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服装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07-23 01:33
海峡科学 2017年9期
关键词:婴幼儿标签标准

文 芳



我国儿童服装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 芳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该文梳理了我国儿童服装标准体系,将儿童服装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比对,分析了我国儿童服装标准和标准体系、标志标签要求、标准实施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做好标准体系规划、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完善标识标签要求、强化标准实施监督等建议。

儿童服装标准 标准体系管理 问题 建议

我国儿童服装标准众多,包括基础标准、安全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标准体系。大部分儿童服装标准制修订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也参照了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或法规要求,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为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消费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但与国际标准以及欧盟、美国相比,也存在标准体系不完善、部分标准内容滞后等问题。

1 我国儿童服装标准及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标准和标准体系管理方面

(1)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现象。以学生服为例,既有根据纺织面料分别进行要求的学生服标准《机织学生服》(GB/T 23328-2009)和《针织学生服》(GB/T 22854-2009),又有所有面料均适用、在校穿的学生服标准《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还有适用于所有纺织原料、所有场合的学生服标准《儿童服装、学生服》(FZ/T 81003-2003)。

(2)儿童服装标准管理部门与归口单位众多。儿童服装既有国家标准,又有FZ、SB、SN行业标准,还有地方标准,他们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同样是国家标准,也可能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209)、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219)、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129)、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不同单位归口管理。例如,学生服相关标准分别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和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当这些不同的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在制定相关标准时,若未进行充分的沟通,容易导致标准制定不科学、标准缺失、标准交叉重复等问题。

(3)标准制修订周期普遍较长。我国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经常因专家意见不统一、信息沟通不畅、标准内容反复修改等问题,导致整个制修订周期较长。例如《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是2007年第四批立项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计划编号是20072318-Q-608,最终发布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历时近8年。又如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儿童纺织制品中小部件安全要求”(20100811- T-608),2010年立项,计划2011年完成,但至今未查到相关标准的发布实施信息。标准制修订周期过长,容易导致标准体系不完善、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无标可依。同时,因为我国儿童服装标准采标情况比较多,所以会出现我国儿童服装标准尚未发布或刚实施不久,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发布新的标准版本,导致尚未发布的标准需重新开始一轮从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到批准的流程,或者实施不久的标准需要马上进入修订程序,从而带来重复性劳动、标准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脱轨等问题。

1.2 标准内容适用性方面

将我国儿童服装相关标准与ISO国际标准和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通用及特别技术条件)》(2016年版)、美国和欧盟同类标准和法规进行比对来看,我国儿童服装标准中的安全要求与欧盟和美国基本保持一致,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GB/T 18885与国际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基本一致,许多检测标准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了ISO标准,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婴幼儿纺织品定义不统一。我国关于婴幼儿的定义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婴幼儿的年龄。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和《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中规定“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的纺织品为婴幼儿纺织产品”,与欧盟相同。但在一些行业标准(如《婴幼儿服装》FZ/T 81014-2008)中,将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服装称为婴幼儿服装。一种是根据婴幼儿的身高,如《服装号型》(GB/T 1335.3-2009)规定52cm~80cm为婴幼儿。还有一种是结合年龄和身高的要求,如《婴幼儿针织服装》(FZ/T 73025-2013)中规定,年龄在36个月以内或身高在104cm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针织用品称为婴幼儿针织服饰[1]。由于婴幼儿界定、定义不统一,影响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也对消费者产品选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部分重要的安全要求缺失。我国儿童服装标准已经规定了绳带,pH值,甲醛、铅镉重金属、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质限量以及色牢度强制性要求,但与欧盟、美国相比,我国还未将生物杀灭剂要求,荧光剂超标,锑、六价铬、钻和镍等重金属限量要求,五氯苯酚限量要求等列入强制管控范围,也缺乏耐光色牢度、耐氯漂洗色牢度和耐非氯漂洗色牢度等色牢度强制性要求。

(3)部分强制性安全指标低于国际国外先进水平。绳带要求不如欧盟规定细致,未对儿童服装上的拉链绳带拉袢做出规定;婴幼儿服装甲醛强制性要求低于Oeko-Tex Standard 100;除婴幼儿外层面料规定了燃烧性能要求外,其余儿童服装及面料尚未规定燃烧性能的强制性要求。

(4)存在强制性要求高于推荐性标准的现象。以耐水色牢度为例,推荐性标准《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GB/T 18885-2009)对婴幼儿服装耐水色牢度(沾色)低于强制性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的要求,虽然这与标准发布时间先后有关,但也从侧面反映我国标准修订速度慢、标准管理不统一等问题。

