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2017-05-30 10:48洪仕璘丁新民
中国商论 2017年36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营改增影响

洪仕璘 丁新民

摘 要: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中国现行的两大税种,除建筑行业外,中国国家经济第二产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占第三产业大部分。自2012年开始,近4年的“营改增”,实现了试点区域由点到面,结构性减税效应日趋显現。融资租赁公司在“营改增”的政策环境下面临巨大挑战。本文通过对“营改增”的现状和政策以及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分析,发现“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针对不利影响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2(c)-040-04

中国很多年以前就开始实施税制改革,形成商品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生产服务费,部分商品消费税调整新税制。那时候,由于服务业很小,税收改革非常复杂,销售税被保留下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税收制度上多次出现税收复杂管理,税收服务等问题,以至于需要不断地改革。往年,很多人都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经实践研究发现,在我们国家中,企业为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赋税,会采取响应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如此,企业还会通过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利用内部市场和集团操作,来达到相同的目的。

截至2016年末,“营改增”已取得突出成效,有些行业基本落实了结构性减税,但由于政策细节不明确,在实际运营中,融资租赁行业有的企业减轻了税负,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也有一些企业由于单一的业务结构,导致税收负担并未减轻,而且在现实运营中,客户服务的是否合理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问题依旧存在,例如有些租赁公司将该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个人客户代表时,如果使用的是普通增值税发票,那么其相关的业务必定将会受到一定程度不同制度的限定,此时这种租赁公司运营便会面对巨大的困难。

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业现在的发展状况与“营改增”政策分析,指出租赁公司实施“营改增”政策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关于“营改增”如何进行解决的建议。

1 融资租赁业现在的发展状况与“营改增”政策分析

1.1 融资租赁行业现在的发展状况

1.1.1 关于融资租赁概念的界定

对于现代融资租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给金融租赁下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和转让所有资产和转让回报的所有权。中国现如今的租赁融资和会计准则定义的税法基本相同,主要是强调其资产所有权或所拥有的设备转让的本质,这是最基本的经营租赁差额。

1.1.2 融资租赁业的现今发展状况分析

租赁行业起源于20世纪中叶,并且以迅猛的速度席卷金融经济市场。租赁行业覆盖程度在不断的扩大,现如今已开拓到大数据、航空航天、云计算、建筑产业等领域。近年来,中国金融租赁行业数量的年增加率不低于50%,尤其是金融业的增长速率,几乎年年领先。根据表格中的数据,截至2014年末,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总达2134笔,相比较于2014年初多增加了979笔,业务数量增进了84.76%。金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相比较于2013年末多增加了将近有7个;内 资租赁公司的数量,相比较于2013年末多增加了将近有29个;外资租赁公司的数量,相比较于2013年末多增加的有将近943个,总共具有1952个,占据了2014年所有增加的租赁公司数量的96.32%,如图1所示。

由表2的数据得知,中国租赁公司截至2014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了将近32000亿,相比较于2013年末的21000亿,金额增加了11000亿,增长幅度高达52.4%。金融租赁公司的将近为13000亿,比2013年末的8600亿增进了将近4400亿,达到的增长幅度为51.2%,业务总量占据了全行业的40.9%;内资租赁公司的将近为10000亿,比2013年末的6900亿增进了将近3100亿,达到的增长幅度为44.9%,业务总量占据了全行业的31.3%;外资租赁公司的将近为9000亿,比2013年末的5500亿增进了将近3500亿,达到的增长幅度为63.6%,交易总量占据了同行的28.1%。

1.2 “营改增”政策的背景分析

1.2.1 “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总之,就是以前属于的营业税征缴范畴的经济交易,而不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缴范畴,现如今改为征缴增值税。对于收取个人和企业增值税的售卖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等服务,以交易实现的价值为基础,所得税的部分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从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中扣除,而以营业额为基础的税收属于地方税,不允扣减。根据2011年度关于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办法中所说,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首先实施“用增值税(VAT)取代营业税”,因此,开辟了中国税制改革的新篇章。

1.2.2 “营改增”政策的历史分析

自中国进行税制改革开始以来,不断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了新的税收制度,形成了“三税”占大头,共存其他税收的模式,以满足社会和经济需求。然而,多年以来,中国的这种模式给征税带来了许多问题:一是全部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同税收减免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并且也加重了纳税企业的负担;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会互相竞争,货物和服务可以相互扣除,相互抵消。所以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以增值税(VAT)取代营业税”的进展是不可避免的。

