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发布实施的与专用汽车(挂车)行业有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回顾与简析

2017-06-05 15:03肖献法
专用车与零部件 2017年1期
关键词:固定装置旅居运输

文_肖献法

2016年发布实施的与专用汽车(挂车)行业有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回顾与简析

文_肖献法

2016年国家及多个部委出台的一系列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中,包括了专用汽车、挂车及上装部件的研发、生产及应用,本文特精选一部分(按出台时间为序),对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作了简要回顾和分析。

2016年,国家及多个部委出台了一系列与汽车行业相关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不仅对当年我国汽车行业快速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也将在2017年乃至以后数年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2016年出台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有关政策法规,大多数是针对商用车行业,其中包括专用汽车、挂车及上装部件的研发、生产及应用。下面特精选一部分(按出台时间为序),对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作了简要回顾和分析。(注:本文中,Ga代表最大设计总质量)

1.主题:《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信息采集程序简化

△政策名称:《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2015年第96号公告)。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2015年12月28日发布,2016年2月1日施行。

△政策要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意即:(提交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同时)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现行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www.vidc.info)进行完善和升级,升级后的合格证系统新增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功能。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国产、进口),按照不同情况采集信息(由国产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生产企业驻中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进口单位或纳税人,上传)。中机中心按照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信息。

为了“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55号公告,2016年10月1日施行)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同时废止2015年第96号公告中的附件1和附件2。

△出台背景:2015年第96号公告说:“是为进一步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然而这句话并未道破“真谛”。其真谛在于——为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年5月10日发布)取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事项,而进行的“简政放权”。

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94号令,2000年10月23日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第9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1月15日出台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15号令,2006年1月1日施行),其第27条规定:“车购税条例第9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第29条规定:“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提供3项资料(此略)。”

虽然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2011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但未见涉及“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而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的2014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33号令,2015年2月1日施行)则有所涉及,其第19条则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此与2005版第27条相比,删除了“(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的免税规定,也就是说:不在《免税图册》范围内的车辆,一律不予免税。

同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33号令,2015年2月1日施行)第21条规定:“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与第33号令相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对免税图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但是,由于“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了“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38号令,2016年2月1日施行),对第33号令第21条作出如下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同时决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可理解为“第38号令”替代“第33号令”)

作为取消“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2015年第96号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现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后,编列免税图册下发执行;同时规定了信息采集具体操作步骤。

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购置税,是扶持相关行业发展的一项举措;而简化申报有关手续,则是“简政放权”的表现

△简析: 何谓“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乍一看,理解会比较困难,但若描述为“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就很好理解了。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号公告称:第33号令第19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是指车辆设有不能轻易移动和拆卸(焊接、铆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装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公告)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收购置税,多年来一直是专用汽车行业部分用户和工程机械大部分用户的“红利”。2014、2016年又先后扩展到新能源汽车(3类,2014年9月1日—2017年底)和公共汽电车辆(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在法律上,我国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明确提出免收购置税,较早的应该是《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294号令,2001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9条明确了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范围:(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其类型有:一次性、一定期限、困难照顾、扶持发展等。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应该属于“扶持发展型”。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相比其他车辆,属于科技含量比较高、价格比较高、用途特殊的生产资料,对其免征购置税,有利于促进消费,推动行业发展升级。

对于车辆免税申请程序和所提供资料种类,近些来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调整之中,除了上述“只有进入《免税图册》才能免税”“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等变化外,关于《免税图册》中再或不再列示所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图片,3年内也曾做过180°大转弯: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机动车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申请核准与下发速度”,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8月7日《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45号公告)曾提出:自2013年第4册(总第35册)《免税图册》起,《免税图册》中不再列示下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图片: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腊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合计13种(类))。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30日《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又复而要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6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5号公告”中列示的13种(类)车型,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看来,“列式图片”环节在目前还不想(/能)省略。

