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荆州港实际的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研究①

2017-05-30 09:24陈思杭丁佳俊
中国商论 2017年36期

陈思杭 丁佳俊

摘 要:港口建设费自1986年起开始试征收,是我国政府性基金中的一项。港口建设费开征20多年来,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水运行业的发展。然而,随着港口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港口建设费的征收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港口建设费的缴费信息申报管理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不报、漏报、少报等问题。本文以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为研究对象,结合荆州港的具体实际,深入剖析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的现状,探索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的有效做法,完善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

关键词:荆州港 港口建设费 信息申报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2(c)-146-02

港口建设费自1986年开征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政策也进行了几次调整。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征收港口建设费或者类似的费用,其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规定,征收的费用部分用于港口的建设。但是各个国家的港口建设方面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征收规定不尽相同。在国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部分学者也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进行了研究。如计利群(2017)从降低企业成本的视角研究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指出港口建设费发征收要简化征收程序,提高信息化程度等;邓玉涵等(2017)从港口建设费稽查角度入手,指出当前港口建设费征收存在征稽制度不完善、偷逃规费制约不够、信息化建设不够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的政策建议;黄通涵(2014)以湛江港国外进口水水联运货物的港建费征收为例,研究了水水联运货物的规律与特性,总结出了国外进口水水联运货物港口建设费的征管方法;陈美华(2011)从一名征管工作者的角度分析了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合理界定征收标准,加强征管和處罚力度等的建议;钟悠云(2011)从港企、船东和货主三方面分析了当前港建费征收的困局。

1 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现状

随着水运经济发展呈现的新业态,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也面临较大的困难,尤其突出体现在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

1.1 申报对象不清,申报情况差异较大

近年来,港口建设费的政策几经调整,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1993年4月30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集装箱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明确从1993年7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所征收的费用全部用于集装箱基础设施建设;1995年,推出了自主建设、自负盈亏等方法;2011年10月1日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2015年《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又进一步对港口建设费征收进行了调整,规定水运货物全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收货人或代理人中途变更,不再需要另行缴费;国内出口货物,由内河非对外开放口岸装船、运抵沿海卸船或中转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减半政策进一步扩大范围,主要是减轻外贸和水运企业负担。虽然在不同的阶段,国家对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都较为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各地执行也不一,也导致了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不一,差别较大,也就加大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难度。

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港口建设投资政策的变化,导致港口建设费征收对象不清及征收难度较大。如很多港口属于国家和地方双重领导,近年来又放开了港口投资政策,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国家也认可和承认“谁投资、谁负责”。这就意味着有些港口国家投资很少或基本没有投资,投资人就拒缴纳港口建设费。

1.2 申报体系不畅,操作较为繁琐

在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中,不管是征收主体还是征收对象都普遍感受到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体系不畅,操作较为繁琐。一是申报信息较多,申报耗时较多。交通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规定征收对象需要上报的信息有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还需要提供纸质舱单和电子舱单,由于各种信息在不同的管理机构,且信息时常发生变化,加上不同货物的信息差别较大,所以征收对象获取和申报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二是不同的征收主体需要的信息不一样。现行规定的征收主体有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港口经营人等单位。同时,有的货物运输形式不一样,有的是散装的,有的是集装箱运输的,有的是水路联运的,有的是水运转水运的,情况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申报信息不一、申报流程不一的问题,更加剧了征收主体的申报难度,也就存在一定的不报、漏报和瞒报的问题。三是申报操作较为繁琐。各征收主体的缴费申报信息化程度不一,有的是电子申报系统,有的还是纸质申报,从申报、审核到缴纳程序繁琐,有时甚至耽误货物运输时效。

1.3 申报奖惩机制不全,申报积极性不高

缴费信息申报的另一个问题是申报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的不报、漏报和瞒报,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申报的奖惩机制较为欠缺。一是报与不报,缺乏监督。当前,征收主体普遍对港口建设费的缴费信息申报缺乏监督。很多征收主体没有完善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没有专人负责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和审核,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执法难,特别是代征企业执法难。有时各港口和代征单位为了业务竞争,甚至默认企业不申报缴费信息。二是报多与报少,差别不大。港口建设费的缴费信息申报审核难度较大导致缴费信息申报难以审核。当前的征收是按照货物进行申报的,现在的货物种类较多,千差万别,难以核实信息申报的真假。同时,缺乏缴费信息申报的奖惩机制,甚至存在据实申报的缴纳的港口建设费较多,虚假申报的缴纳的港口建设费较少却没有受到追究,这也导致了缴费人的申报积极性不高,不报和虚假申报的较多。

