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税制改革亮点解读

2017-05-30 10:02张昆陈雪梅张媛
科技风 2017年5期
关键词:亮点税制改革营改增

张昆 陈雪梅 张媛

摘 要:营改增作为我国一项重大税制改革,消除了重复征税,真正打通了抵扣链条,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通过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必将意义深远。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亮点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据调查此次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减税规模的年化指标约为此前纳入试点行业减税规模的2倍。可见此次营改增影响之深远。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最大的变化便是实现了“双扩”,对促进社会分工细化,避免重复征税,优化中国税制结构意义重大,笔者结合实务工作谈点学习体会,愿与同行切磋。

在国务院审批以后,我国在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生活服务行业、建筑业、金融业等多个行业都纳入了试点的范围以内,将原本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全部改变成为了增值税来缴纳。到目前为止,增值税的收取范围由原本的货物销售以及加工、维修、劳务、进出口货物增加了销售、不用产、无形资产三大项目。随着三大税目开征增值税,开征了近3000年的营业税在我国退出历史舞台,实现了所有应税行为在流转环节都缴纳增值税。深入分析,可概括为以下几个亮点:

一、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本次营改增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不动产纳入可抵扣范围。随着建筑业、房地产全面纳入营改增范围,这部分支出如果能用足用好政策,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将大大降低企业税负,无疑对整体税负降低影响重大。但需要提醒注意以下几点:

1)不动产分两期抵扣。根据36号文件和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精神,所有的增值税并不针对在改革之前的不动产业务,如果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才获得的不动产资产,那么在进行税额的计算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当分两年进行具体的操作,在操作的过程中,第一年需要抵扣掉总体比例的六成,第二年再抵扣掉剩下的四成。在实际的纳税过程中,第一年抵扣的六成中的一部分是用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剩下四成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入分期抵扣范围。目前,很多的不动产在进行购置的时候都是以分期的形式获得的,对于这一类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包括了直接购买以及捐赠或者是抵债等形式获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在原有不动产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系列扩建、改建以及装修均属于不动产在建项目。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所购置的货物或者是进行的相关服务来用于不动产时按照相关的规定,一旦增加的产值超出了原有产值的50%,那么就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掉。这里所说的购入货物具体包括了各种装饰、照片、通风以及各种配套设施。

3)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根据15号公告,如果纳税人按照相关的规定获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应当拿到2016年5月份以后的具有合法效益的扣税凭证。如果无法获得相关的凭证那么就不能够进行抵扣。

4)当期抵扣不完进行销售的处理。如果纳税人的不动产尚未完成全部的税额缴纳,这期间需要将不动产进行转手销售,按照相关的规定是允许纳税人在不动产转手的后期来从销售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虽然我国自2009年由生產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二、首次引入了进项税额的轉入制度

本次营改增亮点之二在于进项税既能转出又能转入。原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发生不得抵扣事项,在发生事项时,应纳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并且不得转回。并且最新的政策规定,从进项税中扣除的商品,服务和劳务,应从当前进项税额中扣除。如果不确定进项税额,则应当根据当前实际成本扣除进项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允许将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使用用途发生变更,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抵扣进项税额。

三、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此次营改增的第三个亮点是“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主要体现在业务发生流转过程比较长,涉及到2016年5月1日前后项目,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照5%和3%的征收率计税。

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此政策的实行,兼顾了新老项目的税收负担,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利益。

四、避免了重复征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由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房地产、建筑安装服务业务经营周期比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相关的纳税人在开展劳务服务或者进行不动产的转让时们应当在获得金额的当天及时的办理营业税纳税业务。在原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共存下,企业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营业税不能抵消纳税额,企业的税负较高。例如,如果一个工业企业在建设工厂,尽管其需要加多的施工成本,但是由于只有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发票,因此不能扣除税金。这种改革真正实现了对增值商品和服务的全面覆盖,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出现税收重复的问题,并且将所有的行业都成功的纳入了税收的范围以内。所以未来不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购买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只要获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以扣除进项税,从而大力支持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减少企业的税负负担,尽管在短期内看似财政收入降低了,但是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必然会促进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确保我国经济能够实现长期的发展。因此,此可谓营改增的第四个亮点。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作者简介:张昆(1976-),女,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会计教学;陈雪梅(1974-),女,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会计教学;张媛(1981-),女,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会计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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