(5)存在引用标准作废的现象。因我国一些纺织服装标准的制定时间较长,存在引用文件已修订或更新的情况。例如《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GB/T 21295-2014)引用的《纺织织物燃烧性能 45°方向燃烧速率测定》(GB/T 14644-1993)已经作废,需重新修订引用2014年版的标准。又如《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4-2012)变为推荐性标准GB/T 5296.4-2012,原则上引用了该标准的所有标准均需重新修订。

(6)部分采标标准更新速度滞后。我国儿童服装相关标准多采标国际和国外标准,但由于标准跟踪不及时、翻译问题、标准制修订周期长、标准协调沟通困难等因素,导致我国部分采标儿童服装相关标准修订速度滞后于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这种现象在儿童服装检测标准中尤其突出。例如《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2912.1-2009)修改采用了ISO 14184-1-1998,但该国际标准已于2011年修订,而GB/T 2912.1尚未进行同步修订。

1.3 标识标签方面

2017年3月23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17年第7号标准发布公告,从4月1日起,《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4-2012)不再强制实施,转为推荐性标准GB/T 5296.4-2012[2],因此,目前我国儿童服装强制标签要求主要涉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中“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表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欧盟、美国均以法规的形式对纺织服标签要求进行规定,并从定义、商业市场规则、技术手段、违反及处罚、豁免等几个方面就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等问题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3]。我国与欧盟、美国相比,在标识标签要求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对豁免等情况的明确规定;(2)产品包装材料上的安全警告标志缺乏;(3)标识标签要求分散在强制性标准和各类法律法规中,尚无专门针对纺织品或服装的标识标签要求,法律专业性不强,要求不够明确。

1.4 标准实施与监管方面

在标准实施方面,我们经常可以搜索到“童装标准与执行差很大”“童装质量问题触目惊心”等信息报道,现实中部分生产企业对标准化的意识不强,儿童服装标准执行情况令人堪忧。例如,部分婴幼儿服装未按照GB 18401-2010要求加贴“婴幼儿用品”以及“A类”的标识,网售儿童服装检测重金属超标、色牢度不合格情况频发。

在标准监管方面,我国尚存在标准监管依据不足、实际监管不到位、监督作用不明显等问题。现行的《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但没有配套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致使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在处罚力度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按标准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造成企业违法成本太低,也间接导致儿童服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现象层出不穷。目前,我国《标准化法》正在修订中,从2017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来看,该意见稿加严了对企业不按标准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的惩戒措施,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违法处罚力度的加严,必将促使部分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提高儿童服装质量水平,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还需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等流程,正式出台日期无法确定。

2 发展建议

针对我国儿童服装标准和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2.1 做好标准体系规划

我国标准体系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标准的制定通常是缺什么标准就建立一个新标准填补,易导致儿童服装标准制修订工作与实际需求不符的情况。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在儿童服装标准体系规划和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发挥团体和企业力量。美国政府鼓励不同标准制定机构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并鼓励其在各自领域内主导美国标准的发展方向,如ASTM在儿童服装安全要求和标识标签方面,纺织化学师与印染师协会(AATCC)在儿童服装检测标准方面。美国政府再以法规引用或以ANSI冠名方式对民间标准制定活动进行引导,充分利用了民间的智慧与力量,调动了标准制定机构的积极性,减少了政府机构的验证试验费用,保证了标准需求直接与市场接轨以及标准的更新换代速度,提高了标准方法与指标应对实际产品变化的能力。目前,我国正推进团体标准工作,在学习和借鉴美国标准体制精髓的基础上,逐渐探索由特定标准制定机构主导某一领域标准制定的模式向多元化的标准制定模式转变。儿童服装行业同样可以在保证儿童服装标准体系管理的前提下,鼓励儿童服装行业协会、联盟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并逐步吸收适用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统一编制格式与语言规范,促进民间团体间的良性竞争,在竞争的氛围下完善我国的儿童服装标准体系,从而带动儿童服装标准水平的进步。

(2)针对我国童服装标准管理部门和归口单位众多的现状,建议完善纺织服装标准化工作联席会制度、日常联系制度等方式,加强儿童服装标准各管理部门和归口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现有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的作用,从而做好儿童服装标准体系规划,保证标准体系与标准内容的严谨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3)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市场信息化手段,采集与反馈标准制修订需求,判断和修正标准的缺陷,从而建立更合理、完善的儿童服装标准体系,完善市场准入门槛。

(4)密切关注国际上儿童服装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向,建立和完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跟踪机制,摸清其发展趋势,从而保证我国儿童服装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建议儿童服装标准相关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全面梳理现有的儿童服装标准体系,将交叉重复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精简整合。

2.2 保证标准的适用性

针对儿童服装标准中存在的部分安全指标缺失、标准之间不统一、标准协调性不足等问题,为保证我国儿童服装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建议如下:

(1)统一婴幼儿纺织品定义。建议相关儿童服装标准管理单位以及标准起草单位,通过协商一致,将婴幼儿的定义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和《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统一规定为“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的纺织品”,与国际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通用及特别技术条件)》接轨。

