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

2017-04-15 05:42郭维维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8期
关键词:间接税出口商品税额

郭维维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国外对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

郭维维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一、WTO、GATT以及SCM协议的规定

WTO是调节世界各国贸易关系最有力的机构,它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无条件给予所有成员国。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该原则强调的是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出口商品与进口商品承担相同的税负,出口商品才能彻底或尽可能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的重复征税,这是WTO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WTO和GATT允许成员国采取出口退税措施,并规定只要出口退税额不超过出口商品实际所含税负,出口退税就不能被视为出口补贴。GATT第6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征或返还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由于消费时所缴纳的税费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进口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而WTO关于出口退税制度的规范主要集中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项下。反补贴协议的最大贡献就是将国际贸易中的各类补贴整合归类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其中禁止性补贴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购买本国产品补贴。根据SCM协议注释和附录的规定,WTO成员国对其出口产品已征国内间接税的,在实际收缴税额内予以退还不被视为补贴。如果对出口退税制度运用不当,很可能就构成“可诉性补贴”,甚至是“禁止性补贴”。所以SCM协议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在其附件“出口补贴例示清单”中详细列举了12项禁止性出口补贴措施,出口退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

二、国外发达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来看,能够退税的间接税和不能够退税的直接税所占的比重是不同的,所以间接税所占比重大的国家的出口退税力度就大,其出口商品所含的净税负也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出口。

对于直接税占主体的国家,典型代表有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它们的国民财富富裕、税源充足,政府的政策是鼓励多消费,出口商品也以高附加值技术密集型的产品为主,企业利润空间比较大,而且它们的商品税主要在零售环节征收,在生产、流转和出口等环节没有间接税的负担,所以出口商品在出口时并未在国内缴纳商品税,也就并不存在退税的问题。

对于增值税占主体的国家,他们的出口退税制度也各有特色,在此简要借鉴和学习英国、法国、德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一)英国

英国实行规范的增值税管理,该国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出口退税的免抵退都按法定征税率办理,不存在征退税率差异,出口环节零税率,实现应退尽退。英国税法还规定,不仅各类出口商出口的商品可以享受零税率,外国旅游者以及在英国采购商品的外国商人也同样可以享受出口零税率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一是对进出口企业实行登记制出口退税与征税管理一体化,不另设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二是出口退税无指标限制,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按应退税额足额退税。三是建立滞退金制度,出口企业可以每月申请退税一次,税务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请的两周内办结退税,否则要向企业赔偿因退税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四是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该国税务部门利用“风险评估系统”软件对纳税企业进行筛选,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偷逃税问题,不仅要求企业补缴税款,还要将检查结论录入系统,对企业“纳税风险系数”进行调整,强化连续性管理。

(二)法国

法国是世界各国中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增值税的征收与退还具有高度的中央集权性:该国增值税属于中央税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再返还一部分给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并不涉及分成问题,因此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税额抵扣、退税等方面没有直接利益矛盾。该国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出口商品以不含增值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承担。

对商品、劳务和技术的出口,该国免缴增值税,同时允许退还进项税额,出口退税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免税购进,即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彻底免除国内税,出口也不退税,也就是不征不退,这种免税方式包括年度免税额度审批和逐笔审批免税额度。第二类是逐笔审批免税额度,主要适用于新成立或临时性商品出口企业,对于这类情况,企业的每笔出口都要在批准的额度内才能免税购进。第二是免、抵、退税,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晚点部分予以退还,目前免抵退税方法是国际上最通用认可的出口退税方式。

在税收征管方面,法国的出口退税实行征退一体化管理和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建立税后随机检查制,在税收征管中重检查、重处罚,着重事后审查和追溯制度(追溯10年),这种追溯制度起到非常重要的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以身犯法。

(三)德国

德国实行分税制管理,税种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以共享税为主,其中增值税属于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共享税。增值税的征收和退还均由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分担比例首先按照统一确定的计算公式合理统计出各州的平均财力,再对各州财力的强弱和转移支付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因为这种调整会实际考虑各州真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能力,所以,尽管该国的增值税是共享税,但由于出口退税实行先退税后分配,并且增值税的分担比例会按实际经常进行合理性调整,因此基本不容易引起各级政府间的矛盾。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断的改进,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出口退税机关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第一,对出口退税的产品没有限制,报关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规定就不需缴纳增值税。第二,对外贸经营权也没有限制,独立个体经营者、生产企业和商贸公司等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第三,征税与退税紧密结合,出口退税机关加强与外部部门的协调,既保证商品出口前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又保证退税及时到位。第四,出口退税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互相牵制,比如负责征管检查的部门只负责检查无权办理退税,而审批退税机关则无权检查。

郭维维(1981-),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邵阳市大祥区国税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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