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欧洲法律中诚信原则的世俗法进入

2017-08-21 00:04王栋升
大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

【摘 要】 被称作民法中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要,中世纪欧洲法律强调爱人入籍的思想在其中起到了很大作用,由于人们都要求被平等对待,要求如何对待他人就如何对待自己,这种思想逐渐形成了诚信原则并影响了整个欧洲,渐渐融入到日常生活当中,调整正常的人际关系,宗教思想的世俗法进入使得这种原则更加具体,进入社会生活。

【关键词】 诚实信用 爱人如己 中古欧洲法律

中古欧洲的法律对当代的民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法诚信原则的确立和展开受到了非世俗社会原则的重大干涉。真正使得诚信原则进入世俗法律的是宗教精神的影响,中古欧洲法律中教皇的权利在若干个世纪的改革中逐渐达到登封,整个欧洲都重视到了诚实信用原则,一些普世价值的关键因而得以进入世俗法律之中。

一、文化途径的进入

诚信原则进入社会发展成为社会共享文化是因为教皇的勒令。在公元十世纪开始的克吕尼改革,即提高了宗教界的生活水准,又使得地方行政长官对于宗教界的影响下降。教皇格列高利其实所颁布的勒令使得宗教改革的矛头转向反对地方行政权威,通过搅黄勒令把教权逐渐神圣化,从而高于了世俗的王权,即行政权。虽然遭到了亨利四世的反对,但是故事的结局是亨利四世被开除教籍,并永久封禁。亨利四世不得不在雪地中赤脚向教皇下跪并忏悔才最终承认己过,始得教皇悔悟。直到乌尔邦二世,发动了十字军东征,重振教皇权威,一直到英诺森三世,第四次十字军东征,教皇的权利一直都处于顶峰。经历过几个世纪的教皇改革,不仅整个欧洲处于政治动荡之中,法律固定也发生了巨变,诚信制度从最初的宗教思想进入到了世俗生活当中,并逐渐成为了法律原则。

中古欧洲法律强调不诚信是一种有罪的状态,这里的罪过不是世俗的罪,而是宗教意义上的罪过,宗教当中的规定明显高于世俗的判断标准,不仅是对人外在行为的约束,也是人内心的限制。教会规定人必须对本罪进行忏悔,才能悔悟并且救赎自己。救赎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表示,救赎意味着一笔款项的缴纳,在所有价款清偿之前,此人的灵魂还处在有罪的状态之中,教会甚至宣称在教会之外没有本罪赦免的途径,因此教会在中古欧洲的组织体系当中处于精神层面的领导地位,社会在教会的管控之下,整个欧洲在文化层面、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都收到教会的控制。社会文化沉浸在一种宗教的氛围之中,并且宗教的思想默默影响着世俗的法律,诚信原则变成了每一个人应当遵守的原则,无论在世俗法律还是教会规定当中都要求个人必须诚信。

二、司法途径的进入

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宣称整个教会法庭是基督教的至高权威,是世界的法庭,从该声明作出时起,整个欧洲都笼罩在教皇的权威之下,教皇可以对任何人的任何案件拥有管辖权力,教皇变成了直接管辖所有个人的法官。教会法院对教士阶层拥有直接判决的能力,教会法院的制裁辦法主要是永久性的罢黜,即剥夺教会职权的能力,以及罢免特定的教职,或者不允许参加特定的宗教仪式。具体的惩罚手段包括了一定的金钱给付禁止从事朝圣等敬虔仪式以及开出教籍等。对于信众来说意味着罪责无法的到赦免,意味着灵魂在地狱中受罚。比较著名的案例例如教皇英诺森三是对英王约翰的惩罚,因为英王拒绝接受教皇任命的主教,于是教皇废除了英王的教籍,并且令整个英国处于教权之外,甚至英国的教堂也因此关闭了一段时间,最后的结局不得不是英王的屈服,并把英格兰归顺教皇,之后作为封地再次接受回来,并最终宣誓效忠罗马教皇。因此虽然教皇没有军队等武力手段维持自身权威,但是去可以借着革除教籍的权柄,发挥比军队更能够使人屈服的力量。除了对教士的大部分事务享有管辖的权利,教会法院对一些一般事务也具有管辖权,例如婚姻、遗嘱、继承等,比如教会可以管辖契约案件的假誓行为。教会法庭对世俗人的管理只是涉及到道德领域或者婚姻家庭等事项,对暴力性犯罪等领域则没有涉及,教会法院只管理到世俗人士的教会财产以及教士的暴力犯罪为止。欧洲中古时期的法律表现出一种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世俗化到具体法律当中,将诚信原则在全社会推广开来的趋势。

三、人士途径的进入

教会法院通过法官的任命将诚信原则带入了世俗的法律当中,例如梅兰特生成12世纪就是一个法律的世纪。在12世纪教皇编纂了教令集,格兰西编纂了教会法汇要,教会法学家的代表人物取得了显著的立法成就。中世纪的知识阶层经过一系列的法律训练,使得其进入宗教领域和世俗领域的法律事务处理程序之时显得游刃有余,他们当中出现了不少法律顾问、法官、行政官员、律师等等,一些人也参与到了立法的过程当中,这些特点在英国的衡平法当中有明显体现。到了13世纪,大法官趋向于拒绝颁布不符合先例的灵装,因此令状形式开始固定起来,普通法因此开始变得僵化,新型法律关系无法得到普通法的救济,但是上述局面最终由神职人员打破,一些教会的大法官在法院中使得法律获得了再生,产生了衡平法对普通法的有益补充。在诺曼之后的上百年时间内,神职人员在公权力机关担任了重要职务,一方面充当国家的顾问,另一方面担任国家要职,成为幕僚阶层的成员,这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法官。由此,教会法当中的诚信原则慢慢在英国衡平法当中制度化。

中古欧洲法律是西方近代法律的一个近代化体系,其中的大多数原则虽然来自宗教思想的影响,围绕着爱人如己的总思想,并且要求人们如何对待他人,也要像这样对待自己,由此发展出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了具体的法律部门当中,经过几个世纪的变化,中古欧洲的法律超越了时间的限制,开始变为法律体系,至今仍然影响着当代法律。

【参考文献】

[1] 王一茹. 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契约制度对现代西方契约法的影响[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03):39-40+55.

[2] 王华胜. 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的教会法渊源与影响[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4-49.

[3] 丁五启. 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原则”及其构建[J]. 企业导报,2009,(02):15-17.

作者简介:王栋升 (1993-) 男 汉族 河南大学法学院 2015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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