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帜鲜明讲政治 坚定不移抓法治奋力开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

2017-06-05 15:00策划本刊编辑部执行孙玉琴
中国民政 2017年8期
关键词:民政法治建设

◎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孙玉琴

旗帜鲜明讲政治 坚定不移抓法治奋力开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

◎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孙玉琴

2017年3月20日至21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分析民政法治建设形势,部署新形势下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任务,推动各级民政部门全面提升法治工作水平,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这是一次部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筹备的会议。会前部党组进行了专门研究,黄树贤部长提出了明确要求,政策法规司做了精心准备。黄树贤部长百忙之中认真审改会议材料,出席会议并讲话。充分体现出部党组对推进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责任担当。

这是一次认清形势、厘清思路、明确目标的会议。与会代表普遍反映,参加这次会议,很受启发,很受教育,对在统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确保民政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有了更清醒的把握,对加快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有了更全面的理解。

这是一次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凝聚力量的会议。与会代表普遍反映,参加这次会议,深受鼓舞,倍感振奋,对确保民政法规制度有效实施有了更坚定的决心。与会代表纷纷表示,要做实工作方案,做细工作措施,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民政法治工作;要把本次会议精神尽快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提请党委政府加强对民政法治工作的领导,把民政法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这次会议规模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法制机构负责人,民政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民政部机关各司(局)、驻部纪检组负责同志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这次会议规格高——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黄树贤出席会议并讲话,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宫蒲光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贾育林,党组成员、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出席会议。国务院法制办专门派出有关负责人参会指导。

这次会议形式新——会议采取视频和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既有13个地方的典型发言,又有热烈的分组讨论,还有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福成同志的专题讲座。

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期待各级民政部门以这次会议为新起点,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推动民政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 全面推进新形势下民政法治建设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为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经过多年努力,民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民政工作总体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民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民政工作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同时还存在着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部分法规制度落实不力、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需要着力推动解决。

会议指出,加快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一是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牢牢把握民政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使民政法制充分体现党的意志和主张,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充分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法治与德治的协同推进,充分体现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着力健全符合国情和实际、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法律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执行。二是要抓紧做好立柱架梁工作,既推动制定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推动修改完善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科学编制民政立法工作规划,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三是要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加大部门规章的制定力度,积极完成2017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规章制定任务,统筹做好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四是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推进开门立法,广集民意众智,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加强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检验,不断提高法制质量。

会议强调,要强力推进民政法规制度实施。按照法定职责,聚焦民政主业,把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履行好,把本职工作做到位。要完善民政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民政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落实民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要求,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把握民政执法的特点和规律,充分考虑执法工作和执法对象的特殊性,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

会议指出,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要切实加强党对民政法治建设的领导。一是要落实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责任记在心上、抓在手上,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对不认真履行法治责任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严肃问责。二是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治工作队伍。三是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贯彻民政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法规制度和重要政策的了解。坚持学法用法,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水平。

会议交流 民政法治建设的新探索新实践新经验

北京市

坚持“一个中心、六化支撑”务实推进民政执法换挡提速

北京市民政局落实民政为民,适应放管服改革,围绕全面履责严格监管,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人员专业化、业务规范化、手段科技化、保障标准化、市区扁平化、协同体系化等六化建设为支撑,务实推进执法换挡提速。

一、聚焦专业化: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素质,提升执法水平。引进专业人员,在岗人员88%本科以上学历,42%法学专业毕业;注重购买服务,引进会计师、律师、社工、公证员助力执法;健全专家论证会和案审会制度,对大案难案组织多方会商,强化合法性审核;加强专业培训,每年投入30万元组织执法骨干班和轮训班。

二、聚焦规范化:加强业务规范,明晰执法流程,确保执法质量。全面梳理法律法规,细化处罚职权142项;全面修订《裁量基准》,明确处罚定性和定量;修订执法程序流程图,制定《简易程序适用指引》,制发《办案证据标准》,印发《社救执法指引》;全面修订执法文书,扩展种类,规范填写;出台送达办法,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执法质量。经过努力,形成从管辖到裁量、从文书到程序、管用实用的业务规范体系,实现办案从依靠个人经验向依靠规范标准转变。

