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结构对女儿养老行为的影响

2017-05-18 01:52郑逸芳许佳贤
关键词:赡养父母代际子女

罗 颖,郑逸芳,许佳贤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家庭结构对女儿养老行为的影响

罗 颖,郑逸芳*,许佳贤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在总结现有文献基础上,利用CGSS 2010,运用Logistic回归和OLS分析方法,考察家庭结构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女儿赡养父母行为受到家庭结构中居住模式、家庭资源和代际支持的影响。其中,居住模式方面, 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越多,女儿给予父母的赡养支出越少,且越主张父母的养老责任主要由社会承担。家庭资源方面,配偶工作状况、兄弟姐妹数量和子女数量均与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态度呈显著正相关;同时,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支出受到家庭总收入、配偶工作状况和兄弟姐妹数量的正向影响。代际支持方面,家人间给予的生活帮助对于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态度和赡养支出均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据此结论,提出3点针对性建议:(1)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减轻赡养压力;(2)大力弘扬孝道文化,转变传统养老观念;(3)提高女性的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强女性赡养父母的能力。

女儿养老;居住模式;家庭资源;代际支持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由此产生的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一直以来,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主要养老模式[1],家庭养老所体现的子代对父代的支持是社会延续的必要条件[2]。在我国家庭养老实践及研究中,女儿养老经历了“无名无实”到“有名有实”的发展过程[3]。传统社会中,“养儿防老”是社会常态,父母对女儿没有过多养老期许,社会也没有赋予女儿养老责任。婚前的女儿从父,是暂时被娘家养着的父系家族“依赖人口”[4];婚后的女儿从夫,通过婚姻关系获得夫家的正式成员资格,在制度层面上归属于夫家[5],以丈夫妻子的身份承担照顾公婆的责任。到了现代社会,人们原先所奉行的“养儿防老”观念很难与现实情况相适应,并且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虽然家庭养老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男性偏好,但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6],女儿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对父母的赡养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张翠娥等研究发现,我国养育女儿的家庭,父母在年老后所得到的长期回报明显优于养育儿子[7],并且能从女儿处获得更多的日常生活照料、情感交流与精神慰藉。高修娟分析指出,女儿养老的兴起意味着女性家庭地位的提升,但是女儿在照顾父母的同时,难免会减弱对公婆赡养的质量,就养老问题本身而言,这并不完全是积极的[8]。但高华持不同看法,认为女儿养老是在人口迁移的情况下缓解家庭养老压力的有效方式。虽然女儿赡养父母的意愿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和婆家的态度,但如果已婚女儿能够协调好自己作为“儿媳-女儿”的双重角色,便有利于自己对娘家父母的照顾[9]。

综上,学界对女儿养老的现状与问题的调查研究较多,但围绕家庭结构对女儿养老行为的影响缺乏深入研究。不同的家庭结构会导致不同的家庭分工,进而影响女儿赡养父母的行为。基于此,本研究在总结已有女儿赡养父母研究的基础上,利用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以下简称“CGSS 2010”),实证检验家庭结构对女儿养老行为的影响程度。

二、理论基础和研究假设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以及由于这种状态形成的联系模式[10]。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小型化带来了居住模式的变化,独生子女的家庭数量增多,女儿也逐渐担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但“从夫居”的居住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儿承担赡养功能的能动性。研究者发现家庭结构是家庭成员行为的基础,家庭成员在所处的居住模式下,会依据家庭资源禀赋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行为决策,以实现家庭成员收益最大化的目的[11-12]。同时,行为人的行为观念也会受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从女儿赡养父母的层面来看,一方面,不同居住模式下的已婚女儿,在赡养父母、照顾公婆以及养育子女时会存在时间、精力等资源分配上的矛盾;另一方面,发生在“大家庭”范围内的互惠代际交换行为也会影响女儿赡养父母的行为。由上述分析可知,女儿赡养父母的行为受到家庭结构中居住模式、家庭资源和代际支持等多重因素影响。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家庭结构中的居住模式、家庭资源和代际支持这3个方面,分析其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影响。

