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碳减排制度设计研究

2017-04-15 10:56张博刘庆潘浩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年12期
关键词:碳交易碳税

张博 刘庆 潘浩然

摘要:碳减排是减缓气候变暖的必由之路,国际社会正在积极推动全球碳减排。我国已向国际社会承诺了碳减排目标,并正在大力开展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碳税和碳交易是多年来各国激励碳减排最主要的两大机制。这两种机制各有优缺点,它们适当的混合机制可扬长避短,创造出更优越的机制。我们认为,碳税和碳交易机制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碳税机制有较低的制度成本(包括建立者一机制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以及监管成本等),在操作性上更简便;而在对市场条件和信息的变化上没有碳交易机制的灵活性强,但从另一方面,这种灵活性也恰恰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它增加了企业在碳排放决策方面的风险和难度;此外,碳税相对于碳交易是间接的碳减排激励机制,碳交易机制的减排效果更直接。基于这些观察,我们设计出一种混合碳减排机制,它是碳税和碳交易机制的有机结合。该混合机制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是累进制碳税制度,小企业只缴纳碳税;其次,碳交易制度,建立碳交易市场并对于大企业确定初始碳排放权,对于大企业的超排,将按照高起点的碳税税率加以惩罚。 这一混合机制,既考虑了不同企业之间在碳排放权上的公平性,又考虑了机制的效率,并在保障机制效率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企业在碳排放决策上的风险。这些正是这一混合机制的优越性所在。我们还探讨了这一混合机制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应注意的若干重要事项,并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的探讨可以为政府碳排放政策制定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 :碳税;碳交易;混合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12-0039-07

作为当今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中国的碳减排任务异常艰巨。这一方面来自于由日益严重的污染而引起的国内民众的抱怨,另一方面来自于国际压力。我国政府早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就已经承诺,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碳排放量相比于2005年减少40%—45%。而在2014年11月份中美双方共同发表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而恰当的政策是实现目标的保障。

中央政府明确提出“积極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国家发改委也正在积极努力推动碳交易全国统一市场的尽早实施,而政府所提出的“环境保护税”中具体包含哪些税种尚需做进一步探讨和分析,但至少不排斥征收碳税的可能。因此, 在我国,当今世界激励碳减排的两大主要手段,科斯手段(实施碳交易)和庇古手段(实施碳税),都已在考虑之内。

基于国际经验以及学术界的讨论,我们看到,事实上,这两种手段各有优缺点。为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碳减排目标,同时尽可能减弱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冲击,我们尝试提出一种混合制,即这两种手段同时并举并构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碳减排机制。我们将明确设计出这一混合制,分析其优良性,并探讨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在学术界,碳税和碳交易这两种手段的优劣比较已有大量研究。碳税属于价格工具,它相当于给每一单位的碳排放规定了一个价格,企业根据这个价格调整自己的碳排放行为。碳交易属于数量工具,它首先确定一个总的碳排放额度,然后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或者其它方法给企业发放配额,企业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总体而言,它们各有利弊。下面,我们归纳一下文献中见到的有关这两种手段优劣比较的主要观点[1-6]。

(1)就制度成本而言。碳交易制度需要将碳排放权做成金融产品,并投放到一个特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为此,首先必须建立特定的交易平台,而这一交易平台的建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此外,碳盘查也需要。而碳税的实施并不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也不需要培训大量的税务工作人员,所以,实施碳税政策的前期成本相对较低。

(2)从政治可行性上比较。从政治可行性上来讲,由于初始时大多实行免费发放配额、少量拍卖的办法,企业面临的减排压力相对较小,碳交易更容易获得立法机构的通过,政治上较为可行。而碳税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税收手段,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减排压力,因而利益集团会千方百计地阻挠,征税法案就难以通过。

(3)从减排效果考虑。从减排效果和实现减排目标的角度考虑,碳交易政策更容易实现减排目标。因为,碳交易政策由政府直接设定总的排放额度,这就直接控制了总的排放量,因而更容易实现减排目标。碳税是通过改变企业的成本函数进而推动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或者使用清洁技术进行减排,考虑到各个行业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企业可能会把碳税部分或者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能否实现减排目标就很难确定。