三、聚焦科技化:加强信息建设,增加科技含量,提高执法效率。购买舆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活动;开发执法管理系统和移动执法APP,实现案件从举报受理到结案归档的全程线上办理;编制规划,明确实现实时监管目标,落实信息化任务措施,推进智慧执法迈开新步伐。

四、聚焦标准化:加强硬件建设,明确保障标准,增强执法能力。出台《执法能力建设规划》,统筹“十三五”任务措施;制订区级执法专业设施和装备配置规范,按人、组、机构三级,明确装备种类、数量和要求;加强市级执法设施设备配置,设立询问室、案卷室、物证室和罚没库;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为一线配置执法记录仪、移动终端、移动办案设备和执法专用车6辆。

五、聚焦扁平化:加强区县基础,畅通市区衔接,下移执法重心。出台《执法职责划分规定》,明确市区分工;印发《案件移送程序性规定》,实现案件在市与区、区与区之间快速移转;建立全市执法人员库,加强对证件管理和教育轮训;强化基层基础,推动市、区执法人员的统筹使用。

六、聚焦体系化:加强部门协同,动员社会参与,构建执法网络。出台《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工作衔接规定》,创设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局内无缝衔接;出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程》,协调公安推进行刑衔接;联系法院,推进执法与强制执行的衔接;积极协调其他执法部门,共同打击违法活动;积极协调媒体加强宣传,跟踪报道执法现场,提升执法知晓度;健全发现机制,常态刊登举报热线,动员社会参与。

吉林省

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重要作用

吉林省民政厅迎难而上、主动谋划、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重要作用。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确立法治民政建设路径。一是研究法治民政建设的发展理念。省厅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在研究谋划“十三五”规划、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中,始终突出法治建设的基础保障作用,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理念和新要求,使之成为推动、引领、规范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石。二是落实法治民政建设指标体系。2015年,起草了法治民政建设指标体系,设置了6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60项三级指标及考评标准,并将其落实情况增列为年度全省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提供依据和抓手。三是完善重大决策制约机制。 制定了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了8个决策事项和7个方面的决策程序。在社会救助、社会治理等领域重大政策制定以及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中心项目建设运营等方面严格履行重大决策程序,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二、强化研究推动,不断提升法治民政建设质量。一是加大政策制度理论研究。坚持以问题、需求和落实为导向,针对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积极组织研究攻关,开拓民政改革发展新思路、新对策。二是创新规范性文件管理。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创新规范性文件管理方式方法,建立规范性文件办公室登记公开、法规处审核备案的交叉配合机制;探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路径措施,要求政策与解读同时起草、同时审查、同时公开,实现审查过程从形式到实质,审查内容从粗放到精细,审查方式从单一到联合互动的三个转变。三是注重政策制度后评估。每年联合业务处室对一两项重要政策进行评估,每两年对现有政策开展集中清理,根据评估和清理结果及时做好修改完善,确保政策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规范监督,切实增强法治民政建设效能。一是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2014年以来先后梳理权力清单104项、责任清单128项,并建立两个清单的动态监管机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使执法行为更加公正公平;制定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风险点67项,明确风险等级、防控措施和相关责任,建立了执法监督的有效机制。三是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2017年初,将全厅37项行政处罚和5项行政强制职责委托省民政工业办公室统一执法。组建了专门的执法队伍,在系统内部实现了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综合执法机制,形成了执法合力。四是开展执法双随机工作。建立了“一单两库一细则”,即省厅随机抽查的经营性公墓和养老机构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库和执法人员名库、“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了民政部门的监管效能。

上海市

积极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提升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

上海市民政局坚持以法治保障促进民政工作发展、以民政工作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民政观,不懈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服务基本民生保障、基层建设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

