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传统文化资源挖掘与借鉴

2017-04-13 20:00姜国峰
关键词:诚信中华个体

姜国峰

(河南工程学院思政部,郑州 451191)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传统文化资源挖掘与借鉴

姜国峰

(河南工程学院思政部,郑州 451191)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资源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文化根基”, 其中所蕴藏的“诚信”、“德主法辅”、“中和”等思想和文化态度,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优秀资源。要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实际,不断加大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力度,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治资源的现代转化进程。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统文化;诚信;德主法辅;中和

文化作为一个民族得以传承、一个国家得以发展的特殊印记和符号,承载着集体的智慧和思想,具有不可被掩盖和遗忘的持久性,对当今社会的影响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法治属于文化的大范畴,其建设不可能只与制度产生关联,更在于形成一种正向的文化样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仅要充分考虑中国传统经验性的文化结构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更应注重传统法文化中能够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优秀资源,不断加大对中华传统文化中优秀元素承继和挖掘的力度,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容体系增添新的表达,以促进中国社会公众精神表达和信仰目标的规范化,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各参与者的主体性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性力量。[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看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一个涉及多层面、包含多项内容且兼顾软件和硬件建设的复杂工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可以借助本土资源,让人们更为直接和快速地接受和认可法律制度的变迁。如此,就能使具体的法治规则与某些传统习俗、传统思维相关联,形成公众易于理解、认同的制度体系。中华传统文化中所蕴藏的“诚信”、“德主法辅”、“中和”思想和文化态度,恰恰与上述表述不谋而合。[2]应该说,法治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过程。

一、诚实守信的义理之道

从对传统文化的审视来看,传统社会的“治”属于“礼治”而非“人治”。在此背景下,礼治的核心要素——“信”就成为平衡社会关系的基本要素,以及维系社会稳定的关键,被传统社会不同统治者们所极力推崇。关于“信”的表达,孔子有“民无信不立”的论述,借此对统治者“问政于民”的方式进行告诫。子思也有“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的论述,借此提醒世人要遵守诚信的处世之道。[3]综观中华传统文化的“信”,其内涵十分丰富。

其一,诚信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道德基础。孔子有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4]本意是“信”作为最基本的内涵,是个体自立于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个体作为一种自我与内在兼具的存在,为个体的有效存在提供精神导向。另外,《荀子·不苟》有“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至诚则无它事矣”[5]73-75,《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有“诚其意者,自修之首也”,都在强调诚信对于个体的重要价值。所以,传统文化将“信义”理解为人的本质,并上升为对社会的关注,体现了个体的行为对社会运行的意义所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中关于“信”的论述,既体现了对个体的道德要求,也彰显着将“信”这一人立足于社会的道德赋予了越来越具体的法治内涵,上升为一种具有法治功能的道德号召,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引入道德规制提供了有益参照和支持。

其二,诚信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义”的基础。中华传统文化总是将“信”与“义”紧密相连,即“信”的基础是“义”。从孔子的“信近于义,言可覆也”到孟子的“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6]总是使人们很深切地感受到“信”和“义”的紧密相连。上述表达强调的是如果“信”符合“义”,就可以履行“信”。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信”随“义”走。延伸至现实生活中,即要求个体的“信”要以“义”作为参照和目标,只有本着“义”的追随,“信”才能被有效放大。如果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作为社会属性的人,履行相应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与义务是应有之义,也是对个体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体现着“法”的最初意志表达。因为只有自觉扮演好家庭和社会角色,才能使社会持续稳定成为可能。如此,就单一个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从亲其亲到孝悌慈祥”,甚至“杀身为仁,舍己为人”。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就是要做到“隆礼、敬礼、释礼、讲礼”,甚至“见利思义”、“见德思义”。[7]总之,诚信中关于“义”的高度认同和表达,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以“诚信”为依据,用义的道德法则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使诚信思想深入人心。

