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探讨

2017-05-31 06:20邵玲
魅力中国 2016年28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现状对策

邵玲

摘 要:文物是历史文化的浓缩体现,诠释着人类文明演化过程中物质文明和非物质文明的发展历程。文物包含着我们对文化成因追根溯源的重要历史信息。携带中华文明与世界文明某一阶段的特质,是探讨人类文明成因、进化的重要介质。文物是我们破译历史和文化基因的密码,因此,保护文物工作是一项利在当下功在千秋的长远性工作。

关键词:文物保护 现状 对策

1 文物保护工作现状分析

1.1 现代建设破坏了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周边环境的完好度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具有历史底蕴和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历史遗迹以及相关设施,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和破坏,有的甚至直接拆除。许多具有民族特色、保留着特定历史风情的文物倒在现代化建设的机器面前,如有的城市进行旧城改造时,对保留着原住民特色的老街以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建筑,予以拆迁和推平的行为,一方面是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却是无法修复和弥补的文化传承链条的损失。

1.2 以仿古和复古之名篡改历史古迹

本质上,这是建设与保护的一个认识误区,很多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在对历史古迹和遗址的保护措施选择上主要从工艺和材料上下功夫,以现代化的建筑材料和防腐工艺,对历史遗迹进行仿古式的重造。其本意虽是从保护的目的出发,但是对于具有特定传奇色彩和民间特色、历史气息的建筑而言,这种保护其实质就是破坏,是自以为是的篡改,对于文物应该具有的本来面目,非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相反是一种抹杀和仿制,使文物的真实性成分人为的降低。

1.3 文物保护观念并未深入人心

受西方文化和西化思潮的影响,给传统文化以及见证传统文化的文物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政府部门为了发展经济,推动当地的旅游事业发展,大举挖掘地方性的历史底蕴,大举兴建新生代的“历史遗迹”,以历史文化名城标榜自已。另一方面,对于真正具有文物价值和历史底蕴的遗产性文物,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都处于一种被忽视的边缘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因为缺乏扶持力量而处于濒临失传或消失的绝境。

1.4 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文物保护进行明确立法,现在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制依据,多出自于地方规制或者通知规定中,法制建设严重落后于实际需要。其次,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存在着设置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职责模糊、管理缺失、多头管理、流程随意的问题。最后,文物保护是一件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它是由文物行政保护部门主持的,同时又与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都有着密切关联,因此涉及到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彼此间并无关联和关照,这是现行法律在文物保护上的关联性缺陷。

1.5 经费和专业性人才短缺

由于文物保护注重文物还原和历史文化传承,不是立马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上,所需的经费开支大部分依靠国家拨款,基层单位甚至全部需要国家拨款,由此导致的经费不足是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现实性问题,严重影响到文物在普查征集以及保护开发和科研上的工作效率。此外,文物保护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尤其是关于考古、鉴定、修复等方面的技术性人才奇缺,具有跨专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更是难得。

2 改进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应对策

2.1 规范现代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制度

我国在文物保护上的政府作为显然是不够的,文物保护力度甚至不如许多经济非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在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开发的基础上,需要合理控制现代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冲突,不以建设之名毁坏历史文化结晶,从文化传承的长远角度协调保护与开发的问题,遏制以破坏历史遗迹为代价的建设行为,规范民俗特色、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避免大规模的人为破坏,避免在城市化进程中以牺牲文物换取眼前利益。

2.2 建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

文物保护的首要原则是保护文物的真实性,文物所能代言的历史时代、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碎片、所包蕴的文明特征是不可复制和模仿的,显然也不是现代化技术可以仿制和还原的。在文物保护领域中,除了真品,所有的仿制品即使工艺水平和艺术水准再高,都只能归于赝品,不具备历史考古和文化溯源的研究价值。因此,文物保护单位和地方政府,需要正确认识文物保护,在力求保留文物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在预防性保护措施上,节制使用现代化技术,尽量保持文物原貌和原有特征。

2.3 普及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是一件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专业人士的工作投入,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通力配合,需要全民参与、全民保护。文化保护部门要坚持文物抢救和文物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主动联系城建部门,做好城建审批的配合工作,对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相关项目,文物保护部门需要有提前介入的意識,及时阻止暴力式的开发行为,先见性地做好文物保护协调工作。

2.4 政府主导健全文物保护法制建设

国家应尽快出台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强化文化保护周边法律的彼此关照性和关联性,明确文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从属部门和关联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确立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同时,地方政府应积极响应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并联系地方实际,规范经济发展中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从法律法规上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支持。

2.5 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从文物保护单位本身而言,可通过文物利用增加收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的经费问题。同时,政府部门和地方财政需要整体规划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使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基础。另外,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捐赠钱物的形式缓解文物保护单位的经济压力。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加强专业学习,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组建高效、高能和复合型的文物保护专业团队。

3 结束语

文物保护关系着传统文化和民族文明的传承,关系着现代文明的最终走向。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大众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工作,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织提高认识,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冲突,使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使城市建设在文物保护中创造出新的机遇。

参考文献:

[1]范玉洪.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探讨[J].华章,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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