一、强化领导,注重法治工作四个管理环节。一是注重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二是注重工作决策的合法合规;三是注重管理行为的规范有效;四是注重提升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有效地将“四个注重”贯穿和落实于工作始终,又重点抓三个层级的法治责任落实:一是抓市局处长的业务源头工作责任,使得部署和监督工作有规则;二是抓基层民政部门的领导工作责任,促进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抓局属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各项规定必须落实到位。

二、推动立法,主动开展和承担民政地方立法。2012年以来,结合上海民政工作实际和需要,主动开展和承担与民政工作相关的多项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推进地方立法,先后制定和修订出台了7部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最近两年创新了上海民政地方立法的历史记录。如出台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创新建立了老年综合津贴等制度,《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以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的九项基本职能。

三、科学决策,加强决策文件合法性管理。上海市民政局十分重视科学决策和强化对出台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查。一是抓前瞻性政策决策的课题研究和论证,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抓决策出台前征求相关方意见,增强政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三是抓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工作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通过合法性审查,保障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有效地防范了法律风险。

四、加强管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一是配强法制部门,发挥法制专业人员骨干和参谋作用;二是强化法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法制和实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是抓执法管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四是抓审核把关,保证具体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市局已经形成了以法制部门为骨干的对行政处罚、影响相对人权利、疑难复杂案件和问题的上下联动会商、审核把关和服务机制。

五、综合施策,积极探索实践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严把法定准入关,探索申请人告知承诺制;二是严格准入后的回访评估,依法监督管理;三是推进法人自我信息公开和民政信息平台法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开展诚信管理,将失信信息列入异常名单;五是推进标准化管理,作为依法治理配套举措;六是推进等级评定或评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制度;七是实施行政检查轮查抽查制度和举报必查等制度,查纠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

加强民政立法工作推进江苏现代民政建设

近年来,江苏省民政厅将民政立法工作作为现代民政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2014年以来,共推动出台民政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3件、省级政府规章3件,做到了年均出台1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政府规章。

一、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意识。一是树立重视法治的工作导向。将法治化确定为现代民政“六化”之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现代民政评估体系,引导各地树立重视法治、加强立法的价值导向。二是明确立法工作任务。每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意见》都排出年度立法重点任务。2015年,还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提升立法创制水平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又制定《关于加强全省民政系统立法创制工作的意见》,抓住设区市拥有立法权的契机,指导推动省市两级“上下联动”,加快民政立法步伐。三是加强立法工作评估和督查。将民政立法工作纳入每年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和督查计划,加大评估和督查力度,以评促建,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立法任务。

二、围绕需求,开展立法创制。一是贯彻上位法,做到“立法有据”。紧跟国家民生领域立法步伐,准确把握立、改、废时机,积极做好实施性立法工作,及时推动出台了《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多部地方性法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立法有因”。在问题中寻找立法切入点,通过立法解决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针对地名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积极推进《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制定工作;针对江苏慈善事业起步早、发展快,亟需规范的问题,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三是注重总结提炼,做到“立法有基”。及时将成熟的政策规定、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丰富和完善江苏民政法规政策体系。2015年,将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养老服务政策以及基层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文本,制定颁布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促进了江苏养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主动作为,加快立法进程。一是积极争取,挤入立法计划。主动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协调,优先将民政改革发展亟需、立法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二是深入调研,起草立法文本。立法项目正式启动后,省厅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以及基层民政部门意见,形成针对性较强、质量较高的立法文本。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做好文本修改、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立法协调等工作,共同把立法任务向前推进。三是主动汇报,加快立法进度。去年是村(居)民委员会换届之年,省厅多方汇报,争取省人大将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由调研项目调整为立法项目,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于换届选举前出台了实施办法。

江西省

着眼“四个坚持”大力推进立法创制

江西省民政厅把推进立法创制作为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十八大”以来,先后推动出台或修订地方性法规3部、省政府规章3部,提请省委、省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27件,厅本级出台规范性文件56件,有力引领和规范了民政事业发展。