“免税”所涉车型,单从《2016年第5册(总第52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情况表》来看,进入《免税图册》的车型即包括多种领域:消防车(供气、泡沫、水罐、云梯、干粉、举高喷射等)、建筑工程车(混凝土泵车、车载式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伸缩式皮带输送车、挖掘装载机、轮胎式装载机等)、环卫车辆(吸尘车、吸粪车、洒水车、扫路车、绿化喷洒车、洗扫车、纯电动吸尘车、多功能抑尘车、污泥自卸车、清淤车、下水管道疏通清洗车、护栏清洗车等)、筑路养路车(路面养护车、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稀浆封层车、同步碎石封层车、沥青洒布车、桥梁检测车等)、油气田专用车(前置式采油车、测井车、修井机、液氮车、洗井清蜡车、压裂车、压裂管汇车、电热解堵车、二氧化碳泵注车、混配(半挂)车、混砂车、连续油管作业车、吸引压送车、压缩机车、钻机车等)、电视(半挂)车、展示半挂车、救险车、远程供排水抢险车、大排量排水抢险车、电源车、车载叉车、蓄能供热车、高空作业车、锅炉车、通信车等。

2. 主题:有序推进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

△政策名称: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申报2016年度甩挂运输专项资金的项目包括: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项目的通知》(厅运字[2012]22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厅运字[2013]199号)中确定的试点项目中,已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审查的项目。……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验收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4月上旬联合财政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部级审查。

△发布背景:《通知》称: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序推进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开展。

作为后续推进,2017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做好2017年度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0号),相比2016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范围,增加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四批试点项目的通知》(交办运[2015]153号)确定的试点项目。

△简析:作为较先进的运输组织模式,“甩挂运输”早已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盛行多年,而中国还在初级和试点推广阶段。

由交通运输部主导、有关部委协作推动的“甩挂运输”工作,自2009年底开始[《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2009年12月31日发布)]以来,至今已进入第8个年头;而 “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暂限于半挂汽车列车),从2011年初推出首批试点项目至2016年已公布、启动了4批,累计达到155个:首批确定中国邮政集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项目等26个;第2批确定北京翔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58个;第3批确定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41个;第4批确定京津冀区域清洁能源运输一体化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30个(第4批试点起止时间2015年9月—2017年9 月)。

关于进入“甩挂试点”项目(企业)的条件,以2012年5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例,该《通知》要求纳入第2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范围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以及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东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中、西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30辆、挂车60辆;试点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引导作用。

关于推行“甩挂运输”试点的意义和效果,交通运输部2015年12月公布的统计结果显示,甩挂运输试点企业较传统运输模式平均单位运输成本降幅达10%~20%;货运车辆日均行驶里程平均达到380 km,车辆平均里程利用率超过80%,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单车年均完成货物周转量达到351万tkm,是行业平均水平的2.5倍。

“甩挂运输”试点之路还会持续多久,正如持续多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还会持续多久一样,都需要达到一个点。

2011—2016年“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共推出4批,累计达到155个项目(单位)

3. 主题:新机动车销售(上牌)分步实施国Ⅴ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环保部、工信部,2016年1月14日,2016年4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

△政策要点:全面实施G 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和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Ⅴ),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Ⅴ标准:

(1)2016年4月1日起,东部11省市(京、津、冀、辽、沪、苏、浙、闵、鲁、粤、琼):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

(2)2017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

(3)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

(4)2018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

△发布背景、目的:《公告》称,是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控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GB18352.5-2013和GB17691-2005中国Ⅴ标准的要求。

△简析:2000年以来,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升级,带来的结果是: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逐步下降,汽车生产成本和用户购买价格不断上升。(注:环保部对机动车轻、重型的划分,是以机动车总质量3.5 t为界)

关于我国排放标准实施进程,汽油车、燃气汽车基本是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间表实施,几乎没有延期过;而柴油车,从全国销售(上牌)来看(不含率先实施的北京等城市),除国Ⅰ于2001年按期实施外,国Ⅱ、国Ⅲ、国Ⅳ都延期过,且几乎都是受油品的影响。其中,从国Ⅳ到国Ⅴ的实施间隔最短(2年)。

