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在经济侦查案件中的难题及对策

2017-03-31 18:42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赃款犯罪人难题

张 博 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追赃在经济侦查案件中的难题及对策

张 博 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在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搜集并分析了经济侦查部门的实战经验,总结了经济侦查案件追赃工作中存在的难题,论证了产生难题的原因,结合现阶段最新的信息化、数据化的经济侦查理念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经济犯罪侦查; 追赃; 难题

“破案不追赃,案子只办了一半”,这是许多经济侦查(以下简称经侦)民警心中的共识。经济犯罪严重损害公私财产权益,同时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直都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而追赃工作关系到对被害人的保护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历来都是经侦部门工作的重要一环。但在经侦实践工作中,追赃问题的复杂性却给经侦办案民警带来了许多困难,使得追缴赃款赃物成为现阶段经侦工作的难点之一。这个难题不仅使经侦部门办案的整体法律效果大打折扣,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人、保护被害人,还使经侦部门的工作不能有效地履行打击、服务、参谋的三大基础职能。同时还使受害人及广大人民群众丧失对公安机关的信任,造成了警民关系的紧张和社会基本面的不稳定。而最严重的是少数办案人员利用程序的不完善和监管的漏洞,使追赃工作变成少数人利益交换的工具,甚至出现私分赃款赃物的情况。因此,在学术理论层面必须加大对追赃工作难题的分析、研究,为经侦实践工作提供参考。

一、 经侦追赃工作存在的难题

经侦追赃工作中存在的难题是多样的,这是由追赃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犯罪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地隐藏、转移赃款赃物,而追赃工作本身又涉及各方利益,导致追赃协作难以开展。公安机关本身对追赃工作的认识也模糊不清,缺乏有效的监督、协作机制。这些都使经侦追赃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地方保护主义一直都是阻碍经侦追赃工作开展的难题之一,特别是在跨区域追赃工作中表现得更加明显。许多被追赃的对象往往是地方上的“能人”,有的还具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身份。他们利用其在当地的关系网,千方百计地阻碍异地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有时甚至人为地制造群体性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公然对抗进行追赃的公安机关。

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影响经侦追赃工作的突出难题。不同地区的经侦机关之间,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都存在一定的部门保护主义,为了本部门自身的各种利益,对经侦追赃工作不积极配合,有的甚至干扰、阻挠,使得追赃工作错过最佳时机或者无法开展,进而形成了一种“有利可图,一拥而上,互不相让;无利可图,一哄而散,无人问津”的现象。

2.赃款赃物转移途径多样、隐蔽

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对商品流通领域和金融服务领域有着一定的了解,犯罪得手之后,犯罪人会迅速通过各种渠道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加大了追赃的难度。在实践中,转移赃款赃物的方式非常多,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

(1) 直接携款潜逃。这是经济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赃物常见的手段之一。这种分赃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就地分赃,分赃快速,分赃后犯罪人直接掌控赃款赃物,隐蔽性强,分赃后挥霍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2) 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赃款。通过地下钱庄,以“洗钱”的方式转移赃款,是现阶段转移赃款最隐蔽,速度最快,追赃难度最大的转移方式之一,不仅转移的风险小,还便于再次转移。地下钱庄在收到赃款并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犯罪人就可以直接通过异地的地下钱庄直接取得剩余的赃款。地下钱庄的存在还为犯罪人将赃款转移到国外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3) 通过改变赃款赃物的形态进行转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直接将获得的赃款赃物就地处理,迅速地改变赃款赃物的存在形态,比如将赃物通过“地下黑市”低价变卖,再通过直接携带或者经银行进行转移。还有的犯罪人将所获得的赃款购买股票、债券或者外汇,潜逃到异地后再以抛售的方式转化成现金,以此转移赃款[1]。

3.不能正确处理追缴赃物与打击犯罪的关系

很多经侦机关都不能正确认识打击与追赃之间的关系,难以做到两全其美。一方面,部分经侦机关存在“重追赃,轻打击”的错误理念。这是由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被害人最关心的都是赃款赃物的追缴,而对犯罪人的处理则放在后一位。被害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催促经侦部门追缴赃物,从而使经侦部门的办案重心发生改变,使得原有的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大幅减小。另一方面,现阶段经侦部门还是将立案数与破案数作为考评的主要指标,而对追赃的考核并不重视,这直接导致经侦民警的追赃压力不够大。如果被害人是不特定群体,或者是侵害国家利益的经济犯罪,缺少了被害人方面的追赃压力,就会使经侦部门缺乏追缴赃款赃物的直接动力,导致经侦民警在追缴过程中没有积极性。

