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淳毗陵志》人物传订误

2017-04-12 08:01陈立军
史志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长编御史司马光

陈立军

《咸淳毗陵志》人物传订误

陈立军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都610064)

《咸淳毗陵志》是现存宋代二十多种府志之一,在研究宋代常州地方史上具有重要史学价值,但其中存在诸多不实之处,严重影响了其可信度和史料价值。目前虽然已有两部点校本《咸淳毗陵志》出版,但是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史》的文献记载,《咸淳毗陵志》人物传仍存在六条失校之处。

《咸淳毗陵志》 人物传订误

《咸淳毗陵志》是现存二十多种宋代府志之一,也是研究常州地方文化史最重要的史料,而且《毗陵志》人物传较正史《宋史》列传早七十多年问世,在研究宋代人物传记的序列中占据重要的历史地位。二○○五年,四川民族出版社、广陵书社分别出版了点校本《咸淳毗陵志》,但是仍有不少失校之处。笔者试以常州市图书馆点校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咸淳毗陵志》为工作底本进行考订,兹将管见所及罗列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咸淳毗陵志》卷一七《李熙靖传》:“除浙东提举,命下,乃得河东。盖省吏受赇,阴以易之。”(第281页)

据《宋史》本传载,“浙东”当作“淮东”。《宋史》卷三五七《李熙靖传》载,“熙靖擢第,又中词学兼茂,选为辟雍录、太学正,升博士。以父老丐外,除提举淮东学事便养,命下,乃得河东。”[1]脱脱等.宋史(卷三五七)·李熙靖传(第32册).中华书局,2010.(P11228)按《咸淳毗陵志》卷一一《科举》,李熙靖于崇宁二年中进士。适值禁元祐党人炽烈之际,李熙靖之父被打入党籍,李熙靖奏请提举淮东学事并非因为“父老”,其实是为朝廷诏令所迫。据《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禁元祐党人”条,崇宁三年四月甲辰,“尚书省勘会党人子弟,不问有官无官,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令具逐路责降安置编管等臣僚姓名下项除名勒停编管人”,其中就包括了李熙靖之父李公弼,时任淮南东路濠州通判[2]杨仲良.通鉴长编纪事本末.阮元辑.宛委别藏.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P3787,3790)。故“浙东”当作“淮东”,《毗陵志》误。

2.《咸淳毗陵志》卷一七《袁植传》:“为监察御史。金人入寇,陈《边防十三事》,以诛佞人为先。不纳,引疾休致。建炎召为左司谏。直言忤宰臣,黜守岳阳。会虏骑大入,叛臣李允文据昴拥众怙乱,公条奏其状,遂遇害。”(第283页)

按,“左司谏”当作“监察御史”。据冯檝《代(袁)植与李成书》:“植无状之迹,前次奸邪用事,固尝休致矣。昨自休致中蒙恩,再除监察御史。”这封书信成文于建炎三年三月[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一).“建炎三年三月壬辰”条引.第1册.中华书局,2013.434.为便于行文以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简称“《要录》”。,由此可知袁植曾两任监察御史。据《宋十朝纲要》卷一五“徽宗·御史”条,确有袁植[1]李埴.皇宋十朝纲要校正(卷一五)(下册).燕永成校正.中华书局,2013.(P418),但是任职具体年月不详。据《至正无锡志》卷三《袁植传》,“崇宁三年擢进士第,复中词学兼茂科,为监察御史”[2]佚名.至正无锡县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9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P706),可知袁植初任御史在他于宣和三年六月中词科之后。又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一,建炎三年三月壬辰,朝奉郎袁植再为监察御史,至六月丁卯才改任左司谏。故《毗陵志》误。

按,“岳阳”当为“池州”。据《宋会要》职官七○之八,“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朝奉郎、左司谏袁植罢知池州。初,植上疏乞再贬汪伯彦于岭表,诛黄潜善及失守者李延熙、权邦彦、朱琳等九人,……。上谕宰臣曰:‘植虽敢言,殊不识大体。……又尊人主杀人,此非美事。’故黜之。”[3]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宋会要辑稿(第8册)·职官七○之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P4919)又见《宋史》卷二五《高宗本纪》《要录》卷二四“建炎三年六月丁卯”条。可知所谓“直言忤大臣”是指违背了高宗的意志。据《宋会要》兵一之一五,建炎三年六月六日,知池州袁植得宋高宗批准招募了一支军队[4]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宋会要辑稿(第8册)·兵一之一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P8610),亦可知袁植曾任知池州。之后,袁植由池州改岳州,据《要录》卷三七载,建炎四年九月乙卯,朝奉郎、知岳州袁植上疏“允文妄作生事,以白御史台”[5]要录(卷三七).建炎四年九月乙卯条(第1册).(P707)。故《毗陵志》误。

