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对策

2017-06-26 01:11余婉秋
经营者 2017年5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电子商务

余婉秋

摘 要 网商最初是网络服务供应商的代名词,自2004年起,电子商务的风潮愈演愈烈,网商就变成了以电子商务为工具,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在网上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网商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一摊一贩的实体经济模式,其电子化的经营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性,于是迅速在我国发展起来,它实现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由于个别商品很难在实体店中找到,有了网商之后,这一类商品就可以很轻松的在网上购买,这大大促进了消费,有助于扩大内需。网商其独特的便利性体现在它实现了商品跨区域的交换,越来越多的商品能通过网上购买,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其配套法律的空白,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一直处于尴尬地位,其税收征管问题也成为了众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近年来,网商交易额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网商注册机构不完善、网店销售商品复杂多样、交易地点广泛以及交易双方对发票意识不足难以留下交易记录等多方面的问题,使得国家对网商的税收征管得不到落实,造成了大笔税收流失,国家财政收入得不到保障。因此,不断改善网商经营模式,健全对电子发票的监督,是促进税收征管的制度完善的重要保障。本文将以宁夏地区的电子商务为基点,着重讨论在健全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问题与对策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现状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现状

近几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政府十分注重发展电子商务,2014年启动了三年培训万名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培养计划,通过培养初级、中级、高级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人才,促进宁夏地区网商自主创业,借助电商,推动贸易转型。2014年,中宁举办枸杞网上销售培训班,宁夏红、早康、杞芽等多家枸杞加工销售企业,借力淘宝推动网上枸杞交易。同年,阿里巴巴与宁夏达成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的合作,积极打造以阿拉伯国家为点,辐射到全球的电子商务全球化交易平台。为打造银川电子商务在全国的竞争优势,2015年西夏区政府与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手,共建“宁夏电商谷”。区政府对于首批入驻“宁夏电商谷”的20家企业,不仅每家给予20万元的前期建设基金,还给予了三年免租金、免费业务培训、给予创业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宁夏电商谷”。同时西夏区政府还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现网络营销。大力支持和鼓励大学生电商创业,奖励电商创业成功的大学生6000元,借力互联网,促进经济转型。为更加完善电子商务线上交易与线下物流的配合,宁夏还积极开拓创新,与顺丰建立合作关系,为宁夏特色食品打造新的流通模式。尽全力推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促进宁夏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宁夏全区在淘宝网(含天猫)卖出4.01亿元,而买入则达到42.22亿元,2014年宁夏网络购物交易总额达到64億元,同比增长38.44%,用户人均网上支付近6500元,网络订单量增速位居全国第一。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国外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与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1996年美国财政部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1997年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都明确表示对于电子商务不应另行课税;1998年美国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1997年欧盟颁布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表示,电子商务税收要与实体税收保持一致,没有必要开设新的税种;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对非欧盟成员在欧盟售电子产品征收增值税;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2002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条例》,对电子商务提供者以及所提供商品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韩国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框架法》旨在通过法律框架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1999年制定《电子签名法》,以电子签名来保证电子信息的可靠性。基于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制的借鉴,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政策。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务院通过《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我国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二、宁夏地区电子商务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对线下的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给税收带来负面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文件还没有出台,因此对线下的实体经济进行征税,是我国政府目前最主要的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行为变得简单快捷,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近年来,线上交易额逐年增长,对线下的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给税收带来负面影响。以零售业典型代表新华百货为例,新华百货2015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7,992,076,532.21元,利润总额173,949,097.67元,申报纳税65,901,480.83元,2016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7,614,780,744.77元,利润总额80,613,455.50元,申报纳税45,600,004.81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减少了377,295,787.44元,所得税减少了20,301,476.02元。尽管数据的变化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实体经济零售业销售额在下降是无可辩驳的,这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线下实体零售业的冲击显然无法消除。

(二)宁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缺乏统一纳税的大型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交易,其特殊的交易模式导致了一系列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大型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的C2C电商模式税务登记均较为完善,并实现了正常纳税。相比之下,一些个人开的淘宝店,规模小,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纳税的基础,这就导致了个人的C2C纳税并不完善。宁夏地区缺乏优质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统一的纳税,宁夏本地人只能通过淘宝、天猫等外部平台购物,所产生的销售额都记录在外部电子商务平台,其税收也不能由宁夏本地征收,造成了本地的线上交易税源大量流失。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落后,引起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对其税收征管的模式与实体经济必然有一定的区别。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一,小规模的个人网店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税务的征收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其二,一部分网商为了提高业绩,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会采取网络刷单的形式虚增销售额。其三,跨国跨区域网购在电子商务中比较普遍,有心人就会利用不同国家税收政策与模式的不同,避税逃税,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税源流失。