(4)从社会效率或者损失的角度考虑。在比较价格与数量两种政策工具时,Weitzman[7]认为,以经济效率或福利损失作为比较基准,当边际减排成本曲线比边际减排收益曲线为陡(缓)时,若边际减排成本发生未预料到的变化,价格工具的效率损失较数量工具为小(大)。

此外,碳排放初始配额的设定确定了碳排放权证的供给,任何需求方面的变动,譬如政府的规制政策、经济衰退、其它低碳燃料价格的变动或者减排技术的巨大改进,都会对碳交易市场上的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碳市场价格常常涉及一些重要的国民经济行业,价格的剧烈波动会对经济造成较大的冲击。

开征碳税被一些人认为可为社会带来两大利益。第一,可促进碳减排,改善温室效应;第二,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可相应减轻其他税种以减少现有税收体系给经济带来的扭曲,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此为碳税的“双重红利”[8-12](关于所谓的双重红利是否存在,也有人持否定态度。我们倾向于肯定双重红利的存在。限于篇幅,在此不展开讨论)。

(5)从国际合作的背景下考虑。碳排放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因而,在世界范围内统筹地进行碳减排就至关重要。此时,碳交易制度相对于碳税就更容易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是产生污染的重要来源,譬如中国的碳排放目前位居世界第一位,因而,鼓励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就很重要。在碳交易制度下,由于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的空间较大,边际减排成本相对较小,而且得到的份额也多,减排量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因而它们更愿意努力去减排。不同的是,税收政策都是由各国自己的立法机构通过的,而立法是一国主权的象征,是不可侵犯的,因而,在国际范围内实施一个统一的碳税是不可行的。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发现,碳税和碳交易制度各有优劣,实行二者混合的制度应该会实现优势互补。Vollebergh等指出[13],一个碳税和碳交易进行混合的制度可以在不影响企业的减排激励的情况下克服政治上的阻力。此外,由于参与企业的减少,监督和执行成本也会大大降低。Lehmann也指出[14],在一种减排政策下的多种因素,譬如企业减排成本的异质性、政策的执行等,都可能会使得交易成本比较大,这时进行两种政策的适当混合将可产生更优越的制度。

学术界已提出过几种混合机制。Pizer[15]提出一套具碳税概念的碳交易制度:当碳交易价格高过某一个事先设定的价格时,厂商可以此固定价格无限制地向政府购买碳权,如此可确保经济活动在减碳的政策下,仍可顺利运作。Snyder [16]提出了另一种混合的制度,排放企业按固定税率缴纳碳税,国家用碳税收入在碳市场上购买企业减排的额度。这种混合更有利于激励企业进行减排,而且政府可以牢牢地把控减排目标。Mundell[17]等对Weitzman[7]进行扩展,考察了在经济中一个部门实行碳交易,而另一个部门实行碳稅的制度,部门的划分是在减排效率和减排量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并指出这种混合常常比单一的实行一个政策要好。同样基于Weitzman[7]的理论,吴力波等[18]在一个动态一般均衡模型中模拟了中国各省市2007-2020年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发现边际减排成本的斜率会随着减排行动的推进而逐渐增大,也会出现拐点并逐步上翘。因而,基于Weitzman[7]的理论,中国目前的碳交易试点是比较符合中国实际的,随着未来减排力度的加强,碳税也应该逐步引入。Sun & Kuang[19]在一个CGE模型中模拟了碳税与碳交易的混合政策对于经济的影响。基于2007年的情况,他们建议的碳减排目标是削减10%的二氧化碳排放,碳税税率设定为每吨二氧化碳10美元到40美元。张博等[20]也提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两种手段并举;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仅实施碳税,因为碳税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实施更有效力,越晚实施,其效力越低。

2 中国的碳减排政策

2.1 碳税政策

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未正式开征碳税,尽管已讨论过多年。但由于开征碳税将涉及到诸多方面,尤其是不可避免地将对经济增长带来冲击,关系重大,因此,中央政府慎之又慎,至今没有实施开征碳税。

