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政策研究

2017-08-10 21:25樊步乔
创新科技 2016年12期
关键词:政策研究科技成果转化

樊步乔

[摘要]本文首先对日本、英国和关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这些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总结。其次,对我国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对国内外的政策进行了对比和解读。基于对比分析,本文在最后对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研究;创新驱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6)12-20-4

1背景

在世界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中国经济进入“稳增长”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政策制定者改变了以往用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发展、用扩大内需带动产业规模的做法,提出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战略。然而,创新成果必须转化成为生产力,才能够真正地驱动经济发展。国务院在其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强化科技和创新成果同经济、产业的对接,并明确表示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随后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又多次提及关于技术、成果、创意的转化。创新驱动是中国在新形势下保持和稳定经济增长的战略选择,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则是实现这一战略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对国内外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行梳理和比对。并结合笔者个人的科研经历和研究成果,分析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2国际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经验

国际上的主要经济体都将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视作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并且从政府层面相继颁布了保障科学技术转化的法律、政策和实施计划。本文选取了日本、英国、美国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它们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

2.1日本的政策和经验

日本经济在二战后曾一度处于崩溃的边缘,当时日本政府提出了“科技立国”的战略方针,从国外引进了大量的先进技术,并在充分消化、吸收后转化为生产力,驱动了日本经济的腾飞。但是在此过程中,日本也曾经走过弯路。如1963年,政府决定在筑波建立科学城,目标就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科学城建立时耗资50亿美元,主要依靠政府资金维持,运营了30多年效果并不理想,被称为“科学乌托邦”。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了促进创新与转化间的有效沟通、建立高效合作的制度环境。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法律法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也让科学城从“科学乌托邦”中走了出来。表格1展示了这些法规的颁布时间和主要内容。

2.2英国的政策和经验

与日本的低起点不同,英国在工业革命后的一百年占据着世界科技的制高点。但是二战后,为了应对经济的萧条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在英国政府的主导下,大批企业被收为国有,主要科研力量被集中于国防、航空、核能等领域。科研单位依赖于稳定的政府合同,市场活力被破坏。致使科技成果不能有效地市场化,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进而导致英国的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被美、日、德等国家超越。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撒切尔夫人出任英国首相后,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市场规律的科技政策,措施包括推进国有科研机构改革、加强大学与企业间合作、激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研风投基金等。这些举措使英国的科技成果开始加速向生产力转化,表2展示了80年代后英国发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重要政策和规划。见表2.

2.3美国的政策和经验

美国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目前遥遥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自20世纪中叶至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大部分出自于美国。这与美国科学的成果转化机制是分不开的。表3列举了美国80年代后颁布的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的重要法规,从法规的数量和完善程度上,可见美国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美国的这些法律对中国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如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因其激励了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使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呈井喷式上升,中国国家总理李克强就曾在2016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好好研究像这样的国际经验。见表3。

3国内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现状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早在1954年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在1978年的全国科学大会上,邓小平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1988年,邓小平进一步阐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将科学技术成果与生产力联系了起来。1990年后,政府相继出台了详细的法律与规章(表4),从成果归属、配套服务机构、资金扶持、产品、人才等多方面对成果转化进行了引导和规范。见表4。

除表格4列出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法律、规有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条文。科技部、证监会、地方政府等部门发布了众多具体实施办法。受本文篇幅限制,不便一一列举。

4国内外政策对比和解读

从立法的时间和数量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中国政府也较早地意识到了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但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且数量不多。如美国在科技转化方面的重要法律有十几项之多,而中国专门针对科技转化的法律仅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项,且比美国颁布相似的法律晚了十几年。为了弥补法律上的缺失,中国的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的规章、政策、通知、管理办法等,用来规范和引导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这些规章、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

从政策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我国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能够大面积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仅占10%~15%,而专利的实施率仅为10%左右。这和发达国家40%左右的成果转化率有较大差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颁布后,将近20年未作修正,法律中的很多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成果的转化效率极低。针对上述问题,在2015年8月发布的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借鉴了美国的《史蒂文森-怀勒技术创新法案》。它增强了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加大了对成果贡献者的激励力度,调整了成果的处置、收益和分配制度,完善了成果的评价体系。而具体的实施效果尚待验证。

在政策的内容上,我国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①、激励政策: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利润分配激励科研单位和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明确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则明确了经济利益的分配比例。②服务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这些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企业孵化机构、创新驿站、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经纪机构等。③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手段,从资金方面支持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④人才政策:通过优厚的待遇和科研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和发达国家相比,美、日、英等国也普遍采用这些方式来促进本国的成果转化,但是中国更惯常使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也较重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5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5.1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

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应利用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学习和吸收章、文件以外,《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都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政策和法规,迅速健全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5.2遵循市場规律

日本、英国所经历过惨痛教训表明,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反倒会扼杀科技创新、抑制成果转化。科研创新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专家一致看好的项目未必有好的商业前景,不被多数人关注的技术有时也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成功。不当的扶持政策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使那些得不到政府资助的竞争者难以生存。所以政策制定时应尽量避免对科研项目的直接干预,慎用财政补贴手段,维护市场的活力和公平竞争。

5.3培育专业的成果转化主体

成果研发和成果市场化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工作,前者对科学素养和学术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后者则需要极高的资源整合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对市场需求的敏感。美国、日本有专业的团队从各个高校、科研院所网罗创新成果并将其产品化,而中国缺失这一群体。中国的科研人员往往需要自己着手转化科研成果,导致了转化效率低下。因此,在政策制定时不应仅重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也应培育专业的成果转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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