一、坚持融入全局推进立法创制。一是推动民政改革发展顶层设计。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民政改革发展进行全面部署。提请省委深改组研究有关政策文件,将民政有关重大改革事项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整体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二是推动民政地方配套立法。先后出台或修订《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三是推动出台一批高位阶政策文件。省委、省政府出台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孤儿保障、残疾人补贴、养老事业、慈善事业、退役士兵安置、烈士纪念、殡葬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文件20多件。

二、坚持立足省情推进立法创制。围绕“横比有进步、纵比有提升”的工作定位,努力扬特色优势,创典型品牌。一是完善优抚安置法规。推动出台《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这是全国第二部关于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专门性法规;推动修订《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推动颁布《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大力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和自主就业创业。二是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推动颁布《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印发《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政策文件。三是完善基层社区建设机制。推动省委将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列为省领导领衔推进的17件重大改革事项之一,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四是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及诚信自律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等,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三、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立法创制。始终坚持从问题出发,从群众需要出发,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一是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的政策性文件。2016年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工作方案,中央改革办《改革情况交流》予以专题刊发。二是完善养老服务政策。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相关部门制定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11份配套文件。三是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的实施意见》,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重点对象干预帮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私自收留抚养及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织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

四、坚持服务基层推进立法创制。注重运用政策创制来缓解基层民政“缺人办事、缺钱办事”的瓶颈问题,有效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一是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争取省编办出台《关于加强乡镇(街办)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动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置基层民政公益性岗位9000多个。对敬老院全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每个敬老院落实2名编制。二是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按照乡镇人口数确定最低工作经费预算。争取省财政安排资金,对“三院”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给予工作补贴,对县、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工作经费。

山东省

以“三项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2016年,山东省民政厅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契机,先后制定了《山东省民政厅立法创制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法治民政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山东省民政系统“七五”普法规划(2016-2020年)》(简称“三项规划”),并以此为引领,统筹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民政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明显提高。

一、科学谋划,整体设计。作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五年宏观指导规划,“三项规划”围绕民政立法、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这三个关键环节,力求做到既目标明确、全面系统,又重点突出、切合实际。在立法规划设计上,突出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民政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拟推动出台6件地方性法规、10件省政府规章、46件规范性文件。在《法治民政建设实施方案》中,根据民政部门职能定位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提出8个方面任务、50项具体措施。在《“七五”普法规划》中,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宪法、党内法规、民政法规作为重点内容,丰富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二、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细化目标责任。在将民政法治建设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部署的基础上,从去年开始,每年年初省厅都制定下发民政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二是加强考核引导。将年度民政法治建设情况,特别是“三项规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民政局综合评估和厅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并加大赋分比重,引导推动各级的任务落实。三是强化日常督导。按照“三项规划”确定的实施步骤,对每一阶段规划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各项法治工作任务落地生根。

三、规划引领,初见成效。一是民政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省厅制定的立法创制规划,引起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的高度重视。有14件立法项目列入了省人大和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占总数量的7%。今年2项地方法规和2项政府规章列入了省人大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17个设区市中有9个市的11部有关民政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列入了立法计划。二是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省厅和各市民政局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在普法宣传教育中,按照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和工作步骤,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行政执法队伍这个重点,抓住民政法制机构人员这支队伍,有的放矢,组织学习培训和宣传发动,有效提升了民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民政工作的能力水平。

湖北省

严格合法性审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湖北省民政厅把合法性审查作为法治建设的抓手,积极探索合法性审查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防范法律风险。

一、完善制度,明确范围,严把审查入口关。2013 年,省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总体要求。随后配套印发了《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民政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等制度,明确了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都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实现民政业务、政务、事务运行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有审必有意见”。十八大以来,共对239件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和135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规范程序,创新方式,严把审查质量关。省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源头治理,不断改进和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一是规范审查流程。明确了承办处室和政策法规处的职责分工、岗位责任、工作时限。二是明确审查重点。对每一类事项分别明确审查要点,提升合法性审查的针对性。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对合同,重点审查合同内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诉讼管辖等方面存在的隐形风险。对行政执法,重点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对信息公开答复,重点审查不予公开的理由和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三是创新审查方式。在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力量的同时,聘请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聘请武汉高校法学院教授,建立法律咨询专家团队。对一些重大和专业性的审查事项,采取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实行“开门审查”。