虽然没有开征碳税,但我国早已存在的相关税种或收费制度也间接地起到了碳减排的效果。比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以及排污费制度等。然而,由于这些税种开征的直接目标不是碳减排,因此,它们在碳减排方面的效力是有限的。此外,一些税种,比如,增值税,对环保产业并没有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因此,总体上说,这类税种的开征,仅就对于碳减排的激励效果而言,甚至是起反作用的。

2.2 碳交易政策

我国的碳交易尚处在区域交易试点阶段,北京、上海、广东等是主要的几个试点地区。到目前为止,各试点地区的初始配额分配方式、碳交易体系覆盖的行业、企业纳入标准、交易产品、排放报告标准等都有所不同。此外,各地区单独进行交易,建设成本、运营成本都较大,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3 混合碳减排的国际经验

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仅仅实施了碳税和碳交易两种手段中的一种,而两种手段并举的也不乏其例。美国加州福利亚港湾地区对石油冶炼厂、发电厂、水泥厂和垃圾填埋厂征税,征税依据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总量计算CO2排放量,同时,加利福尼亚州还加入了《西部气候倡议》,简称WCI(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该协议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2005年减排15%。澳大利亚则是先实行了碳税后改为了碳交易政策。实施混合减排比较典型的是欧盟。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北欧一些国家就开始了开征碳税的实践。之后,欧盟的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由于各国的国情有所不同,在具体的碳税设计上也有所不同,包括课税范围和税率等。但是,大体上,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减轻税收体系对经济的扭曲。对一些能源密集型行业都实行了碳税的税收优惠。碳税收入主要用于对节能环保方面的投资。

由于当前欧盟各国的经济结构有所不同,因此,在目前阶段,整个欧盟实施统一碳税计划是没有可能的。

而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碳交易市场就是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2005年开始运行,现已进入到第三阶段。该计划对成员国设置碳排放配额,各国再将配额分配给国内企业。但是,由于各国的碳税制度有所不同,因此,它们的碳税和碳交易制度很难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而是相互独立的。这样一来,这两种制度的优势互补就没能发挥出来。

4 碳税和碳交易的混合实施

真正要做到同时发挥碳税和碳交易的优势且摒除其劣势,需要设计出一种有机的混合机制。

4.1 一种混合碳减排制度

我们将所有预对其施加碳排放约束的企业进行划分,可分为两类:碳排放大企业和碳排放小企业。这一划分的标准可采用以下方法来确定:首先,分产业,对所有企业,按照其历史碳排量的大小,由大到小,列出一个清单,然后,把位于前列的若干家企业确定为碳排放大企业,直到所有这些大企业的总碳排放量占到了全社会总碳排放量的一半。

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基于监管成本的考虑。若对所有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管,监管成本将是巨大的。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管大企业上。大企业可分配初始碳排放权,然后进行碳交易,在此过程中,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碳盘查;而对于小企业,可通过营业额等间接方式来掌握其碳排放量的粗略值,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其征收碳税,这样可免去严格监管的巨大成本。

如果仅仅考虑监管成本问题而对小企业放任自由,那么,全社会的总碳排放量将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因此,对于小企业也要加以约束,其手段最好还是采用开征碳税的方式。

但是,这样一来,从公平角度讲,这对于小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相当于给小企业分配的初始碳排放量为0,一上来就对他们收税,而给大企业分配的初始碳排放量为正,而在一定碳排放范围之内,还能免税,显然,这样的政策安排对大企业是有所倾斜的。然而,事实上,大企业分得了正的初始碳排放权,这只是完整的碳交易政策的最基本的一部分,此外,还有重要的补充部分,那就是超排的惩罚。另外,对于大企业,初始排放权要适当地确定得低,以便对企业有一定的压力以使其有动力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减排能力。同时,对于超排的惩罚也要适当的强,以免企业可以肆无忌惮地超排。

然而,如何有效地对超排进行惩罚,却是个有意义而困难的问题。就北京环境交易所的实践而言,在履约日到期时,若超排,则将按照三倍于最终碳交易价格的单价进行惩罚。我们认为,这样的安排,既提高了企业的风险水平,又增加了企业风险管理的难度,并不是一个好的制度安排。