4.境外追赃难度大

被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的追缴一直都是困扰经侦部门的老大难问题。被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受限于我国的管辖权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不仅赃款赃物的踪迹难以查询,即使赃款赃物被及时、准确地发现,相关追缴的法律流程也会使时间和费用的消耗十分巨大,不能取得与投入相对应的社会效果。同时,境外追赃对时间的要求极为严格,一旦被害人的报案稍有延迟,就会使经侦部门的追缴工作陷于被动,导致赃款赃物被犯罪人再次转移或者挥霍,给追赃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二、 难题产生的原因

追赃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是多样的,而这些难题产生的原因更是十分复杂,其往往根植于社会运行中的种种陋习,给整个社会的良序发展,特别是经侦部门的追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1.有关追赃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追赃工作规定不完善,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司法程序进行规定,这也导致在实战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指导,造成了追赃工作的混乱。

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在规定具体的侦查行为工作的时候,并没有把追赃工作作为独立的侦查程序进行规定,没有设立对应的法条。这就使得经侦办案民警在进行追赃工作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法条,使得追赃工作的开展缺少法律的支持,办案民警在进行追赃的时候困难重重。

2.追赃制度不完善

经侦内部制度问题也是导致追赃难题的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①法律、法规对追赃工作的规定不完善,广大办案民警在认识上对追赃工作产生了误区,使得经侦部门产生了一种重赃物追缴,轻打击防范的执法理念。②追赃工作缺乏规范的激励机制和明确的上级指导,使得办案人员在追赃过程中干劲不足,组织松散。③追赃投入不足,必要的经费不到位,追赃的警力不够用,这都使得追赃工作不能顺利开展。④对赃款赃物的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同时部分经侦民警法律素质低下,漠视组织纪律,私分、侵占赃款赃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导致区域发展很不平衡, 东西、南北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各地政府为了保证自己区域内的经济发展, 对许多经济犯罪采取了漠视态度,纵容犯罪的同时,也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 特别是有些嫌疑人的亲友因为亲情、感情而视法律为儿戏,帮助嫌疑人转移、隐匿非法所得,欺骗办案人员[2], 导致追赃难。 同时,复杂的执法体系与模糊的管辖界限也使许多人在法律思维上有很大差异, 只按照本部门认为正确的程序办案, 还认为没有必要为其他机关的利益而影响自己在本地、本部门的关系, 从而产生了部门保护主义, 造成了部门之间追赃协作的难题。

4.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追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作,很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但是,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使得经侦部门在追赃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配合。更有甚者,为了维护自身的不法利益,公然阻碍经侦部门进行追赃。

三、 解决追赃难题的对策

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追赃难题,经侦部门一定要紧跟数字化时代潮流,充分利用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信息化侦查手段,推动追赃模式的升级,同时优化追赃协作机制及追赃评估机制,最终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经侦追赃制度,解决经侦追赃难题,提升经侦追赃效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健全相关的追赃法规,把追赃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追赃工作获得法律上的支持,提高追赃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规范追赃工作的行为,保障追赃工作合法、合理地进行。

刑事诉讼法是经侦部门进行追赃工作的法律基础,所以将追赃工作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内,是对追赃工作最好的法律支持。可以将涉及追赃工作的法条纳入公安侦查工作之中,在涉及执行问题的章节内,加入涉及追赃的法条,对追赃的主体、时间、手段等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但是刑事诉讼法毕竟是我国的基础法律之一,其权威性要求其具备一定稳定性,所以想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解决追赃的法律问题,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完成的。为此,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办法来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其中,可以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追赃进行法律支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具体规定追赃的程序。同时,公安部也可以出台类似《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部门规章,出台《公安机关追赃规定》,为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活动提供法律指导。

另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帮助经侦部门解决追赃难题的对策之一。一方面,公安机关应该联合其他司法部门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自觉帮助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对故意阻挠,甚至转移赃款赃物的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通过法律案例教育社会公众。

2.完善经侦部门内部追赃制度

追赃难题一方面是由追赃相对人的对抗及其他司法部门的不配合导致的。另一方面,经侦部门自身追赃制度混乱,监管缺失也是造成追赃难的原因之一。为此,经侦部门必须完善追赃制度。①以公安部的名义发布追赃管理规范,从追赃的时间、人员组织、审批等方面,具体规范追赃活动的各个环节。②建立追赃汇报、监察机制,运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积极发挥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职能,对下级的追赃情况进行监控、考核,确保下级公安机关合法、合理追赃。③严厉打击私分、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对于违法者,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者责任。

3.建立经侦追赃大数据平台

随着公安部经侦局提出“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经侦工作新理念,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经侦部门现有的查询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数字化侦查实战的要求。为此,经侦部门必须建立起一套以大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信息化追赃制度[3]。大数据在侦查工作上的优势已经有目共睹。它将侦查与数据信息相结合,从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同时推进,提高办案效率,推动资源合理配置。而大数据在经侦工作中更是可以描绘犯罪人转移赃款赃物的轨迹,及时发现追赃线索,为追赃工作提供情报指导。

