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的价值之一
——公正

2017-04-15 11:49何苗苗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罪刑公正刑法

何苗苗

(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浅谈刑法的价值之一
——公正

何苗苗

(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 包头 014010)

俗话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补充确定了刑法的目的以及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凸显了刑法所具有的,通过惩罚犯罪以预防犯罪,维护秩序,保障人权,实现正义的价值。刑法的价值问题是关于刑法的一个本质性问题,因而也是制定和适用刑法的根本依据。按照目前的通说认为,刑法具有公正,秩序,自由和效益四大价值,这是现代社会维系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更是刑法价值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法的四大价值中,公正是首要的,也是刑法的核心价值。没有公正的刑法,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公正,即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刑法作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作为实现国家意志的最后防线,其实际运作的结果必然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禁止或剥夺。因此,刑法对公民的影响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公正性也就必然成为人们对刑法的首要价值追求,即刑法应当成为公正性的象征。刑法的特殊属性也决定了刑法的价值更应强调公正。笔者将从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以及罪刑法定和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两个方面来谈刑法的公正价值。

一、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效率是以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意味着不浪费。应当说,效率也是一种制度对其所拥有的法律的一种期望。然而,有法律不一定有效率。当现实的法律超过了客观实际的需要,那么法律的投入就过量;反之,则出现投入不足。效率与功利是一个相似的概念,功利是指眼前物质上的功效和利益,而功效和利益的生成又不得不考虑投入与产出。著名的功利主义学者边沁认为“功利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犯罪是一种恶,刑罚也是一种恶,刑罚的首要目的就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创造条件。

而刑法的公正则要求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障人权,强调的是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及结果都要符合刑法本身的目的。当刑法的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的时候,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无疑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最佳选择。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曾今有过一段刑事案件的严打时期,当时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追求的是命案必破,而呼格吉勒图无疑成为这一大背景下的无辜牺牲品。1996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18岁青年被认定为此案的凶犯,随后被枪决。但2005年另一身负多起命案的凶手赵志红落网,承认他曾于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内杀害了一名女性,而此时距离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已经9年多,一个刚成年的生命就此被无辜剥夺。我们可以看出在本起案件中,法官在没有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考虑被告人的生命权,仅在案发62天就将一条无辜的生命剥夺,其中缺乏的是刑法的公正价值对破案的引导与规范。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追求效率,但是公正永远都是刑法的核心价值,缺少公正的刑法是难以服众的,也是难以实现刑法的根本目的的。

二、罪刑法定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以赵黎平案和贾敬龙案为例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以及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无不体现了刑法的公正价值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形式古典学派的学者费尔巴哈就认为公正是法律的权威,法律是神圣的,法官必须是法律的仆人,只有合乎法律的处罚才是公正的。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兼顾保障社会以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则不同对待这两方面。

第一,保障人权兼顾保障社会。我国自古就有人权的保障传统,从西周时期的敬天保民,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再到魏征的“君舟民水”思想,无不体现出国家对民意的保护,也是处理君民关系的正确准则。刑法是处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固然刑法由国家创制,但以民主政治为基底的国家创制刑法,是公意的表达,也是国家的准则。同时,刑法也担负着惩罚犯罪的使命,在刑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惩治犯罪,是国家应尽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刑法公正价值的实现也是国家对社会的保护,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的意义。

第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我国古代以礼入法,《大戴礼记》中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吕氏春秋·察今》记载“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礼记·曲礼》有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这些体现出来的是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与贵族血统的优越性,忽视了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而这正是当代刑法所必须追求的。具体表现为,首先,适用刑法一律平等:除了法定情节以外,个人所处的地位、掌握的权力、拥有的财产等的不同,均不能构成刑法面前的不同情况,任何超越刑法的特权均有违于公正的原则。其次,罪刑法定:任何对刑法的超越都是不公正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成文法法源、罪刑明确、罪刑确定、禁止事后法。最后,罪刑责相适应:同等犯罪同等刑事处罚,不同犯罪不同刑事处置;罪是已然之罪,而非未然之罪,所谓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便是这个道理。

从法院赵黎平案和贾敬龙案的判决便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审判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赵黎平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的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可谓是颇有权势,在2015年3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2016年11月11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充分表明了赵黎平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严惩。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了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于此相对应的是贾敬龙杀人案,2015年2月19日,在其婚房被拆两年后,使用改装的射钉枪将北高营原村主任何建华杀害,在两年中,贾敬龙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主关恶性较大,其自称“买下和改装射钉枪的目的就是为了报复何建华”,而且也不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主客观相一致,2015年11月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2016年5月,河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8月31日,死刑获得最高院核准,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虽然舆论对此一片哗然,但法院的判决确是以法裁判。从这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身居高位的赵黎平,还是普通百姓贾敬龙,都是以残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权,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这便是刑法的公正性体现、我们说,刑法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所需要的,即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维护现存政治、经济和社会正常发展的需要。而现实中刑法不一定能够实现其公正性,这就构成了我们对刑法公正价值的应然研究。公正指导我们去注意那些构成规范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合理性,它注意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内容,对人们的影响,以及对人类幸福的贡献以及在文明建设中的价值。只有注意刑法的核心价值公正,才能维护刑法的权威,人类也才能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于将倾。

何苗苗(1995-),女,汉,山西省中阳县,内蒙古科技大学在读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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