“营改增”尽管十分简单,但是实际上却不单单是改变了其他税收。通过实施一些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试点,调整税收关系,逐步优化营业税制,平衡税,落实结构性减税,动员各方积极性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

1.3 “营改增”政策在融资租赁中产生的效应

2012年1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日首次在上海一起实施了“营改增”试点。不久之后,北京地区也并入第二试点地区,2013年8月1日,國家税收改革得到推进。支持将税收政策内容逐渐增加到财务[2013]37号文件当中,融资租赁业对其影响分析如下。

1.3.1 对企业税负产生不良影响

税收负担增长十分明显。比如,房地产税,在可见的“增值税(VAT)取代营业税”政策的范围内,从原来较低的营业税率到5%再到现在的17%,不考虑附加税,打击了行业的盈利能力。

1.3.2 差额扣除变化致使业务叫停

“营改增”扣除融资租赁业务之前,第37号的营业税与增值税替代税收优惠的差额将从最重要的物品中扣除货物的采购价格。原来可以直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可以根据收到的主要客户服务扣除租赁业务,但必须收到本金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单据,小租户、纳税人或个人客户,不得是以出租人的身份出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一旦处理不好,将会瞬间陷入巨大的税务风险中。

1.3.3 “增营”共存导致管理成本上涨

根据相关政策表明,租赁公司以“增值税(VAT)取代营业税”的试点时期作为分段点,“营改增”试点之前的旧项目,仍然根据营业税发票,缴纳营业税;而对于“营改增”试点之后的新项目按照增值税进行税额计算及缴纳。这样就会导致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管理,从而使得管理成本增加。

自执行第37号文件以来,税务实践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客户服务和融资租赁问题。第106号和第37号相比,最明显的变化是销售额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去向租用方收取的交易物品的原价,以及向他人支出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剩下的价钱。而且这项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第37号文件中的融资租赁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

2 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营改增”政策所面对的问题

2.1 税率明显提高,税负明显增加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扣除原来的税收负担,但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要达到1.7亿元,单一租金通常在30万元以上,故资产租赁公司大多数不会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法适用相应的减税优惠。

(2)正常情况下,大多数租赁公司的真正税收负担不会有很大的提高或降低,这主要是源于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税率水平大幅升高。金融租赁公司将要面临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变。这个改变是巨大的,由原先的5%猛增至17%。从分析的角度,考虑国外税收和价格的影响力,“增值税(VAT)取代营业税”,企业税将上涨至原来税率的2.91倍。但由于存款所得税减免的因素,企业改革后的税收负担没有显示出增长速度的变化。

第二,附加税负担加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等,税基是实际销售税和增值税,但附加税不是即将到期,征收范围为退税,不得不说是企业的额外负担。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税((2005)72号)规定,一律不予退(返)还。

2.2 售后回租业务受阻停摆

2.2.1 “营改增”之前售后回租业务的状况

根据2010年13号公告中所说,“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用方售卖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缴范畴,故不征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买”链接获得发票时,流量和资金流量,合同流量不一致,往外输出按钮减少。“营改增”前,这三个不平衡并没有阻碍业务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是在2003年才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出租人根据“2003年度财税”16项规定出租人购买货物的价格可以由营业额扣除。

2.2.2 分析新规定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

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着重指出,财税[2013]37号文中政策对行业优惠税收政策差异的保持,但不包括采购价扣除,即税收管理模式,对主体部分不缴纳税款,必须获得特别增值税发票问题,租赁公司不能从设备采购所得税中扣除,而初始采购设备的承租人,17%的增值税支付购买价格,可能不会在租赁公司结算,租赁公司无法获得主要的税额,导致成本大幅度上涨,从而使其面临巨额税收风险,大部分租赁公司自八月起不再开展客户服务售后回租。

2.3 “即征即退”:难以落实的优惠政策

2.3.1 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

财税[2013]37号文附件3规定“,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在现行应课税服务中支付的增值税,纳税人与当前应税劳务总额的比例和追加费用。”在现实情况下,各个进行改革试点的区域都无法对销售的物品达成一致的观点,即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计算中分母是不定性的。这种不定性主要体现在下面两种看法:一种看法是觉得扣除主要运用的固定资产后,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收取的租金金额为总价和其他费用;而另一种看法是全价和额外费用都应该是收到的租金总额。也就是说,当政策实施时,分母除以利息(租金利息减去财务利息费用),有些地区是以租金为基础。在这方面,北京地区相关政策的实施更加统一,就是不销售分母,主要是通过增加租金利息,使得分母销售额非常大,从而使其几乎不可能达到3%。

