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2017-09-18 03:28文/张
河南科技 2017年10期
关键词:示范区知识产权机构

文/张 洋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文/张 洋

一、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政策法律研究的必要性

从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成立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开始,7年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其中知识产权的支撑作用功不可没。

推动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不是技术自身的演进,而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安排。杰弗里.迪克曼(Jeffreyf.Dicker⁃man)认为,缺乏技术创新是欠发达国家取得全球市场竞争力的障碍。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是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提高国家科技水平的保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发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助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实践经验,也可为河南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支撑力量。

二、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筹备到最终设立均得到了河南省各个部门的高度重视,河南省各部门从不同层面对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做出各种努力。国务院对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做出探索和示范。但是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而言,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知识产权建设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一)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总体上来讲,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方面有关的规定与现实需求相去甚远,但是仅有的些许规定仍然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点:宏观性、纲领性的规定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少;分散的规定多,集中的规定少,散见于政策文件中,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单一主体发布的文件多,多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少。

迄今为止,河南省出台的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的主要政策文件有三个。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6日印发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河南省委、省政府于8月31日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委、省政府于8月31日正式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分散

201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成功申报并获国家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这为河南创新驱动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知识产权强省的建设需要具有视野国际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多边、双边和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能够助力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的建设,但是其面临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分散的困局。而这一困局并非其独有,而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依旧沿袭上世纪八十年代模式,“九龙治水”的局面长期得不到解决。改变分散行政管理模式,顺应各类知识产权成果集聚、集成利用、互利互补的趋势,实行“三合一”乃至“统一”的知识产权集中管理模式,是融入世界知识产权话语体系,营造与国际接轨、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必由之路,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三)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缺位

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7月14日发布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15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3 287件,沿线41个国家在华提交专利申请3 127件。2016年上半年,沿线34个国家来到中国提交专利申请1 664件,同比增长20.8%。“一带一路”战略在推进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使中国企业面临巨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中指出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区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区位优势和交通枢纽优势,大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前提是帮助企业力争做到“知识产权先行”,积极探索防范风险的有效路径。调研中发现,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或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者虽然有知识产权部门但是疏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设。客观地讲,大部分企业对于风险防范机制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类似问题上,而对于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等问题认识极为有限。随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往来的增加,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单独的企业来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不具有可行性。据此,为降低中国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进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的不确定性,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体系化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足

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根本在于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事业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例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及企业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诸如专利事务所、商标代理公司),而后者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主体,并且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力量。无论何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服务机构小、弱、散,规模急需壮大。第二,服务以传统业务为主,领域尚待拓宽。第三,服务机构国际化、高端化不足,品牌效应还需打造。

三、郑洛新自主创新区知识产权制度对策设计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参考其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做法,结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现实状况,河南省委、省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应当出台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文件。如《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本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实施细则》《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在郑洛新示范区集聚创新发展的办法》。

(二)构建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

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洛新应当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据此,应当在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建立集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功能于一身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示范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事务,在突出示范区技术优势的同时,逐步打造其制度优势。相较于大多数自主创新示范区,郑洛新的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三个不同的行政区划——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若再采取传统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即专利、商标、版权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则必然导致更低的工作效率。

设立集中统一的“三合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理由在于虽然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由三个片区组成,但是将三者“打包”设立国家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目的即在于发挥集约优势,故不宜将知识产权事务“分而治之”。且《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建立统筹协调发展机制,统筹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科技创新的保障。加强省直各单位与郑洛新三市联动,建立省统筹、市建设、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完善跨层级、跨部门的集中统筹和协同创新组织模式。

(三)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健全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鉴于下列诸多因素,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预警机构在设立初期应当具有一定的倾斜性,确定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预警的关键领域和重点企业,而不宜“一揽子”遍及所有的产业,从而真正有效实现预警机制对知识产权风险发生的前置管理作用。