与上配套,2015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7部门发布的《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比原定2018年1月1日提前1年),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不断升级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汽车和专用汽车行业躲不过去的门槛

△附:关于国Ⅵ实施时间。(1)轻型汽车:依据2016年12月23日环保部、质检总局发布的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适用于汽油汽车、柴油汽车、燃气汽车),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Ⅵ标准;同时,(为了提供一定的缓冲期)制定了国ⅥA、国ⅥB两个阶段要求(前者相当于国Ⅴ与国Ⅵ的过渡值,国ⅥB则是正式的国Ⅵ),并分别于2020年7月1日和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外,据解读,该标准采用燃料中立原则,对柴油车的NOx和汽油车的颗粒物不再设立较松限值,而是对汽、柴油车采用相同的限制要求,且比国Ⅴ加严45%~50%。(2)重型汽车:按照2016年10月11日公布的GB 18352. X-201X《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征求意见稿;主要适用于重型汽车(Ga>3.5 t),与GB 18352.6-2016有交叉),拟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车符合国Ⅵ标准。

至于一直领跑排放标准升级的北京,据2015年11月26日该市环保局发布的北京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俗称“京六”)——含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和重型发动机(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3个“京六”排放标准,曾拟2017年12月1日实施;但因其借鉴的是美国加州标准体系,而不是之前一直采用的欧洲标准体系,而被环保部叫停。

4.主题:发展装配式建筑对部分工程专用汽车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从2016年开始,“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这一规划的实施,将对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催生新的车型——预制件专用运输半挂车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2月6日。

△政策要点:“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作为配套措施,2016年8月10日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调查的通知》,对2012年来各地发展装配式建筑情况进行摸底。

作为后续保证,2016年9月14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议题之一即为“决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会议认为: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等装配式建筑,具有发展节能环保新产业、提高建筑安全水平、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等一举多得之效。(所以)决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和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重点,加快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为此要求:(1)适应市场需求,……提高装配式建材应用比例,促进建造方式现代化。(2)健全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等制度,……。(3)……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规划审批、基础设施配套、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

△出台背景:何谓装配式建筑?简言之,就是用预制的构件在建筑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楼房、厂房、桥梁等)。随着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建造房屋也可以像制造机器那样,成批成套地制造。只要把预制好的房屋构件,运到工地装配起来就成了。据资料介绍,装配式建筑在20世纪初即开始引起人们的兴趣,到60年代终于实现。英、法、苏等国首先作了尝试。由于装配式建筑的建造速度快,且生产成本较低,迅速在世界各地推广开来。不过,在我国还处于局部实践和初级发展阶段。

△简析:从《意见》到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议题,虽都未直接提及“专用汽车”“工程机械”等字眼,但由于将对我国建筑作业模式产生变革,同时给建筑材料(及建筑构件)的运输模式带来新的调整,继而会影响到专用汽车和工程机械行业。

可以预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将带来有关工程车辆和运输车辆结构的调整,最终导致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车载混凝土泵等工程车辆逐步减少自己的用武之地;同时催生大型预制件专用运输半挂车;而散装水泥运输车、线材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等仍将发挥原有作用;大型汽车起重机、大型随车起重运输车、大型塔吊等将会发挥更多的作用。有关生产企业一定要未雨绸缪。

5.主题:“两客一危”车辆被列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

△政策名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替代1990版)。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2016年1月22日公布,2016年3月1日实施。

△政策要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条件,下面笔者略有编辑)∶

(1)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符合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当时2016版还未发布,笔者注);(2)车辆的技术性能(技术状况)应符合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当时2016版还未发布,笔者注)的要求。

(3)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4)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JT/T 198-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km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两客一危”是指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超过800 km的客车,和危货运输车。笔者注)