(一)居住模式与女儿养老

结构路径是研究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的路径之一,它认为不同居住安排所引起的结构变化是造成家庭成员间关系发生改变的一个重要因素[13]。居住安排包含居住模式和居住距离,本文主要研究被调查者的居住模式。居住模式包括独居、仅与配偶居住、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等。已婚女儿在承担家庭劳动过程中,会根据不同的居住模式有所侧重地分配家庭资源。因此,居住模式会影响女儿赡养父母的行为。主干家庭模式下的女儿在养老和育小过程中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养老支持资源角度分析,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越多,女儿赡养父母的压力就越大。故而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比重与女儿对居家赡养父母的行为和认同感成反向关系。研究发现,男性作为女婿对配偶父母在自己家养老的意愿明显偏低,婆家并不希望媳妇给予娘家父母过多的经济帮助和生活照料[14]。已婚女儿赡养父母是一个家庭事件,女儿是否愿意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与夫家的意愿有较大关系,在代际中心下移的背景下,占主导地位的父子轴关系逐渐被横向的夫妻轴关系所取代,虽然女性家庭地位逐渐提高,但当前从夫居的传统仍然存在,且男性在家庭中的决策权依然较大,使得女儿赡养父母的主观能动性大受影响。基于此,提出假设H1:居住模式会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越多,女儿给予父母的经济支持越少,且越主张父母的养老责任主要由社会承担。

(二)家庭资源和女儿养老

家庭资源不仅包含家庭成员个人的资源状况,也包括家庭的总收入和可以带来家庭资源的劳动人口,是家庭范围内成员可以共同利用的资源总和。家庭成员为家庭生产丰富的家庭资源,同时家庭资源的状况也会影响家庭成员个人的行为选择[15]。其中,家庭经济状况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女儿赡养父母的行为。有学者指出,家庭经济资源与女性是否参与工作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即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家庭经济条件越好的女性越愿意参与工作,而家庭收入一般的女性外出参加工作的积极性越低[16]。具体到养老中,当家庭总收入较高时,女儿更偏向由政府或者社会机构给父母提供养老服务,以便自身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为家庭带来更多的收入,并通过给予父母经济支持来作为不能近身赡养父母的弥补。基于此,提出假设H2:家庭总收入情况与女儿赡养父母的行为存在相关性,家庭总收入越高的女儿越倾向于父母的养老责任归属于社会,而自己给予父母更多的赡养支出。

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下,男性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而女性大多留守家里照顾老小。当男性劳动力外出工作后,女性的家庭地位随着家庭控制权的掌握而逐步得到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赡养父母的可能性。同时,配偶工作所获得的经济资源也使女儿增加对父母的赡养支出。基于此,提出假设H3:配偶工作状况会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配偶有工作的女儿主张父母的养老责任归属于子女,并给予父母更多的经济支助。

家庭成员共同占有家庭资源,家庭成员数量越多越有助于彼此分担生活压力。同时,也能创造更多的家庭资源。相比独生女,兄弟姐妹数量越多的女儿赡养父母的压力越小,因为兄弟姐妹可以帮助其分担照料成本,于是,其倾向于父母应由子女赡养。但对于独生女而言,更重的赡养压力会改变其对父母的赡养态度和经济给付行为[17]。基于此,提出假设H4:兄弟姐妹数量会作用于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兄弟姐妹数量越多的女儿越主张父母应由子女赡养,并给予父母更多的经济支持。

由于家庭资源有限,当已婚女儿自身拥有一个以上子女时,意味着她需要花更多时间照料孩子,相应地在赡养父母和照料子女之间便会产生时间和精力上的支配矛盾[18]。陈皆明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指出,每个人做任何事情都具有“理性人”的特点,当父母为女儿照顾孙子女和料理家务时,女儿出于交换动机会向父母提供生活照顾作为父母对孙子女照顾的回报[19]。基于此,提出假设H5:女儿自身的子女数量会影响其对父母的赡养行为,自身拥有子女越多的女儿越主张父母的养老责任应由子女承担,也相应地给予父母更多的赡养支出。

