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

2017-05-22 14:09王守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黑社会特征

摘 要 当前,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犯罪和恐怖主义以及贩毒活动合称为全球三大灾难。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犯罪具有一定反社会的性质,并且具有的腐蚀性很强,组织也十分严密,对人类生活造成很大威胁,其对全球文明起到一定迫害作用。现今,国内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组织数量不断增速,并且其已经日益趋向于成熟。如今黑社会这一组织的程度化以及规模逐渐加深和扩大,其对社会构成的危害也逐渐加强。本文在对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的概念进行概述基础上,阐述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具有的一些特征,进而对黑社会进行组织犯罪之中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 黑社会 组织犯罪 特征

基金项目:本文系泰山学院青年教师项目《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研究》(项目编号:QN-02-201401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守印,泰山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03

实际上,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的犯罪其实是对社会秩序造成的一种危害。几年来,国内一直在开展着打击犯罪的活动,而且特别把黑社会视为重点的打击对象。在国内,黑社会这一性质犯罪其实已经具有很长的历史,黑社会这一组织在清朝时规模以及实力最大。例如,当时清朝有红帮、青帮以及洪门等。这些帮派常与清朝反动政府进行勾结,之后形成较为复杂的关系,对社会进行共同统治,这被叫做黑金政治。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党一直都在对黑社会进行严厉打击,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现今仍有一定數量黑社会这一组织存在。所以,对国内黑社会犯罪问题进行探索,可以有效对其进行打击,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以及和平。

一、关于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的概念

实际上,黑社会这一名词源自于英语underworld society一词。Underworld意思是下层社会或者下流社会,其指依靠盗窃以及卖淫来维持生计的人们。而society指的则是团体的意思。两个词语结合在一起就是指一些秘密进行盗窃以及卖淫这些非法勾当的相关社会团体。同时,黑社会也是在地缘方面的一种共同体,其是一种以地缘关系作为基础而产生的较为特别的共同体。其中,地缘方面共同体指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活动,通过一定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关系进行联系,把同质人当成主体的生活期间的共同体。黑社会之中的“黑”就代表着反社会性。

二、关于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具有的一些特征

(一)具有较高组织程度

黑社会组织犯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进行各种犯罪违法的活动。黑社会实施的犯罪是有组织的一种犯罪,其表明犯罪组织是黑社会进行犯罪的一种存在形式。同时也证明组织性这一特征乃是黑社会这一组织最明显以及最根本的特征。而且也由于其组织性这一特征,其被叫做“黑社会”。同普通共同犯罪以及集团犯罪比较来说,黑社会形式的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基于此我国刑法把“黑社会”进行组织犯罪之中领导、组织以及参加等行为定义成独立犯罪,其和“黑社会”一些其他犯罪实行并罚的制度。只要领导者以及组织者明确,成员数量较多,有较为固定的主要成员,无论其是一个典型的组织的名称,或是用头目分子名字进行命名的,或者有无书面章程,其再要含有明确帮规或者家法,其就是具有较高组织程度。

(二)有一定经济基础

事实上,黑社会这一组织就是私有经济中的一条寄生虫,这是因为其对经济具有很大贪婪性。就是基于这一特征,将“黑社会”进行犯罪的目的体现了出来,而且将犯罪本质呈现出来。

第一,“黑社会”常会实施侵财犯罪,对于财产肆意的进行掠夺。其中含有敲诈勒索、诈骗、杀人、抢劫以及盗窃等犯罪活动。据有关统计,每年黑社会相关组织有72%以上都是通过抢劫以及盗窃进行侵财犯罪的。

第二,黑社会这一组织常会向人们提供一些非法服务以及商品。其犯罪常是通过最小投入,以此来换取最大利益。黑社会相关组织为了使非法敛财合法化,常通过公司以及企业来进行掩护,然后提供一些利润巨大的非法服务以及商品。

第三,划地为王是黑社会相关组织一贯的作风,进而实施垄断经营。这些非法组织常用暴力手段当做保障,在固定区域内强行向商家收取保护费、进行强买强卖,对一定行业以及市场进行垄断。

(三)对政府进行一定渗透

朝着政府进行一定渗透,是为了找寻一把保护伞,这也是黑社会这一组织一个明显特征,但其不是黑社会这一组织必须具有的一个特征。但是不可以去找寻保护伞,只是单一的进行违法犯罪,在一定地区进行称霸,进而形成一种非法的控制,同样可以形成具有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组织犯罪。

实际上,《立法解释》将对政府进行一定渗透当成不一定是必须具备的一个性质,其是由一定好处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司法机关争论有无保护伞这一问题,导致案件长时间未被判决。但是,此种规定也具有较大负面效应,其危害也相当大。在国内,国家权力随处可见,国内尚无国家权力没有到达之处。假设某地发生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对该地金鑫了非法控制,就说明该地必然有公职人员存在失职现象,进而说明存在公职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我国内地具有的“黑社会”对官方,尤其是警方渗透、腐蚀以及勾结是一个明显特征。其主要通过对官员的收买以及贿赂拉拢官员。或者让黑社会的成员直接涉足官场。如今对社会构成最大威胁的就是官匪进行勾结,这样就构成了黑金政治。