3.《咸淳毗陵志》卷一七《陈敏传》:“徽宗朝诸蔡用事,斥司马公诸贤为奸党,令州郡皆立石,守倅刻铭焉。敏通守天台,监司促之,急答曰:‘诬司马公为奸臣,是诬天地也。’倅自立石,敏碎之,囚其石工,官吏惊栗,言于敏,惧劾。敏曰:‘我死且不辞,何劾之畏?’竟挂冠不仕,号濯缨居士。东坡闻而壮之,遗书云:‘风义凋丧,植立于颓波狂澜中,惟吾伯修与景纯而已。’”(第283页)

按,苏轼遗书对象不是陈敏,《毗陵志》误。此事不见于《至正无锡志》卷三《陈敏传》[6]至正无锡县志(卷三上).四库全书(第492册).(P698)。据《嘉定赤城志》卷十“通判”,陈敏于崇宁三年九月以朝奉郎通判台州[7]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P7364)。又据《嘉定赤城志》卷九“郡守”条,李孝节于崇宁三年八月三日知台州,至九月十七日改知常州,而李谔则于十二月二十八日继任,至崇宁五年二月十五日被替[8]嘉定赤城志(卷九).(P7352),故陈敏只有在易任的间隙才有机会以通判的身份主持州事,“通守天台”。据《续通鉴长编》卷八九“崇宁三年六月壬戌”条“考异”,元祐党籍碑先后有二:一立于端礼门,崇宁二年九月颁之外路州郡;一立御文德殿门东壁,崇宁三年六月蔡京书碑颁之天下[9]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八九).中华书局,1957.(P2273)。可知,《毗陵志》所说“令州郡皆立石”在崇宁三年。然而,据《苏轼年谱》卷四○载,苏轼已于建中靖国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常州病逝[10]孔凡礼.苏轼年谱(下册).中华书局,1998.(P674),时陈敏尚未判台州,元祐党禁也未开始,故苏轼不可能“遗书”反对立党籍碑的陈敏,《毗陵志》误。疑苏轼书信所提“伯修”指建阳陈师锡。陈师锡也字伯修,和苏轼过从甚密,相交甚深。

4.《咸淳毗陵志》卷一七《钱公辅传》:“后守婺州,东坡有‘老手便剧郡,高怀厌承明’之句,为公辅作也。”(第273页)

按,苏轼“老手便剧郡,高怀厌承明”诗不是为钱公辅作,而是为钱藻,《毗陵志》误。据《苏轼诗集》卷八,此诗句出自《送钱藻出守婺州得英字》[11]王文诰辑注.孔凡礼校点.苏轼诗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2.(P241)。据《乌台诗案》之“送钱藻知婺州”条:“钱藻知婺州,旧例馆阁补外任,同舍践送。席上,先索藻诗,欲各分韵作送行诗。藻作五言绝句一首,某分得英字,作古诗。”[1]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丛书集成初编本.故《毗陵志》误。

5.《咸淳毗陵志》卷一七《丁骘传》:“方新法行,李定用事,辟为属,骘辞以疾。于是,苏轼、曾肇、孔文仲诸公交荐之。会司马光当国,曰:‘士大夫无不登光之门者,丁君独不来,真自重之士。’久之,除太常博士。”(第273页)

按,“司马光当国”当作“司马光判吏部铨”。据蒋之奇《丁骘墓志铭》载,“从臣苏辙、刘攽、张问、曾肇、孔文仲列举于朝。胡宗愈又荐之司马光,光曰:士大夫无不登光之门者,而骘不来,真自重之士。”[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元二年六月戊申”引.(P9790)可知,墓志既没有荐举人苏轼,也没有“司马光当国”。从人际关系看,司马光是胡宗愈的省试座主,十分推崇胡宗愈的文辞,而胡宗愈娶丁骘之女,两家为姻亲,故早在王安石变法之前胡宗愈已向司马光引见了丁骘,时丁骘官知蕲门令。据《司马光集》卷六○《答楚州粮科胡寺丞宗愈》载,“前岁承临访,以谏局不得诣谢”,“京师名利之场,士大夫不知光之不肖,日枉车骑过弊庐者,不啻十数。然为道谊而来者,则难得矣。丁君不屈临,乃益知足下不妄誉人也。”[3]司马光.李文泽,霞绍辉点校.司马光集(第2册).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P1251)可知,此书信的内容和墓志铭、传文所传达的信息基本相同,后者当节录前者。又据《司马光年谱》卷二、卷三[4]马峦.司马光年谱.冯慧民校点.中华书局,1990.(P54,97),司马光同知谏院自嘉祐六年七月至治平二年七月,而结合书信所言“前岁承临访”,可知胡宗愈引见丁骘在治平三年,时司马光判吏部铨,故《毗陵志》误。

