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恐司法合作中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2017-06-07 16:27李轩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合作

(400030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摘 要: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越演越烈,反恐局势也日趋严峻。各国已经发现靠一己之力难以进行有效的反恐行动,国际反恐合作成了必然的选择。司法合作是反恐合作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制裁恐怖主义的国际司法合作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对方刑事管辖权的基础上。同时合作中也常常出现管辖权的争议。解决司法合作中的管辖权问题,促成反恐怖主义犯罪合作成了国际事务的重要内容。各国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议不断在完善着合作机制,但国际交往中的各类因素,使得国际刑事管辖权难以在反恐司法合作活动中行使的问题。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合作;刑事管辖权;司法合作

一、反恐司法合作的概述

“恐怖主义”(terrorism)是由18世纪后从法文“terrur”演變而来,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作为一种革命手段而出现的恐怖活动。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已经变为通过实施恐怖行为,造成平民恐慌,以取得个人或恐怖组织的社会目的和政治目的。

反恐司法合作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基于对恐怖主义的一般共识而展开在司法领域内互相配合帮助的反恐主义实践。从广义来说,反恐司法合作包括积极的合作和消极的合作。消极的司法合作是指国际法主体虽然并没有主动作为协助或配合,但是其保持中立的司法态度,恪守国际法原则,从实际上维护了国际法律秩序,有利于他国反恐行动的展开。

二、反恐司法合作中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是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案件进行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与基础,因此管辖权的确立对国际恐怖主义案件的控制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世界各国日益强化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制裁意识,遵循国际刑事管辖权原则确立管辖权,并共同寻求对此类案件合理有效地控制与处理的途径。

在反恐合作是目前国际合作中的重要内容,反恐中司法合作的建立依赖于合作国家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的共识。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消除恐怖主义威胁这一共识和目标的基础上,如何解决反恐合作中刑事管辖权问题成为了重点和难点。

三、反恐司法合作中刑事管辖问题的合作原则

刑事管辖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国际反恐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保障着刑事司法合作的价值追求和反恐目的价值追求。它们是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制度的具体的标准规则,不同于刑事司法属性层面的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和外交属性层面的司法主权和平等互惠这些原则实际上就是双方合作所依据的法律准则,通过合作的法律基础予以细化,每一项合作制度又通过法律的保障来实现其价值目标。

“双重犯罪原则”是反恐合作中刑事管辖问题的基本原则之一。从广义角度来说,双重犯罪原则就是两个国家之间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引渡时,对于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其所施行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被请求国的国内法构成了犯罪行为,以此类推,根据请求国的法律亦是如此,二是在两方所同时加入的国际刑法公约中,符合公约规定的内容,也都构成了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实际上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延伸和适用,即要实现国与国之间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制裁必须在国家之间达成对该犯罪行为认定、良性、处罚等得基本共识,合作各方必须在相互尊重主权和相互理解法律的基础上达成双重犯罪的共识,这使得反恐合作中的刑事管辖具有基本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反恐合作中刑事管辖问题的重要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如果被请求国己对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作出终审判决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则请求国不得对其所犯的同一犯罪再度起诉或审判。从反恐司法合作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平衡了合作双方对恐怖主义犯罪处罚的管辖权,也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的角度促成国际司法合作。我国的引渡法和参加的国际刑事合作条约均载明该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一国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时依据双方签订引渡条约或者在平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将该犯罪人引渡给请求国或者将该犯罪人交给本国司法机关依照其国内法、对该犯罪人进行审判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前提是该行为合作双方都定义为可罚的犯罪行为,才能够进入引渡或起诉阶段。另外,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内容,被请求国对于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可引渡的犯罪只有在确定不引渡作为前提才能选择审判。审判的管辖权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四、反恐司法合作中刑事管辖权问题的管辖原则

在反恐司法合作中的刑事管辖权管辖对象是国际犯罪。不同于国内法刑事管辖权,它这是根据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获得的一种权力。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采用转化模式的国家中,国内法院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仍需依照本国国内法的规定,但是这种法律适用是间接适用国际条约,不得违反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内容。

一般来说,基本的管辖原则包括属地管辖权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原则、普遍性管辖权原则。针对国际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应从基本的管辖原则中寻找依据。从属地管辖来讲,跨国跨区域性质的恐怖主义犯罪在多个国家的领土上触犯了法律,由属地管辖权的定义可知,这些国家均拥有正当的管辖权。从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权来讲,不论是犯罪人或者受害者,依据国籍相关性和保护国家利益出发,也形成了合法的管辖权。但是这三者的管辖并非具有合作性质的,相反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恐怖主义形式的犯罪是符合普遍管辖的管辖内容的,但是普遍管辖的范围不确定、有效性不强且消耗人力物力的特点使得该管辖原则并没有得到多数国家采用。正因为既要打击恐怖主义,又要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所以反恐司法合作显更为重要,而其中管辖权的认定更是重点。

对于反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管辖,应该适用普遍管辖的原则。“普遍管辖使世界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形成了一张天罗地网,国际犯罪在普遍管辖体系下无一遗漏。国际犯罪无论在哪里被发现,终将逃脱不了刑罚的惩罚。”恐怖主义犯罪已经发展为一种有组织并运用现代手段的大规模攻击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世界和平,其侵害范围从国内发展到国际范畴。因此,普遍管辖原则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应得到广泛适用。国际社会也已经为普遍管辖的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普遍管辖权范围内的做法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己有体现。

参考文献:

[1]马福威.论“反恐”中的国际合作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3.

[2]曹建明.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年版.

作者简介:

李轩锋,重庆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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