三、强化责任,发挥效力,严把审查结果运用关。为避免合法性审查意见沦为摆设品,省厅强化发挥合法性审查的刚性约束。一是厅党组带头尊重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一律不研究、不决策、不发文。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出完善建议的,必须先经修改后再提交审议或签发。2016年,省厅在制定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规范等文件过程中,相关处室按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超越民政职权范围、减损群众权益、增加相对人义务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后,厅党组才审议印发。二是强化对处室的检查考核。厅党组将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作为对处室目标责任考评内容,将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为约谈事项,合法性审查已成为省厅依法行政的必经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刚性凸显。一些可能的法律风险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过滤和纠正,发挥了合法性审查在深化民政改革、创新民政发展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广东省

以制度建设、学习教育、问题整改为抓手 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广东省民政厅狠抓制度建设、学习教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补齐短板,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创建良好法治环境。

一、抓制度建设,建立依法行政规范。省民政厅在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认识水平的同时,狠抓制度建设。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近年来,省厅参与制定或修订了《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法规政策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实施权责清单,做到依法履责。2014年,省厅全面梳理、公布了部门权责清单和全省民政系统纵向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发布。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后,省厅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更新,核对行政权责目录、制作、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确保民政部门依法履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三是加大指导力度,确保依法行政。2015年,省厅下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系统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跟踪贯彻落实。参照民政部综合评估的做法,对全省各地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告知当地党委、政府,对各地依法行政起到了促进作用。四是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听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重大决策目录》,起草了《广东省民政厅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广东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广东省民政厅执法岗位责任制》等文件,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抓学习教育,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厅党组着力在抓干部法制教育培训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厅党组每年都结合实际制定学法计划,并将其列为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举办全省民政系统法制工作培训班,厅领导班子、全体处长和直属单位领导、各市民政局分管局长和法制科长参加培训;每年举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请专家授课;每年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省学法用法培训考核;各处(室、局)建立依法行政督导员制度,厅法规处对督导员进行专门培训。通过培训,提升了各级民政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三、抓问题整改,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去年,省政府确定民政厅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五个省、直试点单位之一。省厅抓住机遇,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重点推进,狠抓整改,确保出台的每件规范性文件认定准确,审查严格,按程序制作,统一编号,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同时,完成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实现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多措并举强化民政法制机构建设

广西民政厅抢抓机遇,主动作为,不断加强各级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夯实民政法治建设工作基础,提升民政法治水平。截至2016年底,全区14个市有13个市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了法制科,其中北海、贺州、玉林3个市的法制科为独立设置。全区111个县级民政部门都配备了至少1名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民政法制工作人员,实现了上下衔接、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工作新格局,全区民政法制工作水平明显得到提升。

广西民政厅抓住国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好时机,突击抓好几项关键性工作推进民政法制机构建设。一是积极争取自治区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民政工作和民政法治建设,积极督导市县两级政府出台当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迅速引导各地及时建立民政法制工作机构,实现了专门工作机构“零”的突破。二是加强横向和纵向沟通协调,厅“一把手”亲自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各地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重视、支持。三是借助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强推法制机构建设。近五年来,广西民政厅积极争取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部门,连年把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纳入自治区对各市民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严抓严管,切实将民政法治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评。四是加强督查,分类指导助推民政法制机构建设。我们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推进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对于经济相对较发达、民政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为抓手,积极推动相关市县建立民政法制机构;对于民政工作基础较薄弱、增编增机构比较困难、积极性不高的地区,民政厅采取下派专项督导组、印制《民政法制工作通报》等手段,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抓落实。

此外,这几年还在全区民政系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层层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解决民政自身专业人才不足和法制工作水平滞后的问题。目前,全区14个市和87个县(市、区)民政机关正式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和购买临时性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

