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珠江口的沙田争夺

2017-08-16 20:48黄利平
寻根 2016年6期
关键词:沙田水潭炮台

黄利平

从某种意义上说,广州南部的历史就是一部沙田开发的历史,是人类向大海要田地的历史。沙湾、南沙、万顷沙等众多带有“沙”的地名即说明了这一点。沙田是指刚刚形成生产能力的田地,区别于已成熟的田地即“民田”而言,是当时人们围海造田的产物。由上游而来的泥沙在珠江口近海处形成一片片称为“坦”的堆积区,人们先是在这些坦上筑坝,然后打下堤基,形成围,最终建成了可种植的沙田。坦、围、沙、洲等词也就成了这里常见的地名。建造沙田需要较长的时间,民国《东莞县志》卷101己载,这一带“濒临大海,风浪较粗,虽潮退微露坦形,仍是一片汪洋。其中枕近围外间,有草萌潜生,然泥未结实,未尽可筑堤基,必须筑坝,候其积淤渐高,方能接筑。固不能速求成效”。在漫长的历史上逐渐形成的“沙田”是当地人民赖以生存、社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沙田的营造、养护、种植,以及沙田管理、赋税征收和纠纷调解是这里人民和官府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

劳动人民自己造的沙田也要向官府纳税,所谓“尺地莫非王土,岂容遽予耕输,致虚国赋”。清初,当地政府已开始使用发牌照(纳税证)的办法来进行管理,康熙朝是县照,乾隆朝是司照,光绪朝是部照:

康熙中复界,官荒由儒学给单,招垦曰学单垦户,将军报县,由县勒明,给照日县照。厥后沙坦日多,报垦者众,时启争端。乾隆十八年始定由藩司发给执照,日司照。至是,颁发部照,民间买卖,悉以此为恁。工筑成围者为上则;试种禾稻而未筑围者为中则;水坦生荫草,加以工筑即成围者为下则。上则亩收承佃银六两、花息银六两。中则承佃四两、花息四两。下则承佃二两、花息二两。

新、老沙田产出能力差别较大,故沙田分为三类。

总的来看,沙田是新出现的种植田地,税费相对低廉,故争夺非常激烈,是当时广州珠江口地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因而在地方志和碑刻中多有反映。其主要有三类:

一、区域之间的争夺。如道光时顺德和东莞争夺万顷沙,“(道光)时顺邑温承钧等以大鳌沙名目向香山瞒承越界占筑。二十九年(定为东莞所有)。此吾邑(东莞)承有沙田之始”。之后,为巩固其对万顷沙的占有,东莞的明伦堂在这里建有护沙队等准军事组织,实施严密的控制,甚至于两广总督拿他都没办法。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张之洞奏:本年夏间,迭据沙田局禀称,东莞明伦堂绅局承种之万顷沙田围中共计三百余顷,内有田一百三十余顷乃系官屯变价。该绅等承领三十余年,应缴屯价花息二十余万两。仅缴过银三万两,其余所欠甚钜,延不缴完。禀请严催。当经臣饬催速缴,该绅等置若罔闻。其意视官之催追为具文,以己之延欠为本分……明伦堂绅局又向为人所畏忌,其田恐无他人敢承……其为有意欲延欠两款银两,不问可知。似此占耕官田,始终违抗,实属大干法纪。”由于张在不久后调离,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二、业主之间的争夺。正如上文所记,由于乾隆以后“沙坦日多,报垦者众,时启争端”。沙田业主竞争十分激烈,从广州南沙黄阁一块清代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碑刻中,可见沙田业主麦氏等与梁氏长达数十年的沙田争夺案。此案涉及沙田百余顷,案值利益巨大,是当时广州比较重要的一个案子。据碑文载,此案件几上几下,上有两广总督李瀚章、岑春煊的批示,下有柴、赵、胡、施、徐、杨等多位广州府、番禺县、香山县官员直接参与处理,经省、府、县三级五次审理才得以最终定案。

这块碑石是由胜诉一方申请,由官府批准,将本案审理过程和最终判决刻在碑上公示的。排除胜诉一方明显的目的外,官方的用意也非常明确:此案事关当地沙田生产秩序,刻碑可以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减少类似沙田产权争端。这起案件从同治时闹起,纠缠争讼直到光绪末年,虽按此最终“出示”的描述,在每次争讼中,省、府、县三级官府意见都是一致的,但从失败一方坚持不渝,多次抗告上诉来看,其案子在发展中可能存在着不确定性。应注意到,获胜的麦、李、张、陈各姓是这里的大姓之族,其代表也是香山县武生这样有功名的人,其证据也较多得到官府的采纳。

失败方的梁氏似不是当地人。他们在控告中使出多种手段,一计不成又施一计,使案件五上五下,多次重审。先是用“伪照图占”等办法,后又使出“撒手锏”,自愿上交所诉沙田一半为“报效”(“报效”是清代的新式工商企业因各种原因,“自愿”向官府上交财税甚至于财产的一种行为,是晚清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以争取官府支持,最终仍然败诉。