其三,诚信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基础。古人云“君子耻不修,不耻见污;耻不信,不耻不见信”[5]87-93,是在提醒人们在人际关系处理过程中,既要认真而审慎,又要坚持诚实无欺、信守承诺的原则,以此作为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础。同时,“及孔子之为政也……三月,则鬻牛马者,不储价;贾羊豚者,不加饰”,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应该诚实等论述也是告诫人们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童叟无欺、货真价值是基本经济规则,也是保证生意红火的秘籍。实际上,中华传统文化在面对经济利益时的诚信要求,是一种带有明显法治痕迹的道德准则,是古代中国社会协调、约束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并不属于严格的法治范畴,但其相当于法治功能而维护了传统社会的商业运转,与法治的约束意蕴大体相同或相通。

综上,中华传统文化所弘扬的诚信思想,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倡导的对他人知识产品的尊重和保护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意。例如,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时,“诚信”对人们的要求就是不盗用他人版权,不盗取他人劳动成果。这一点,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观念培养和引导相一致,是培养公众法治观念的核心之义。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力推崇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过程中,其中的“重义轻利”因素有时也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阻碍。众所周知,“重义轻利”强调的是大公而无私,强调的是个体对整体利益的维护和服从,即当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利益,从而达到维护整体平衡之目的。这一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状态不相适应,即在强调个体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过程中,还要注重对个体利益的保护,以激发创造活力。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既要吸收诚实守信的优秀元素,又要规避过度注重集体利益的片面主义思想。

二、“德主法辅”的协同之意

中华传统文化中主张以“德”服众与治国,强调先德治后法治,体现着较为鲜明的封建色彩以及君权神授的影响。

首先,强调以人为本,主张“礼”让天下。儒家文化中社会的不安和动荡,皆因社会各阶层重利轻义,人心不古。所以,需要从“礼”出发,相互尊重和克制,以达到平稳之目的。正如“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表明君主治理的思路就是以“礼”服人,主张仁者王天下。这就需要为政者要先行做到尊“礼”,方能体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训诫。在此基础上,儒家文化比较反对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认为法律制度通常是以生硬的规则约束着特定的生活事实,而刑罚作为一种必要之恶,其调整范围有限,难以使人民达到“有耻且格”的精神境界。其结果是压抑人们的自觉意识,使整个社会出现贵贱无序的状态。反之,倘若统治者树立民本思想,实施感化和教化等“仁政”措施,人们“法”的信仰就会形成,法律制度就会成为空设。所以,儒家的“仁者爱人”、“克己复礼”等都是大力推崇道德说教的最好体现。由此可见,中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中特别重视君主的个人垂范在统治过程中的重大作用,能够为引导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方面的率先垂范,以及建立公正的法治社会提供启迪。

其次,强调对“法”的尊重,彰显“法”的威严。中华传统文化体现着对于“法”的尊重的思想。例如,《晋书·刑法志》中“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以及“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等表述,强调法作为维系公正的准则,在人们生活中起规制作用,体现着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高于人情关系的思想,昭示着中华传统文化对“法”的尊重。所以,遵行法律的必然性和共同性,具有执行法律的决心,是社会生活中的应然之义。

最后,德法结合,相得益彰。在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中,形成了深远而具有广泛影响的文化思想。这些文化思想中蕴藏着大量的有关“德”、“法”相结合共治的主张。例如,在《尚书》中就有关于德与罪的讨论,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之述。《史记·礼书》也以“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告诫人们:既然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秩序早有定数,人生来就有尊卑贵贱之分,那么,就要按照上天的旨意,由具有高德性的人代替上天对有罪之人施以刑罚。实际上,这种罪行的判定是由所谓的具有高德性的人依据自身的道德判定,加之相应的法律条款相匹配,是德法相结合的典型。同时,人类世界是复杂多变的,需要规则来维系秩序。但在人们犯罪前就要通过道德教育,来约束他们的思想和观念,提高“法”的意识。当有人触犯法律时,就要依靠刑罚来进行惩罚。上述内容中包含着较为清晰的德法并用的思想,但以德治为主的倾向更为鲜明。[8]