(三)代际支持与女儿养老

在费孝通提出“反哺模式”之后,学者对家庭代际之间“交换关系”的关注度日益增加,且有研究证明代际支持的存在会对家庭养老产生影响[20]。不可否认,代际之间的支持关系会影响子代对父代的赡养行为。按照交换理论的解释框架,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存在一种付出与回报的交换关系,无论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还是基于道德情感,亦或是对契约的维护,代际资源的流动和分配都表现为一种经济、劳务或精神上的双向支持。部分学者运用“互惠原则”和“代际支持”来描述我国这种反馈模式的代际联系[21-22]。代际支持涉及不同家庭成员之间多样化的互动模式,包括家人之间互相提供日常照料、经济支持与心理慰藉。王树新认为子女赡养父母的行为存在一种群体合作模式,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加重了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但对于父母而言,由于抚养子女数量的减少,在累积养老资源的同时也能给予子女一定的生活支持[23],使得女儿能够从家庭代际交换中感受到赡养父母的必要。同时,代际支持不仅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纵向支持,也包含家人之间的互相帮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和互助情况,都可能直接影响或通过“示范”的方式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因此,本文选取问卷样本中受访者家人对其提供的帮扶情况(包括生活帮助、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考察其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影响。基于此,提出假设H6:家人间的代际支持情况会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当女儿从家人处获得的代际支持越多,其越主张父母应由子女赡养,且会给予父母越多的赡养支出。

三、数据、变量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资料来源于CGSS 2010,其中,男性样本5677个,女性样本6106个。女儿包括已婚女儿和未婚女儿,但考虑到未婚女儿一方面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其父母还未到需要赡养的程度。因此,本文只考察已婚女儿的状况,且配偶工作状况是重要的解释变量,剔除关键变量的缺失值后,共获得1286个有效样本。样本的基本特征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基本特征

(二)变量说明

本文将已婚女儿对父母的养老行为界定为赡养态度和赡养支出,并作为被解释变量;将可能影响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因素归纳为家庭结构变量集和个体特征变量集,并分别作为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变量的具体说明和描述详见表2。

表2 变量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包括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态度和赡养支出。其中,赡养态度考察女儿对父母养老责任归属的选择,反映已婚女儿对于父母养老责任的主观认知。针对受访者的赡养态度,将其设置为二分虚拟变量,其中,认为父母的养老责任归属于子女的赋值为1,认为父母的养老责任归属于社会的赋值为0。赡养支出指被调查者给予父母的赡养经济投入,该变量为连续变量。

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为家庭结构。结合前人研究成果,笔者将家庭结构细化为居住模式、家庭资源和代际支持等3个方面。其中,居住模式包括仅与配偶居住、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独居以及其他居住类型,为了比较不同居住模式对女儿赡养行为的影响,本文将独居作为参照组,以便更为客观地观察女儿的赡养压力;家庭资源包括家庭总收入、配偶工作状况、兄弟姐妹数量以及子女数量,以此判断女儿的家庭资源状况;代际支持选取家人给予女儿的精神慰藉、经济支持和生活帮助等变量,用其来考量女儿受到家人的帮助情况。

3.控制变量。梳理以往研究文献发现,女儿的个体特征(如年龄、健康情况、受教育程度以及户口类型)也会影响其对父母的养老行为,但并非本文的研究重点,因此将上述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三)方法说明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包括赡养态度和赡养支出,其中,赡养态度为虚拟变量,赡养支出为连续变量。因此,本文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家庭结构与个体特征对女儿赡养父母态度的影响,选择OLS线性回归分析家庭结构与个体特征对女儿赡养父母支出的影响。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本文对各自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经检验,各变量间的VIF值(方差膨胀因子)均大于1且小于2,说明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结果与分析