(2)采标标准需高度关注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变化情况,借鉴国外先进标准进一步制定生物杀灭剂管控、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色牢度等安全要求,根据我国儿童服装生产水平和使用场合,适当提高部分儿童服装产品燃烧性能等要求。

(3)缩短标准的复审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我国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发展变化较快的标准,根据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可以适当缩短复审周期。纵观我国儿童服装的标准,大部分为2008年及以后制定的,但也有如《儿童服装、学生服》(FZ/T 81003-2003)此类标龄超过10年的标准,另外,有近一半的标准需要进行复审。目前,我国标准的复审计划主要由标准管理部门和归口部门提出;修订计划多由原起草单位申请,转由标准归口单位上报,再由管理部门审批。基于我国标准管理现状,建议相关儿童服装标准管理部门规范标准的清理和复审周期,向标准归口单位下达复审任务,从而确保标准符合产业发展的需求,保护消费者利益;充分发挥归口单位对儿童服装标准复审和修订的技术支持作用,归口单位需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开展儿童服装相关标准的复审工作,跟踪和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变化,及时传递标准动态信息,协助起草单位做好标准修订申请等工作;儿童服装标准起草单位需综合评估产业现状、消费者需求、国际国外发展情况等,定期评价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做好标准的复审与修订申请。

2.3 完善标识标签要求

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纺织服装标识标签包括儿童服装的强制性标准和法规,与欧盟、美国的标识标签要求相差较大。标识标签规范性不足间接导致我国市场上儿童服装标识标签各式各样,给消费者进行商品选择造成了困难。为此,建议借鉴欧盟和美国先进的标识标签立法经验,建立单独的儿童服装标识标签强制性要求,将涉及安全健康、生命和环境等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作为制定标识标签强制性要求的重点,规定产品包装上的文字和图形等安全警告标志要求,制定标识标签不合规事实认定制度、处罚制度、执行制度等。

2.4 强化标准实施监督

2.4.1 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标准宣传贯彻是标准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工作。儿童服装标准通过宣传贯彻,可以提高企业实施的主动意识,从根本上保证儿童服装质量,从而充分发挥标准预期的作用和效果。儿童服装标准的宣传贯彻需根据企业规模、部门结构、岗位需求、人员层次等不同情况进行科学策划,建议充分发挥企业领导带头作用,结合讲座、自学或交流等多种方式,采用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处理)螺旋管理方式进行宣传贯彻,不仅能达到较好的宣传贯彻效果,还能获得标准是否适用、指标是否科学、检测是否可执行等反馈信息,为标准的修订提供数据支撑。

2.4.2 建立风险评估系统

风险评估系统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先提出,该体系所需的安全技术、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已基本趋于成熟,在产品伤害监测与分析技术、产品缺陷风险评估、产品安全标准体系、缺陷产品管理经济性评价、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而此类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由于缺乏配套的质量数据信息采集和分析制度,导致无法有效识别潜在的风险。因此,建议政府在比较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基础上,参考美国的国家电子伤害监测系统(NEISS),建立我国的风险评估系统,在政府、企业、消费者中开展质量信息采集与共享,从而对儿童服装产品进行主动型的监管,对产品缺陷及可能带来的消费者伤害进行有效的防控。

2.4.3 强化企业信用分级

我国儿童服装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给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5]。建议构建儿童服装企业诚信、市场检查及召回信息发布平台,完善儿童服装行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儿童服装质量“黑名单”制度,将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引导儿童服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4.4 提高消费者监管意识

在消费者对儿童服装质量监管意识培养方面,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通过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训、组织召开研讨会和发布消费品安全指南等形式多样的质量教育方式,提高了消费者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5]。我国正不断提高消费者监管意识,在每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质量月”等主题活动中,均对消费者开展了不同专题的质量安全宣传,开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但消费者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尚为薄弱,因此,建议学习美国的先进经验,通过消费者教育培训普及儿童服装安全知识与维权知识,设立儿童服装产品选购专栏指导消费者选购安全产品,鼓励消费者参与儿童服装质量监督,从而建立公正、合理的儿童服装市场监管机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儿童服装出口商品技术指南[EB/OL]. http://policy.mofcom.gov.cn/export/etfz2017/index.action.

[2] 国家服装服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2012正式转为推荐性标准[EB/OL]. http://jj.ffib.cn/news/20170329100804.

[3] 张卓,刘蓉,刘莹峰,等. 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评述[J]. 棉纺织技术,2014(8):75-78.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EB/OL]. http://www.yjbys.com/ news/512446.html.

[5] 邵逸超. 借鉴美国经验提升我国儿童服装质量安全监管效能[J]. 标准科学,2016(12):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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