(四)电商平台假货丛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宁夏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着自身的相对落后性、科学技术跟不上、相关政策法规未出台等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措施和有效的法律文件迟迟没能出现,此外政府在相关举措的出台方面具有有限性。这就导致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各店铺之间无序竞争,电商市场相对混乱。卖家在没有相关体制规范、法律条文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商品质量的硬性要求,甚至会产生故意销售假货的问题。电商平台假货丛生,首当其冲的就是最广大的消费者群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针对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规范和整顿电商行业

我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层面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但是电商纳税的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边缘。2017年两会的召开,像刘强东、王填、郑晓燕、宗庆后等各大零售业的商业巨头,在会上将电商征税的问题提上了议程。鉴于这种情况,宁夏区政府应发挥好行政引导作用,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规范和整顿好宁夏地区的电商行业,为电商征税时代的到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其一,政府要与电商平台签订切实可行的合约,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要求每一个未来要在电商平台注册开店的商家,不论是个体经营还是公司经营,都要首先完成注册登记,凭借相关凭证才可以授权开网店;对已经在电商平台运行的商家,电商平台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还未完成注册登记的商家先完成注册登记,才能继续网店的运营。其二,宁夏区政府要召集互联网、电商、税收征管、法律层面等各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在借鉴英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已经出台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宁夏地区电商的实际情况,讨论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尽快出台切实有效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注册在宁夏的网商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取消个体网店免税的优惠,实现税收公平

个体网店与实体店相比,个体网店更具有竞争优势。比如,寧夏的一家枸杞卖家,在天猫上注册了一个专注于枸杞同时附带八宝茶、宁夏红枣、枸杞芽茶等宁夏特色食品的旗舰店。在市场方面,这一家网店面向全国,一旦打开市场,将会有源源不断的新老顾客,其市场十分广阔;而对于一家实体枸杞店来说,其市场仅仅为实体店面周围十几公里甚至几公里,如果不能打响品牌,则永远打不开市场,无法做大做强。在便利性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惰性是普遍存在的,能以最简单快捷的方式买到所需要的商品,就绝不会特意去奔波寻找。因此网店又具有了另一个优势,不需要消费者去找实体店铺,只需要在家里舒舒服服地躺在沙发上,打开购物app,搜索商品,就能快速而准确的搜出需求的商品和店家,点击购买,付款,就可以等快递员送货上门了。经过对比,就可以发现,实体店铺在一定程度上被网店夺走了一部分客源。再就是店铺的选址,如果人流量不够,就难以有稳定的客源。此外,店铺方面,网店不需要实体的店铺,自然也就没有了昂贵的租金、装修费用,只需要保持足够的库存,就可以应对于日常的交易了,而实体店铺则不然,从店铺的选址、装修、员工雇用各方面都要付出许多心血。经过这一简单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对个体网店免税,甚至可以无经营执照、可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优惠政策,还有一部分网店,在公司化运作的状况下,假装个体店铺来享受不纳税的优惠政策,这对实体零售店铺来说都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该尽快取消个体网店免税的优惠政策,采用和实体经济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纳税标准,采用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同的税种,以实现税收公平。

(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征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完成,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持,如支付宝、QQ支付、微信支付。因此,征税机关应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由第三方来完成代扣代缴的工作,以避免税额难查、征管难收的问题。如下图所示流程:第一步,征税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第二步,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果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计算税额,并代为扣款,然后将扣税后的款项打到网商账户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就要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推回到消费者的账户中。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记录消费额,并为征税机关代扣代缴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税源流失的状况,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源难以确定的问题。

(四)借助互联网,对电子商务进行信息化管理

互联网有利有弊,是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一方面,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得以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人们都更愿意网购,而不愿意去逛商场,给实体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好的一方面,避免不好的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解决在电商征税中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难以确定的问题。通过信息化、工业化深度结合的试点,将交易从下单到交易完成中间的一系列过程,全部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详细的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网店卖家偷漏交易,谎报交易额,偷税、漏税、逃税,能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为北方民族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宁夏地区网商税收征管问题的调查,项目编号:20161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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