基于研究假设,笔者建立了女儿赡养父母行为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表3和表4),并运用Stata 12.0软件对结果进行估计。为了模型的稳健性,本文采用了递进回归的方式,逐步加入控制变量和解释变量,得到8个递进回归模型。其中,模型1和模型5是简化模型(只包含控制变量),模型2和模型6加入了居住模式变量,模型3和模型7加入了家庭资源变量,模型4和模型8是在以上变量基础上加入代际支持变量得出的分析结果。相比其他模型,模型4和模型8引入的变量更为具体,故而本文主要围绕模型4和模型8进行分析。由于模型中被解释变量的排序都是由小到大,因此,对于赡养态度而言,回归系数越大,表明女儿越主张父母主要由子女赡养(表3);同样,回归系数越大,表明女儿给予父母越多的赡养支出(表4)。

表3 家庭结构对女儿赡养父母态度的影响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

表4 家庭结构对女儿赡养父母支出的影响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

(一)家庭结构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影响

1.居住模式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影响。居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在模型4中,核心家庭在5%水平上对女儿的赡养态度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主干家庭在10%水平上对女儿的赡养态度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表3)。如前文所述,配偶对于妻子在自己家赡养岳父岳母的意愿较低,或是介意妻子过多补助娘家,已婚女儿在担心“婆媳矛盾”的同时,也会顾虑父母与丈夫产生摩擦,如果不是需要父母帮忙照看孩子或是父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女儿更愿意父母单独居住在距离自己较近的地方或是由政府提供养老服务,采取一种“分而不离”的居住方式,而自己通过给予父母经济支出的方式来尽孝道。对于女儿的赡养支出行为,从模型8可知,主干家庭在10%水平上对女儿的赡养支出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表4)。可能的原因是:家庭资源有限,当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越多,女儿自身面临的照顾老小的压力也越大,其在照顾老人和养育小孩的资源权衡下,会更注重自家小家的发展,进而影响其对父母的赡养能动性。

2.家庭资源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影响。家庭资源是家庭成员可以共同利用的全部资源,家庭资源的多寡与家庭成员的行为选择联系紧密。从模型4和模型8可知,家庭总收入、配偶工作状况、兄弟姐妹数量及子女数量等4个变量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均会产生影响(表3和表4)。具体来看:(1)家庭总收入在5%水平上对女儿的赡养支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家庭总收入越高,经济资源越丰富,女儿会为父母提供越多的赡养支出。而家庭总收入对女儿赡养态度的影响并不显著,统计学上可忽略不计。(2)配偶工作状况在10%水平上显著正向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态度和赡养支出。这意味着配偶有工作的女儿,拥有更多自主权照顾自己的父母,且配偶工作所产生的经济资源也增强了女儿对父母提供经济帮助的能力。(3)兄弟姐妹数量在10%水平上显著正向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态度和赡养支出。兄弟姐妹越多的女儿越支持父母的养老责任应由子女承担。因为在兄弟姐妹数量多的大家庭中,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分工关系,每个人通过合理分工对父母进行照料,分担赡养压力,这样家庭的女儿会更倾向于父母由子女赡养,也给予父母更多的经济支持。(4)子女数量在5%水平上显著正向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态度。同时,子女数量也正向作用于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支出,但影响并不显著。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当女儿自身子女数量增多时,父母与自身子女之间便会存在一种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竞争关系,但基于互惠原则的考虑,成年女儿往往会通过赡养父母和给予父母更多经济支持来换取父母帮助自己照顾子女。

3.代际支持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影响。代际支持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从模型4和模型8可知,代际支持中的生活帮助在5%水平上对女儿的赡养态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在10%水平上对女儿的赡养支出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表3和表4)。即家人或亲属是否给予女儿代际支持,会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态度和赡养支出。家庭中老年人和子女之间关系越疏远,或是家庭成员彼此间的关怀资源越少,则女儿越倾向于父母的养老服务由社会提供。从家人付出角度来看,如果父母能为女儿提供照顾孙子女的帮助,则女儿认为在家中照顾父母的必要性就越大,以此换得更多的代际支持。由于代际支持设定在“大家庭”范围,并不只包括父母对子代的代际支持,也可能是女儿受到“大家庭”中其他成员代际支持行为的间接影响。家庭成员给予女儿的代际支持强度越大,则集中在女儿身上的生活压力越少,进而提高了女儿赡养父母的能力。

