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攻坚中乡镇政府执行力的提升

2017-04-14 14:47王松柏
商情 2017年7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执行力乡镇

王松柏

众所周知,扶贫工作是当前政府的首要工作当前扶贫政策的最终落实要靠乡镇政府全面正确地执行,因而,如何提高乡镇政府的执行力成为扶贫攻坚中的一个关键点。

扶贫工作乡镇政府执行力

众所周知,扶贫工作是当前政府的首要工作,截至目前云南省有574万人未脱贫、贫困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二位、贫困片区县和重点县数量居全国第一位,云南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依然繁重,而具有云南特色的扶贫经验也成为全国示范模式。当前扶贫政策的最终落实要靠乡镇政府全面正确地执行,因而,如何提高乡镇政府的执行力成为扶贫攻坚中的一个关键点。

一、扶贫工作离不开强有力的乡镇政府执行力

乡镇政府是我国最低一层的地方政府,是政府机构系统的触角和基石。对政府内部而言,乡镇政府有具体执行和收集反馈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对社会而言,尤其对广大农民来说,乡镇政府是整个政府体系最现实的代表,代表政府执行职能,与老百姓打交道。相对于中央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决策职能占主体的地位,乡镇政府的执行职能极其突出。乡镇政府不仅负有引导建设一方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而且还是当前扶贫工作的一个较为关键的环节,中央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都需要这一级政府去落实,众多的社会矛盾也产生于这一最底层的政府。乡镇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扶贫工作。因此,就扶贫而言,乡镇政府执行力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

二、乡镇政府执行力的现状分析

上面我们已经谈到要想更好的做好扶贫工作,就必须使得中央有关扶贫的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而这个任务无疑直接落实到了乡镇政府身上。因而,乡镇政府良好的执行力是扶贫的重要保障。然而,事实上大部分的乡镇政府却不能很好的执行中央的各项政策,出现人们常说的“政府执行力危机”。

(一)乡镇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其执行力不足

对于中央政府而言,乡镇政府是其基层执行机构,理应确保中央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而对于广大农村基层民众来说,乡镇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又相当于他们的“中央政府。”乡镇政府的这种双重角色,使其在执行上级政府各项政策包括扶贫政策中拥有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在某些政策执行上与上级政府进行博弈,往往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因为上级政府与乡镇政府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不同、可利用资源不同、效用目标也不尽一致,所以可以将上级政府与乡镇政府的这种博弈看作信息不对称状况下的动态博弈。在双方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乡镇政府利用与上级政府之间的严重的信息及资源的不对称,以自身利益为目标取向,在与上级政府的博弈中,常采取不完全合作的博弈策略。当执行机关和部门所执行的政策对自己不利时,执行者就制定与上级政策表面上一致,实际上却违背上级政策精神实质的实施方案,使上级的政策难以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甚至出现变形和走样的情况。

(二)现实条件的制约使农民在扶贫政策执行中表现被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是以家庭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各个家庭之间缺乏内在的经济社会联系,农民个体特性上表现为一种“原子状”。在农民这种个体特性条件下,一方面,上级政府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一个农民的意愿,况且这种信息获取工作需要巨大的成本,这导致了农民在上级政府扶贫政策制定上的被动;另一方面,即使上级政府制定了有利于农民的政策,面对乡镇政府的执行不力或者说是执行走样的状况,个体化的农民是不敢对抗乡镇政府这一强势群体的。因此在扶贫政策执行中,农民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且,扶贫问题一现在是各方关注的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不少政治人物和媒体都在谈论扶贫,但是却存在一个怪现象:有关于扶贫问题的讨论都发自各级政府部门,而真正的农村基本没有声音;在现实的扶贫问题报道中,扶贫办等部门或地方政府为“主角”的报道占据了扶贫问题报道的大部分,而扶贫的真正主人和“主角”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却不在场、不了解、不关心。

(三)乡镇行政人员素质偏低

我国乡镇行政人员处在扶贫攻坚的第一线,肩负着大多数的行政执行任务,因此,乡镇行政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扶贫政策的有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地区乡镇行政人员的素质仍然很低,乡镇政府人员编制短缺,在岗人员少,空编情况突出,乡镇政府的人员特别是年轻有高学历的人才被一些县级、市级或更高一级的部門抽调使用,或是刚刚熟悉政策就被调走,造成乡镇能干事懂政策的工作人员捉襟见肘。部分乡镇行政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和自我价值的追求,作出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的行为;有的行政人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待百姓态度恶劣。

三、扶贫攻坚中乡镇政府执行力如何提升

(一)推广政务公开。“监政”需先“知政”,基层政府需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政策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尤其是扶贫政策的内容、执行机构的设置以及岗位责任、执行过程和执行效果等都必须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广泛置于农民的关注和监督之下,实现“阳光”执行。

(二)在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听证作为一种制度性利益表达机制和法定的申述渠道,它不仅为农民参与政策执行和表达利益需求提供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帮助基层政府检验政策执行过程中或政策执行完成后的效果。此外,应增强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确保其对政策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鼓励基层民众监督乡镇政府。基层民众作为扶贫政策的直接受益者,其实是监督乡镇政府执行力的最佳人选。但是,我们必须健全现有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基层民众有机会、有条件监督乡镇政府。这就需要国家不断的充实农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要保证监督人的合法权利和免受打击报复。只有让农民自己介入监督,才能保障扶贫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让农民真正受益。

(四)要提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是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核心,也是提高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让他们具备良好的素质,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经得住各种诱惑,能坚持原则,办事不为一己之私而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应加大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新陈代谢,补充更多更优秀的工作人员给扶贫任务重的乡镇,尽量不要抽调或调走扶贫任务繁重的乡镇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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