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合作社为何难发现

2017-07-07 15:06本刊评论员马彦丽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6期
关键词:菌棒西红柿蘑菇

■ 文/本刊评论员 马彦丽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规范的合作社为何难发现

■ 文/本刊评论员 马彦丽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近年来,合作社产生的条件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根据国际经验以及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通常认为生鲜蔬菜生产领域更可能出现合作社。

然而,我们的研究团队最近走访了一系列的蔬菜合作社,发现无一符合“所有者和使用者同一”的原则。这里有几个典型的例子:“合作社一”是一个雇工生产的蔬菜生产基地,主要生产叶类菜,他们把在本社打工的工人算作合作社的成员,实际上是一个公司。当地有较长的蔬菜种植历史,种菜的农户很多,但是并没有人加入该合作社,也缺乏自己联合起来组建合作社的意愿。“合作社二”是一个蘑菇种植大户兼经纪人。该种植大户在外学来了蘑菇的种植技术,能够制出更好的菌棒,保证蘑菇的产量,他把菌棒卖给农户,吸引了不少农户参与蘑菇种植。农户除购买菌棒外,也有一部分蘑菇通过合作社卖出去。但农户与合作社之间是单纯的买卖关系,通过合作社销售的蘑菇,合作社向成员收取经纪费用。“合作社三”是一个西红柿种植合作社。该合作社最大的作用是在合作社成立之初为成员们争取到建设蔬菜大棚的优惠贷款,请来自山东的施工队伍建设了高标准的蔬菜大棚,同时也向成员们推荐介绍一些好的西红柿品种,也提供一些技术咨询服务。除此以外,成员购买农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销售与合作社都没有关系。以上三个合作社中,成员都没有现金入股,不分红,也没有二次返利,均不符合“使用者和所有者同一”的标准。问题是:为什么在蔬菜生产领域也很难出现合作社呢?本文认为,这可以从垄断(或破除垄断)、创新以及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等方面来解释。

首先,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生鲜蔬菜流通领域竞争充分,很难形成垄断结构,使农户组建合作社的动机减弱。

中国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鲜蔬菜流通都是最早放开竞争的领域。联结农资厂商和农户的纽带是千千万万的农资小店,联结农户和消费者的则是由经纪人、产地批发商、消地批发商、各种零售终端组成的蔬菜营销队伍,农户之间的竞争、商家之间的竞争都近乎充分。特别是在通信技术极大发展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几乎透明,各农资经销商和蔬菜经销商无非在专业化分工条件下,利用自己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在细分的市场上赚取平均的行业利润。上述三个合作社,菜农们并没有面临严重的买方垄断的问题,所谓的菜农组建合作社以谋求局部空间内的垄断优势更是不可能。果真如此,组建合作社的动机之一——对抗垄断力量,就不复存在。

其次,合作社的创新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市场替代。合作社通常被赋予引进和推广技术的职能,但技术发明通常会物化在特定的商品和服务上面,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买到。例如,在生产西红柿的“合作社三”,近几年推广了两项最重要的技术:一是用高标准的蔬菜大棚替代原先的土棚,二是引进了一些更好的西红柿品种。前者由来自山东的施工队直接采用了山东寿光的大棚建设标准,后者凝结在种子公司的优良品种当中。实际上,除此之外,农药公司、化肥公司等都在承担技术推广的职能。

最后,中国的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对建立合作社来进行安全管理的需求弱化。中国的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还不能监管到田间地头,只能在重要节点(例如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进行抽检管理,交易中由于质量问题带来的不确定性下降,由合作社制定标准、推行标准的需求也跟着下降。目前,一些高质量的蔬菜需求主要依靠两个途径来解决:一是一些公司建立了蔬菜基地,雇工经营,统一管理,但是能够有效管理的面积有限,且成本较高。二是由收购农产品的企业为农户制定标准,并在关键控制点把控质量安全。例如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供应,蔬菜的质量检测等。

“没需求+可替代”,为什么还要合作社呢?

栏目编辑:邵 科

〔本文得到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HB15YJ067)和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3BJY104)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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