1.4 申报信息化程度较低,申报难度较大

当前,从上至下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的信息化程度都较低,各类信息相互隔离,还没有实现互通互联,这极大地增加了缴费信息申报的难度。这也就导致了当前各港口间的信息不能共享,难以有效跟踪港口建设费的申报和缴纳情况。同时,很多征收主体采取的还是传统的办公形式,采取纸质申报和缴纳的方式,导致缴费人申报的纸质信息较多,有的甚至多达几百页,而征收主体审核信息难度较大,时效较低,往往耽误了货物运输效率,也导致了不同港口重复申报的现象,缴费信息申报极为不便。

2 完善荆州港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荆州港口实际,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完善荆州港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

2.1 严格缴费信息申报,做到应报必报

当前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不报、漏报和瞒报,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严格缴费信息申报。一是各地征收部门要明确缴费信息申报对象。2011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有义务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对象进行缴费信息申报,各征收部门也要严格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二是各地征收部门要积极宣传和动员缴费人依规依法进行缴费信息申报。当前,部分征收部门为了业务竞争,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不严,积极性不高。各征收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征收政策,使缴费人充分了解政策,同时对于国家规定的免于缴纳和减半缴纳的要积极执行,切实服务好缴费人。三是加强缴费信息申报督查,保证应报必报。各征收部门要严厉打击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中的不报、漏报和瞒报问题。要加大缴费信息申报的力度,要安排专人负责缴费信息申报审核,积极进行反馈,发现有不报、漏报和瞒报的问题后要及时勒令缴费人整改,对于拒不申报的缴费人要采取措施。

2.2 简化申报体系,做到便捷高效

申报体系繁琐和操作复杂也导致了缴费人申报的积极性不高。当前,完善缴费信息申报必须优化缴费信息申报体系。如对于各类填报信息要实现互联共通,减少获取信息的难度;减少纸质填报,实现缴费信息的电子化申报;要打通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的信息壁垒,实现缴费信息申报有效跟踪。还有,对于缴费信息申报,要加快审核审验,缩短申报和审核时间,促进高效申报和审核,促进运输效率的提升。

2.3 健全申报机制,做到奖罚分明

加强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必须健全申报机制,要形成缴费人自愿、据实申报体制,对于拒不申报、漏报和瞒报的要建立发现、查处机制;对于缴纳情况较好的缴费人和代征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建立奖罚分明的申报机制。要落实港口建设费返还制度,切实提高征收部门积极性;要严格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拒不申报和缴纳港口建设费的要严厉处置。同时,要理顺申报机制,明确各缴费人向谁申报、怎么申报,切实简化申报流程,畅通申报体制,提高缴费信息申报的便捷性。

2.4 提高申报信息化,做到申报信息共享

当前,信息化程度较低是港口建设费缴费申报的主要问题之一,各征收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普遍较低。建议国家海事局建立和推广统一的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平台吗,实现各港口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网上一站式平台操作。各征收部门也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申报电子化,网上审核,提升申报和审核效率,减少纸质申报的繁琐。同时,各征收部门也要实现港口建设费申报、審核、查验一站式信息化平台,提高通关效率,也能缓解人力资源紧张的局面。

3 结语

本文通过研究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的现状,基于当前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存在的问题,结合荆州港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实际情况,从严格缴费信息申报、简化申报体系、健全申报机制、提高申报信息化等四方面提出完善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计利群.降低企业成本视角的港口建设费征收思考[J].中国财政,2017(07).

[2] 邓玉涵,盛进路,郑婉媚.港口建设费征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水运管理,2017(08).

[3] 谭振庆,胡庆伟.智慧海事助力港建费精准稽查[J].珠江水运, 2016(03).

[4] 吴丽珊.浅谈我国港口建设费征收现状及发展思路[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05).

[5]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交通财会,2011(09).

[6] 龙长桦.浅议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交通财会,2002(10).

[7] 陈美华.刍议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1(19).

①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长江大学社科基金专项项目“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申报管理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思杭(1987-),男,汉族,江西丰城人,硕士,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物流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研究;丁佳俊(1989-),女,汉族,黑龙江鹤岗人,硕士,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教师,主角要从事财税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