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食企對「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需盡的注意舌尖上的安全,刀尖上的責任

2017-05-10 08:05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7年3期
关键词:經營生產責任

謝宗明+史繼紅

案例重現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1月2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作為多家食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較能站在食企的角度看清事態本質的我,過去數年深刻體會到《食品安全法》執行環境下相對正規食企的不易與痛楚,食品安全與標準的頻頻更改與管理部門間規範衝突,名為「打假」,實為牟利團夥利用前述更改與衝突對知名食企、賣場的頻頻「騷擾」,管理部門、司法系統顧忌媒體輿論,有時對食品安全糾紛過於簡單或偏重消費者的處理;以及食品網路經營的壯大以至魚目混珠,以次充好,對傳統知名品牌或加工食企的衝擊等。當然這些讓食企頭痛的事件也給他們帶來正面的好處,迫使他們時刻檢點生產經營每一道環節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符合,從各方面盡量杜絕糾紛乃至事故的發生,也讓消費者建立起對該些知名品牌的相對信任。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表決並通過,誓稱以最嚴的法治保障,落實中央食品安全的要求,最大程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看了看全文,頗覺亮點及感觸,也給各類食企或食品相關企業的客戶提個醒。

成為舌尖上的安全美味前,每道工序國家都幫你管理著

條例一改過往《上海市實施國家食品安全法之辦法》含混籠統、責任不清的表述,從各類食品、食用農產品自種植、養殖的投入管理控制,到食品等生產、種植、養殖,到貯存、運輸,到市場銷售等各個環節都分類詳細地表述了准入制度(須得到行政許可或備案),就連辦個食品展銷會,都要在事前向有關部門備案。如此,對各環節各過程的食品安全品質嚴加管控,並且明確細化了市里各管理部門對各類食品、農產品從立法、風險評估、規劃、檢驗檢測、生產或流通監管、事故及危機處理各層面的職責分工。

記錄、登記、通報、公佈一個不能少

為了配合市里大數據網路的採集,在食品生產投入、產出、貯運、銷售、善後各方面建立或加強資訊登記、採集與公佈,如完善了外埠(包括滬外、海外)進滬食品及食用農產品的安全資訊登記制度,完善各管理部門間的資訊通報;在生產過程中,建立食品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記錄制度、主要原料、食品供應商評價記錄(針對高風險食企)等;在貯運過程中,須做好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出庫記錄、運輸記錄,建立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監測記錄等(如針對冷凍食品、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與經營記錄、食品等抽檢記錄;在善後處理方面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提示公佈、食品回收記錄等。這些資訊採集、公佈、登記制度的建立不是象以前喊喊口號,沒有約束,在條例的法律責任章節,大多對號入座的規定如果沒有依法建立相關信息登記制度的,將給予的行政或經濟處罰。這樣明確市場准入,又加強資訊管理,力圖盡可能在源頭上堵截、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發生食品安全糾紛或事故又能相對容易區分是哪個環節發生問題,從而落實責任。而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資訊的公佈制度(如:食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制度、餐飲服務行業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等)也將是前所未有地不遺餘力,這涉及了食企的公眾形象與信譽,不得不慎重待之。

別認為食品安全與只提供輔助服務的經營者無關

提供食品各環節輔助服務的,比如包裝材料的生產者、食品貯運經營者、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經營者、農藥,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者、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經營者、檢驗檢測服務提供者,甚至農產品批發市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不能認為自己並非直接生產經營食品的企業,不與他們責任等同,出了事也與己無關。這些提供輔助服務的經營者在條例中也明確相應的責任義務,並匹配罰責。比如對食品或添加劑包裝袋的生產者國家實行特別許可,從事貯運的經營者要去監管部門備案,而且前述企業在原料採購、投料上,生產、貯運的關鍵環節上都要進行符合標準的檢驗及控制;食品相關產品應按國定標準進行包裝,並附有在顯著位置標注「食品用」的標籤、說明書;檢驗機構即使在對食企委託的食品檢測中發現較重大安全問題的也要主動向管理部門報告;餐飲配送企業應注重配送員的健康情況,對餐具、容器或包裝的衛生安全也須盡一定的責任,符合一定的要求。另外,實施輔助服務的企業與生產經營食企之間,互盡檔案建立與將對方經營資質手續備份的義務,一旦發生糾紛或安全責任事故,用以證明自己已恪盡審慎義務,否則也可能遭遇處罰或在安全事故中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網路經營不會讓你遁於無形

在條例中開闢專章規範網路食品經營活動,說明上海市對食品網路經營安全的極大重視。為食品交易提供網路平台或自建網站交易的食企,不僅在工信局備案,也須在食品監督部門備案。網路平台提供方應自覺建立入網經營者的齊備檔案,督促他們實名登記,並按規定公示合法的經營資訊。一旦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食品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停止提供網路平台服務,否則將遭遇監管部門的處罰。更為顛覆性的規定是:發生民事糾紛或安全事故責任,平台提供者有未經審慎義務致使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經營者入網,或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之情形的,該平台提供者或承擔賠償消費者或受害人的連帶責任。

罰款金額上升幅度讓人心驚

可以對照一下條例與原實施辦法的各項罰款名目與金額幅度,不僅因增加了許多新條款、新責任因而對應產生更多的罰款名目,就是與原有的同一罰款名目對比,可發現條例大幅提高了金額下限或上限。

請我們的食品加工、休閒食品、冷凍食品、有機食品、餐飲連鎖、食品貿易等企業客戶認真深入地研讀、討論這部條例,請利用貴企的技術管理優勢,讓這部嚴格的法規為您增高競爭壁壘,增加市場份額添磚加瓦,而絕不能使您的企業負擔雪上加霜。每次我旅行滬外、海外時間一長,最終我都會想念齊集、改良中國乃至世界美味的「魔都」上海,也衷心擁護市領導建設食品安全城市,守護市民舌尖安全的決心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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