由于有了民政法制机构的强力支撑,广西民政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如鱼得水”迅速提升。主要体现在:一是民政政策创制数量逐年上升,立法创制质量明显提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多项政策创制均走在了全国前列;二是决策机制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得到提升。三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得到加强。四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得到提升。

海南省

高位推进民政立法创制工作严格规范民政权力运行

海南省民政厅把民政法治建设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高位推进民政立法创制工作,严格规范民政权力运行,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民政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保障了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一是抢抓立法资源。省民政厅扎实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加强沟通联系,民政立法项目在省人大、省政府得到优先安排。2012年以来,每年都有民政法规或者规章出台。今年又有4件民政立法项目列入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加大重点领域政策创制步伐。在养老服务方面,2014年出台的《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出台的养老机构管理地方性法规。在兜底保障方面,出台了《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等规章及政策文件,切实织密织牢社会兜底保障网。三是以规划引领“十三五”全省民政立法工作。省政府相继出台《海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4项民政领域规划,均把法治建设作为各个规划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二、促进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一是开展权力清单制度建设。2015年,省厅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确定53项权力事项和16项主要责任事项,同时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二是创新执法监管方式。2016年,省厅组织制定“一单、两库、一细则”,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全面建立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机制。三是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相继建立民政行政复议答复、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出台《海南省民政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制定《海南省民政厅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三、着力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一是严格落实依法决策机制。制定和修订《海南省民政厅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厅机关议事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厅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必须有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参加。建立《海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动作。二是加强民政法制机构队伍建设。2015年,民政厅出台《海南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县民政部门采取招录、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目前,各市、县民政部门均设立了法制工作岗或建立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制定《海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实施规定》,严格落实民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三是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律学习列入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去年省厅开展法律专题学习4次。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全省民政系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重庆市

让民政普法宣传教育落地有声

近年来,重庆民政普法宣传工作以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为目标,完善普法宣传内容,创新普法宣传载体,增强普法宣传实效,取得了明显成绩。

一、坚持“三个纳入”,全面落实民政普法责任制。一是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用法制度,将通用法律和民政法规政策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集中安排中心组学法5次以上,领导上法治党课5次以上,推进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二是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重要内容。全面推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制度,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三是纳入年度目标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将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纳入对区(县)民政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细化考核指标体系,推进了工作责任落实。

二、紧扣“三大环节”,全力推进民政普法实践。一是坚持在立法实践中普法。在近年来推进实施的多部立法项目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立法项目征集、立法调研论证等环节广泛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使立法过程成为推进全链条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环节。二是坚持在行政执法中普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项目精减比例达54%,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将普法融入随机执法检查全过程,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执法对象守法意识普遍增强。三是坚持在守法监督中普法。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明确释法说理为行政复议和应诉必备环节,积极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承办处(室)全员参加法院旁听,行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近3年未发生复议行为被确认违法情形,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达到60%。

三、强化“三项手段”,稳步提升民政普法水平。一是开展“大培训”。连续3年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民政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内容,共举办各类培训12个班次,直接受训2000多人,民政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思维明显提升。二是组织“大考试”。每年组织20%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法治理论知识闭卷抽考,组织全体干部参加普法考试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均达100%,干部执法资格证持有率达80%。三是建立“大平台”。依托民政公众信息网、《重庆民政》杂志、民政政务微信微博以及局长公开电话、民政服务热线等载体及时发布民政法规政策,提供法律服务咨询,构建全时空、立体式的民政普法宣传平台。

陕西省

强化法治思维深化立法创制

陕西省民政厅坚持立法先行,加大立法力度,加快政策创制,较好发挥了立法创制的引领和规范作用。5年来,先后推动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1部,政府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50余件。省民政厅连续多年被省人大评为地方立法先进单位,2016年被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评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立法创制引领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优抚安置等方面推动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项目建设、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厅党组坚持以民政法治建设“十二五”规划和《陕西省进一步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为统领,积极与群众代表、基层单位、法制机构、专家智库联通,形成合力,整体谋划,分步推进,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民政法治体系。2012年以来,每年平均出台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仅2016年就完成了《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陕西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陕西省城镇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4件草案报送工作,占全省10件社会类立法计划的40%,力度之大,在陕西民政立法史上从未有过。

