。最后,生态文明教育要加大引入国际资金的力度。因为生态文明教育是一项有益于人类发展的世界性课题,它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故而我们需要引入更多的国际资金来推动生态文明教育的发展[10]。

第二,师资保障。师资是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保障,因为生态文明教育最终是通过教师来实施的,教师的生态文明素养直接制约着受教育者生态认知的生成、生态情感的发育与生态行为的塑构。然而,在教育实践中,许多教师自身在生态文明意识与认知、生态文明教育能力与教学水平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滞后与不足。鉴于此,《生态文明教育法》一方面要加大对从事生态文明教育专业教师的培训,要求其只有经过系统的训练并且考核达标方可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即是说,生态文明教育要形成比较严格的教师资格认证机制。另一方面,由于生态文明教育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往往具有浓烈的学科渗透性质,因此在教师培训过程中,需要将学科教学与生态文明教育有机地融合起来,实现二者的“深度融合”,这样才能在实践操作中显示出更大的价值。

第三,信息技术保障。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对各行各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深刻影响,生态文明教育亦不例外。具体而言,信息技术能够通过网络平台推进生态文明教育教学方式的变革,使生态文明教育教学能够以跨时空、虚拟化的形式呈现出来。这既有利于大幅扩大生态文明教育的受教育群体,也能够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提升生态文明教育教学的实践效果。除此之外,信息技术在生态文明教育专业教师的培训过程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生态文明教育课程设计与课程编制也离不开信息技术的保障;生态文明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网络平台的支撑下也能够更为便利且高效……。为此,《生态文明教育法》应对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提出具体要求。

3.5 生态文明教育的法律责任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所谓法律责任,即是指“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11]。生态文明教育的法律责任也是指行为主体由于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生态文明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而应该承担法定强制的某种不利后果。它是法律强制力最为直观的体现,也是保障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生态文明教育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三种类型。第一,对于侵占、破坏、损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设施及其展品的行为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拒不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予以其批评改正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第三,对扰乱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秩序或者是挪用、侵占、克扣生态文明教育经费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N].光明日报,2015-04-25(01).

[2]刘贵华,岳伟.论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J].教育研究,2013(12):10-17.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4]曹孟勤.生态危机与人性危机[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10):16-17.

[5]高见.我国环境教育的立法思考[J].求索,2011(8):169-17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11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8]马继东.生态文明视阈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观的培育[J].科学社会主义,2012(1):107-110.

[9]何向东.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的思考[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104-108.

[10]孙正林.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困境与路径[J].教育研究,2014(1):92-97.

[11]Black’s Law Dictionary[M].fifth edition.Wisconsin:West Publishing Co.,1979:1197.

[责任编辑:周芳]

Promoting Legisla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onn

Xu Jie
(College of Education,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9)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n should intensify legal leading and standardizing role.The legisla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n standardizes the work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n,promotes free and overall development of human,and provides legal safeguard for overcoming ecological crisis and boos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In order to effectively establish the legal standard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n,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should follow the people-oriented concept,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With the analysis of necessity and basic idea of legisla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n Law of PRC should start to be establishe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ucation;Legislation

D922

A

1674-1102(2017)02-0034-05

10.13420/j.cnki.jczu.2017.02.008

2016-10-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BAA140010)。

徐洁(1991-),男,安徽芜湖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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