2.3.2 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时限不确定

在2015年12月31日前,根据最新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实际税收负担超过3%的增值税,可以实施增值税退税政策。”这可以解释为临时优惠政策,但是这项执行方针的有效期可能只到该年年末。其原因是通过直接融资租赁这个交易方式产生的跨期扣税税额的问题,相比较于之前项目初期尚未纳税,而后期可能需要重点关注税收征收的情况可能已经不复存在,企业增值税较不可能、甚至超过3%的退税。

3 关于解决“营改增”方面相关问题的建议

3.1 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3.1.1 直接降低税率

建议在营业税条件下,融资租赁行业在现代服务税率和税率变化6%之前不会维持融资租赁税,以维持营业税率。但是,减少直接方式的利率将降低为承租人的扣除数额,从而增加税收负担。实际上,税率直接降低了融资租赁和租户增值税负担,以及融资租赁税扣除与租用人税收负担之间的再分配。所以租赁公司减免税收,导致租用人增加税收负担。

3.1.2 扩大抵扣范疇

由于利率降低,考虑到租用人在价值链中的利益,应提高和扩大抵扣。一个是放松利息扣除金融机构的成本,经纪业务,需要遵守资产证券化的改革,也可以扣除贷款担保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相关费用后,降低融资成本,以满足目前市场需求,放宽限定。

3.2 售后回租政策给个人客户带来的影响

客户服务是金融租赁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精髓。许多税务局批准了客户服务,并且回租只是属于租赁和利息发票的一小块,税务局不了解业务的实质,需要全额增值税发票,从而增加操作规则。这表明迫切需要“用增值税(VAT)取代营业税”的经营规则。

根据目前“增值税(VAT)取代营业税”文件,增值税发票用于出租人租借资产给租用人,将带来两个后果:第一,由于租用人的原因将可能会导致重复扣除设备价格;第二,由于出租人无法获得实际支付出去的增值税,造成税费大幅度增加。另外,该政策要求承租人收到从证书中扣除的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主要部分,因此这基本上是一个小纳税人或自然租户,与我国支持的中型企业发展策略相矛盾。

负责税务部门考虑小额纳税人和自然融资需求,考虑到商用车行业等特殊困难,引入106号文件经营规则或补充文件,允许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即附加值)特别增值税发票,主要部分不再开放,避免增加出租人的负担,另外为小企业客户提供经营可能性。这是税收公平的原则。根据客户服务和回租客户服务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基础,仅包括资本占用成本(主要是租金和利率),这部分为承租人特别增值税发票支付的费用,从而该成本不再开具发票。

3.3 完善和落实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目前,在征收和退租的基础上存在着有差别的理解和差异,导致了政策的落地和行业的不合理竞争。按照财税规定,[2013]37号文件中,融资租赁行业的现实财务负担难以超出3%,企业难以适用“退税”优惠政策。

建议税务机关在收集税收准则或详则时再一次修正分母,而符合社会目前实际情况的方式是把税收收入作为“免税利息收入”。首当其冲的是通过收窄利率,始终将利率保持在可承受的范围内,让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真正地享受到融资租赁的退税部分。紧接着是当金融租赁公司采用融资成本控制并处于理想的状态下时,通过“营业税增值税负担不变”,以确保行业综合税率大致持平或没有大幅度增长,确保与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改革目标相吻合。

4 结语

正文从“辩税法”的角度分析了“营改增”这一新的政策对租赁这一行业的广泛影响,深入分析了“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改革使得融资租赁这一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呈现大幅度增加趋势,使得客户服务和售后回租这样的业务想要表现创新简直难上加难,试点区域的不同,相关政策的实施问题,其他问题的差异化,进一步探索下一步应对策略,即“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应对政策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应对方法。

首先从整体情况看,“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 目前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是表面的和暂时的,而积极向上的效果应该是长期的。国家在税收改革这条道路已经行走了五年,从目前阶段性的结果上来看,社会各方面都在建议政府应尽快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聆听各大企业在实际运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根据收集来的实际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出台106号文相关的操作细则,为融资租赁这一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其次,通过这次“用增值税(VAT)取代营业税”,站在融资租赁企业的角度来审视,现今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开展基本还是以售后回租形式为主,商业形式的创新性较低,租赁行业的应声能力不太强,市场存在感低,很难及时地通过调整自身战略方向来对躲避外界风险。实际上,“营改增”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现今的租赁情况下,租赁企业要不断通过创新和拓宽业务形式,逐步开展适应税收改革政策的交易形式,从而不断扩大利润率,在实践中提高内部平均管理水平和避免相关的税法风险,使行业从新焕发新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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