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遭遇虐心之恋

2017-06-02 23:52颜安
中老年健康 2017年4期
关键词:黄昏恋江口调解员

颜安

丧妻多年的李某年逾古稀,深感生活寂寞,想找个老伴共度晚年,不料却在他乡遭遇伤心黄昏恋,出资购买、装修的房屋未署其名,更面临着较大财产损失。李某愁肠百结又无处诉苦,遂寻求有关部门调解。几个月调解下来,李某终于拿回7万元的购房财产,挽回部分损失。

一段黄昏恋

2015年12月3日,李某焦急地来到武隆县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出一桩伤心黄昏恋,请求调解委员会的帮助。

原来,李某系万盛区丛林镇人,71岁,丧妻多年,子女各自成家后,便萌生了找个老伴相互依靠的想法。

2013年3月经冉某介绍,李某认识了江口镇比自己小24岁的傅某,二人见面便互生好感,几次接触后,感情逐渐升温,于是,李某独自一人从万盛老家搬到武隆与傅某共同生活居住,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二人商量着购买了位于江口镇进士西路90号赵某的私人房屋。但看房、购房整个过程仅傅某一人出面,且购房协议也仅有傅某的签字。

“买房后,她(傅某)长期在仙女山镇打工,我独自一人负责房屋装修及所有装修费用。”李某原以为在江口购房安家,便可以同傅某共度晚年,没想到,自房屋购买后傅某便以工作为由常年不在家,他在异乡独自一人,生活孤苦,甚至生病了,傅某也不回家照料。

独在异乡生活两年之久的李某,伤心难过之余,这才想起自己还为这段感情投入了近15万元的购房及装修款,最后房产证上却没有自己的名字,不安全感日益增加。

“我要求在购房协议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时,遭到她的断然拒绝。”李某说,他多次与傅某协商无果,且傅某还恶语相向,表示不愿同李某继续生活。15万元是自己的养老钱,李某不知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桩纠纷案

“听说人民调解管这些事,我就来了。”李某对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豆春元说。

“李某与傅某从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案件受理前,也未补办结婚登记,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二人之间不成立夫妻关系,亦不能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只构成同居关系。”豆春元接受李某调解申请,受理了该纠纷案件后说,因此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此二人对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但双方对出资多少存在争议。李某提出其装修房屋花费共计97528元,傅某表示由于房屋装修系李某一手操办,其未参与,不了解情况,其也分三次先后给予李某装修款共计5000元,因此认为李某花费装修款9万余元不真实。李某向江口镇调委出示装修清单及单项花费相关证据,但双方证据不充分,不能完全说明李某装修共花费97528元;傅某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11月8日及2015年2月18日向趙某支付购房款共计140800元。李某出示2014年2月8日其取款5万元给傅某用于偿还购房款的银行凭证。李某要求傅某在房屋购买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傅某却以房屋系自己一人购买为由拒不同意,并表示其不再和李某共同生活。

调解化纠纷

2015年12月31日,豆春元约谈双方当事人,开始初调,劝说双方当事人,老来结伴不易,希望双方和好。但经再三劝说,双方均表示不愿再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调解员尊重双方决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收集整理证据。

2016年1月27日,豆春元再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在场。对于李某给予傅某5万元购房款,李某装修款9万余元,傅某认为过多不真实,且李某证据不完全充分,李某事实出资额多少难以认定。考虑到李某一人古稀之年在江口镇生活居住,日常起居及生病无人照料,傅某同意支付李某现金,用于优先购买李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按份共有份额,房屋归傅某享有使用;李某也愿意回到万盛老家同子女共同生活,要求傅某给予其7万元钱,同意解除与傅某的同居关系,搬离该房屋。至此,双方达成调解。

调解员提醒,财产纠纷是老人再婚或同居后最易引起关系破裂的原因。为避免经济纠纷甚至上当受骗,再婚老人可以选择签一份协议书作为自我保护的手段,在登记前,把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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