(5)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JT/T 325-2013/XG1-201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6)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JT 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出台背景: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对2016年第1号《规定》的解读称:1990年,交通部颁布的《规定》(交通部1990年第13号令),施行25年以来,对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简析:按照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的解读,2016年第1号《规定》立足于运输安全、车辆效能、节能减排,优化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措施。首先,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见上)。其次,改变了原有的车辆分类原则,将“两客一危”车辆列为管理重点,一方面加严了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另一方面重新界定了危货车辆承修条件。此外,为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规定用于甩挂的半挂车不再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2016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严格“两客一危”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强化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监管。

近些年来,“两客一危”成为交通管理的重点,绝非偶然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谈到“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时再次明确:“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即:“两客一危”车辆)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6. 主题:进一步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6年7月12日。

此外,5部门又于2016年8月18日下午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意见》为基础,决定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超限超载运输治理,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现象,这标志着我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关于“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该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分3个阶段:2016年9月1—30日,动员部署;2016年10月1日—2017年7月31日,专项整治;2017年8月1—30日,总结。而其他2个专项行动,均另有专门文件详细安排(见下面介绍)。

△政策要点:(1)严格按照GB1589规定的Ga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 t、平均轴载超过10 t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2) 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ABS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3轴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出台背景:《意见》称,2004年以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出该《意见》。

△简析:自2004年全国统一治超行动以来,经历了联合治超(2004年6月—2007年9月)、构建长效机制(2007年10月—2011年2月)和长效治理(2011年3月至今)3个阶段。与前3个阶段相比,2016年掀起的治超行动主要是响应GB 1589-2016的发布、实施。

该《意见》虽是在GB 1589-2016正式发前2周出台,但有关精神体现了GB 1589-2016的要求,既是在应用侧落实GB 1589-2016的一次预热,也是在“老生常谈”的同时,督办有关事宜。例如:关于“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ABS”。由于加装ABS导致购车成本上升,其实施一直不太顺利。GB 7258-2012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新生产车辆中,危险品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Ga≥12 t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Ga>10 t的挂车,应安装ABS,但这一要求一直没有很好落实。后来修订版GB 12676-2014《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替代1999版),增加了强制安装ABS的车型范围(扩至M2、M3、N2类车型及≤4轴的N3类车型,O3、O4类挂车),要求(新车)自2015年7月1日强制安装ABS;在生产车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安装ABS,而此前在生产车可在2014版和1999版之间选择使用。

7. 主题:新版GB 1589调低部分汽车及列车“总质量限值”、适当放宽“最大外廓尺寸限值”

△政策名称: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代替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26日发布、实施。

△政策要点: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不适用于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与GB 1589-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有: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若干术语的定义,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仓栅式(栏板式、平板式、自卸式)货车/半挂车、低平板专用半挂车、长头半挂牵引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挂车、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中置轴挂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专用作业车等;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限值;修改了汽车及挂车轴荷限值……;删除了Ga及最小限值;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Ga限值;修改了4轴汽车列车的Ga为36 t;增加了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混凝土泵车、消防车、清障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等等。

△修订原则:按照GB 1589-2016《编制说明》的说法——(1)根据道路交通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 1589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长头列车等产品的相关规定,对标准内容进行完善。(2)根据GB 1589-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相关产品的外廓尺寸(及轴荷、Ga)进行科学调整,减少脚注、特例,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3)对相关结构进行定义,并从参数上进行调整,以鼓励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提高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及运输效率。

△简析:GB1589是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之一,每次修订对会对汽车行业尤其是商用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GB 1589-2016相比GB 1589-2004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对卡车及相关车型的影响最大(对客车和乘用车的影响微乎其微),主要包括:(1)几乎所有车型的额定载质量下调。(2)催生了部分新车型:中置轴轿车运输车、中置轴货运列车、长头卡车、4×2的12 m厢式货车等;(3)车辆需求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因6×2牵引车列车(6轴)总质量从55 t下调到46 t,导致6×4牵引车需求增加,同时8×4、6×4单车需求减少;(4)原给予长度限值特例的挂车被淘汰;(5)轻量化车型成为趋势。