6.《咸淳毗陵志》卷一七《邵材传》:“尝为监察御史,郡有疑狱上者,刑部谓当贷死。用是者谓杀人不可贷,乃欲坐所奏官,且著令。材抗疏论曰:‘疑狱当贷者不贷,而奏者反获罪,恐狱吏便文自营,不复以疑狱闻矣。’时王安石当国,司马光极论新法之害,一日语材曰:‘劾司马光,大官可立待。’材毅然曰:‘君实正人,可厚诬乎!’既而叹曰:‘有是哉,可以去矣。’即自劾归。”(第288页)

按,“时王安石当国”邀邵材弹劾司马光事失实。《毗陵志·邵材传》所述与民国邵遐龄《永定邵氏世谱》卷八《艺文外集》之《鸿胪卿圣规邵公(材)家传》[5]邵遐龄.永定邵氏世谱.天远堂刻本,1931.相近。

《家传》云:“时相得君,甚欲几三代之治,创行新法,而民大不便之。圣规每与抵牾,尝谓圣规:‘汝欲猎两制,易易耳。今论新法者,惟司马光最败人意,若能劾之,则彼位即若位,贤智胡弗为。’圣规毅然曰:‘司马君实正人也,可厚诬之乎?御史职在敷纳,扶正秩邪,使以倾陷罗织之言,辄加朝士,将何面目见世之君子。’时相大怒,圣规他所论列,皆格格不能入,乃叹曰:‘微臣志虑已竭,可以去矣。’即自投劾归。”可知,《家传》相较《毗陵志·邵材传》在细节上更丰富,但此传在作者及撰写年代上不实。

《家传》文末落款为“崇宁纪元金紫光禄大夫前枢密使蒋之奇撰”。据《宋史》卷一九《徽宗一》,建中靖国元年七月丁亥,蒋之奇知枢密院事,至崇宁元年十月癸亥被罢[6]脱脱等.宋史(卷一九).中华书局,2010.(P362,365)。故此传当成文于崇宁元年十月之后。然蒋之奇在世时寄禄官仅止右正议大夫,据《宋会要》职官六八之五,崇宁元年十二月二日,观文殿学士、右正议大夫、知杭州蒋之奇落职[7]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宋会要辑稿(第8册)·职官六八之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P4875)。对此《宋史·蒋之奇传》有更详细说明,是“以弃河、湟事夺职,由正议大夫降中大夫”[1](P10917)。直至崇宁三年蒋之奇去世后才追复原官,《宋会要》职官七六之六一载,崇宁三年七月七日,“诏追复降授中大夫蒋之奇为右正议大夫”[2]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宋会要辑稿.(第9册)·职官七六之六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P5130)。要之,蒋之奇在世时不会官高于右正议大夫三阶的金紫光禄大夫。而枢密使自北宋元丰四年罢至南宋绍兴七年复置,其间独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传文称“枢密使”有违官制。而且从以上所引文字看,传文带有强烈地反王安石变法的色彩,宰辅蒋之奇在推行元祐党禁的背景下如此毫不含蓄地揭露党争是难以想象的,故以为《家传》在作者及撰写时间上存在不实。

《毗陵志·邵材传》所述与李焘《长编》卷三六九“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条不同。《长编》云:“州郡有疑狱上者,刑部谓当贷死,而执政以为杀人者不可贷,仍欲坐所奏官,且立法。材言:‘疑狱当谳,朝廷之常法,奏有误,贷罪,祖宗之盛德,奈何纷更之。诚使当谳者(不贷)[3],为贷者获罪,恐狱吏便文自营,不复以疑狱闻矣。’疏入,不报。材即自劾,遂命出守。”[4]长编(卷三六九).元元年闰二月丙午(第15册).(P8904)可知,《长编》不载王安石邀邵材劾司马光事。