综上,假设H1、假设H2、假设H3、假设H4、假设H5、假设H6基本得到验证。

(二)个体特征对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影响

由表3和表4可知,若只考虑个体特征,年龄、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户口类型等均会成为影响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显著因素。模型估计结果显示:(1)受访者的年龄对其赡养态度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但对赡养支出影响不显著。年龄越大的女性持有越浓厚的“养儿防老”观念,她们不认同作为女儿有为父母养老的责任,因而也越少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2)受访者的健康状况对其赡养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健康状况越好的女儿,越有能力和精力为父母提供养老资源。(3)受访者的受教育程度对其赡养态度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但对赡养支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原因可能是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儿,工作条件越好,收入也越高,其拥有越多的经济资源回馈给父母。但文化水平越高的女儿,个体现代性越强,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会越倾向于由社会为父母提供养老服务。(4)受访者的户口类型对其赡养态度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但对赡养支出影响不显著。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等日益加快,城市人际关系相对不如农村密切,受到传统孝道观念的约束力较小;且城市拥有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基础设施,较完善的福利制度让女儿更倾向于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而自己则为父母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

五、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本文在总结国内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 CGSS 2010,分析家庭结构对女儿养老行为的影响,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居住模式是影响女儿对父母赡养行为的因素之一。居住模式负向影响女儿赡养父母的态度,表现为“从夫居”背景下,女儿更主张父母的养老责任主要归属于社会。同时,家庭共同生活人数的多少会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相比“小家庭”,居住模式为主干家庭的女儿给予父母更少的赡养支出。总之,女儿会根据自身家庭共同生活人数的情况选择父母养老责任的归属。

2.家庭资源是影响女儿对父母赡养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家庭资源中的家庭总收入、配偶工作状况、兄弟姐妹数量、子女数量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具体而言,女儿给予父母的赡养支出会受到经济导向力的作用,即家庭总收入越多,且配偶有工作的女儿,能给予父母的经济资源越多。同时,女儿兄弟姐妹数量和子女数量越多,她越主张应由子女承担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3.代际支持会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其中,生活帮助是显著正向影响女儿赡养父母行为的主要代际支持因素。具体表现为女儿获得的代际支持越多,越倾向于父母应由子女赡养,并有能力给予父母更多的赡养支出。由此可见,代际较为紧密的合作型关系有助于形成互助性动力,使双方在合作中获益,并进一步增进二者之间的感情纽带。

4.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存在个体差异。女儿赡养父母行为受到个体特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年龄显著负向影响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态度,但对赡养支出影响不显著;健康状况对女儿赡养父母的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城市的女儿相比农村女儿更倾向于父母的养老服务主要由社会承担。

(二)对策

当前我国面临严峻的养老问题,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养儿防老”的预期有所下降,女儿养老成为老年人得到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的又一重要渠道。但传统的嫁娶式婚姻形态和从夫居婚居模式降低了女儿养老的可能性。为更好地实现女儿养老,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基于此,本文根据实证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减轻赡养压力。独生子女相对而言会承担更重的赡养压力,在我国老龄化日益严重、家庭规模变小的背景下,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探索创建新型养老模式显得十分必要。应着手实施以下3个方面措施:(1)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养老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融合发展,使老年人能够就近享受医疗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减少独生子女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压力。(2)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实现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发养老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设立街镇养老便民申请“一门式”“一条龙”受理服务,开通网上申请办理平台,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3)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应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吸纳康复、护理、营养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将其充实到社区养老服务队伍中。同时,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大学生、社区居民利用业余时间和专业技能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分担独生子女的赡养压力,缓解因为子女数量少而带来的家庭养老支持不足的问题。