GB 1589-2016年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新政。这一系列核心为“调整限值”和“治理超限”的新政的出台,带来了市场短期内(尤其是2016下半年以来)对重卡(主要是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需求的迅速飙升。

GB 1589-2016年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新政(“9.21”新政),对2016下半年乃至之后几年的重卡和半挂车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8. 主题:重新认定“超限运输车辆”标准(被称为“9.21”新政之一)

△政策名称:2016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代替2000版)。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2016年8月18日发布,2016年9月21日施行。

△出台背景: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对2016版《规定》的解读说:在2004年9部委联合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10 t、车货总重≤55 t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2000版《规定》)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颁布的GB 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结合近期修订的GB 1589-2016,2016版《规定》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重新认定)。

△政策要点:(1)对重量(Ga)超限的认定:2轴货车,Ga>18 t;3轴货车,Ga>25 t;3轴汽车列车,Ga>27 t;4轴货车,Ga>31 t;4轴汽车列车,Ga>36 t;5轴汽车列车,Ga>43 t;≥6轴汽车列车,Ga>49 t,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Ga>46 t。(2)对外廓尺寸超限的认定:继续沿用车辆高度4 m的标准,车长参照GB1589调整为18.1 m,车宽调整为2.55 m。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GB 1589-2016规定,且Ga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简析:2016版《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重新认定,属于GB 1589-2016在“应用侧”的落地,而汽车生产企业执行GB 1589-2016则是在“供给侧”的落地。降低总质量限值、适当放宽车辆外廓尺寸限值,给卡车行业和运输行业带来了很大影响(如前所述)。

9.主题:专项整治“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行为(被称为“9.21”新政之二)

△政策名称:《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2016]109号),同时附带《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表格)。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

△政策要点:“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分为3个阶段(2016年8月18日—9月20日,动员部署;2016年9月21日—2017年7月31日,重点整治;2017年8月1—31日,总结完善)。整治内容:(1)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2)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要严格按照GB 1589-2016规定的Ga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出台背景:《行动方案》说,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

△简析:《行动方案》属于GB 1589-2016在“应用侧”的落地,也是对2016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落实。但由于此次行动力度大、涉及面广,令许多没有按照“新规”做好准备或尚处在观察中的车主和驾驶员叫苦不迭,不仅上路“超限”被罚,而且为了应对单车运力和总体运能的下滑,出现了“扎堆”更换新车(增加单车运力)或增值新车(保障总体运力)的现象,从而造成了2016年8月以来国内重卡和半挂车市场需求暴涨和“一车难求”的局面;这种局面,据分析,可能会持续到2017上半年。

10.主题:专项治理“车辆运输车”(被称为“9.21”新政之三)

△政策名称:《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6年8月10日。

△政策要点:(1)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GB 1589-2016)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2)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3)综合施策消化存量。(4)强化源头管控。制止不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厂)。(5)加强路面执法检查。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工作方案》具体落实分为3个阶段:(1)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3)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 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出台背景:《通知》称,是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的要求,全面部署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简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大量汽车,绝大多数(尤其是乘用车)需要通过车辆运输车转运。然而,多少年来,车辆运输车非法改装、超限运输现象屡禁不止。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在解读《工作方案》时介绍,目前全国车辆运输车90%以上是违规超标车(许多车辆运输车(列车)长度达到30 m之多,可运输20几辆乘用车,笔者注),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扰乱了汽车整车物流业市场秩序,必须痛下决心进行治理。

自GB 1589修改意见稿公布,尤其是正式稿发布以来,车辆运输车是被行业讨论最多的热点车型之一,不仅因为在用和在产的绝大部分车辆运输车面临治理,而且GB 1589-2016还催生了车辆运输中置轴挂车(列车)这一早已在欧洲流行的车型。而且,只有采用车辆运输中置轴挂车(列车),才能在符合新标下,承运较多的车辆(与GB 1589-2016同时发布的新版GB/T 26774-2016《车辆运输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其车宽限值2.55 m,长度限值22 m,可装载8~10辆乘用车)。结果是,自2016上半年以来,许多企业推出了车辆运输中置轴挂车(列车);而自2016下半年以来,随着“9.21”新政实施,开始进入销售旺季(更新以合规,增置以弥补单车运力下降带来的总运能下滑);不过,这一热销现象据笔者分析可能会持续到2018上半年。