《长编》所载邵材史事出自《实录·邵材传》。李焘在注文中对此条进行了考证,注文云:“此据邵材附传增入,恐材自以不材被沙汰耳。传饰辞,非实事也。去年七月甲寅、八月癸酉已立法,此云且立法,传饰辞决矣。御史罢,不可不载,姑因之。须考详。王震、范百禄、刘赓,皆与执政异议者。”《长编》卷三五○“元丰七年十一月丁未”邵材改官监察御史条注文又云:“崇宁四年闰二月有材传,此据传增入。”[5]长编(卷三五○).元丰七年十一月丁未(第14册).(P8385)综合两条注文可知,《长编》所载邵材的史事均出自崇宁四年闰二月《邵材传》。

据裴汝诚、许沛藻《续资治通鉴长编考略》之《注文考略》研究,实录体的特点是编年附传,“附传”是宋人对《实录》臣僚传的简称[6]裴汝诚,许沛藻.续资治通鉴长编考略.中华书局,1985.(P97)。由此可知两点信息:(1)李焘所引两条邵材传文都是出自《实录》;(2)邵材去世在崇宁四年闰二月,《宋会要》仪制一一之一○载“朝奉大夫致仕邵材(崇宁四年)十二月赠右谏议大夫”亦可间接佐证[7]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宋会要辑稿(第4册)·仪制一一之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P2535)。可知,蒋之奇去世在邵材之前,也说明《邵材家传》的作者有问题。

《毗陵志·邵材传》所说“坐所奏官,且著令”与李焘注文所言“七月甲寅、八月癸酉已立法”不同。七月甲寅所立法是指,“自今应天下州军勘到强盗,情无可悯,刑名无疑虑,辄敢奏闻,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条”[8]长编(卷三五八).元丰八年七月甲寅(第14册).(P8570);而八月癸酉所立法是指,“应诸州大辟情理可悯及疑虑,委刑部于奏钞后声说,门下省省审,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断。有不当及用例破条者,门下省驳奏”[9]长编(卷三五九).元丰八年八月癸酉(第14册).(P8581)。这两条法令主要阐述了两点意见,即刑部举驳和加强门下省在疑狱奏谳中的审核权。但是,《邵材传》所说“坐所奏官,且著令”,是指天下奏狱不当谳者案其罪诏[10]范祖禹.资政殿学士范公墓志铭.全宋文(第99册).(P38)。此诏令打破了仁宗天圣四年诏所定法则。《文献通考》卷一七○《刑考》载,仁宗天圣四年诏“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由此形成一条惯例,“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草,率以恩释,著为例,名曰贴放。”[11]马端临.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所,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点校.文献通考(卷一七○)(第8册).中华书局,2011.(P5096)所以,邵材、范百禄强烈反对宰执“坐所奏官”及变更祖宗法。故以为崇宁四年《邵材传》并没有“饰辞”,李焘理解有误。

《毗陵志·邵材传》所言“时王安石当国”不实。据《毗陵志》卷一一“科举”,邵材,熙宁六年进士。又据《长编》载,元丰七年十一月丁未,邵材由宣德郎、太学博士改监察御史,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又由监察御史改知广德军。在邵材任御史期间,据《王安石年谱》载[1]詹大和等撰.裴汝诚点校.王安石年谱(三种).中华书局,1994.,王安石已归隐江宁钟山,再未回过京师开封任职,直至元祐元年四月去世,所以他根本无法指挥御史邵材弹劾司马光。故《毗陵志》误。

时当国者是司马光,而非王安石。《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一:“先是,有以强盗及故杀、斗杀情可矜者谳于朝,法官援例贷免。刑部郎杜纮以为多不实,请勿贷,于是司马光主之。乃诏奏谳不当者按罪,起居郎范百禄、监察御史邵材皆争之,不从。”[2]陈均.徐沛藻,金园等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一)(下册).中华书局,2006.(P522)可知,邵材传所言“执政”“用事者”均指司马光,此时司马光任门下侍郎,颇受执政柄的高太后倚重。《宋史》卷三三七《范百禄传》“诸郡以故斗杀情可矜者请谳,法官曰:‘宜贷。’光曰:‘杀人不死,法废矣’”亦可佐证。故时当国者为司马光,而非王安石,《毗陵志》误。

(责编:樊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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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Lijun

Xian Chun Pi Ling Zhi,asone of ove twenty kindsof local recordsfrom the Song dynasty,has important historical value in the local history of Chang Zhou in Song dynasty.But there are some untrue details, which effect on the reliability and historical value of the book.At present,although there are two versionsof proof-reading,there are six missing collation according to the documentsof Xu Zi Zhi Tong Jian Chang Bian,Jian Yan Yi Lai Xi Nian Yao Lu and Song Shi.

Xian Chun Pi Ling ZhiBiography Correcting Mistakes

陈立军(1986—),男,河北南宫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历史文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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