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

2017-09-05 10:22邓林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体系化经济法经济新常态

邓林

摘 要:目前,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着分散化的立法现象,这对综合立法的发展形成了制约。为此,对时代背景下的经济法综合立法进行思考,结合经济法分散立法的表现及其综合立法的多维需要,对立足于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经济法综合立法发展趋势进行把握,以期提升经济法立法质量,为整体经济法治提供保障。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经济法;综合立法;体系化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4-0189-02

一、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分散立法的现状

1.经济法综合立法的思考。基于改革的全面深化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逐渐步入“后立法时代”,多个领域的制度统一与综合正在陆续展开。由于所有的改革都需要“于法有据”,且与法治精神相切合,因而国家在进行法制体系构建之时应将立法的综合与完善置于首位,这推动了新一轮立法热潮的形成。以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紧密关联及其对整体法治建设的特殊价值为基础,可从“三法”的立法历程角度进行比较研究。对“三法”的发展路向加以回顾可知,各类立法虽然都受到“建构主义立法”思路的影响,但分别有着不同的综合程度:对于民事立法而言,国家会先对“民法通则”进行制定,然后分散立法,民法典的编纂也是在近期才予以重启;对于行政法而言,國家还没有进行统一综合立法的制定,所有法律都以分散立法为其完成形式。相似于行政法,经济法领域的骨干立法在展开之时亦具有分散特征,并同行政立法存在体系化程度的差距,与民事立法更加“相距甚远”。若以“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作为标准加以观察,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利用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制化尺度对其进行评判,经济法的立法工作还需做出很大努力来对系统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要求予以满足。虽然如此,国家在全面建设法制体系之前,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所采用的都是“分散立法”,这是对立法模式共性或一致性的体现。之所以“分散立法”会成为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原因在于同不同领域立法难度、公式程度以及发展阶段的关联性。现阶段,经济法的各个主要领域中一般都有代表性法律的存在,经济法制的日益完善也不断提高了这些法律的完备性。民法与行政法单行立法的不断完备提高了民法典与行政基本法的制定诉求,这会对经济法的综合立法引发进一步的思考。

2.经济法分散立法的表现。第一,经济法子部门法对各自的法制建设工作予以加强,但综合立法较为滞后。自从中共十四大提出要用完备的法制来规范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便陆续颁布了对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进行规范的经济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经济法建设取得显著的进展,加之相关学术机构的陆续成立,为经济法子部门立法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与学术支撑。然而,相对于子部门法制建设工作的加强,我国经济法的综合立法工作及相关研究则较为滞后。实际上,缺少基本经济法统领的经济法目前已呈现出欠缺系统性与整体性的分散化状况,现状的不及时扭转势必会对经济法立法体系的综合与完善产生影响,对我国治理体系法治化与现代化建设产生制约。第二,经济法制度逐渐分散为欠缺基本经济法整合的软硬法规范,合力的形成难以实现。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运行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硬法规范以及具有某种实际约束力的软法规范的结合为基础,以此来对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然而,在欠缺基本与综合经济法统领的背景下,软硬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使得经济领域很难形成全面与协调的制度体系,这消解了经济法运行目标的实现。面对新常态时期的产业优化升级、产业体系可持续竞争力强等要求,分散运行会对相关产业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多维需要

1.法制变迁维度。我国经济法立法体系的初创时期是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阶段,自1993年以来,市场经济入宪标志下的经济宪法条款逐渐完善,作为经济法立法的基础,推动了各领域立法的快速发展,并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协调。通过1993年的市场规制立法、1994年的财税立法以及1995年的金融立法,我国实现了对经济法体系基本框架的确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多种问题的不断凸显,国家开始追求法治框架下的充分改革,对市场及政府的资源配置功能予以明确,最终将经济法立法置入一个新阶段。经济法规范的立改废释越来越突出了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必要性。

2.功能实现维度。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功能的实际需求能够提供动力于制度的变迁,在新常态时期改革深化与法制建设的推动下,我国对公平竞争与统一市场及综合法制体系的形成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顶层设计”与立法综合将会对经济法制度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产生直接的影响。经济法不仅有许多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它们直接且深刻地影响着法治体系的建设。然而,上述法律、行政与部门规章比较分散,各项因素的影响使得它们无法全面体现经济法的整体价值、宗旨与原则,进而降低了经济法体系的综合性与协调性,对经济法作为行为与裁判规则功用的发挥造成阻碍。所以,为了对市场与政府的有效运作提供保证,必须以对经济法的原理、原则以及规则提炼为基础,进行综合立法,统一规则,兜底调整,以弥补原来分散法律、法规与规章在解决复杂经济社会问题时的不足,最终将经济法的制度功能真正且有效地发挥出来。