三、军队和承税业主之间的争夺。蚝壳即珠江口常见海产品生蚝的壳,沙田的基础“坦”,多是由生蚝的壳堆积而成,故采蚝与沙田形成实际的矛盾。当时人认为这一带“内而村庄外而海面,所有地脉悉由枯壳结成田底,坦脚积聚尤多,稍被挖动,田废势必倾陷,水亦变味难食”。(《东莞县志》卷36)但由于蚝是珠江口一带人们的美味佳肴,故这里采蚝一直十分盛行,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却难以见效。蚝壳又是当时民间房屋和虎门炮台的重要建材,不但普通人家多用其垒墙建所谓的蚝壳屋,军方也认为将蚝壳粉同进口水泥混在一起最坚固耐用,很适宜建炮台。故光绪八年(1882年),两广总督张树声给皇帝汇报当时修建的虎门炮台“凡内外台墙均用洋泥、蚝灰、细沙和橘水逐层坚筑。台基必多下桩石,务期稳固”。在广州南沙区大岗镇新沙村现仍保存的一方清代光绪六年(1880年)的碑刻,揭示了虎门炮台建设所需的蚝灰是就地取材,由当时承建炮台的广东水师负责在珠江口附近打捞蚝来保证炮台建设之需。由此也揭示出军方与沙田业主之间的矛盾。

据这块碑刻所载,光绪五年(1879年),为修筑虎门炮台,管理虎门主航道西边即南沙炮台的广东水师右营得到番禺县府批准,在灵山、黄角西涌口一带近海处采挖蠔壳,以修筑炮台。“上年八月间口督办虎门炮台工程补用道周口来,移合工需口浩口查有灵山、黄角西涌口界内之新沙塑海面,产壳素旺淡,饬暂行弛禁捞采,其海旁地面系隶番禺县管辖,请札番禺县示,蒙各村知照,均经札饬遵办。”在实际操办中,由于广东水师随意扩大“捞采”范围,将从乾隆时已成为纳税的民田——白水潭纳入开采蚝壳的场地,侵占了民田所有人的产权,破坏了民田的生产,引发了一场诉讼。显而易见,这是个棘手的案子,一方有广东水师的撑腰,即有军方背景,而且采蚝的目的是修筑虎门炮台,是“事关海防”的国家大事;另一方则是手握乾隆时(距其时已有约百年)就已办妥的“产权证”的沙田业主。“旋据该绅呈出沙照一纸,查问系乾隆二十九年六月初六日,何仁鉴买受蔡英口北,土名濠下白水潭口白坦三照,共斥卤税一十三顷五十二亩二分三厘七毛七丝五忽,印契沙照存据。”怎么审理这个案子,考验着番禺县拿捏政策的水平。

根据碑文的记载,番禺县先是根据当时的法规,明确提出了断案标准:“修筑虎门炮台事关海防,如果采蚝地方实与民田无碍,无论口否,口口亦应准予开采。倘实在有碍民田,即使产壳素多,亦口饬行禁止。”意思非常清楚,虽然采蚝修葺炮台是海防大事,但政府是不会批准在“有碍民田”的地方进行。道理很简单,在那些已经成为种植土地的地方是没有蚝的。近海产蚝的海滩甚多,实无必要在影响民田的地方去采蚝。

在审验双方的证据时发现,民田的一方不但有百年前乾隆时所发证照,而且其间传承手续清楚,“又问落照二纸,系乾隆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奉院宪批准在案,一照给望户何肯堂等承望,土名濠下白水潭白水坦一段,该税十六顷;一照给望户何思贤等,土名濠下白水潭坦尾一段,该税二十七顷五十一亩,俱沙湾司沙湾十门八甲何珍户丁承望,比对契据该河面为白水潭,似属相符”。番禺县派出官员会同“水师提标右营外委”一同赴现场,查出该地块并不是已经得到批准采蚝的“新沙塑”,而是早已经围海而成民田的白水潭沙。“查现在采挖蚝壳处所,既经该巡检口明口查照后,实系白水潭,并非新沙塑,诚属地名不符,所难于税,该口日均有关系,亦属实情。”据此判决禁止在白水潭地方采挖蚝壳。

这块碑刻包含着清代珠江口围垦造田、军地关系、地方管理和建炮台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由于采蚝对围垦造田的破坏,清地方当局为保证生产资料的增加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在珠江口沿海地区实行着严格的禁止采蚝的措施,申请开禁非常困难。即使为了修葺虎门炮台必须采挖蚝壳,也被限制于严格的范围内,不得随意超越和扩大采蚝区域。当时地方政府对珠江口围海造田持续进行着有效的管理。本案审判中对百余年前沙田证照的承认,及以事实为根据对沙田承租人权益的保障,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根据文献资料,鸦片战争时炮台的构筑材料是三合土(即包括沙土、橘水和糯米汁),光绪时建西式炮台的材料是进口水泥、蚝灰、细沙和橘水。该碑不但直接印证了炮台的构筑材料中有蚝灰,而且记载了广东水师曾在珠江口大规模采蚝,以保证虎门炮台建筑的需要,也加深了我们对当时中国人建西式炮台所使用材料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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