二、坚持为民爱民,以立法创制提高民生服务保障水平。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为提升民生服务保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在优抚安置方面,出台《陕西省实施〈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等规章和政策,建立了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多项加分机制,建立了用人单位按职工比例接收退役士兵的安置指标下达机制,建立了接收单位拒接或变相拒接的处罚机制,建立了军休干部医疗补助标准中省1∶1配套和无军籍职工地方补贴机制,建立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增长等5项机制。在养老服务方面,出台《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涵盖规划用地、金融信贷、税费减免、社会参与、人才培养等方方面面,含金量高、操作性强,为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在全国较早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将高龄补贴发放年龄从80周岁下延至70周岁。在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保障方面,出台《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章和政策。全面建立了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先后4次修订城乡低保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困境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等保障机制。

三、坚持改革创新,以立法创制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子。在社区建设方面,出台《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和政策,明确了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开事项清单,在全国较早对城镇社区居委会成员、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和报酬标准进行规范,从机制上保证了社区工作顺利开展,解决了长期困扰社区建设的人员编制、报酬待遇、工作经费等问题。在“四社联动”方面,出台《加快推进“四社联动” 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意见》等政策,通过加快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资源共享、信息联通、队伍联建、项目联动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区志愿服务有机融合。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出台《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和政策,对地名类别、部门职责和编制规划等进行了规范。坚持“公益、生态、惠民”的殡葬改革方向,在全国较早对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作出制度性安排。

宁波市

强机构 重规范 树形象

探索创新民政综合执法新机制

宁波市民政局大力推进民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市民政综合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得到提升,较好地推动了民政各项“为民”职能落细落小、落到实处。

一、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夯实综合执法组织基础。一是组建民政综合执法机构。2012年6月,市民政局在原市殡葬执法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了宁波市民政执法支队,并将原分散在各相关处室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集中归并至执法支队。全市10个区、县(市)先后组建了民政执法大队或明确了民政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和执法工作联络员。二是大力推进执法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年邀请法制部门专业人士、律师、法官,举办全市民政执法实务和法制工作培训班。

二、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创新综合执法工作格局。先后制订了《宁波市民政行政执法内部运行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宁波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从制度上理顺了市民政执法支队与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事中事后监管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合理界定了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管辖办案的范围,明确了案件委托、移送、争议的处理方式,建立起执法工作的督查、信息报告、统计、案卷评查、培训交流等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市、县两级执法主体和责任。

三、健全综合执法制度体系,规范民政执法行为。一是建立健全了涵盖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执法工作制度、岗位工作职责、执法项目表、办案流程等内容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体系。二是依照行政执法内部工作程序,梳理规范了40多种民政行政执法文书文本,建立起了完善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体系,并逐步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规程,制订了《宁波市民政行政执法规程》,对行政执法环节做了全面规范,并配套制订了19种执法文书参考样式。此外,还同步建立起行政执法听证、取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备案等制度。四是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体系,制订了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并对22项民政法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五是积极推进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细化和规范民政执法流程,实行行政处罚全过程“一站式”网上运行。六是建立健全执法案卷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一案一卷”制度。每年组织评审会,并邀请市法制办对民政执法文书和重点执法案卷进行点评。

四、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严格依法依章执法。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相结合,不断加大民政重点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2012年以来,宁波市本级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近30起,纠正地名标志设置40块,通过撤销、注销、取缔、停止活动、警告等执法方式处理社会组织74家;对全市被撤销、注销和取缔的631家社会组织在当地主流媒体、宁波市民政局官网上通告,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督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多次开展非法培训市场整治、培训机构涉嫌诈骗案查处、慈善募捐规范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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