另外,经侦追赃的大数据平台应将整合情报的核心锁定在赃款的流动情况上。这一方面是由经济犯罪的特点决定的,即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存在违法资金的流动;另一方面,查清赃款的流动情况是追赃工作的核心任务。所以,追赃大数据平台必须紧紧围绕赃款流动的情报信息进行建设,建立专门的追赃违法资金查控平台,为办案民警描绘出一个犯罪人转移赃款赃物的完整轨迹,提高追赃的实际效能。

4.优化追赃指挥、协作机制

追赃协作一直是追赃工作的难题,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更是其突出表现,严重制约了追赃的实际效果。因此,优化追赃协作机制,建立一套自上而下、区域协作、多部门联动的追赃指挥-协作机制势在必行。在具体协作制度的建设上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发挥公安部核心指挥能力。导致追赃协作难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协作的经侦部门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能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而作为全国级别最高的公安部门,公安部的权威是可以被公安部门普遍认可的,可以快速、有效地协调追赃工作中各个经侦部门的部署及所有必要的追赃环节。另外,在跨部门、跨境的追赃协作中,更需要发挥公安部的沟通作用。

(2) 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各方责任。经侦追赃协作难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追赃工作会产生大量的利益及可能会带来的责任。利益相互争夺,责任相互推诿,是现在经侦追赃协作的真实写照。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规定追赃权责分配,以规范的办案形式落实经侦追赃权责分配。作为追赃工作的第一部门,公安机关也可以建立与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监察等部门的办案协作机制[4]。

(3) 简化指挥程序,实现指挥扁平化。建立以公安部为核心的经侦追赃体系,难免造成指挥层级过多,上级过度干预下级正常追赃活动的情况。所以,要简化指挥体系,运用“经侦应用云”系统,通过云技术有效简化指挥流程,使追赃指挥信息化、流程化,最终实现扁平化。

5.加强涉外追赃交流与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全面加强了党风廉政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呈现出了对腐败分子“零容忍”的态度,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我党政治生活的重点。而公安部的“猎狐”行动则是我党开展的反腐工作之一,其中的境外追赃也是“猎狐”行动的重点。

涉外追赃的难度是有目共睹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涉外经济活动将进一步增加,随之而来的涉外经济犯罪活动也将大幅增加。所以,必须将现在许多经侦部门不愿意开展,也很少开展的涉外追赃活动常态化。经侦部门要积极总结涉外追赃的相关经验,在系统整理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同时,加强与外交部、外事部门的沟通配合,特别是要与外国警方建立追赃沟通、协作机制,保证涉外追赃的有效开展。

另外,追赃工作涉及各国的利益纠纷。发展中国家要求直接返还财产,发达国家要求分享追缴财产[5],这就涉及了国际追赃的利益分配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犯罪的海外追赃,我国应该建立起一套追赃收益分配制度。具体包括:建立有关的追赃收益分配机制,规定具体的分配数额;建立涉外追赃的专门基金,以保障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法律制度规定追赃收益分配制度的合法性等。

四、 结 语

追赃工作是经侦部门办案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彻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并挽回被害人的直接损失,也是关系到经侦部门打击、服务、参谋三大基础职能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现阶段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我国不遗余力地追捕外逃的腐败分子,公安部也积极开展“猎狐”行动,其中一项重要任务便是追缴犯罪人的违法所得,追缴赃款。所以,在可预见的未来,追赃工作量和追赃难度将会不断增加,而在实践中所遇到的众多追赃难题一直困扰着经侦办案民警,影响了追赃工作的开展。为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经侦追赃制度,通过制度化、程序化和系统化来实现追赃的常态化、有效化、规范化,帮助经侦部门切实打击经济犯罪分子,保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

[1] 包海勇,曹文智. 经侦追赃工作瓶颈及破解新探[J].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2(6):30-33.

[2] 曲红. 刍议经济犯罪的追赃难及解决对策[J]. 职业时空, 2012(9):140-141.

[3] 徐志,陈秋梅. 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的难点与对策[J].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6(1):69-74.

[4] 马曼. 经济犯罪追赃的困境与出路[J].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27(2):74-77.

[5] 苏薇,金红希. 费用补偿和收益“分享”问题之我见: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我国外逃贪官赃款的追缴问题[J]. 沈阳大学学报, 2004(3):56-57.

【责任编辑刘晓鸥】

DifficultiesofBootyRecoveryintheCasesofEconomicInvestigationandCountermeasures

ZhangBorui

(DepartmentofCriminalInvestigation,PoliceUniversityofChina,Shenyang110035,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literature, the actual experience of the 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is collected and analyzed, the problems in the work of economic investigation are summarized, and the reason of the problem is proved. Combined with the latest information-based, data-based economic investigation at this stage,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is put forward.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booty recovery; difficulty

D 631.2

: A

2017-03-16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15ZDA06)。

张博睿(1991-),男(锡伯族),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

2095-5464(2017)04-04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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