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2017-07-12 13:59马晓妍
科学中国人 2017年20期
关键词:经营权资格集体

马晓妍

辽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村集体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马晓妍

辽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尊重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保护农民经营权的思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坚持集体所有前提下,将承包权赋予有资格的人,以体现公平;将经营权配置给有能力的人,以实现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推进城镇化和现代农业的新要求。新思路的贯彻需要解决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者及是否允许土地继承等基础性问题。本文通过探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继承承包经营权的正当性以及历史逻辑合理性,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认定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资格;继承

课题名称:村民集体自治背景下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研究,课题编号:20161065200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别设置,明确肯定经营权流转和行使的法律地位,建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创新新型农村土地制度,首先需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在处分等方面的权能,发挥其在监督防止土地闲置、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作用;其次,明确划定集体成员范围,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落实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同时回应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新趋势,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以及交易权等,以此为基础,发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模式,进一步恢复农地财产权利的应然属性①。其中成员资格的界定是绕不开的基础性问题,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应否允许继承也会影响农民对土地的心理预期,进而影响对土地的长期投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农地承包上的具体化体现②,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相应的取得了土地经营资格,其作为用益物权具有财产属性③,本应由物权法统一规定,然而事实上农村土地问题游离于一般规则之外,应当看到在我国时代大变动的背景下,很多存在于《村委会组织法》、《土地承包经营法》中的规定、概念在现实中已经不具有实用性,在时代大变动的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只有被纳入物权法、继承法等的一般规则的调整范围之内,才能保持其稳定性,不使农村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被架空,确保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扭曲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使自己游离于普遍规则之外,是不可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应当保障其权能的充分实现。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认为解决贫困问题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对贫困人口拥有的财产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土地承包经营获得的土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然而缺乏相应的登记、确权制度保证,难以交易、抵押,使得其财产价值无法充分实现。尽管这农民实际上拥有财产,但国家却没有一个能够代表其财产并进而创造资本的机制,其所有的资产被限制在一个本村、本集体的小圈子中,不能流转、继承,阻碍了其转化为具有活力的资本,沦为僵化的资产。如果一个社会存索托笔下的布罗代尔钟罩,“他们有房屋,却没有产权;他们有庄稼,却没有契约”④使得钟罩外的人与现有的商业系统隔绝,他们均等的机会没有得到尊重,不能够平等的参与到竞争中来,从而无法借助现有的商业系统体系来扩大生产能力,从而被隔绝在社会的繁荣之外。而对于现时的中国社会来说,土地作为其拥有的最重要财产,承载了农民的希望,调查显示超过64.3%农民表达了通过土地调整拥有土地的愿望⑤,这说明继承土地符合发现农民长期以来自发形成一般观念。

放宽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另一方面有利于实践中成员资格认定的诸多争议。过于强调承包权利的成员权利属性,带来了成员权认定上的困难,相关学者提出诸多标准例如户籍说、生存保障说、权利义务说、稳定联系说、权利义务说等不一而足。而各地也出台很多认定标准,然而现实中依然争议频发,各自主张自己的观点。应当看到,在中国农村这样一个社会,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从教化中使个人产生敬畏之感,使人服膺,形成约定俗成的观念日常生活所累积的经验,用来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无形权力⑥。成员认定这样一个问题诉诸法院解决,由法院适用统一的评判标准,或者以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等抽象标准进行判断。尽管现实中存在村规民约的多数人暴政,侵犯少数群体的利益,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外人看来合理的判决,却未必与普通村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相符,忽视了中国农村社会中传统习惯习俗的强大影响力,以及一些看似并不符合通常公平正义观念的村规民约,其背后却很有可能有其存在的历史现实背景,其合理性未必适合由法院作为一个外人适用一般人标准进行简单认定。是否属于一个集体,应当更多依赖于集体成员间的认同,且各地的民风民俗千差万别,抽象的规则增加了法官适用的任意性过于具体的规定又会忽视差异性,既然难以通过法律一般调整,即使法律进行了规制,现实中能否判决得以执行也存在疑问,同时司法干预也会侵犯自治权利你。结果能否有无法将这一问题放开给村规民约等民间习惯任意性规定,通过法律统一规制又无法照顾到中国广阔的土地上千差万别的民风民俗那么在成员权认定、继承上放开,不以保障功能等极易引发纷争的抽象标准规制。前人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投入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取得成员权利。对于后来的血亲、姻亲等,成员资格不仅仅是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更是其继承亲人主要乃至唯一遗产的的保证,那么仅以不及土地作为生存基础,没有在集体生活作为剥夺、否认其成员资格的理由,无疑是牵强而没有说服力的。凡是一轮承包取得土地者,以及与其以血缘、婚姻等关系相联系者未分得土地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成员及与其存在血缘、婚姻关系等联系的人,分配是以保障目的作为基础,其承载的公平价值也已达至,以后成员权的认定不当以经济能力,保障功能为认定依据。凡属第一轮农户成员后代,不论是否与集体存在生产生活上的固定联系,是否依赖土地生存,土地对其是否具有保障功能,均予以认定成员,这是作为财产继承的应然结果。

注释:

①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

②朱广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意蕴与法制完善.法学,201 511期

③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④(秘鲁)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⑤商春荣,叶兰.无地农民与土地调整、土地流转及土地继承的关系——基于广东、湖南两省9个村的调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105期)2013(3)

⑥费孝通乡土中国48

马晓妍(1996-),女,汉,辽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2014级本科生。

猜你喜欢
经营权资格集体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备案而非登记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问题探究
资格、应得还是权利?——评诺奇克的资格正义
我为集体献一计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
警犬集体过生日
第二道 川菜资格人
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出台
动物集体卖萌搞笑秀
背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