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若干思考

2017-07-24 13:57周子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弱势群体宪法

周子祺

摘 要:很长时间以来,弱势群体便是我国普遍存在一种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和日趋完善,要求社会中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公正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为了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构建了以宪法为主的法律保护机制。本文笔者就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护发表几点自己的看法,希望为相关领域研究者和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宪法

所谓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主要指的是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弱势群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原则性规定下制定并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弱势群体权利构建一套详细且稳定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特征

归纳起来,当前我国弱势群体主要具备以下法律特征:①产生的客观性。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很大程度是因为先天能力不足或者因为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以及社会制度等因素,上述这些原因均是客观存在的,并非由弱势群体主观原因引起,因此是弱势群体无法避免的。②能力的不健全性。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其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常常不能凭借自身的努力改变弱势地位。③权利关系的特定性。弱势群体乃特定的宪法主体,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但是假如因为国家政策或者体制等原因,引起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而形成弱势群体,那么国家便在弱势群体的形成过程中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1]。

二、我国宪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存在的问题

1.宪法保护原则模糊

就目而言,我国宪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的原则还不够明确,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法律出现了空白地带,宪法的原则和相关的制度很难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因此给实现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带来了技术操作难度。

2.涉及范围不够全面

当前我国宪法中跟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覆盖范围过窄,并且很多内容跟社会的现实情况脱节。例如: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均属于弱势群体范畴,但是宪法对其保护的规定较少。

3.缺乏必要的救济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跟保证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依然有个别社会成员因为受到自身各种条件的限制,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针对哪些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人群除了应有法可依,还应该有宪法诉讼机制保护其权利。

三、我国宪法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对策

1.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宪法保护原则

第一,构建平等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宪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时坚持平等原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宏伟目标,而平等原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若无法有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将阻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因此宪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时必须坚持平等原则,要将平等原则作为构建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的优先选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社会具有公平和发展的意义。

第二,构建特殊保护原则。人和人之间存在差异性,不同的人因为其能力和社会背景不同,即便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能力强的人显然获得的资源多于能力弱的群体,这种实质性地不平等现象可能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导致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笔者建议立法者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修正平等原则,以便权利保障向弱势群体倾斜。从表面上看,特殊保护原则好像同公平正义相违背,但实际上这是实现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变的重要手段。为此,宪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时,应该坚持特殊保护原则,给予弱势群体特殊照顾。

第三,构建适度的保护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其实就是在立法上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这种做法必然会对他人的自由造成一定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有度。即国家的干预应该建立在不得影响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并始终坚持国家责任、企业责任、个人责任相结合,充分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既要救助弱势群体,又要避免福利依赖,弱势群体不能以牺牲自由和尊严换保证,实现弱势群体法律地位和其个人法律地位和谐发展。

2.完善宪法,扩大宪法保护范围

在前文中,笔者已经指出我国宪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存在着覆盖面不够全面的问题,笔者建议需进一步修正并完善宪法,真正赋予宪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有法可依。修正和完善宪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修改现行宪法中平等权条款,适当增加权利平等相关的法律条款;二是将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民均纳入弱势群体范围,扩大宪法中弱势群体的覆盖面;三是完善社会和经济权利体系,适当增加跟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全面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四是完善选举法,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选举权,建立专职代表制度,以此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层的覆盖面。

3.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弱势群体权利

人类法治实践证实:宪法诉讼制度乃一个國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因此若想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首先需保证宪法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不断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就目前,我国平等教育权、物质帮助权等跟弱势群体息息相关的基本权利还未实现细化和部门化,再加上迄今为止我国依然缺乏宪法诉讼机制,这样便导致宪法中规定的很多权利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无任何实质性价值。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救援制度,以此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力度。所谓法律援助制度,其主要指的是由政府为部分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或者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由于各种因素,当弱势群体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无法寻求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再加上现代社会发展制度复杂,所需诉讼的成本较高,这些都进一步弱化了他们的救济能力。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援制度,降低弱势群体诉讼所需费用,增强弱势群体维护自我权利的能力[2]。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发展中一种不公平社会现象,其基本权利依然未得到有效保护,各类不公平情况频频发生,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倡导的共同发展的目标。对此,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刻研究弱势群体的法律特征,并根据当前我国宪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赫正芬.论社会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J].理论与改革,2013(03):150-152.

[2]王彬.有关我国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探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2):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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