2.大力弘扬孝道文化,转变传统养老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女儿也逐渐成为家庭养老的主体,这与传统社会以儿子为主提供家庭养老相比是一大进步。虽然女性地位逐步提高,但要切实转变“男尊女卑”“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还需不懈努力。因此,实践中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1)加强对夫妻有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宣传,形成女儿赡养父母的养老文化。把女儿赡养父母的观念吸收进家庭养老文化体系,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宣传手段,使女性配偶及其夫家充分认识到赡养女方父母也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宣传内容包括先进事迹和反面典型案例,以多方位、多层次和有深度的推广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尊老敬老之风。(2)重视对青少年孝文化的教育传承,营造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青少年的孝道教育,把孝文化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必修课,纳入教育评价体系,让孩子们从小养成孝老爱亲、兄友弟恭的观念。同时,积极挖掘和弘扬孝老爱亲的优良家风家训,营造感恩父母、孝敬父母、赡养父母的良好氛围。(3)针对老年人开展赡养责任主体的宣传,转变老年人传统的养老观念。加强对老年人的养老观念教育,充分利用地方电视频道、报章杂志和微信推送等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关于女儿作为赡养责任主体的宣传,转变老年人传统的“养儿防老”和“只有儿子才是赡养人”的观念,让“养女同样防老”获得更多认同。

3.提高女性的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强女性赡养父母的能力。从上文分析可知,女儿自身能力和家庭话语权会影响女儿赡养父母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因此,要通过教育、培训以及拓宽就业渠道等措施,提高女性的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从而增强女性赡养父母的能力。具体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1)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增强女性受教育和主动就业的意识。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教育的功能、女性自立的意义、女性就业的优势等内容,使女性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教育和就业的重要性,促使女性提高自主意识、增强就业的主动性。(2)抓好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女性的就业能力。依法保障女性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引导和鼓励女性参加多种形式的学历再教育和技能培训。政府应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每年拨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支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使得经济上有困难的女性也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机会;同时,定期为女性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尤其是对下岗女性给予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使之能够尽快形成转岗、再就业的能力。(3)政府和社会各界合力共为,提高女性就业率。政府应大力发展经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为女性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并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各种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促进公平就业;劳动就业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息优势,为女性提供就业信息及相关政策咨询等,让女性及时获取相关就业信息;用人单位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切实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法院、工会等应加大维权帮扶力度,保障女性就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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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安红)

The influence of family structure on daughters′ elderly care behavior

LUO Ying, ZHENG Yi-fang*, XU Jia-xian

(CollegeofPublicAdministration,FujianAgricultureandForestry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002,China)

Based on the current references and 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 (CGSS) 2010, and by using Logistic regression and OLS analysis method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nfluence of family structure on daughters′ elderly care behavior. The results show that daughters′ elderly care behaviors are affected by living modes, family resources and intergenerational supports in the family structure. In regard to living modes, the more family members live together, the less the daughters will pay for parental support expenditure and they are apter to hold that parents′ elderly care responsibility should mainly be taken on by the society. In terms of family resource, spouse′s working condition, the number of children and siblings all have positive impact on daughters′ parental support attitudes. At the same time, daughter′s elderly care expenditure is positively affected by the total income of the family, their spouses′ working condition and the number of siblings. For intergenerational supports, family members′ help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effect on daughters′ parental support attitudes and support expenditure. Based on the above findings, this paper furth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First,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lderly care service system and reduce the supporting pressure. Second, vigorously promote filial piety culture and change the traditional view of elderly care. Third, improve women′s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nd enhance women′s ability to support their parents.

daughter′s elderly care; living mode; family resource; intergenerational support

2017-01-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SH045)。

罗颖(1992-),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层公共治理。*为通信作者。

C913.6;C913.68

A

1671-6922(2017)02-0075-08

10.13322/j.cnki.fjsk.2017.02.013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0(2):75-82

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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