首先,河南省的地缘位置以及目前的省情现状决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尚有一定差距,在建设初期不宜提过高要求。其次,“一带一路”涉及多个沿线国家,知识产权预警机构应当首先考虑到与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贸易来往频繁的国家,之后再将范围扩大至贸易往来不太频繁的国家,逐步将沿线国家涵盖进去。再次,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是围绕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等发生的。因此,应当首先具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领域预警。最后,入驻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知识产品密集的知识型企业,而非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几乎每一个企业都需要预警机制的保护。面对诸多企业,预警机制初期想要涵盖所有的企业和行业缺乏可行性。据此,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以企业需求为核心、以国别产业为导向、以专业研究为基础,协助企业在“一带一路”经济区域投资、合作、创办实业、并购、融资过程中,评估知识产权环境和识别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提供应对策略。

(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在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

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解决知识产权服务与市场需求对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政府搭建交流平台,实施有效引导。具体而言,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积极准备相应的条件,申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可以借鉴“二维一体”的集聚区建设模式。一方面依托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知识产权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态的物理聚集;另一方面建立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态的功能聚集。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产业聚集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优化服务结构、提升服务能力,在产业聚集区域开展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截止2016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中关村、上海漕河泾、苏州高新区、深圳市福田区、河南郑州、青岛崂山区、成都高新区、杭州高新区、武汉东湖高新区等地区设立了10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产业管理部门搭建起有效合作的载体,共同建立起服务业与实体产业融合发展的共生生态系统。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五条规定了申报条件:(一)申报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备相对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并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经费。(二)申报试验区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要求。(三)申报试验区至少聚集2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通过努力应该能够达到上述条件。

(2)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定位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功能不应当仅仅停留在知识产权申请、维权等比较单一、普通的层面上,应当延伸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有鉴于此,将其定位为“四角色、三层面、二通道”。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四种角色表现为:第一,引领者。虽然2015年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5.1%,国家创新能力世界排名提升至第18位。但是,我国的创新能力仍有待提升。专利领域普遍存在着科技水平不高、适用性较差的问题。以2014年审结的专利申请为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为43.1万件、92.5万件和53.3万件。发明的数量最少仅占22.8%。据此可知,我国专利面临总量高、含金量低的尴尬局面。为提高成果的价值性以及避免因缺乏对社会发展趋势的了解而重复劳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引导创造者了解市场动态需求,在此基础上寻找并筛选出拥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第二,投资人。这一角色作用的发挥应当循序渐进。其完整的投资范围为创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合理风险与成本,包括前期向创造者支付创造所需资金;中期为专利的撰写、申请、维护、授权、许可、移转等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与费用;后期则为最终的利润分享。现阶段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有选择性地投放资金,待各方条件成熟之后,逐步增加投资范围。第三,代理人。这个角色的作用表现为全面代理创造者智力成果的申请、注册、登记、复审、无效、异议、确权、维权等。第四,转化平台。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正如学者所言,知识经济时代给我们带来的是又一场革命,而这场革命的先锋就是知识资本。但是由于没有为权利人与需求者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导致信息不畅通,从而使权利人与需求者之间欠缺有效沟通。因此权利人难以找到合适的需求者,故难以将智力成果有效转化;而需求者亦不清楚如何获取授权,双方皆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则能够打通供需双方的交流障碍,通过适当渠道将智力成果投放市场,成为智力成果商业化、市场化的中介平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扮演好以上四种角色的同时,同样要经历整合各种资源、使资源配置尽可能最优化的过程,将创造者、产品制造商、学术机构,乃至社会环境进行融合(如图1所示)。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体现为三层面(如图2所示):首先,微观层面上的作用。对个人而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够为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完备的市场需求预测;对企业而言,能够为其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广阔的市场前景。其次,中观层面上的作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由于其所具有的专业性保证期能够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导向、破解市场需求。最后,宏观层面上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而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够普遍提高全社会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上述四个角色之间不断转换,在三个层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打通了知识市场的“走进来”与“走出去”的两个通道。“走进来”体现为创造者在市场导向之后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创造,能够比较顺利地走上创造之路;“走出去”体现为智力成果完成之后,能够比较及时地被推广应用。

作为国家级的“实验区”,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将成为河南新的创新源、新的活力源、新的增长源,并有望成为河南乃至中西部地区自主创新的典范。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既力争作为先行先试的典范,又为其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本文是河南省教育厅201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科技创新法治化路径探究》的部分成果。)

《美丽中国视域下科技创新法治化路径探究》项目编号(2016-zd-085)。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图1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角色

图2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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