3.学术积累维度。自从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共识,一些基本理论的探讨从理论层面支撑着经济法的综合立法,致使经济法的制度整合较之先前更具可行性。此外,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实现不仅能够帮助学者对各类已有成果进行检验,积淀公认的理论真知,进而增加学术积累,避免发生低水平与重复性建设的问题,还能够在更深层面挖掘经济法理论存在的问题,以此采取措施,更新观点,促进理论进步与学术发展,以实现层次更高的学术积累。endprint

4.三个维度的综合。虽然对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必要性进行探讨还可以从其他维度出发,但法制变迁、功能实现以及学术积累三个维度有助于对经济法综合立法原因的理解。分析法制变迁,法治发展以法制系统化水平的逐渐升高为其大体趋势,法制建设的内在需要强化了经济法综合立法的重要性;分析功能实现,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借助综合立法,对制度不统一、结构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功能受限或受损现象予以解决,进而达成对经济法的调整;分析学术积累,经济法综合立法的推进能够积累经济法的学术内容,增强经济法理论层面的指导力与解释力。所以,经济法综合立法的推进既是从历史到现实、从宏观到微观的需要,又是从结构到功能、从制度建设到学术研究的诉求。

实际上,三个维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制的变迁是在历史与动态层面对各子部门法综合立法的走向进行揭示的,它要求经济法发展应与法制变迁的基本规律相符;法制的变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功能要求相关,综合立法的推进有利于法制系統协调性的增强,有利于制度功能的更好实现与现实问题的更好解决;在制度功能的实现过程中,理论反思与前瞻发挥着支撑作用,理论共识是“顶层设计”的基础,在有效实现功能之时,学术也能得到进一步地积累。三个维度的综合把握更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原因。

三、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趋势

1.将由子部门法小综合走向《经济法纲要》大综合。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法综合立法的推进应遵循经济法自身的成长规律。第一,承认经济法综合立法所具有的“组织的规则”本质。与一些具有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相比,经济法综合立法的组织规则对明智且强有力的方法予以运用,以达到人们已知且能够预见的结果,以此明确法定权力运行以及合作治理模式,在进行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第二,对一些难以预见且成熟度不高的基本经济法,在制定之时可优先实现“小综合”,亦即进行一些子部门法的基本法制定,在适宜的条件下制定《经济法纲要》,达到“大综合”。第三,为了对小综合到大综合的合理性予以确保,应在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分步骤推进中对“明确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原则予以遵循。

2.经济领域将走向硬法与软法的协调发展。现阶段,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综合立法的讨论大多以律法机关制定的硬法规范为着眼点。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扩大了法治体系的范围,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以及团体章程等软法规范的作用日益突出,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基于此,今后在对经济法的综合立法进行分析之时应摆脱经济领域硬法制定的束缚,将经济领域中的软硬法协调发展视作综合立法的重要思路。

3.将实现法律体系到法制体系的演进。经济法综合立法以基于基本经济法统领的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为其直接目标,而最终目标则是以经济法律体系为逻辑起点,对政党依法执政、全民守法、强化法律监督等要件进行结合,以此推动经济法治体系的形成。现阶段,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基础任务为完备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经济新常态要求经济法律体系应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动力的培养提供优质的服务,这需要由上而下进行多层法律体系的构建,具体应包括基本经济法、子部门基本法以及子部门单行法。同时,在竞争法律体系优化、税收法律体系完善、财政法律体系构建等工作的支撑下强化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推动经济法治体系的建设。

4.将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开展综合立法工作。理论与实践维度存在着双向互动,这对我国经济法综合立法议题的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使其遵循着由“最初设想→不懈追求→提升认识→愿景可把握”的规律。在这一规律性的发展过程中,实践的深入开展加速了理论的升华,在增加学术积累的同时掀开了经济法综合立法问题的屏障,最终达成基本经济法的创制共识。

参考文献:

[1] 刘琼.经济新常态与经济法基本原则[J].全球商业经典,2015,(8):47.

[2] 黄星.经济新常态对我国经济法及环境法的影响[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29-31.

[3] 张守文.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J].现代法学,2016,(3):62-70.

[责任编辑 李晓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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