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难?“非婚同居”更麻烦

2017-07-26 18:11杨晓波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7期
关键词:结婚证人身出资

杨晓波

现实生活中,很多为人子女者出于财产、赡养等问题反对老人再婚,后者迫于无奈选择“非婚同居”。

出乎很多再婚老人和子女意料的是,因为没有婚姻法保护,“非婚同居”会遭遇更多法律问题。“非婚同居”期间的收入、出资、继承等细节若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纠纷。

老人共同居住生活前,应首先对财产作一个明确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大于法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契约执行。

具体的约定内容包括,同居期间谁取得的归谁所有;因个人人身关系取得的,比如各自继承、赠与、保险、转业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家具家电等,可以选择登记是谁的名字归谁所有,最好明确约定共有,这样一旦出现财产分割时,获得财产一方给另一方平均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明确财产清单,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共有财产,均分;鉴于老人“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可特別约定,承担较多家事劳动,对老伴日常照顾比较多的,生病期间、身体不适期间在照顾和护理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对双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多分、给予关照等。

而在继承问题上,建议生前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约定附条件,在条件成熟时赠与财产,来实现双方之间的财产转移、获取。

也就是说,在“非婚同居”开始前,双方老人及子女最好坐下来一起拟定相关协议,保护合法权益。这一切,其实比领结婚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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