(四)对社会实施非法控制

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是“黑社会”同其他一些犯罪集团具有的不同之处,同时也是一个重要区别。一般的犯罪团体对于地盘的争夺并不热衷,其主要都是对作案时机以及地点进行找寻。其实,具有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犯罪组织是对一个行业或者一个地区企图进行控制,在某一区域进行一些经常性的活动,妄想建立和常规社会向抗衡的一种地下秩序。实际上,对于这一性质组织的理解,关键就在于黑社会这一个词语 。其中的“社会”指的就是对社会实施非法控制,所以,黑社会这一组织就是对社会实施着非法控制。平常普通犯罪集团具有的组织性主要就是组织内部成员间具有某种固定关系,说到控制,那也是集团领导者对其中一般组织成员具有的控制。普通的犯罪团体是以纯粹的进行犯罪为目的。但是,具有黑社会这一性质的组织并不是纯粹为了进行犯罪,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所以,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开展的犯罪活动和社会控制具有一定互动性 。因此也可以说,黑社会这一性质组织具有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控制的非法性。除了集团内部控制之外,还含有经济控制,政府渗透。

三、黑社会进行组织犯罪之中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

(一)黑社会方面组织成员和纵容以及包庇组织者间共犯界定

我国《刑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黑社会相关组织进行包庇或者纵容的都属于犯罪行为。所谓的包庇指的就是公职人员为了让黑社会相关组织以及内部成员避开检查,对证据进行伪造、毁灭、隐匿,还会向其进行通风报信。而纵容指的就是公职人员对于自身职责为履行,对黑社会相关组织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放纵。普通人一般对于包庇这一行为理解成事后包庇,就是在一些人员犯罪后,以对其罪行进行掩盖,避开法律的制裁,采取多种手段来对罪证进行藏匿,或者通过假证等。我们可以把行为人参加、领导或者组织一些具有黑社会特征的组织之前,和公职人员进行窜通,公职人员在事后对其进行包庇,则公职人员和“黑社会”属于共同犯罪。而假设“黑社会”这一组织在构建之后,在进行某一犯罪之前,和公职人员进行通谋,公职人员在事后对其进行包庇,则公职人员和“黑社会”也属于共同犯罪。

(二)参与者同诱骗、威胁、介绍以及教唆者间共犯界定

第一,所谓的教唆指的就是通过建议、强迫、收买、怂恿、受益、利用以及勸说等方式来使一些人加入到“黑社会”之中。在《刑法》之中对此有规定,对于教唆别人进行犯罪的,必须要根据其在参与共同犯罪之中的作用进行相应处罚。《刑法》中规定,即使是教唆别人加入“黑社会”都属于教唆犯罪。

第二,所谓的介绍指的就是撮合以及联络别人,以此让人们可以顺利参与到黑社会相关团体之中。一般来说,介绍对象都是有意愿加入到黑社会之中的。介绍具有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帮助黑社会这一组织进行扩大,让其参与到“黑社会”之中。因为我国《刑法》对这一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因此介绍别人投入到“黑社会”之中的人,也属于一种共同犯罪,其在共犯之中属于帮助犯。

第三,而所谓的威胁,指的就是通过强迫、要挟、恐吓以及胁迫等形式,与他人意愿相违背,强迫他人投入到“黑社会”之中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也属于共同犯罪。

第四,就是诱骗行为。这种情况通常比较复杂,对于知道这一组织具有黑社会的属性,但还是通过一些利益来诱惑他人加入到这些组织之中的行为,那么诱骗者和被欺骗的人属于共犯关系。

(三)组织活动具有的支持者同组织成员共犯方面的界定

假设“黑社会”之中的成员开展的犯罪行为乃是该组织领导或者组织者策划或者指挥的,那么即便这些领导者以及组织者没有对犯罪进行直接参与,其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假设在具有“黑社会”属性的组织在组建之后,有着确定犯罪范围,例如贩毒、盗窃或者抢劫等,但是如果其中有些成员超出了这一范围而进行了一些其他犯罪,例如强奸等,但是该组织的领导者并未参与安排、策划等,则领导者以及组织者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超出组织范围,那么领导者以及组织者同样要承担相应刑事职责 。

这就说明,在黑社会这一属性的犯罪组织活动的范围之内,只要有该组织成员开展犯罪行为,该组织的领导者以及组织者都应该负相应的责任。

四、结论

综上可知,黑社会这一组织通常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有一定经济实力,对政府进行一定渗透,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同时还具有文化腐朽以及手段兼并等特点。黑社会进行组织犯罪时,会涉及到共同犯罪这一问题,常会涉及到对于参加者和诱骗、威迫、介绍以及教唆其参与的相关界定,黑社会相关组织内部成员和纵容、包庇黑社会这一组织间共犯的界定、以及组织者、实施者以及领导者间共犯相关界定等。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关研究,有利于政府对黑社会相关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罪责进行明确界定,进而对其进行打击以及整治。

注释:

黄嵩.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46-59.

田美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态势初探——以刘汉、刘维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例.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9-20.

项继权、储鑫.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1).9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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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星晨.社会学视野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11).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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