我们提出了一种碳税和碳交易的混合制,它既考虑了监管成本问题,也考虑了公平问题和大企业风险水平的控制问题。

4.1.1 针对于小企業

对于没有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小企业,适用累进制碳税税率。更具体地,构造一个累进制碳税税率的核函数

τ(q)=∑nk=1τkI(qk-1≤q

其中,0=q0

0≤τ1<τ2<…<τn<∞。这里,q表示碳排放量,τk是第k级税率,其适用范围是碳排放量q在qk-1和qk之间。

在此税率之下,若一个小企业的碳排放量为q,则它应该缴纳的碳税为

T(q)=q0τ(q)dq,

其中,T(q)表示小企业缴纳的碳税T是其碳排放量q的一元函数。

4.1.2 针对于大企业

首先国家要对大企业的初始碳排放配额进行配置。配置的方式有免费分配和拍卖。免费分配有很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它常常是依据历史排放量而确定初始配额,而这有悖于排放者付费原则,对企业的碳减排的激励效果不佳。但考虑到目前形势下,拍卖对企业的压力过大,因此,可逐渐加大拍卖的份额。如果全面实施了初始配额的拍卖,那么,碳税和碳交易这两种制度的相似性就会更大一些,因为无论是竞拍还是纳税,都是在向政府购买碳排放权,只不过,对于纳税而言,碳配额的价格是事先确定的,而对于竞拍而言,碳配额的价格是不确定的,如此而已。当然,碳交易制度在此后的阶段中有着更多的灵活性。这里,我们不深入谈论碳排放权的初始配置问题。我们假定国家已经确定了一个配置方式。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如何与碳税结合起来。

现在,假设一个碳排放企业的初始碳排放配额是q0,实际排放量是q。如果排放量q少于碳配额q0,企业可以把多出的配额在碳市场上卖出;如果排放量q超过了碳配额q0,企业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量,记购买总量为qtr,其中包括从碳交易所内购买的量以及从场外购买的经过认证的碳排放额度。

对于场外市场,虽然我们根据企业边际减排成本的不同决定了哪些企业被纳入碳交易的范围,但是,这个标准也不能过于死板。现在,我国试点的碳排放自愿减排(CCER)项目是一个很好的补充措施。它是指,没有纳入现有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也可以自愿减排,碳减排的量经过相关机构的认证也可以到碳市场上去交易。这一方面可以弥补前面按照企业边际减排成本把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可能出现的偏差,譬如,某些企业在减排方面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可由于统计等方面的原因并没有纳入碳交易体系。另一方面,它还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使得最有减排成本优势的企业积极地减排,降低社会经济的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另外,CDM项目也应该可以为企业带来碳排放的抵减。

如果企业的碳排放超过其所拥有的碳排放额度,即q-q0-qtr>0,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由于碳交易企业进行减排的边际成本曲线一般是凸向原点的,也就是说,随着减排量的逐渐增加,减排成本上升的速度会逐渐加快,当减排量超过一定的界限时,边际减排曲线会变得非常陡峭。按照Weitzman的理论[7],在这段非常陡峭的区域内实行碳税的价格政策是更加有效的。所以,若企业的实际碳排放仍然超过了它通过市场交易最终所拥有的排放权,则超出的部分企业要缴纳碳税。此外,对于超过碳排放权证要求的碳排放征收碳税也要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易采用累进税制,也就是根据超额排放的区间设置不同的碳税税率。更确切地,假设一个纳入碳交易体系的大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为q,企业自己分得的碳配额为q0,从市场上购得的碳排放额度为qtr,而qr=q0+qtr就是该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额度。该企业应该对超过其所拥有的碳排放额度的碳排放q-qr缴纳碳税,其应该缴纳碳税为:

B(qr,q)=T(q)-T(qr)=qqrτ(q)dq,

其中,B是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额度qr和其碳排放量q的一个二元函数。

之所以这样制定碳税,既考虑了公平问题又考虑了效率问题。首先,应当将q0适当地制定得较低,以激励大企业主动提高生产技术降低碳排放,否则,大企业完全没有动力去减排了,且这对于小企业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若给大企业配置过高的初始碳排放权,足够它生产所用,而它又可免碳税,但是,小企业一点点的碳排放就要缴纳碳税,这样显然对于小企业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一旦q0制定得较低,那么,大企业为了保持生产,要么提高生产技术降低碳排放,要么从外部购买碳排放额度,总之,为了达到碳减排的目标,是需要花费成本的,而不是免费可得的。此外,若大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超出其总的合法的碳排放额度,其缴纳碳税的税率起点就很高,换句话说,它为此要付出的成本会很高。因此,总起来说,这样的设计并不是对大企业有所倾斜有所袒护。

至于效率问题,事实上,这样设计,无论对于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有促进它们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率的功能,这有助于生产效率的提升。

4.1.3 相关问题

上述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大小企业的划分。

政府首先应当对企业的减排成本信息有较好的掌握,这需要大量的数据统计、访谈等调研工作。然后,根据获得的成本信息,确定哪些企业应该纳入碳交易的框架内,哪些企业只需要缴纳碳税。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还处在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深圳、重庆、湖北七省市是首先进行试点的地区,划入的企业主要是电力、钢铁、水泥等碳排放的大企业,这客观上符合Weitzman的结论[7]。因为,一般来说,碳排放的大企业进行碳减排的边际成本曲线相对较为平缓,即随着减排量的上升,每一单位的减排量所带来的减排成本的增加并不是特别剧烈,因而,对于这些企业采用碳交易(数量)政策比碳税(价格)政策较为有效。因此,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之后,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的范围也应该着眼于进行碳减排相对较为轻松的大企业;而碳税则应更加着眼于进行碳减排比较困难的小企业与碳排放比较少的企业,这些企业每多减排一单位的碳会使得减排成本上升很多,采用价格政策是比较有效的,对这些企业的征税易实行累进制的碳税制度。

其次,碳税设计税收中性原则的运用。

在经济中还存在其他扭曲税收的情况下,征收碳税并同时取消或者降低其它的税收收入可能会实现双重红利。一方面,我们前面提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燃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都可以适当地减少或者取消,污染费这种特别不规范的制度更应该相应地取消;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地调低现有的扭曲税收,譬如收入税等。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给企业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也可以避免碳排放管制的混乱对社会效率的不利影响。

再次,全社会碳排放上限和各大企业初始碳排放权的确定。

全社会碳排放上限可根据国家发展的总方针加以确立。更复杂的问题在于各个大企业的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现在试点时期的碳配额大多是根据企业的历史排放信息等免费发放的,这样就相当于给予碳排放的能源消耗大企业一定的排放特权,这必定伴随着社会财富向本来就拥有巨额财富的经济主体的转移,对其它的一些小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一方面可通过碳税税率的差异来部分弥补,另一方面,碳配额的分配要逐步引入拍卖制度。引入拍卖制度可能会带来三个好处。第一,与免费发放配额相比,引入拍卖制度并没有改变由于企业成本的上升使得能源产品价格上涨给经济带来的冲击的大小,因为影响这种经济冲击的是碳配额的总供给。第二,碳拍卖获得的配额可以用来减少现有经济中收入税的扭曲,或者用来鼓励新能源、清洁能源、清洁技术的研发与使用,从而增进社会效率。第三,在国际贸易中,按照WTO的贸易规则,引入碳配额拍卖后,进口国就不能对出口国的产品再次征收碳关税,因而,实施碳配额的拍卖制度可以避免一国财富的外流。

4.2 一个简单例子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该混合机制是如何具体实施的。

4.3 该混合机制的优越性

相对于单纯的实施碳交易制度或者碳税制度,本文所设计出的混合制度有它的优势,是一个可行的而且可以实现二者优势互补的制度。

首先,该混合制相对于单纯的碳交易制度的优越性。

由于监管成本等原因,單纯的实施碳交易制度只能把排放二氧化碳的大企业纳入其中,而忽略了进行二氧化碳排放的小企业。这首先对于排放二氧化碳的大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此外,由于技术落后的小企业也能够导致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这也不利于碳减排目标的实现。我们提出的混合碳减排制度通过对碳排放的大企业和小企业实施区别的碳减排政策,既有利于节省监管成本,也可以保证碳减排目标的实现。此外,相比于单纯的碳交易制度,此混合制度可以发挥碳税的优势,譬如可以通过税收中性原则的应用提高社会福利。