综上,中华传统文化更多的是站在德治的角度,提倡以“仁”为根本,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平稳运行,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德治色彩非常明显。同时,将“法”看作是“德”的辅助性的惩罚措施,强调人对于法律的能动作用。这些主张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求具有相通性,都关注到德治和法治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传统文化中关于“德主法辅”的思想,一方面可以为全社会将德育教育作为法治理念提升的有效保障提供经验;另一方面,可以提升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自我道德水平,在认知上做到依法办事,在行为上做到律己与律他,体现法治的知行合一。

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华传统文化主张的宗法制度,是对个体独立性的压抑,导致民众的权利意识缺乏。即便是极力推崇的民本思想,也多是立足于愚民的视角,以维系君主的绝对权威,不利于良好法治氛围的形成。

三、中和相通的平等诉求

“中和”是中华传统文化所推崇的高频词,一直是协调人伦关系、人对家族以及国家和整个天下的道义与责任的规则,并上升为以礼法的形式体现着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例如,“兼相爱,交相利”、“仁者爱人,有理者敬人”、“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均折射出最原始的法治思维。[9]

一方面,从平等意愿出发,强调“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关系。中华传统文化历来都是把和善、友好作为告诫古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主张要以友善的态度对待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如果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角度看,中华传统文化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阐述,以及“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思想,都体现着法治所追求的正义结果。另外,《孟子·尽心上》关于“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的论述,也是警示人们要善待自然,尊重自然规律和法则,避免对大自然的过度破坏和掠夺,折射着追求平等自然秩序的意愿。[10]

另一方面,从稳定出发,强调“宽和处世”的人际关系。通过分析发现,中华传统文化中更主张通过灌输“和为贵”的思想来维系社会稳定。例如,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老子》的“无欲”、“无为”、“无争”的理想社会等,无一不是“宽和处世”原则的体现。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这些思想告诫人们:要以减少争端、互相谦让作为人与人之间处理关系的基本准则。这有时就会造成一个基本的事实,处于被压迫境地的弱势群体经常遭受欺压而不能申述,社会不公正现象愈加严重。另外,“宽和处世”的主张使得“无诉”成为传统社会的主要法律现象,即分歧双方尽量不采用法律手段而使用协商手段达成和解。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因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而可能出现的危害风险,减少国家司法资源浪费,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可以借鉴的重要思想。[11]

综上,“和”的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因为中国古代社会纷繁复杂,又有着封建君主统治的特殊政治制度,通过对人们进行“和”思想的灌输、引导和教育,规避了本该通过制度设计完成的重任而用直白的表述来实现。但无论怎样,“中和”作为一种美好的人格塑造价值取向,是中华传统文化中致力于打造的“圣贤君子”的最高道德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对致力于成为君子的个体起到了相当的约束力,实现了特定范围内的和谐,对于有效化解各方的利益冲突,不断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人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真善美境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所致力实现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2]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和”带有通过压抑个体的诉求而维系表象和谐的嫌疑,更像一种临时性的应急对策而非长久之计。

四、结 语

中华传统文化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蕴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智慧,珍藏着中华民族共同的印记,是中华文化得以永续传承的强大动力。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古为今用、批判继承的态度,以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最好体现。尽管中华传统文化中有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消极因素,但丰富的优秀资源必定成为寻找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契合点的温润土壤,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丰富的优质元素。因为任何一种文化,都要有其深厚的根基做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资源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文化根基”。尽管时代变迁、制度更替,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元素一定会被继承与发展,否则法治难以被信仰,只能成为一种立意高远的义理标榜。为此,要立足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整合与培育有效资源,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激发公众的权利诉求,为法治建设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治资源的现代转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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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对象项目(2015GGJS-03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高校思政课)专项项目(2015-szk-008);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基金项目(D2015031);河南工程学院教学团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团队”

姜国峰(1980-),男,博士,副教授;E-mail:jiangguofeng1980@126.com

1671-7031(2017)03-0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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