新版GB 1589-2016的发布实施催生了国内对车辆运输中置轴挂车列车等车型的开发和应用

11. 主题:旅居挂车被允许上路(包括:高速公路)

△政策名称:《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

△发布时间、发布者:国家旅游局、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等11部门,2016年11月7日。

△相关要点:“到2020年,……建成各类自驾车旅居车营地2000个,相关政策环境明显优化,产业规模快速壮大……。”“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及营地设施制造业。把旅居车纳入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旅居车和相关零配件制造技术标准体系。……拓展旅居车产业链。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自驾车旅居车装备、营地设施、户外运动装备等自主研发,并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

“依法加强旅居车交通管理。加强对《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警[2015]134号)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列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产旅居挂车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进口旅居挂车,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牵引装置的小型客车,可以拖挂重量不超过2.5 t的中置轴旅居挂车上路行驶。研究改进旅居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各地旅游、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工商、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发布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成为经济新亮点。据统计,在2015年近40亿国内旅游人次中,自驾游游客占比58.5%以上,达到23.4亿人次;近2年旅居车旅游发展也进入快车道,每年以85%左右的速度增长。因此,2016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就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为此,出台《意见》,意在“促进我国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增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发挥其引领旅游消费和投资的积极作用。”

△简析:笔者以为,一直以来,普通百姓的旅居车旅游认知度不高,国内旅居车购买和租赁市场“不旺”,“旅居车营地”建设缓慢,部分旅居车(主要指:旅居挂车)不允许“上路”行驶,是阻碍我国旅居车旅游发展的几个因素。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一再出台相关政策来促进旅居车旅游发展,目的主要在于增加旅游产品供给,拉动市场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要达到欧美日那样的旅居车旅游规模及密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于过去个别地方“部分旅居车(主要指:旅居挂车)不允许上路行驶”,2015年4月8日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管理工作通知》描述说:“近年来,……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问题。个别地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为依据,禁止旅居挂车在高速上通行;部分地方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出台了限制挂车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将旅居挂车一并纳入限行车种。”对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抓紧纠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限制旅居挂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错误作法;同时,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限制“旅居挂车”上高速和进城区的大门由此打开!

2016年解禁旅居挂车进城和上路(包括高速公路),不仅激活了一个产品市场,还给旅游消费市场增添了活力

“旅居挂车”相比旅居单车(带动力),具有无动力、投资较小、可以灵活甩挂等特点,在欧洲旅居车中占比较大。推广旅居挂车对发展旅居车旅游的现实意义更大(相比旅居单车)。

12. 主题: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2016年12月29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该《通知》附带的《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4类进行补助,分别为:(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1 800元/kWh,并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4)燃料电池汽车。

△政策要点:(1)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2)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3)建立惩罚机制。对于(1),《通知》提出3点具体要求(下面笔者略有删节编辑):

①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km(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②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为核算依据,设定……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过去大都是按1∶1,笔者注)。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③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信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出台背景:《通知》说,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简析:《通知》调整了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和补贴核算方式,还是适时到位的。分析认为,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新能源汽车大力“扶持”8年来,已耗费了大量财政资金和市场资源,同时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水平、推广规模和用户认可度也都有了很大进步,这种情况下,是该让企业逐步到市场“独立闯荡”去了。

《通知》提高了推荐车型目录的“门槛”,有利于淘汰落后产品,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通知》严格了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由事前拨付改为事后清算),有利于杜绝“骗补”行为。

经过2009年以来“政策激励式”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推广应用已初具规模,并到了自己学着走路的时候;对此,2016年国家适时调整完善了相关政策,有利于推进其健康持续发展,使其真正造福于社会和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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