其次,该混合制相对于单纯的碳税制度的优越性。在只实施碳税制度的情况下,由于企业可以转嫁部分的税收以及受企业自身减排技术的限制,碳税制度不一定能够保证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因为碳税制度毕竟是一种间接手段,从实现全社会碳减排目标的角度来看,它没有碳交易制度来得直接和奏效。而我们提出的混合减排制度对碳排放的大企业进行配额限制,可以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此外,由于各国均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碳税不利于开展国际合作;而我们提出的混合机制中碳交易制度的引入,可以把碳排放大企业纳入到国际减排体系中去,有利于开展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或者以此为基础开展其它污染物的减排合作。

再次,我们提出的混合制对于大企业超排的惩罚方式(税收方式)相比于北京环境交易所所实践的三倍于最终碳交易价格的惩罚方式(罚金方式)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后者更加具有不确定性,这样就增加了大企业的风险水平,人为地提高了大企业风险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大企业的发展。

此外,相对于罚金制度而言,税收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性的。在罚金制度下,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从企业那里得到贿赂金,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勾结,不利于碳减排的有效实施,而且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碳税是有国家立法保障的,约束力比较强,其中可操作的空间很小,相对而言,是比较好的一种制度。

5 总 结

由于碳税和碳交易两种碳减排制度各有利弊,我们提出一种混合制,它综合了这两种制度的优点又摒除了它们的缺点,是一种更具优越性的制度安排。这一混合制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是累进制碳税制度,小企业只缴纳碳税;其次,碳交易制度,建立碳交易市场并对于大企业确定初始碳排放权,对于大企业的超排,将按照高起点的碳税税率加以惩罚。

本文所提出的仅仅是碳税与碳交易混合制的一个框架和设想,是一种定性的讨论,并非具体的定量研究。至于定量分析,包括具体的碳税税率的确定、全社会碳排放总额的确定、企业初始碳排放权的确定、拍卖如何进行等等,可以建立一个定量模型,比如CGE模型,然后进行各种情景分析,来看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对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而给出对相关制度的评价。

(編辑:刘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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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n necessary way to mitigate the global warming is carbon reduction, whic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now actively promoting. China has committed a target of carbon re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has devoting a great effort in the research of the related policies. Carbon taxation and carbon trading are the two main mechanisms to advocate carbon abatement, which many countries has been using. Each of these two mechanisms possesse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an appropriate combination of them can make best use of their advantages and bypass their disadvantages, and hence create a superior mechanism. In our opinion,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se two mechanisms include that carbon taxation has a lower institution cost (consisting of the related infrastructural investment and the regulation cost, etc), and is easier to operate, but lacks the flexibility in response to the variation of market conditions; on the other hand, however, this flexibility is just the origin of risk, which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for firms in their decision of carbon abatement, and in addition, is an indirect way to incent carbon abatement, comparing with carbon trading, which has a more direct effect in carbon reduction. Based on the above observation, we present a hybrid mechanism of carbon abatement, which is an organized combination of carbon taxation and carbon trading. It consists of two parts: one is the carbon taxation, which has a progressive tax rate and the other is the carbon trading. For the small firms, they pay the carbon tax only. For the large firms, first of all, they need to get the initial carbon emission quotas by some way, and then, trade it in the carbon market in case of necessary. For firms with extra emissions, they will get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a high carbon tax rate. This hybrid policy considers the equity between different firms in carbon emission rights, and the efficiency of the mechanism as well, and decreases the risk level for firms in the carbon emission decision. This is just what the superiority of the hybrid policy is in. We also analyze the feasibility of this hybrid policy in China, and propose some important issu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hybrid policy in China and present the relevant suggestions. The discussion in this paper can serve as a reference to the government in the decision of carbon policies.

Key words carbon tax; carbon trading; hybrid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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