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7-07-12 21:00
新会计 2017年6期
关键词: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社会智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提到社会智库需要健全财务制度。坚持社会智库非营利属性,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继续实施支持创业就业政策

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在制定财税、金融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等的影响。

财政部明确经营类事业单位应纳入清产核资

财政部发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5月28日起施行,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本次主要修订了金融资产的分类;企业信用风险披露;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披露;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的披露等内容。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

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就IASB的披露原则(讨论稿)征求意见

财政部发布《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披露动议——披露原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的函》,就讨论稿中的披露问题、有效沟通的原则等15个问题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财政部发布国际和外国贷款赠款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财政部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国内执业补充规定

财政部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明确在开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中,存在违反审批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

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会计职称证书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2017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2018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自7月1日起施行。

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自主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后、正式申报纳税前,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

研发费加计扣除表出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明确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附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数据填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通知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工作,并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明确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公司名称,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正式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细则落地,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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